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黃偉銘
- 被告郭忠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忠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忠凱明知「霹靂天命之仙魔鏖鋒」、「霹靂天命之仙魔鏖鋒Ⅱ斬魔錄」影片,係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霹靂公司)獲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霹靂公司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非經霹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霹靂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霹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6年4月21日前某日,在雲林縣○○鎮○○街00巷00號居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百度網盤,以瀏覽器下載而重製上開影片檔案再上傳至Google雲端,供「伊莉eyny論壇」會員免費下載而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侵害霹靂公司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霹靂公司市輔專員賴奇麟於106年4月21日上網瀏覽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郭忠凱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本案起訴後,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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