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梁智賢
- 被告黃議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52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議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毒偵字第113 號),本院斗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 年度六簡字第141 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就施用毒品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有施用毒品前科,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上午9 時許,在雲林縣○○市○○路00巷00號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8 年10月12日凌晨3 時13分許,在嘉義縣○○鎮○○里○○○00號前,因騎乘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車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法律適用 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第1 款、第2 款規定(108 年8 月27日修正,109 年1 月15日公布,同年7 月15日生效),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之案件,於施行後,偵查中,由檢察官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審判中,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是犯第10條之罪者,不論係修正前後,均應依新法規定處理。立法理由並載明:若該等案件於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者,為求程序之經濟,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處理,即應依職權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裁定。本案乃檢察官於109 年6 月5 日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收文而繫屬,係審判中上開條例才修正生效。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自同年7 月15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1 、3 項修正為:「犯毒品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 項之規定」;其中第23條第2 項修正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5 年後再犯」、「5 年內再犯」之追訴要件,均修正為「3 年後再犯」、「3 年內再犯」;修法意旨強調施用毒品者屬病患性犯人之特質,若施用毒品成癮者,其心癮甚難戒除,如已執行戒毒處遇完畢釋放後,3 年後始再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行為者,足見有戒除毒癮之可能,宜再採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方式戒除身心癮措施等旨(修法理由參照)。循此修法意旨,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距前一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倘係3 年內再犯,自應依法追訴處罰;反之,倘係3 年後再犯,則應依新法裁定送觀察、勒戒。不因該3 年內是否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俾落實此次寬厚刑事政策之變革(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程序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1月6 日濫用藥物尿議檢驗報告(報告編號:8A170046)、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附卷可憑。 ㈡然而,被告前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12月17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85、8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後未再受任何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距前一次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 年,屬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定3 年後再犯之情形,依前揭說明,法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第2 款規定,逕依新法規定處理,即依同條例第20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依職權為觀察、勒戒之裁定。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第1 項、第35條之1 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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