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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黃麗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明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違反藥事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5522號、第65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明莉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5522號、第652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1 月3 日確定。扣案之被告自動繳回之現金新臺幣(下同)7,000 元,為被告所有,且係被告本件違反藥事法犯罪之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522號、第6525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07 年1 月3 日以107 年度上職議字第120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8 年1 月2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扣案之現金7,000 元,為被告違反藥事法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其並於偵查中自動繳回,有雲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麗竹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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