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吳基華、楊皓潔、陳碧玉
- 原告鄧明軒
- 被告曾振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原 告 鄧明軒 被 告 曾振權 高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潭伃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42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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