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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9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玫琪潘韋丞陳韋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9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宗麟(原名:李勝龍)
被告
李宥鑫(原名:李秀娟)
被告
葉茂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速修
被告
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偉博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告李宥鑫部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被告李宗麟、葉茂營造有限公司、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前亦經辯論終結,本訂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上午10時28分宣示判決,惟為避免裁判歧異及節省訴訟資源,有待本案共同被告李宥鑫審結後合併判決之必要,爰裁定變更宣判期日,俟本案共同被告李宥鑫審結後,另行裁定宣判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韋仁

                  書記官 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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