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8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886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淑滿
- 選任辯護人
- 洪珮菱 律師
- 被告
- 練蘇珊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7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淑滿與被告練蘇珊共同任職設於雲林縣○○鄉○○村○○○00○00號「仲信企業社」,兩人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下午5 時許,在前開「仲信企業社」內,因細故發生爭執,竟分別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各持塑膠桶子互相毆打身體,致黃淑滿因此受有右臉頰挫傷腫脹約6 公分乘6 公分、右手肘挫傷約10公分乘10公分等傷害;練蘇珊因此受有左第四掌骨骨折、左手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 人分別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 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與被告和解,並於107 年10月19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