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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玫琪梁智賢潘韋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士銓
選任辯護人
許崇賓律師
被告
孔繁龍
選任辯護人
徐祐偉律師
被告
鐘麗華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選任辯護人
奚淑芳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漢律師
被告
鐘俞翔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被告
陳楓木
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四、八、九、十一、十五之陳楓木主文部分,均更正如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附表二內就被告陳楓木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均係累犯,亦經在判決事實及理由內論述甚詳,是附表二編號四、八、九、十一、十五內漏載累犯,顯係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潘韋丞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判決│原主文            │更正後主文          │
│附表二│                  │                    │
│編號  │                  │                    │
├───┼─────────┼──────────┤
│四    │陳楓木共同販賣第一│陳楓木共同販賣第一級│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柒年捌月。        │刑柒年捌月。        │
├───┼─────────┼──────────┤
│八    │陳楓木共同販賣第一│陳楓木共同販賣第一級│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柒年柒月。        │刑柒年柒月。        │
├───┼─────────┼──────────┤
│九    │陳楓木共同販賣第一│陳楓木共同販賣第一級│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柒年柒月。        │刑柒年柒月。        │
├───┼─────────┼──────────┤
│十一  │陳楓木共同販賣第一│陳楓木共同販賣第一級│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柒年柒月。        │刑柒年柒月。        │
├───┼─────────┼──────────┤
│十五  │陳楓木幫助販賣第二│陳楓木幫助販賣第二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貳年陸月。        │徒刑貳年陸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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