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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3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楊陵萍簡伶潔王子榮

原告
許珮庭
被告
睿陞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惠真
被告
陳運亮

上列被告葉志遠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易字第7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附帶民事訴訟須限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益致生損害始得提起,易言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原告許珮庭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院並無被告陳運亮、睿陞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惠真)被訴詐欺犯行,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本院既無刑事訴訟繫屬,依前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無從提起,是原告單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律上之規定,且無從補正,則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

四、依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王子榮

書記官 黃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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