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王麗玉 吳思穎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宗玲 被 告 盧建文 蔡宜蓁(即莆田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