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06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盧俊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4 月11日起訴後,被告盧俊吉業於108 年7 月2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沒收部分
㈠、刑法沒收相關規定修正後,沒收已非從刑,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刑法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不能排除無罪、免訴、不受理等判決併宣告沒收之可能,此揆諸刑事訴訟法修正增訂之第310 條之3 規定:「除於『有罪判決』諭知沒收之情形外,諭知沒收之判決,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更明,然而在刑事訴訟控訴原則之架構下審視刑法修正後之沒收規定,不論是犯罪所得、犯罪所用之物等等,均緊繫於「本案犯罪」,是以關於沒收此一獨立法律效果之發動,除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外,「起訴」應認係合乎控訴原則下之請求。
㈡、查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係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毒偵卷第11頁),本院考量扣案之注射針筒與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密切相關,並經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聲請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