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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王紹銘黃麗竹簡鈺昕
  •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吳季峯

  • 原告
    林邱麗花林世發葉林玉梅
  • 被告
    吳慶文聚上汽車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林邱麗花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原 告 林世發 葉林玉梅 被 告 吳慶文 聚上汽車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季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芳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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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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