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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蔡鴻仁陳韋仁潘韋丞

原   告
孫發財
孫春成
孫金蓮
孫金甌
孫蔚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林容得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四季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美
被   告
許富雄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8 年度交訴字第3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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