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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4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許佩如黃偉銘廖奕淳

原告
鎮立工業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貴業
被告
亞賜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賜
被告
威成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怡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鎮立工業機械有限公司對被告亞賜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威成鋼鐵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上載明被告涉犯詐欺、背信、重利、損害債權罪,惟經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本院並無任何被告之刑事案件繫屬,此有本院刑事紀錄科查詢表2 份在卷可稽,是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刑事訴訟案件之存在所得附麗,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於法不合,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如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得上訴時,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廖奕淳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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