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趙紹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紹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趙紹儒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以109年度訴字第849號判決在案,於110年5月13日寄存送達被告住所與居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該上訴狀內僅稱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本判決於110年5月23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上訴期間應自110年5月23日翌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3日至110年6月15日屆滿,屆滿後20日即迄於110年7月5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