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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梁智賢陳雅琪蘇珈漪

原告
王淑華
原告
郭素璉
原告
郭陸顧
原告
郭哲吏
原告
郭棠引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告
蔡永盛
被告
國立北港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宏瑩
被告
偉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村
被告
國立北港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傅國樑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8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蘇珈漪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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