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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蕭于哲蕭孝如陳育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06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俊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4 月11日起訴後,被告盧俊吉業於108 年7 月2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沒收部分

㈠、刑法沒收相關規定修正後,沒收已非從刑,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刑法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不能排除無罪、免訴、不受理等判決併宣告沒收之可能,此揆諸刑事訴訟法修正增訂之第310 條之3 規定:「除於『有罪判決』諭知沒收之情形外,諭知沒收之判決,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更明,然而在刑事訴訟控訴原則之架構下審視刑法修正後之沒收規定,不論是犯罪所得、犯罪所用之物等等,均緊繫於「本案犯罪」,是以關於沒收此一獨立法律效果之發動,除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外,「起訴」應認係合乎控訴原則下之請求。

㈡、查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係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毒偵卷第11頁),本院考量扣案之注射針筒與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密切相關,並經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聲請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育良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6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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