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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王紹銘黃麗竹簡廷恩

原告
王麗玉
原告
吳思穎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宗玲
被告
盧建文

      蔡宜蓁(即莆田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簡廷恩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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