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簡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張文俊

  • 被告
    鍾義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虎簡字第21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義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義雄經裁處罰鍰,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鍾義雄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規定,經裁處罰鍰後,5 年內再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違反同一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 項後段規定處斷。被告係先後非法聘僱上開13名入境許可失效之越南籍外國人,其乃在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為貪圖降低聘僱勞工之成本,先前因非法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業經裁罰,又因非法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5 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本件再次非法聘僱外國人,所為影響國內勞動市場及勞工就業權益,另對聘僱本籍勞工或依法定程序引進外勞等恪守法令之經營者亦失公允,甚且危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及就勞工政策之正確評估、規劃,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非法聘僱外籍勞工之人數、期間,及其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現仍為翰興農產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暨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第63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松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448號被 告 鍾義雄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義雄前於民國102 年11月至103 年1 月間,因聘僱未經許可之越南籍外國人NGUYEN THI HOA(護照號碼:M0000000 )於其位在雲林縣○○鄉○○村00鄰○○路00○00號翰興農產有限公司(原紅豆農產行)從事蔬菜包裝工作,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於103 年4 月3 日查獲,認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規定事項,經雲林縣政府依同法第63條第1 項規定,於103 年7 月28日以府勞動二字第1036511333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15萬元罰鍰。詎鍾義雄明知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竟不知悔改,仍於前開裁罰後5 年內,以時薪90至120 元之代價,自108 年1 月3 日前某日起至 108 年1 月3 日止,接續聘僱13名入境許可失效之越南籍外國人NGUYEN THI DAO(護照號碼:M0000000號)、LE THI HUONG (護照號碼:M0000000號)、NGUYEN THI KIM PHI(護照號碼:M0000000號)、DUONG THI HONG MY(護照號碼 :M0000000號)、LE HONG CAM (護照號碼:M0000000號)、TRAN THI LUOM(護照號碼:M0000000號)、NGUYEN THI LANG CHI(護照號碼:M0000000號)、NGUYEN THI THAO( 護照號碼:M0000000號)、TRANG THI MONG LINH(護照號 碼:M0000000號)、DUONG ANH THUY(護照號碼:M0000000號)、DUONG BINH DANG (護照號碼:M0000000號)、TU NHU LAI(護照號碼:M0000000號)、PHAM HUNG (護照號碼:M0000000號),在其所經營、設址上址之翰興農產有限公司內,從事剝辣椒、剝玉米葉、挑揀玉米、洗菜、切菜、搬運及包裝蔬菜等工作,而違反就業服務法。嗣於108 年1 月3 日下午5 時40分許,為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雲林縣專勤隊會同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三海巡隊前往上址稽查,並當場查獲NGUYEN THI DAO 等13人,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雲林縣專勤隊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鍾義雄於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NGUYEN THI DAO、LE THI HUONG、NGUYEN THI KIM PHI、DUONG THI HONG MY 、LE HONG CAM 、TRAN THI LUOM 、NGUYEN THI LANG CHI 、NGUYEN THI THAO 、TRANG THI MONGLINH、DUONG ANH THUY、DUONG BINH DANG 、TU NHU LAI、PHAMHUNG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雲林縣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影本、代辦款項明細單影本、雲林縣政府103 年7 月28日府勞動二字第1036511333號函暨檢附之裁處書影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5 號簡易判決書影本各1 份。 ㈣現場照片、指認嫌疑人照片、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共計20張。 ㈤逾期停居留外籍人士失聯查詢資料13紙。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5 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規定,而犯同法第63條第1 項後段之罪嫌。被告先後聘僱NGUYEN THI DAO等13人,工作地點均在上開翰興農產有限公司,侵害國家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檢 察 官 李 松 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書 記 官 王 建 發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罰則) 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 年內再違反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