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 告 張添益 被 告 劉旭昌 侑廣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雅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48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