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4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書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4359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書宇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43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2 條業於本件被告行為(民國103 年6 月間至104 年3 月間)後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沒收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103 年12月24日修正前農業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及同法第48條第1 項第1 款之販賣偽農藥罪,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435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於105 年5 月25日以105 年度上職議字第226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分自105 年5 月25日起至106 年5 月24日期滿未經撤銷,且被告已依緩起訴處分之命令,繳納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5 萬元及參與雲林地檢署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1 場次,而完成緩起訴處分所命應履行事項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法治教育團體輔導名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原封裝於同一紙箱內),均為被告所有,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詢問時供明在卷(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4359號卷第30至33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 份(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聲沒字第81號卷第10頁)在卷可憑,是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 │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保字號第1183號)編號4 大東庄公司相關文件資料1 箱 │ ├──┬────────────────────┬─────────┤ │編號│扣案物品名 │數量 │ ├──┼────────────────────┼─────────┤ │ 1 │飼料及肥料乳酸菌液獨家供應與銷售合約書 │2 張 │ ├──┼────────────────────┼─────────┤ │ 2 │大東庄上游廠商地球村生態有限公司進項憑證│1 冊 │ │ │ │( 共52張交易明細) │ ├──┼────────────────────┼─────────┤ │ 3 │大東庄下游廠交易憑證 │1 冊 │ │ │ │( 共22份交易明細) │ ├──┼────────────────────┼─────────┤ │ 4 │100年2月至104年3月下游廠商銷項明細 │1 箱 │ │ │ │( 共47份交易明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