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03號
- 聲請人
- 即第三人
- 敏康生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瑞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銘鱗國際有限公司等違反藥事法案件(110 年度易字第335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暫行發還敏康生技有限公司,由其於本案判決確定前,負保管之責,並於判決確定前不許為處分。
其餘聲請駁回(即聲請發還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部分)。
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3353、3771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10、48至53、55、57至60、85至100 、114 至122 所示之扣押物、編號153 所示扣押之4 臺「1 對1 醫療口罩機臺」中之2 臺,實際所有權人為聲請人敏康生技有限公司(下稱敏康公司),並非被告銘鱗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銘鱗公司)等人所有,此有聲請人與被告銘鱗公司間之口罩設備租賃合約、購買機臺之買賣合約書、機臺進口證明資料可以證明,亦非供或預備供被告銘鱗公司等人犯罪所用之物,而與被告銘鱗公司等人所涉犯行無關,難供作為證明本案犯罪之證據,且檢察官起訴書亦載明,就附表二編號153 所示之扣押物,非被告銘鱗公司等人所有,故不予聲請宣告沒收等語,則上開扣押物應無留存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將上開扣押物發還與聲請人等語(聲請人之代理人洪志山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本院行準備程序勘驗扣押物時,就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4所示之物、編號130所示之物其中10箱,亦聲請發還)。
貳、按「扣押物若無留存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指非得沒收且無留作證據必要之物,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427 號裁定意旨參照);若非屬本案得沒收之物,或該扣押物作為證據之必要性不足,或無毀損、滅失之虞,或不能證明與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有關者,亦為無留存必要之扣押物(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03號裁定亦同此意旨)。至於已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妥適裁量。又「暫行發還」者,其扣押關係,當仍存續,不過暫時停止其扣押之執行,而命請求人代負保管之責而已,故受暫行發還之人有保管之責任,且不許為處分。
參、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銘鱗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張燦麟、公司副總即被告張珏銘,因未領有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而製造、分裝醫療口罩,及運送、販賣所製造之醫療口罩,被告肯德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肯德利公司)、該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劉又溍、被告劉恩齊則與被告銘鱗公司等人共謀製造、分裝、運送及販賣醫療口罩,均涉嫌違反藥事法第84條第1 項、第2 項、第87條之罪(嗣經本院補充告知可能涉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 項、第2 項、第63條之罪嫌),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0 年度偵字第3353號、第3771號案件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10 年度易字第335 號案件審理中,而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則由檢察官於偵辦上開案件時扣押在案等節,有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3353號、第3771號起訴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10 年3 月12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保管單、扣案物所處位置之平面圖、扣案物照片、本院110 年9 月30日勘驗筆錄、本院勘驗時所攝照片等證據存卷為證。被告張燦麟、聲請人之代理人並於本院110 年9 月30日準備程序至扣案物現存地點勘驗時,均確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1 、7 所示之物,均為聲請人所有無訛,並有卷附之本院110 年9 月30日勘驗筆錄、聲請人提出之口罩機設備租賃合約、設備買賣合約書、機臺進口證明資料可參,則此部分客觀事實,應屬明確。
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依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有供或預備供被告銘鱗公司等人用以非法製造醫療口罩,固有留存以為證物之必要,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所有人為聲請人,並非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335 號案件之被告銘鱗公司、張璨麟、張珏銘、肯德利公司、劉又溍、劉恩齊,已如前述,雖被告銘鱗公司未取得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然縱有實際使用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以製造醫療口罩,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尚非屬得沒收之供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且依卷內事證,也難認係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提供與被告銘鱗公司等人用以製造本案之醫療口罩,復依自110 年5 月1 日起,已取代藥事法關於醫療器材規定部分之醫療器材管理法,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部分,亦無應予或得予沒收或行政沒入之規定。本院經審視全案卷證,認為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有無實際供被告銘鱗公司等人用以製造醫療口罩,並非本件至為重要之爭點,另考量此部分物品之價值非低、所有權人權利受侵害程度、扣押物保管適當性及訴訟進行階段等各種情狀,暨衡量檢察官於本案起訴書已載明,就附表一編號34、35所示之物,並非被告銘鱗公司等人所有,爰不聲請宣告沒收等語,暨檢察官就附表一所示之其餘扣案物是否發還與聲請人一節,則於110 年9 月30日準備程序時陳稱:請鈞院依職權審酌是否確為第三人所有,是否合於發還要件,若符合發還要件,則沒有意見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142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暫行發還聲請人,並命於判決確定前由聲請人負保管責任,不得處分,以兼顧未來或有對此一扣案物為調查之可能性。至於扣案物暫行發還後,案件終結而無他項諭知(判決確定)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18 條第2 項規定,視為已有發還之裁定,一併敘明。
三、至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其中就附表二編號2 至6 之部分,是否確為聲請人所有,仍存爭議,此有本院110 年9 月30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參;又附表二編號1 、7 所示之物,為被告銘鱗公司等人未領有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而製造之醫療口罩,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5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就地封存,抽取樣品予以查核或檢驗後,再行處理,如已發生重大危害、不能改製,或雖可改製使用,但經主管機關限期命改製而屆期未改製者,應由主管機關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5條第1 項後段,或同法第57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沒入銷燬。則附表二編號2 至6 所示之物,所有權之歸屬尚有未明之處,為免暫行發還與聲請人保管後,衍生後續糾紛;附表二編號1 、7 所示之物,雖為聲請人所有,然既屬被告銘鱗公司等人未經法定程序所製造之醫療口罩,衡其性質,本即不宜暫行發還與聲請人保管,並兼顧未來仍有由行政機關命限期改製或裁處沒入銷燬之可能,故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所為發還扣押物之聲請,即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准予暫行發還聲請人敏康公司保管之扣押物部分
附表二:不予暫行發還聲請人敏康公司之扣押物部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耳帶 2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2 白色親膚層 4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3 藍恐龍色布 31捆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8 4 紅恐龍色布 31捆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9 5 美軍恐龍色布 31捆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0 6 黑恐龍色布 43捆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1 7 歡樂繽紛色布 1 捆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2 8 加拿大楓樹色布 7 捆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3 9 紅矩陣色布 7 捆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5 10 國軍恐龍色布 32捆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7 11 綠矩陣色布 1 捆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8 12 美軍矩陣色布 7 捆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9 13 黑矩陣色布 6 捆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0 14 藍迷彩布 3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9 15 綠迷彩布 2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0 16 土迷彩布 1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1 17 黑星星布 3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2 18 豹紋布 2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3 19 米迷彩布 2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4 20 灰迷彩布 2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5 21 藍煙花布 2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6 22 粉迷彩布 2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7 23 橘迷彩布 1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8 24 數位迷彩布 2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9 25 軍綠迷彩布 2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0 26 數位迷彩布 2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4 27 粉紅迷彩布 3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5 28 灰迷彩布 3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6 29 橘迷彩布 3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7 30 軍綠迷彩布 3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8 31 黃迷彩布 2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9 32 淺藍布 10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0 33 熔噴布 19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1 34 1對1醫療口罩機臺 1 臺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3 (XY4-2部分,詳本院110年9月30日勘驗筆錄) 35 1對1醫療口罩機臺 1 臺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3 (XY4-3部分,詳本院110年9月30日勘驗筆錄)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銘鱗無包裝醫療口罩 29箱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4 2 黑色熔噴布 64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5 3 黑色親膚布 58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6 4 黑色親膚布 6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7 5 黑色熔噴布 6 卷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8 6 黑色親膚層 30捆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2 7 銘鱗無包裝醫療口罩 其中10箱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