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廖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廖允 廖朝宗 廖春燕 廖明輝 廖淑娟 廖麗君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李羿慧 被 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仁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被 告 勤益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毓婕 被 告 黃金 住○○市○○區○○○街000號○○○○ ○○○○○)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