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天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 年度罰執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天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天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犯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各罪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自得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罰金新臺幣10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6月23日 │105年6月15日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偵字第32561、36083│年度偵字第2224、2801號│ │ │號、107 年度偵字第2506│ │ │ 年 度 案 號 │號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315號 │107年度訴字第43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9月11日 │107年9月27日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315號 │107年度訴字第431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8年1月4日 │107年10月22日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罰執字第191 號執行│年度罰執字第157號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