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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59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偉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59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茹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商標法案件(本院106 年度智簡字第3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 年度執緩字第3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茹芳前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以106 年度智簡字第3 號刑事判決(106 年度調偵字第273 號)判處拘役50日,緩刑2 年,並應依調解筆錄所示之內容,給付賠償金,判決於106 年11月1 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經合法傳喚通知仍未履行上開緩刑所附條件,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該受刑人所為,係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屬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明文。次按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而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受宣告者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乃另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又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固有明文。惟考其立法意旨:(刑法)修正條文第74條第2 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準此,受刑人縱有違反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仍需違反「情節重大」,且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始得撤銷其緩刑宣告。是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院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張茹芳之最後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境內,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參,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程序上核屬正當,先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張茹芳前因侵害商標權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9年28日以106 年度智簡字第3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調解筆錄所示之內容,給付賠償金,且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 月內,接受法治教育2 場次,判決並於106 年11月1 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雖未依上開判決所附調解筆錄所示內容分期給付賠償金,而僅償還第1 期至第11期之賠償金,惟嗣後受刑人已於108 年1 月31日償還其所積欠共5 期之款項,空中美語公司嗣於108 年2 月11日以空美108 年總法字第6 號函聲請檢察官撤回撤銷緩刑之聲請,此有上開函文1 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4 紙及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細影本2 紙(本院卷第19頁至第31頁)附卷可稽,由上開情形可知,受刑人固有未按期履行之情事,惟考量受刑人延遲付款情形應係工作收入不穩定而無法如期履行所致,其仍有賠償之意思,且現已給付部分賠償金,應非毫無履行誠意或顯有履行可能卻故意隱匿財產之惡意不履行狀況。況被害人即空中美語公司亦同意先行撤回對受刑人撤銷緩刑之聲請,是本院審酌受刑人違反原判決所定履行期限之原因、其主觀尚非顯現重大惡性及反社會性等情,尚難認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或非經執行無以收儆懲或矯正之效。綜上,本件聲請撤銷緩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偉銘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59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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