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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黃麗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5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幸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字第3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幸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幸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皆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為施用毒品罪或持有毒品罪,罪質均與毒品有關,各次犯罪時間為107 年6 月至108 年1月間等整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幸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算1 日 │算1 日 │算1 日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 項 │第1 項 │第2 項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7 月14日 │107 年6 月至7 月間 │108 年1 月30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402號│108 年度偵字第165 號 │108 年度毒偵字第388 號│├────┼────┼───────────┼───────────┼───────────┤│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7 年度六簡字第515 號│108 年度易字第146 號 │108 年度六簡字第245 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108 年2 月18日 │108 年6 月6 日 │108 年7 月9 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7 年度六簡字第515 號│108 年度易字第146 號 │108 年度六簡字第245 號││ 決 ├────┼───────────┼───────────┼───────────┤│ │確定日期│108 年3 月18日 │108 年6 月24日 │108 年8 月30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竹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5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