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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簡伶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19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緩字第5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志偉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第19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被告自行繳回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1,400元,為被告所有,且係被告本件違反藥事法案件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937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08 年度上職議字第2335號駁回再議而告確定,且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無誤,而扣案之現金11,400元,乃係被告依檢察官命令自動繳回,為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之犯罪所得,業經其於偵查中坦承在卷,並有雲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扣押物品清單可查,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伶潔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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