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0 分鐘讀完 全文 30,4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8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簡鈺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48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古榮智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4

24號),及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6617號、第6862號、第60

9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主文

古榮智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詳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

一、古榮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行為方式,竊取或搶奪如附表所示黃建銘等人之財物,嗣其於民國107 年8 月18日晚上8時30分許,騎乘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雲林縣○○鎮○○路000 號「燦坤虎尾門市」前,為警當場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建銘、黃揚志、李苑菱、王意辰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古榮智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

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就上開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8頁至第40頁、第185 頁、第198 頁),並有附表「卷證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資佐證,足以擔保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3、5、8、9、至之各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所為如附表編號

4、6、7、之各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5 條第1 項搶奪罪;所為如附表編號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25 條第3 項、第1 項之搶奪未遂罪。被告所為附表編號所示犯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所犯上開14罪間,犯意各別,時地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意旨雖就附表編號6部分認被告竊得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除證人即被害人王玉慧警詢之指證外,亦未扣得任何贓、證物以資佐證,且被害人王玉慧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述:被竊得約14,000元至15,000元(見本院卷第115 頁),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為14,000元,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從有利被告之認定,逕為犯罪事實之更正;另起訴意旨雖就附表編號部分認被告另竊得越南幣30,000元,就附表編號部分認被告竊得之金額為7,000 元,惟被告堅決否認此情(見本院卷第40頁),除證人即被害人黃梅花、柯宜蓁警詢之指證外,亦未扣得任何贓、證物以資佐證,實難僅憑證人黃梅花、柯宜蓁之唯一指述,遽以認定被告確實竊得該等款項,且依罪疑唯輕原則,應從有利被告之認定,逕為犯罪事實之更正,附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①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供己代步使用、為缺錢購買毒品而一再竊盜、搶奪被害人財物,對於被害人及社會治安造成危害,所為實不可取;②竊盜之手段尚屬平和、搶奪之手段則為被告騎乘機車在道路上擇定搶奪犯行之被害者,不顧被害人皆騎乘自行車、機車於道路上,遭其強搶財物極可能因重心不穩跌倒、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到嚴重傷害,行徑惡劣、竊盜及搶奪財物價值非微、部分業經警發還被害人暨被害人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意見;③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從事板模工,需扶養母親,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見本院卷第213 頁);④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宣告刑及執行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再按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 項、第38條之2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2,500 元;附表編號4所示之1,500 元及統一便利超商禮券100 元;附表編號5所示100 元;附表編號6所示之粉紅色錢包1 個及14,000元;附表編號7所示之23,000元及SONY廠牌行動電話1 支;附表編號所示之1,000 元及黃色手提包1 個;附表編號所示之紅色手提包1 個及3,000 元;附表編號所示之2,300 元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 支,均係被告因犯各該次竊盜、搶奪罪所得之財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分別於各該次犯行之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業經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則所宣告之多數沒收,亦應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

㈢、就如附表編號1、3至、至所示之所得財物,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惟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分別有如附表卷證出處欄所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㈣、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駕駛執照共2 張,核該物品之客觀價值低微,得透過掛失、補發等程序重新取得,復難認有何刑法上之重要性,為符比例原則,並節省不必要之程序勞費及調節沒收之嚴苛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前揭之物,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5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智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 6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鈺昕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時間、地點及所得│行為方式      │卷證出處            │所犯法條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財物            │              │                    │          │含沒收)          │
├──┼───┼────────┼───────┼──────────┼─────┼─────────┤
│ 1 │黃建銘│①107 年8 月2 日│古榮智於左列時│①告訴人黃建銘警詢時│刑法第320 │古榮智犯竊盜罪,處│
│    │      │  下午4時40分許 │間,徒步行經左│  之指述(警272 號卷│條第1 項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②雲林縣崙背鄉南│列地點時,見黃│  第9-10頁)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陽村南光路1 之│建銘所有之左列│②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仟元折算壹日。    │
│    │      │  1 號巨林水果行│自用小客車鑰匙│  (警272 號卷第16頁│          │                  │
│    │      │  前            │未取下之機會,│  )                │          │                  │
│    │      │③車牌號碼00-000│徒手打開車門後│③古榮智涉嫌3W-7599 │          │                  │
│    │      │  9 號自用小客車│駕駛該車離去而│  號自小客車竊盜案竊│          │                  │
│    │      │  1 輛(業經警發│竊盜得逞,供作│  取路線圖1 紙(警27│          │                  │
│    │      │  還被害人)    │代步工具使用。│  2 號卷第23頁)    │          │                  │
│    │      │                │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          │                  │
│    │      │                │              │  紙(警272 號卷第39│          │                  │
│    │      │                │              │  頁)              │          │                  │
│    │      │                │              │⑤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          │                  │
│    │      │                │              │  詳細畫面報表1 紙(│          │                  │
│    │      │                │              │  警290 號卷第21頁)│          │                  │
│    │      │                │              │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  12張(警272 號卷第│          │                  │
│    │      │                │              │  17-18 頁、第21-22 │          │                  │
│    │      │                │              │  頁)              │          │                  │
│    │      │                │              │⑦刑案現場照片4 張(│          │                  │
│    │      │                │              │  警272 號卷第19-20 │          │                  │
│    │      │                │              │  頁)              │          │                  │
│    │      │                │              │⑧被告古榮智警詢、偵│          │                  │
│    │      │                │              │  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          │                  │
│    │      │                │              │  述(警272 號卷第6-│          │                  │
│    │      │                │              │  8 頁;偵5424號卷第│          │                  │
│    │      │                │              │  14、73頁;聲羈卷第│          │                  │
│    │      │                │              │  20-21 頁;本院卷第│          │                  │
│    │      │                │              │  38-39 頁、第113 頁│          │                  │
│    │      │                │              │  )                │          │                  │
├──┼───┼────────┼───────┼──────────┼─────┼─────────┤
│ 2 │吳合興│①107 年8 月2 日│古榮智於左列時│①被害人吳合興警詢時│刑法第320 │古榮智犯竊盜罪,處│
│    │      │  下午6時許     │間,行經左列地│  之證述(警290 號卷│條第1 項。│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②雲林縣虎尾鎮八│點時,見吳合興│  第22頁正反面)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德街142 號吳合│不在場,認有機│②刑案現場照片2 張(│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興所經營之雜貨│可趁,遂進入店│  警290 號卷第23頁)│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店            │內徒手竊取吳合│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    │      │③現金2,500元   │興所有之現金2,│  11張(警290 號卷第│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500 元。      │  24-29 頁)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④被告古榮智警詢、偵│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          │                  │
│    │      │                │              │  述(警290 號卷第6 │          │                  │
│    │      │                │              │  頁正反面;偵5424號│          │                  │
│    │      │                │              │  卷第14-15 頁、73頁│          │                  │
│    │      │                │              │  ;聲羈卷第20-21 頁│          │                  │
│    │      │                │              │  ;本院卷第38-39 頁│          │                  │
│    │      │                │              │  、113 頁)        │          │                  │
├──┼───┼────────┼───────┼──────────┼─────┼─────────┤
│ 3 │黃揚志│①107 年8 月3 日│古榮智於左列時│①告訴人黃揚志警詢時│刑法第320 │古榮智犯竊盜罪,處│
│    │      │  上午7 時20分許│間,徒步行經左│  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述│條第1 項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②雲林縣虎尾鎮德│列地點時地點時│  (警290 號卷第30-3│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興里德興路92-2│,見黃揚志所有│  1 頁反面;本院卷第│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號            │之普通重型機車│  114-115 頁)      │          │                  │
│    │      │④車牌號碼000-00│鑰匙未取下,即│②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          │                  │
│    │      │  16號普通重型機│啟動該車電門後│  詳細畫面報表1 紙(│          │                  │
│    │      │  車1輛(業經警 │駕駛該車離去而│  警290 號卷第32頁)│          │                  │
│    │      │  發還被害人)  │竊盜得逞,供作│③犯案路線圖1 張(警│          │                  │
│    │      │                │代步工具使用。│  290 號卷第38頁)  │          │                  │
│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107 年│          │                  │
│    │      │                │              │  8 月21日刑紋字第10│          │                  │
│    │      │                │              │  00000000號鑑定書影│          │                  │
│    │      │                │              │  本1 份(偵5424號卷│          │                  │
│    │      │                │              │  第85-90 頁)      │          │                  │
│    │      │                │              │⑤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                  │
│    │      │                │              │  9 張(警290 號卷第│          │                  │
│    │      │                │              │  39-43 頁)        │          │                  │
│    │      │                │              │⑥刑案現場照片2 張(│          │                  │
│    │      │                │              │  警290 號卷第44頁)│          │                  │
│    │      │                │              │⑦被告古榮智警詢、偵│          │                  │
│    │      │                │              │  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          │                  │
│    │      │                │              │  述(警290 號卷第6 │          │                  │
│    │      │                │              │  頁反面-7頁;偵5424│          │                  │
│    │      │                │              │  號卷第15、73頁;聲│          │                  │
│    │      │                │              │  羈卷第20-21 頁;本│          │                  │
│    │      │                │              │  院卷第38-39 頁、第│          │                  │
│    │      │                │              │  113 頁)          │          │                  │
├──┼───┼────────┼───────┼──────────┼─────┼─────────┤
│ 4 │傅淑貞│⑴107 年8 月13日│古榮智於左列時│①被害人傅淑貞警詢時│刑法第325 │古榮智犯搶奪罪,處│
│    │      │  上午7 時26分許│間,騎乘車牌號│  之證述(警290 號卷│條第1 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⑵雲林縣虎尾鎮德│碼MNT-5216號普│  第33-35 頁反面)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興路97號對面  │通重型機車,途│②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臺幣壹仟伍佰元及統│
│    │      │⑶長夾包包1 個(│經左列地點時,│  (警290 號卷第37頁│          │一便利超商禮券壹佰│
│    │      │  業經警發還被害│見傅淑貞騎乘之│  )                │          │元,均沒收之,於全│
│    │      │  人),內含:  │自行車菜籃內放│③犯案路線圖1 張(警│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①現金1,500 元│置左列長夾包包│  290 號卷第38頁)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②統一便利超商│1 個,認有機可│④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徵其價額。        │
│    │      │    100 元禮券  │趁,乃趁傅淑貞│  9 張(警290 號卷第│          │                  │
│    │      │  ③臺灣銀行金融│不及防備之際,│  39-43 頁)        │          │                  │
│    │      │    卡1 張      │騎乘上開機車由│⑤刑案現場照片2 張(│          │                  │
│    │      │  ④郵局提款卡1 │後方接近傅淑貞│  警290 號卷第44頁)│          │                  │
│    │      │    張          │之自行車,再徒│⑥被告古榮智警詢、偵│          │                  │
│    │      │  ⑤第一銀行金融│手搶奪上開長夾│  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          │                  │
│    │      │    卡1 張      │包包,得手後隨│  述(警290 號卷第6 │          │                  │
│    │      │  ⑥第一銀行信用│即加速逃逸。  │  頁反面-7頁;偵5424│          │                  │
│    │      │    卡1 張      │              │  號卷第15、73頁;聲│          │                  │
│    │      │  ⑦國泰世華銀行│              │  羈卷第20-21 頁;本│          │                  │
│    │      │    信用卡1 張  │              │  院卷第38-39 頁、第│          │                  │
│    │      │  ⑧身分證1 張  │              │  113 頁)          │          │                  │
│    │      │  ⑨健保卡1 張  │              │                    │          │                  │
│    │      │  ⑩教師退休證件│              │                    │          │                  │
│    │      │    1 張        │              │                    │          │                  │
│    │      │  ⑪會員卡1 張  │              │                    │          │                  │
│    │      │  ⑫餘額卡1 張  │              │                    │          │                  │
│    │      │(③至⑫均經警發│              │                    │          │                  │
│    │      │  還被害人)    │              │                    │          │                  │
├──┼───┼────────┼───────┼──────────┼─────┼─────────┤
│ 5 │廖木川│①107 年8 月5 日│古榮智於左列時│①被害人廖木川警詢時│刑法第320 │古榮智犯竊盜罪,處│
│    │      │  上午8 時30分許│間,徒步行經左│  之指述(警272 號卷│條第1 項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②雲林縣西螺鎮正│列地點時地點時│  第11-14 頁)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興里建興路與源│,見廖木川之配│②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仟元折算壹日。    │
│    │      │  成路口        │偶林梅蘭所有之│  (警272 號卷第15頁│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③車牌號碼000-00│重型機車鑰匙未│  )                │          │臺幣壹佰元沒收之,│
│    │      │  93號普通重型機│取下,即啟動該│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車1輛(業經警 │車電門後,駕駛│  紙(警272 號卷第40│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發還被害人)、│該車離去而竊盜│  頁)              │          │,追徵其價額。    │
│    │      │  上開機車置物箱│得逞,供作代步│④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          │                  │
│    │      │  內之現金100元 │工具使用。    │  詳細畫面報表1 紙(│          │                  │
│    │      │                │              │  警290 號卷第49頁)│          │                  │
│    │      │                │              │⑤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                  │
│    │      │                │              │  18張(警272 號卷第│          │                  │
│    │      │                │              │  24-32 頁)        │          │                  │
│    │      │                │              │⑥刑案現場照片12張(│          │                  │
│    │      │                │              │  警272 號卷第33-38 │          │                  │
│    │      │                │              │  頁)              │          │                  │
│    │      │                │              │⑦被告古榮智警詢、偵│          │                  │
│    │      │                │              │  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          │                  │
│    │      │                │              │  述(警272 號卷第3-│          │                  │
│    │      │                │              │  5 頁;偵5424號卷第│          │                  │
│    │      │                │              │  15-16 頁、第73頁;│          │                  │
│    │      │                │              │  聲羈卷第20-21 頁;│          │                  │
│    │      │                │              │  本院卷第38-39 頁、│          │                  │
│    │      │                │              │  第113 頁)        │          │                  │
├──┼───┼────────┼───────┼──────────┼─────┼─────────┤
│ 6 │王玉慧│⑴107 年8 月5 日│古榮智於左列時│①被害人王玉慧警詢時│刑法第325 │古榮智犯搶奪罪,處│
│    │      │  上午8 時50分許│間,騎乘車牌號│  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條第1 項  │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⑵雲林縣虎尾鎮博│碼MEU-1793號普│  (警290 號卷第50-5│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粉│
│    │      │  愛路65號虎尾農│通重型機車,途│  1 頁;本院卷第115-│          │紅色錢包壹個及新臺│
│    │      │  工前          │經左列地點時,│  116 頁)          │          │幣壹萬肆仟元,均沒│
│    │      │⑶粉紅色錢包1 個│見王玉慧騎乘之│②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內含:      │自行車菜籃內放│  1 張(警290 號卷第│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①現金14,000元│置粉紅色錢包1 │  52頁)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②駕駛執照1 張│個,認有機可趁│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          │。                │
│    │      │  ③身分證1 張  │,乃趁王玉慧不│  局107 年11月27日雲│          │                  │
│    │      │  ④健保卡1 張  │及防備之際,騎│  警虎偵字第00000000│          │                  │
│    │      │  ⑤行車執照1 張│乘上開機車由後│  75號函(本院卷第13│          │                  │
│    │      │  ⑥機車強制險保│方接近王玉慧之│  1頁 )            │          │                  │
│    │      │    險卡1 張    │自行車,徒手搶│④被告古榮智警詢、偵│          │                  │
│    │      │  ⑦身心障礙卡1 │奪左列粉紅色錢│  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          │                  │
│    │      │    張          │包,得手後隨即│  述(警290 號卷第7 │          │                  │
│    │      │  ⑧重大傷病卡1 │加速逃逸。    │  頁正反面;偵5424號│          │                  │
│    │      │    張          │              │  卷第16、73頁;聲羈│          │                  │
│    │      │(③至⑧業經警發│              │  卷第20-21 頁;本院│          │                  │
│    │      │  還被害人)    │              │  卷第38-39 頁、第11│          │                  │
│    │      │                │              │  3 頁、第115-116 頁│          │                  │
│    │      │                │              │  )                │          │                  │
├──┼───┼────────┼───────┼──────────┼─────┼─────────┤
│ 7 │李宛菱│⑴107 年8 月12日│古榮智於左列時│①告訴人李宛菱警詢時│刑法第325 │古榮智犯搶奪罪,處│
│    │      │  上午10時許    │間,騎乘車牌號│  之指述(警290 號卷│條第1 項  │有期徒刑壹年。    │
│    │      │⑵雲林縣褒忠鄉新│碼MEU-1793號普│  第53-55 頁反面)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湖路15巷22號前│通重型機車,途│②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臺幣貳萬參仟元及SO│
│    │      │⑶藍色包包1 個(│經左列地點時,│  (警290 號卷第56頁│          │NY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業經警發還被害│見李宛菱騎乘之│  )                │          │,均沒收之,於全部│
│    │      │  人),內含:  │自行車菜籃內放│③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①現金23,000元│置藍色包包1 個│  12張(警290 號卷第│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②SONY廠牌行動│,認有機可趁,│  57-62 頁)        │          │其價額。          │
│    │      │    電話1 支    │乃上前趁李宛菱│④被告古榮智警詢、偵│          │                  │
│    │      │  ③證件夾1 個  │不及防備之際,│  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          │                  │
│    │      │  ④身分證1 張  │騎乘上開機車由│  述(警290 號卷第7 │          │                  │
│    │      │  ⑤國泰世華銀行│後方接近李宛菱│  頁反面-8頁;偵5424│          │                  │
│    │      │    信用卡1 張  │之自行車,徒手│  號卷第16、73頁;聲│          │                  │
│    │      │  ⑥元大銀行金融│搶奪上開藍色包│  羈卷第20-21 頁;本│          │                  │
│    │      │    卡1 張      │包,得手後隨即│  院卷第38-39 頁、第│          │                  │
│    │      │  ⑦郵局金融卡1 │加速逃逸。    │  113 頁)          │          │                  │
│    │      │    張          │              │                    │          │                  │
│    │      │(③至⑦業經警發│              │                    │          │                  │
│    │      │  還被害人)    │              │                    │          │                  │
├──┼───┼────────┼───────┼──────────┼─────┼─────────┤
│ 8 │黃然民│①107 年8 月17日│古榮智於左列時│①被害人黃然民警詢時│刑法第320 │古榮智犯竊盜罪,處│
│    │      │  晚上7時許     │間,徒步行經左│   之證述(警290 號 │條第1 項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②雲林縣北港鎮光│列地點時,見黃│   卷第64-65 頁)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明路21號前    │然民所有之左列│②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仟元折算壹日。    │
│    │      │④車牌號碼000-00│機車鑰匙未取下│  (警290 號卷第66頁│          │                  │
│    │      │  0 號普通重型機│,即啟動該車電│  )                │          │                  │
│    │      │  車1 輛、機車鑰│門後,駕駛該車│③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          │                  │
│    │      │  匙1 串(均經警│離去而竊盜得逞│  詳細畫面報表1 紙(│          │                  │
│    │      │  發還被害人)  │,供作代步工具│  警290 號卷第67頁)│          │                  │
│    │      │                │使用。        │④刑案現場照片1 張(│          │                  │
│    │      │                │              │  警290 號卷第68頁)│          │                  │
│    │      │                │              │⑤被告古榮智警詢、偵│          │                  │
│    │      │                │              │  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          │                  │
│    │      │                │              │  述(警290 號卷第8 │          │                  │
│    │      │                │              │  頁正反面;偵5424號│          │                  │
│    │      │                │              │  卷第16、73頁;聲羈│          │                  │
│    │      │                │              │  卷第20-21 頁;本院│          │                  │
│    │      │                │              │  卷第38-39 頁、第11│          │                  │
│    │      │                │              │  3 頁)            │          │                  │
├──┼───┼────────┼───────┼──────────┼─────┼─────────┤
│ 9 │廖秀豌│①107 年8 月17日│古榮智於左列時│①證人即被害人之廖秀│刑法第320 │古榮智犯竊盜罪,處│
│    │(起訴│  上午7 時16分許│間,徒步行經左│  豌之配偶吳銘鎵警詢│條第1 項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書誤載│②雲林縣虎尾鎮中│列地點時,見廖│  時之證述(警290 號│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為廖秀│  正路401 號    │秀豌所有之左列│  卷第69頁)        │          │仟元折算壹日。    │
│    │碗,應│③車牌號碼000-00│機車鑰匙未取下│②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                  │
│    │予更正│  9 號普通重型機│,即啟動該車電│  (警290 號卷第70頁│          │                  │
│    │)    │  車1 輛(業經警│門後,駕駛該車│  )                │          │                  │
│    │      │  發還被害人)  │離去而竊盜得逞│③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          │                  │
│    │      │                │,供作代步工具│  詳細畫面報表1 紙(│          │                  │
│    │      │                │使用。        │  警290 號卷第71頁)│          │                  │
│    │      │                │              │④刑案現場照片1 張(│          │                  │
│    │      │                │              │  警290 號卷第72頁)│          │                  │
│    │      │                │              │⑤被告古榮智警詢、偵│          │                  │
│    │      │                │              │  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          │                  │
│    │      │                │              │  述(警290 號卷第8 │          │                  │
│    │      │                │              │  頁反面-9頁;偵5424│          │                  │
│    │      │                │              │  號卷第16-17 頁、第│          │                  │
│    │      │                │              │  73頁;聲羈卷第20-2│          │                  │
│    │      │                │              │  1 頁;本院卷第38-4│          │                  │
│    │      │                │              │  0 頁、第113 頁)  │          │                  │
├──┼───┼────────┼───────┼──────────┼─────┼─────────┤
│  │黃梅花│⑴107 年8 月17日│古榮智於左列時│①被害人黃梅花警詢時│刑法第325 │古榮智犯搶奪罪,處│
│    │      │  晚上8時30分許 │間,騎乘車牌號│  之證述(警290 號卷│條第1 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⑵雲林縣虎尾鎮新│碼J5X-279 號普│  第73-74 頁)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黃│
│    │      │  吉里工專一街24│通重型機車,途│②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          │色手提包壹個及新臺│
│    │      │  6 號前        │經左列地點時,│  局107 年8 月18日搜│          │幣壹仟元,均沒收之│
│    │      │⑶黃色手提包1 個│見黃梅花騎乘之│  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內含:      │普通重型機車踏│  品目錄表1 份(警29│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①現金1,000 元│板上放置左列黃│  0 號卷第75-79 頁)│          │時,追徵其價額。  │
│    │      │  ②駕駛執照1 張│色手提包1 個,│③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                  │
│    │      │  ③咖啡色零錢包│認有機可趁,乃│  (警290 號卷第81頁│          │                  │
│    │      │    1 個        │上前趁黃梅花不│  )                │          │                  │
│    │      │  ④身分證1 張  │及防備之際,騎│④刑案現場照片5 張(│          │                  │
│    │      │  ⑤健保卡1 張  │乘上開機車由後│  警290 號卷第82-84 │          │                  │
│    │      │  ⑥保險卡1 張  │方接近黃梅花之│  頁)              │          │                  │
│    │      │(③至⑥均經警發│機車,徒手搶奪│⑤被告古榮智警詢、偵│          │                  │
│    │      │  還被害人)    │左列黃色手提包│  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          │                  │
│    │      │                │,得手後隨即加│  述(警290 號卷第8 │          │                  │
│    │      │                │速逃逸。      │  頁反面-9頁反面;偵│          │                  │
│    │      │                │              │  5424號卷第17、73頁│          │                  │
│    │      │                │              │  ;聲羈卷第20-21 頁│          │                  │
│    │      │                │              │  ;本院卷第38、40頁│          │                  │
│    │      │                │              │  、第113-114 頁)  │          │                  │
├──┼───┼────────┼───────┼──────────┼─────┼─────────┤
│  │張秀娟│①107 年8 月18日│古榮智於左列時│①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刑法第325 │古榮智犯搶奪未遂罪│
│    │      │  凌晨4 時20分許│間,騎乘車牌號│  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條第3 項、│,處有期徒刑肆月,│
│    │      │②雲林縣虎尾鎮中│碼J5X-279 號普│  表1 紙(警290 號卷│第1 項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正路210 巷16號│通重型機車,途│  第85頁)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前            │經左列地點時,│②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                  │
│    │      │                │見張秀娟騎乘之│  2 張(警290 號卷第│          │                  │
│    │      │                │自行車菜籃內放│  87頁)            │          │                  │
│    │      │                │置手提袋1 個,│③被告古榮智警詢、偵│          │                  │
│    │      │                │認有機可趁,乃│  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          │                  │
│    │      │                │上前趁張秀娟不│  述(警290 號卷第8 │          │                  │
│    │      │                │及防備之際,徒│  頁反面;偵5424號卷│          │                  │
│    │      │                │手搶奪上開手提│  第17、73頁;聲羈卷│          │                  │
│    │      │                │袋,惟因張秀娟│  第20-21 頁;本院卷│          │                  │
│    │      │                │呼叫,未得手即│  第38、40、113 頁)│          │                  │
│    │      │                │倉皇逃逸。    │                    │          │                  │
├──┼───┼────────┼───────┼──────────┼─────┼─────────┤
│  │柯宜蓁│⑴107 年8 月18日│古榮智於左列時│①被害人柯宜蓁警詢時│刑法第320 │古榮智犯竊盜罪,處│
│    │      │  凌晨5 時57分許│間,駕駛車牌號│  之證述(警290 號卷│條第1 項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⑵雲林縣斗南鎮中│碼J5X-27 9號普│  第88-90 頁)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昌街5 號果菜市│通重型機車,行│②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          │仟元折算壹日。    │
│    │      │  場內          │經左列地點時,│  局107 年8 月18日搜│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紅│
│    │      │⑶黑色手提包1 個│見柯宜蓁坐位旁│  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色手提包壹個及新臺│
│    │      │ (業經警發還) │小桌子上放置黑│  品目錄表1 份(警57│          │幣參仟元,均沒收之│
│    │      │  ,內含新臺幣3,│色、紅色手提包│  8 號卷第7-10頁)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000 元        │各1 個,認有機│③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⑷紅色手提包1 個│可趁,乃趁柯宜│  (警578 號卷第13頁│          │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內含:      │臻未注意之際,│  )                │          │                  │
│    │      │  ①紫色布包1 個│徒手竊取上開皮│④車號查詢機車車籍1 │          │                  │
│    │      │  ②玫瑰圖案化妝│包後騎乘機車逃│  紙(警578 號卷第15│          │                  │
│    │      │    包1 個      │離現場。      │  頁)              │          │                  │
│    │      │  ③格紋化妝包1 │              │⑤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                  │
│    │      │    個          │              │  照片4 張(警578 號│          │                  │
│    │      │  ④綠色零錢包1 │              │  卷第16-17 頁)    │          │                  │
│    │      │    個          │              │⑥被告古榮智警詢、偵│          │                  │
│    │      │  ⑤袖套3 雙    │              │  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          │                  │
│    │      │  ⑥資料夾3 本  │              │  述(警290 號卷第9 │          │                  │
│    │      │(①至⑥均經警發│              │  頁反面;警578 號卷│          │                  │
│    │      │  還被害人)    │              │  第1-4 頁;偵5424號│          │                  │
│    │      │                │              │  卷第17頁正反面、第│          │                  │
│    │      │                │              │  73頁;聲羈卷第20-2│          │                  │
│    │      │                │              │  1 頁;本院卷第38、│          │                  │
│    │      │                │              │  40頁、第113-114 頁│          │                  │
│    │      │                │              │  )                │          │                  │
├──┼───┼────────┼───────┼──────────┼─────┼─────────┤
│  │吳佳隆│①107 年8 月18日│古榮智於左列時│①被害人吳佳隆警詢時│刑法第320 │古榮智犯竊盜罪,處│
│    │      │  晚上7時19分許 │間,徒步行經左│  之證述(警290 號卷│條第1 項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②雲林縣西螺鎮漢│列地點時,見吳│  第93-94 頁)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光里建興路51號│佳隆所有之左列│②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仟元折算壹日。    │
│    │      │  旁            │機車鑰匙未取下│  (警290 號卷第95頁│          │                  │
│    │      │③車牌號碼000-00│,即啟動該車電│  )                │          │                  │
│    │      │  M號普通重型機 │門後,駕駛該車│③刑案現場照片2 張(│          │                  │
│    │      │  車1輛、機車鑰 │離去而竊盜得逞│  警290 號卷第96頁)│          │                  │
│    │      │  匙1 串(均經警│,供作代步工具│④被告古榮智警詢、偵│          │                  │
│    │      │  發還被害人)  │使用。        │  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          │                  │
│    │      │                │              │  述(警290 號卷第5 │          │                  │
│    │      │                │              │  頁反面;偵5424號卷│          │                  │
│    │      │                │              │  第18、73頁;聲羈卷│          │                  │
│    │      │                │              │  第20-21 頁;本院卷│          │                  │
│    │      │                │              │  第38、40、113 頁)│          │                  │
├──┼───┼────────┼───────┼──────────┼─────┼─────────┤
│  │王意辰│⑴107 年8 月18日│古榮智於左列時│①告訴人王意辰警詢時│刑法第320 │古榮智犯竊盜罪,處│
│    │      │  晚上7時30分許 │間,騎乘車牌號│  之證述(警290 號卷│條第1 項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⑵雲林縣西螺鎮中│碼272-TEM 號普│  第98頁正反面)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興里西興南路9 │通重型機車,行│②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號            │經左列地點時,│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⑶黃色熊造型手提│見電視機上放置│  押物品目錄表(偵60│          │臺幣貳仟參佰元及不│
│    │      │  包1 個(業經警│左列手提包1 個│  99號卷第17頁至第23│          │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發還被害人),│,遂假裝要向王│  頁)              │          │,均沒收之,於全部│
│    │      │  內含:        │意辰購買物品,│③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①不詳廠牌行動│趁王意辰未注意│  (偵6099號卷第27頁│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電話1 支    │之際,徒手竊取│  )、本院公務電話紀│          │其價額。          │
│    │      │  ②現金2,300 元│上開手提包。  │  錄單(見本院卷第17│          │                  │
│    │      │  ③大門鑰匙2 串│              │  3頁)             │          │                  │
│    │      │  ④白皮長夾1 個│              │④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          │                  │
│    │      │  ⑤全聯福利中心│              │  5 張(偵6099號卷第│          │                  │
│    │      │    會員卡1 張  │              │  29-33 頁)        │          │                  │
│    │      │  ⑥中油加油站福│              │⑤被告古榮智警詢、偵│          │                  │
│    │      │    利卡1 張    │              │  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          │                  │
│    │      │  ⑦大盤大會員卡│              │  紙述(警290 號卷第│          │                  │
│    │      │    1 張        │              │  99頁反面-100頁;偵│          │                  │
│    │      │  ⑧艾莉省錢會員│              │  5424號卷第18、73頁│          │                  │
│    │      │    卡1 張      │              │  ;聲羈卷第20 -21頁│          │                  │
│    │      │(③至⑧均經警發│              │  ;本院卷第38、40頁│          │                  │
│    │      │還被害人)      │              │  、第113-114 頁)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