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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蔡鴻仁陳韋仁潘韋丞
  • 法定代理人
    王春美

  • 原告
    孫發財
  • 被告
    林容得四季補有限公司法人許富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原   告 孫發財 孫春成 孫金蓮 孫金甌 孫蔚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林容得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四季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美 被   告 許富雄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8 年度交訴字第3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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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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