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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陳玫琪潘韋丞陳韋仁

  • 被告
    李宗麟(原名:李勝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9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麟(原名:李勝龍) 李宥鑫(原名:李秀娟) 葉茂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速修 被   告 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偉博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告李宥鑫部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被告李宗麟、葉茂營造有限公司、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前亦經辯論終結,本訂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上午10時28分宣示判決,惟為避免裁判歧異及節省訴訟資源,有待本案共同被告李宥鑫審結後合併判決之必要,爰裁定變更宣判期日,俟本案共同被告李宥鑫審結後,另行裁定宣判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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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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