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衛燦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6317號),本院斗六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 年度六智簡字第7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衛燦明知其以帳號「mydodo520 」刊登在蝦皮拍賣網站上販售「烤肉神器- 無毒不沾煎烤墊」所使用之圖片(下稱本案圖片),係告訴人即著作權人展門數位有限公司(下稱展門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展門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非法重製或公開傳輸,竟為拍賣所需,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本案圖片之犯意,未經展門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6 年中秋節前某日,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先在網路下載展門公司享有之「無毒不沾煎烤墊」攝影著作,復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以其申請之「mydodo520 」帳號,在該網站上傳該攝影著作在其所設置之賣場,供不特定人瀏覽本案圖片以作為選購該商品之用,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展門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嗣因展門公司之員工於107 年3 月23日上網瀏覽,發現前開拍賣網頁刊有上開照片而知悉。因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92條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嫌,該2 罪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憑,依前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