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原 告 孫發財 孫春成 孫金蓮 孫金甌 孫蔚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林容得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四季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美 被 告 許富雄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8 年度交訴字第3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