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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吳基華蕭孝如陳育良

原告
張添益
被告
劉旭昌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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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雅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48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育良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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