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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麗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天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 年度罰執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天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天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犯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各罪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自得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罰金新臺幣10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6月23日          │105年6月15日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偵字第32561、36083│年度偵字第2224、2801號│
│                │號、107 年度偵字第2506│                      │
│ 年  度  案  號 │號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315號    │107年度訴字第43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9月11日          │107年9月27日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315號    │107年度訴字第431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8年1月4日           │107年10月22日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罰執字第191 號執行│年度罰執字第157號執行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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