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9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麟(原名:李勝龍) 李宥鑫(原名:李秀娟) 葉茂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速修 被 告 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偉博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告李宥鑫部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被告李宗麟、葉茂營造有限公司、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前亦經辯論終結,本訂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上午10時28分宣示判決,惟為避免裁判歧異及節省訴訟資源,有待本案共同被告李宥鑫審結後合併判決之必要,爰裁定變更宣判期日,俟本案共同被告李宥鑫審結後,另行裁定宣判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