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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黃麗竹

上訴人
即被告
詹許畍
選任辯護人
張世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許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詹許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以109年度訴字第681號判決在案,於110年1月27日送達被告住所由被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該上訴狀內僅稱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另具狀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本判決於110年1月27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上訴期間應自110年1月27日翌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4日,至110年2月20日屆滿,屆滿後20日即迄於110年3月12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竹

書記官 蔡瀞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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