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34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智鴻
- 選任辯護人
-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吳正欽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52號、第3169號、第3170號、第3536號、第3756號、第3757號、第4681號、第5725號、110年度軍偵字第24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l○○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分別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宣告刑」
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l○○於民國109年10月起,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由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行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成為車手集團之車手頭。陳麒文(檢察官另案偵辦)於同年11月某日,在嘉義市某處,陸續吸收L○○(本院另行判決)擔任向車手收取詐騙財物上繳之「收水」職務、G○○○(本院另行判決)擔任車手,L○○再於同年12月間某日,陸續吸收i○○、Y○○、O○○(3人本院另行判決)等人擔任車手,由G○○○於同年11月、12月間,陸續吸收甲○○、k○○(2人本院另行判決)、洪汶育、劉豐義等4人擔任車手(洪汶育、劉豐義等2人,均經檢察官另案起訴)。l○○在該車手集團中擔任車手頭,負責指揮、聯絡、監督、管理車手及收取轉交贓款之職務,以微信暱稱「R8」、「R9」、「R10」、「純白體驗」、「美國隊長(109年12月23日前)」等帳號,監督、督促車手成員詐欺犯行之行使,確保其所屬車手均會確實依照幕後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從事取款車手之犯行。由L○○持用微信暱稱「如果只有你」之工作手機、G○○○則持用微信暱稱「呱呱呱」之工作手機,Y○○持用微信暱稱「美國隊長(109年12月24日以後)」之工作手機、i○○持用微信暱稱「綠巨人浩呆」之工作手機、甲○○與k○○則先後持用微信暱稱「我愛你不需要理由」之工作手機與詐欺集團成員互為通聯。上開取款車手再依微信暱稱「大誠」、「豐泰」、「和牛」等姓名年籍不詳之共犯之指使,先利用台鐵車站、高鐵車站之置物櫃交付或取得人頭帳戶金融卡,再依照上開「大誠」、「豐泰」、「和牛」之指使,操作提款機提領詐欺贓款後,交付詐欺贓款予本案車手集團之收水手L○○或詐欺集團指示之不詳收水手,L○○取款後,再將上開贓款交付予l○○或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渠等再依指示轉交予更上層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二、l○○於上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集團車手頭期間,與G○○○、L○○、k○○、甲○○、i○○、Y○○、O○○,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74所示之詐騙方式,致附表一編號1至74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再為附表一所示之分工,車手提領財物由L○○或不詳成員上繳l○○或不詳成員,再經上繳給詐欺集團之上手,製造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使詐欺所得財物之流向不明,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編號21所示W○○所匯款項,G○○○雖持有該人頭帳戶金融卡,然因故無法進行提領,未能得逞而洗錢未遂)。l○○因而獲取本案詐欺集團交付之報酬共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
三、壬○○於109年12月27日獲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曾經」之收簿頭預給收簿的報酬,壬○○能預見該款項可能為詐欺集團犯罪之不法款項,卻仍基於縱使使用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曾經」、「美娜」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委託暱稱「R10」的l○○於109年12月27日20時9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以無摺存款之方式,轉帳6,400元至壬○○持用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後,壬○○收受前揭款項後,於109年12月27日20時16分許將其中的3,000元以行動網銀方式轉帳,另外於109年12月27日20時45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統一超商門市提領現金4,000元,壬○○嗣後因故未完成取簿工作,嗣由警循線查悉上情。
四、嗣於109年12月30日警員持拘票、搜索票查獲被告G○○○,被告i○○於110年1月24日在嘉義市被警查獲。警方於110年4月12日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l○○住、居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物。警方於110年4月1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Y○○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2、23所示之物。警方於110年4月20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甲○○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物。警方於110年5月11日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拘提被告壬○○,被告壬○○羈押期間警於法務部○○○○○○○○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物。警方於110年5月11日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拘提被告L○○,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5至21所示之物。
五、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份
一、被告l○○部分證據能力:
㈠所涉組織犯罪部分: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l○○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被告l○○本人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及於偵查、法院未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之陳述,依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及說明,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㈡所涉其餘之罪部分: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關於共犯L○○、G○○○、甲○○、k○○、i○○、Y○○、O○○、洪汶育、劉豐義之警詢筆錄,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傳聞證據,被告l○○及辯護人已表明爭執該等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且該等警詢筆錄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所定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自無證據能力。
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亦定有明文。除上述警詢筆錄外,被告l○○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三第178頁),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情形,爰依前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壬○○部分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壬○○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陳明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本案判決書屬需對外公示之文書,而吳○麟於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憑,為免其身分資訊曝光,故本判決以下敘及該等少年部分,均依上開規定隱匿足資識別其身分資訊之相關資料,並以吳○麟稱之,合先敘明。
貳、被告l○○部分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l○○固不否認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與如附表一所示人員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對如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等74人詐欺取財,詐得款項經提領後層層上繳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辯稱:我不是指揮詐欺集團的人等語。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被告l○○對於收水工作均已坦承,但是被告l○○絕非指揮犯罪組織之人,群組內都是由「大誠」或「豐泰」發號司令,l○○只是因為在群組內較為資深,所以由「大誠」、「豐泰」或「美娜」會告知下層的收水手,將水轉交給l○○,再由l○○轉交給上手等語。
二、被告l○○與共同被告G○○○、L○○、k○○、甲○○、i○○、Y○○、O○○、劉豐義,與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74所示之詐騙方式,致附表一編號1至74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再為附表一所示之分工,車手提領財物均由共同被告L○○或不詳成員上繳被告l○○或不詳成員,再經上繳至詐欺集團上游(編號21所示W○○所匯款項,共同被告G○○○雖持有該人頭帳戶金融卡,然因故無法進行提領,未能得逞而洗錢未遂),以及被告l○○、「大誠」、「豐泰」、共同被告G○○○共同推由共同被告G○○○於109年12月26日前往雲林高鐵站,使用置物櫃交付人頭帳戶卡片,嗣G○○○委由劉豐義前往等事實,業據被告l○○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有附件所示證據(不包含共同被告L○○、G○○○、甲○○、k○○、i○○、Y○○、O○○、洪汶育、劉豐義之警詢筆錄)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並足認被告l○○前揭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三、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被告l○○、共同被告G○○○、L○○、甲○○、i○○、Y○○、O○○、k○○等人外,尚包含其餘不詳之電信機房成員、收簿手成員,由不詳之成員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方式詐騙告訴人、被害人等人,其等受詐騙後,分別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確認款項入帳後,隨即以通訊軟體微信指示共同被告G○○○、甲○○、i○○、Y○○、k○○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提領帳戶內之款項,共同被告O○○搭載車手,再將款項交由共同被告L○○等人,共同被告L○○等人再交付給被告l○○等人,可認該集團在詐騙、取款等節,係分工由不同成員負責,足見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者,為有結構性之組織,且被告l○○、共同被告G○○○、甲○○、i○○、Y○○因提領款項而獲有報酬、共同被告O○○因搭載車手提領款項而獲有油資、共同被告L○○亦因收取款項而獲有報酬,核屬三人以上,以反覆實施詐術騙取財物為手段,所組成具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應屬犯罪組織無疑。
四、關於被告l○○有無指揮犯罪組織部分:
㈠微信暱稱「R8」、「R9」、「R10」、「純白體驗」、109年12月23日前之「美國隊長」帳號,均為被告l○○使用:
⒈微信暱稱「R8」、「R9」、「R10」、「純白體驗」、109年12月23日前之「美國隊長」帳號,均為被告l○○使用一情,除有被告l○○自承「R8」、「純白體驗」為自己使用等語(本院卷一第175頁),並經本院勘驗扣案手機微信對話之音檔,「純白體驗」、「R9」、「R10」、109年12月23日前之「美國隊長」的聲音都為同一男性聲音,且認為與被告l○○聲音相同,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被告l○○也當庭承認上述都是自己的聲音。檢察官亦曾於偵查庭播放「R10」及「純白體驗」之微信音檔,經證人G○○○當場指認聲音即是l○○的聲音(偵5725卷第253至258頁,結文在第259頁、第293至304頁,結文在第305頁)。可認「R8」、「R9」、「R10」、純白體驗、109年12月23日前之「美國隊長」手機微信音檔聲音都一樣為被告l○○,顯為被告l○○使用。
⒉「點將令」群組內,109年12月18日起至109年12月23日間被告l○○使用的代號是「美國隊長」,除109年12月18日、109年12月21日「美國隊長」語音音檔皆為被告l○○聲音外,109年12月19日同案被告G○○○貼娃娃機內有R8鐵盒的圖片,問「美國隊長」說「哥你怎麼被關在裡面」,「美國隊長」則回應「哈哈靠北,最好還不睡覺在那邊夾娃娃」(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181頁),可佐此段時間「美國隊長」就是「R8」就是被告l○○。「點將令」群組內於109年12月23日21時許,「R8」邀請「R9」加入群組,「R9」說「@豐泰@大誠帥哥再麻煩加我這個」(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47頁),同時109年12月23日21時3分許「美國隊長」對同案被告G○○○用語音音檔說「就裡面有一個『R9』的,你等一下再給我加一下,那我的」(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193頁),經本院勘驗被告l○○當庭承認是自己所說,可知「R9」就是被告l○○使用。
⒊「點將令」群組內於109年12月26日18時41分許,「如果只有你」邀請「R10」加入群組,「R10」說「@大誠帥哥,R9幫我踢掉,我那個帳號鎖起來了」(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73頁),109年12月26日18時34分許,「R10」與「呱呱呱」有以下對話:「「R10」:我是R10,嘿嘿,林阿嬤累,我那麼帥,帳號給我鎖起來,王八蛋微信。「呱呱呱」:好好笑「R10」:……「呱呱呱」:另一個要刪除嗎,哈哈哈打錯了「R10」:最好打錯,王八蛋,還笑我,很煩欸「呱呱呱」:(洪汶育聲音)真的按到,打錯字了「R10」:(語音封包)恁爸不信,不要緊隨你們怎麼笑齁」(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199頁),除「R10」聲音與被告l○○相同外,可以知道被告l○○因為原來使用的「R9」帳號被鎖起來,所以重辦「R10」帳號使用。
⒋再者,被告l○○經警查獲後,手機數位鑑識資料備忘錄中即記載有台新銀行林芷玲帳戶(密碼與被告l○○出生年月日相符)、中國信託李○帳戶(李○為108年生),有被告l○○手機數位鑑識資料1份(偵2952卷一第11至16頁)在卷可佐,經警方調閱上開2個帳戶的提款畫面都是被告l○○,有監視器畫面在卷可稽,且為被告l○○所自承這2個帳戶都是自己使用的(偵2952卷二第313至320頁),也有中國信託李○帳戶存提款畫面與交易明細1份(警2678卷六第449至451頁)、台新銀行林芷玲帳戶提款畫面與交易明細1份(警2678卷六第453至454頁)在卷可稽。比對被告G○○○與「R10」的對話,109年12月30日被告G○○○提領贓款後,「R10」叫被告G○○○把這筆錢「自存給我」並提供帳戶截圖後收回訊息,被告G○○○即將款項自存至中國信託李○帳戶一節,有對話截圖在卷可佐,接著,109年12月31日是以被告l○○持用的手機門號登入網銀將該筆款項轉帳至台新銀行林芷玲帳戶一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64094號函暨李○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IP使用門號資料等在卷可稽(偵2952卷一第19至37頁,偵2952卷二第313至320頁)、中國信託李○帳戶109年12月1日起網銀登入IP資料、IP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431至433頁),益徵「R10」是被告l○○所使用。
⒌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劉豐義、證人即共同被告G○○○、k○○、i○○、Y○○,均證述稱「R8」、「R9」、「R10」、純白體驗、109年12月23日前之「美國隊長」為被告l○○使用與其等聯繫之帳號等情(偵2952卷一第309至316頁,結文在第317頁;偵2952卷二第203至211頁,結文在第213頁;偵5725卷第219至223頁,結文在第225頁、第253至258頁,結文在第259頁、第269至277頁,結文在第279頁、第293至304頁,結文在第305頁、第307至315頁,結文在第317頁)。況且證人k○○於偵查中證稱:有一次因為G○○○取款,裡面沒有錢,G○○○上車就叫我以其手機打給「豐泰」告訴「豐泰」,「呱呱呱」即G○○○說卡片裡面沒有錢,因我有與「豐泰」講過話,所以我知道「豐泰」與「R8」不是同一人等語(偵5725卷第219至223頁,結文在第225頁),更可佐證微信暱稱「R8」、「R9」、「R10」、「純白體驗」、109年12月23日前之「美國隊長」帳號,均為被告l○○本人使用,非其他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所為不同層次之犯行,分別予以規範,並異其刑度,前者較重,後者較輕,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其中有關「指揮」與「參與」間之分際,乃在「指揮」係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而「參與」則指一般之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又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不論電信詐欺機房(電信流)、網路系統商(網路流)或領款車手集團及水房(資金流),各流別如有3人以上,通常即有各該流別之負責人,以指揮各該流別分工之進行及目的之達成,使各流別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其他流別之行為,以達整體詐欺集團犯罪目的之實現,則各流別之負責人,縱有接受詐欺集團中之發起、主持或操縱者之指示而為、所轄人員非其招募、薪資非其決定,甚至本身亦參與該流別之工作等情事,然其於整體詐欺犯罪集團中,係居於指揮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且為串起各流別分工之重要節點,自屬組織條例第3條第1項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與僅聽取號令而奉命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l○○於參與上開詐欺集團後,成為其中車手集團之車手頭,居於指揮該車手團成員之核心地位,有指揮犯罪組織一節,此據本院認定如下:
⒈被告l○○可決定所屬車手團成員之組成,車手要加入被告l○○所帶的車手團,要被告l○○同意,也由被告l○○發話命車手簽票據供擔保不會領錢後「暗槓」:觀「R10」和G○○○109年12月29日的以下對話「G○○○:貼柯博文個人名片。(109年12月29日18時52分)新人。「R10」:你哥喔G○○○:嗯啊「R10」:好。「R10」:資料「R10」:給我G○○○:等等給。(109年12月30日2時8分)「R10」:貼「豐泰」說柯博文的資料要給我的截圖。G○○○:好等一下給。(109年12月30日2時45分) G○○○:貼劉豐義的身分證正面照片。G○○○:票也要寫吼「R10」:要G○○○:幾張「R10」:看你寫幾張(109年12月30日2時50分)G○○○:我是寫四聯的那種「R10」:跟你一樣就好了G○○○:那我也叫他簽四張G○○○:後面備註朋友借貸無利息G○○○:貼劉豐義身分證反面照片「R10」:好。」(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213至216頁)可見車手柯博文要加入被告l○○所帶的車手團,要先經被告l○○同意,身分資料也是先交給被告l○○,也由被告l○○命車手簽票據供擔保。核與證人L○○於偵查中證稱:我加入l○○詐欺集團有簽本票,我簽50萬元本票,本票好像是交給l○○(偵3757卷第135至139頁,結文在第141頁)。證人i○○於偵查中證稱:我簽15萬元本票,我在嘉義市民生南路全家超商交給l○○,當天有我與Y○○在場,Y○○也有簽本票,他也簽15萬元本票。怕我們提領完贓款後跑掉,所以簽本票給l○○(偵5725卷第307至315頁,結文在第317頁)。證人Y○○於偵查中證稱:加入上開詐欺集團要簽本票,l○○指使L○○要我簽本票。我簽30萬元本票,本票我在嘉義市民生南路之全家簽的,時間是在109年12月22日至30日之間交給L○○,我不知L○○拿給何人,說怕我們拿錢後跑掉(偵5725卷第269至277頁,結文在第279頁)相符,可知被告l○○對於車手加入,要求提供國民身分證資料,質押本票,藉此掌握、控制「車手」。
⒉被告l○○對車手們的分組有決定權限,負責分派裝備、分派任務,掌控車手每日領款總額,對車手之分贓比例具有主導決定之權限,並分派「車手」報酬:
①同案被告G○○○和k○○,兩人原本都在「點將令」群組擔任車手,之後兩人因故產生齟齬,為同案被告G○○○和k○○所供述在卷。「美國隊長」(l○○)與「呱呱呱」(G○○○)對話如下:(109年12月18日21時18分)「呱呱呱」:我剛跟理由(「我愛你不需要理由」此時是同案被告k○○)講這樣。因為一些小事情就在那邊有的沒的。然後每次上班都有很多理由跟問題。……「美國隊長」:還是我叫他做另外一間公司「呱呱呱」:一下要下來接一下不下來「美國隊長」:讓他直接做別家公司的「美國隊長」:看你要不要「美國隊長」:你要我安排他「呱呱呱」:原因就是我要他坐客運直達我這邊比較快他給我說找不到就不來了「呱呱呱」:但薪水的問題「美國隊長」:跟我們這間無關「美國隊長」:薪水部分「美國隊長」:我再談就好「美國隊長」:你的份也會給你「呱呱呱」:哥你對他,直接幫我扣起來給我就好。不然他做別間的薪水不會經過我,不然他在爽我在還「美國隊長」:薪水在我這啊「美國隊長」:我在分配把他的份給你「美國隊長」:如果可以「美國隊長」:我叫他去做別家的(109年12月18日21時24分)「呱呱呱」:對呀。要給他之前在麻煩哥。幫我直接扣起來就好。不然讓他做別間的薪水不會經過我這。沒辦法直接扣「美國隊長」:(語音封包)沒關係我到時候和人家講,講完看怎樣,我再跟你講,那他欠你的部分我會直接扣起來,這個你不用煩惱。」(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179至180頁)查109年12月24日「R9」設定「傳說對決」車手群組時,同案被告G○○○和同案被告L○○說是「新的公司」(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173頁),可以知道他們聊天內容的「公司」指的是車手間的分組。「美國隊長」與「呱呱呱」上述對話內容,核與證人k○○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因為與G○○○有糾紛,l○○告訴我,我與G○○○先拆夥,各自從事車手犯行,但錢還是要交給G○○○等語(偵5725卷第219至223頁,結文在第225頁)相符。足認被告l○○在同案被告k○○和G○○○這組的車手有摩擦時,有決定改變車手分組的權利,以及車手報酬的發放權。
②再者,於109年12月19日23時49分同案被告G○○○問被告l○○(美國隊長)「哥等等只有要出8.7而已,我能領多少」,被告l○○回說「3000吧」,109年12月20日1時11分同案被告G○○○又問「哥兩天薪水14嗎」,被告l○○又答「今天才3000沒錯啊,昨天1.1」(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182至183頁),109年12月21日23時4分,同案被告G○○○向被告l○○報告「195總數」、「我的薪水多少」,被告l○○答「8000」(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189頁),109年12月23日0時35分,同案被告G○○○向被告l○○報告「399」,被告l○○答「算1.4」(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190頁),於109年12月25日同案被告Y○○、i○○工作一天後,被告l○○也對同案被告Y○○、i○○說:「我算帳給你們」(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226頁)。有關同案被告k○○的薪水,核有證人洪汶育於偵查中證稱:我於109年12月25日1時40分問「胖子今天薪水多少」是G○○○叫我問l○○今天k○○薪水多少。l○○回說「一千,4.3而已」,4.3是表示k○○今天領了4萬3千元,他領一千元薪水等語(偵2952卷一第309至316頁,結文在第317頁),均足見被告l○○決定有決定車手薪水分派的權利。
③109年12月20日同案被告G○○○報告「10.9」時,被告l○○糾正「11.4吧,還有0.5在胖子那邊吧」,被告G○○○問「他後面有再出嗎,我問一下」,被告l○○即肯定表示「有」,同案被告G○○○交水時也先問被告l○○「交多少」「他要出來還是我進去?我在門口」,再經被告l○○指示(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182至185頁),顯見被告l○○對於本案各「車手」各次持被害人金融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或向收水手交付現金等情確實瞭若指掌,乃負責掌控該詐欺犯罪集團其中「車手」及「收水」等車手團成員取款行蹤之「車手頭」。
④共同被告i○○和Y○○加入詐欺集團後,109年12月23日13時47分被告l○○(美國隊長)對同案被告G○○○說「你一樣要帶他們出門實習一下,後天要給他們上班了」(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190頁),109年12月23日23時56分被告l○○(R9)對同案被告G○○○說「等等拿到手機」、「幫他們微信冰棒用一用,教他們」,又說「好了,接下來,我要談工作了,裝備都好了嗎」,共同被告i○○和Y○○做車手時,也時刻監控車手行蹤及動向,叮囑「會嗎會嗎?不會要跟他們問一下」、「操作有問題就是一定要出白單」、「4501,要換地方嘿,不要在原地了,@如果只有你帶著換區域」(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154至157頁),足認被告l○○分派教導新人的工作給同案被告G○○○、分派裝備、決定新人的工作,也隨時掌握車手行蹤及動向,必要時提供指示。
⒊被告l○○是串起控台與車手、不同車手群組間的節點:
①依據對話紀錄截圖,可以看出「點將令」是一個車手群組,群組裡有「大誠」、「和牛」、「豐泰」、「呱呱呱」(共同被告G○○○)、「我愛你不需要理由」(共同被告k○○)、「如果只有你」(共同被告L○○)、「R系列」(被告l○○),這個群組內有「大誠」、「和牛」、「豐泰」是控台的人,控台會知悉收簿集團(即車商)的收簿情況,叫車手前去指定地點領取或交付金融卡和存簿,每日擇定幾個金融帳戶,先由車手「洗車」確認帳戶尚未被警示,由控台告知機房,機房即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擇定的帳戶(即該群組車手當日手持的金融卡),控台知悉「機房」詐騙被害人的現況,被害人匯款多少金額到何帳戶,立即告訴同群組的車手前去領款。控台成員以及車手「呱呱呱」(共同被告G○○○)、「我愛你不需要理由」(共同被告k○○)和收水手「如果只有你」(共同被告L○○),就是一個通知車手入帳及提款、之後收水的車手群組。
②109年12月23日被告l○○對同案被告張崇祈說「你和理由在這間公司」、「然後給新人他們去別間」(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192頁),109年12月24日「R9」成立「傳說對決」群組,邀請「呱呱呱」(同案被告張崇祈)、「美娜」、「綠巨人浩呆」(同案被告i○○)、「美國隊長」(此時為同案被告Y○○)、「如果只有你」(同案被告L○○),並且由被告l○○決定「@綠巨人浩呆1號」、「@美國隊長2號」、「@如果只有你3號」、「@呱呱呱欸老手」(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97頁),這個群組內有「美娜」是控台的人,也就是知悉「收簿團」收簿狀況,叫車手前去指定地點領取或交付金融卡和存簿,每日擇定幾個金融帳戶,先由車手「洗車」確認帳戶尚未被警示,由控台告知機房,機房即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擇定的帳戶(即該群組車手當日手持的金融卡),控台知悉「機房」現在詐騙被害人的現況,以及被害人匯款多少金額到何帳戶,立即告訴同群組的車手前去領款的人。控台、車手2個和收水手1個,又是另一個即時通知車手入帳及提款、之後收水的車手群組,堪認被告l○○是車手們的車手頭,可以把車手分組,也可以聯繫「控台」加入1個「控台」的人至不同的車手群組,如此一來,就有不同車手群組平行的同時在運作。而且從對話紀錄中也可以看出來,機房、控台每天要運作時,若無車手配合,是透過被告l○○叫車手起床、督促車手工作。所以被告l○○一再抗辯「大誠」、「豐泰」、「美娜」才是指揮車手的人云云,「控台」固然指揮該組車手何帳戶何時可領多少錢,但被告l○○卻是串起控台與車手、不同車手群組(例如「點將令」、「傳說對決」)間的節點,而非單純聽命行事之成員。
⒋被告l○○是再向收水手收水的人,地位在收水手之上一情,核有證人L○○於偵查中證稱:我們這一團會分二個地方交水,一部分水交給l○○,一部分水交給臺中,看地區,南部地區直接交給l○○,中北部就交給控臺指示之對象,l○○負貴協調旗下車手如何聽控臺指揮做事。l○○是本案詐欺集團管理者及南部地區總收水等語(偵3757卷第135至139頁,結文在第141);證人k○○於偵查中證稱:G○○○的上手l○○約我們一起至嘉義市湯師父吃火鍋,我當天雖然沒有吃飯,但是我當天有提領所以我要拿錢給G○○○上手l○○,因G○○○上手l○○叫我拿錢過去,我拿去後G○○○說不用給他,錢要給他的上面,我就直接將錢拿給G○○○的上手,我就先走等語(偵5725卷第219至223頁,結文在第225頁);證人i○○也於偵查中證稱:109年12月31日我所提領之贓款交給L○○,我有看到L○○交給l○○過程。在嘉義市民生南路湖内里上帝廟,已過午夜12點。l○○自民生南路某賭場騎車過來,我們將錢以黑色塑膠袋綁好,L○○將錢交給l○○。l○○下面是L○○等語(偵5725卷第307至315頁,結文在第317頁),均可知被告l○○是收取旗下車手提領款項的車手頭,雖然無法確認每一次均由被告l○○總收水後再上繳,但可以肯認大致如此,更何況109年12月23日14時許,被告l○○也對同案被告G○○○承諾「之後教會人」、「你看要不要繼續做,不做的話,看要發展什麼,錢莊版的都可以」、「看你自己之後發展什麼再告訴我」,被告G○○○道謝說「了解因為這個賺錢雖然快。但當場抓到就會不好玩了」,被告l○○又說「到後面,你就不用出門了,給別人去啊,你負責交水給我就好」(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97頁),被告l○○也自承若有一天被告G○○○擔任收水手,收水後就是交水給被告l○○,更加可以佐證基本上被告l○○就是旗下車手南部地區的總收水。
㈢綜上,被告l○○可決定所屬詐欺犯罪集團成員之組成,對車手們之間的分組有決定權限,負責分派裝備、分派任務,掌控車手每日領款總額,對車手之分贓比例具有主導決定之權限,並分派「車手」報酬,被告l○○於接收指令後,也並非自行前往領款,而是指示其下之車手前往領款,之後再透過共同被告L○○收取款項,處於統籌領款及收水行動,下達指令之地位,屬串起車手與控台、不同車手群組間之重要節點,堪認是車手團成員之「車手頭」,依前揭判決要旨,足認被告l○○為指揮犯罪組織之人,而非僅聽取號令而奉命行動之一般成員,堪以認定。
五、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以嚴密組織分工進行詐欺,係在被告l○○、「大誠」、「豐泰」、「美娜」等人、如附表一所示車手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犯罪謀議之內,是縱詐騙分工不同,仍無妨於各該其等相互間緊密之犯意聯絡及犯罪所得之分贓,而屬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參照前述刑法共同正犯之規範架構,雖無證據證明被告l○○直接對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然其明知詐欺集團所為係詐欺行為,仍決意參與前開犯行,足徵其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該詐欺集團之分工,而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揆諸上揭說明,仍無礙於被告l○○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形成犯意聯絡,並應就其等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六、有關附表編號60、61:
㈠查「點將令」對話,「豐泰」說「國泰也拿出門,我讓另一組人過去接」,「(貼湯秋榕國泰帳戶提款卡照片),這台,明天約那裡先說一下,我好安排」,又說「先把東西放在虎尾車站的置物櫃,再拍照跟密碼給我」等語,有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警2678卷一第172至176頁)。共犯劉豐義坦承於109年12月26日在雲林高鐵站,使用置物櫃交付人頭帳戶卡片,此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為證。又查同案被告G○○○稱:109年12月26日那天我與洪汶育剛起床,我工作機放在客廳,劉豐義有看到群組內的訊息,訊息內容是要求我們於指定時間將人頭帳戶提款卡放到高鐵站置物櫃,劉豐義看到後問我要不要出去工作,我說還沒,我告訴他照控台指示去做,於是他就去雲林高鐵站使用置物櫃交付人頭帳戶卡片等語(偵5725卷第293至304頁),亦即「豐泰」指使被告G○○○利用置物櫃交付人頭帳戶,「豐泰」說「讓另一組人去接」,被告l○○、共同被告G○○○也可預見交付人頭帳戶金融卡給「另一組人」是要用於詐騙、洗錢,此帳戶也被不詳之人利用詐騙附表一編號60、61之人,被害人均有匯款至該等帳戶並經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領款,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㈡關於正犯與幫助犯之區別,實務上係以行為人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而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又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等共同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查本案詐欺集團於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分工上極為精細,分別有實施詐術(例如打電話行騙)詐騙被害人之「機房」人員、領取並轉交內有人頭帳戶提款卡包裹之「取簿手」、提領並轉交人頭帳戶內詐欺所得贓款之「車手」、收取詐欺贓款後繳回上游之「收水」及擔任管理車手、結算分配報酬等各分層成員,以遂行詐欺犯行而牟取不法所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固未必彼此有所認識或清楚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工作內容,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係具備一定規模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犯罪牟財。被告l○○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頭」、被告G○○○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雖未始終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各階段不同任務之詐欺取財行為,「豐泰」、被告l○○、共同被告G○○○推由被告G○○○利用置物櫃交付人頭帳戶金融卡,被告l○○、共同被告G○○○就附表一編號60、61所參與之行為,也屬本案詐欺集團完成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屬於本案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並非僅參與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均應成立被訴之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正犯,且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併此敘明。
七、綜上,被告l○○所辯顯屬事後飾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l○○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被告壬○○部分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壬○○固坦承由暱名「曾經」之收簿頭預給收簿的報酬6400元,並領取花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收了l○○6400元,但我不知道是l○○匯給我的,我只知道是「曾經」匯給我的,只有網路認識暱名「曾經」的人叫我去領包裹而已,我的認知是「曾經」用他自己的錢匯給我,當作我領包裹的工資等語。惟查:
㈠本案詐欺集團於109年12月27日先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58、59、62所示之詐騙方式,致附表一編號58、59、62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再為附表一所示之分工,車手提領財物由共同被告L○○或不詳成員上繳被告l○○或不詳成員,再經上繳給詐欺集團之上手等情,為被告l○○、共同被告i○○、L○○等人所承認,有附件所示相關之證據可以佐證。觀「傳說對決」群組對話,控台「美娜」說「回水下課了」、「幫我自存一下」,被告l○○問「多少」、「帳號」,「美娜」說「要存6400」、「000-000000000000」,被告l○○再貼自動櫃員機匯款單據照片等情(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248頁),被告l○○於109年12月27日20時9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以無摺存款之方式,轉帳6,400元至被告壬○○持用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一節,為證人即被告l○○所坦承(偵5725卷第231至239頁),也有存款之監視器畫面可以佐證(偵2952卷一第59至60頁)。可見該日車手上繳提領贓款即「回水」後,被告l○○始以6400元現金無摺存款至被告壬○○帳戶,此筆由被告l○○於109年12月27日所匯入之6400元,屬於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稱特定犯罪,此部分客觀事實可以認定。
㈡被告壬○○收受前揭款項後,於109年12月27日20時16分許將其中的3,000元以行動網銀方式轉帳,另外於109年12月27日20時45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統一超商門市提領現金4,000元一節,有提領的監視器畫面(偵3756卷第19至3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77265號函暨壬○○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756卷第111至12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97733號函暨所附壬○○之中國信託帳戶登入IP紀錄1份(偵3756卷第99至103頁)、被告l○○、壬○○於109年12月27日操作提款機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警2678卷六第455至460頁)、IP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441至445頁;同偵3756卷第105至109頁)在卷可稽。此款項由被告l○○匯至被告壬○○名下帳戶,由被告壬○○本人處分之事實,堪可認定。
㈢被告壬○○於110年1月5日前的某日,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曾經」的人,擔任取簿工作一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0696號起訴書在卷可稽(同偵3756卷第43至46頁),被告壬○○亦自承:6400元是「曾經」先匯給我開銷,是領包裹之交通費及所需費用等情(偵3756卷第229至232頁)。被告壬○○主觀上知道「曾經」是收簿頭,是分派收簿工作給他的人,「曾經」預給被告壬○○收簿的報酬,當然有可能是「曾經」從事詐騙工作之犯罪所得,被告壬○○雖預見「曾經」所預給收簿的報酬6400元,可能為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仍以縱使為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收受、提領供己使用,其行為已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所稱,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堪以認定。
二、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壬○○洗錢犯行堪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被告l○○關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
㈠依本案犯罪情節,可知詐欺集團內,除控台「大誠」、「豐泰」、「美娜」,及擔任提款車手之共同被告G○○○、甲○○、i○○、Y○○、k○○,向車手收取詐欺贓款的共同被告L○○,擔任駕駛的共同被告O○○外,尚有負責撥打電話、傳送通訊軟體Line訊息予附表一各被害人或告訴人實施詐騙之人,指揮車手集團的車手頭被告l○○參與詐欺集團分工,再按車手工作成果抽取報酬以賺取不法所得,涉案人數顯然達3人以上,是被告l○○就犯罪事實一、二對應附表一所為之各該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關於附表一編號60、61,「豐泰」、被告l○○、共同被告G○○○推由共同被告G○○○使用置物櫃交付人頭帳戶卡片,附表編號60、61之被害人也遭詐騙匯款至該人頭帳戶內,斯時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為該次詐欺取財犯行已既遂,附表一編號60、61涉案人數亦達3人以上,是被告l○○就附表一編號60、61所為之2次犯行,也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關於附表一編號21部分,告訴人W○○遭受詐騙後已分別匯款7,799元、12,429元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而該款項被告G○○○未及提領等情,此有另案被告范姜育辰之第一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395卷三第90頁)在卷可按。然上開款項既經轉入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中,於其時該詐欺集團(包括車手頭被告l○○)對該款項即有實際管領支配之能力,是仍屬詐欺取財既遂,不因嗣後該人頭帳戶內之款項未及提領而受影響。
㈣又自犯罪事實二對應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模式可知,詐欺集團各員分工之內容不同,對犯罪行為各階段之細節,所知悉者容亦有別,而現今詐欺手法不一,或告以需借款急用,或誆稱信用卡遭設定分期付款等等,不一而足,每個詐欺個案中,所使用之犯罪工具,亦不必然相同,個案中是否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等犯行,自需逐一檢視。依卷存事證,尚乏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l○○知悉「機房」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實際上對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實施詐騙之手法為何,難逕認其等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實施詐術之舉,具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應採有利於被告l○○之認定,而無從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相繩,附此敘明。
二、被告l○○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之條文,已於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將原先之「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規定,修正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並自公布日施行,足見現行之條文已將犯罪組織,原須同時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二構成要件之規定,修正為僅須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其中一要件即可。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所謂「發起」犯罪組織,係指犯罪組織之創始者,即使犯罪組織從無到有而成立;所謂「主持」犯罪組織,係指主事把持,即在已成立之犯罪組織中作為首腦而居於領導者地位;所謂「操縱」犯罪組織,指實質領導整個犯罪組織之運作;所謂「指揮」犯罪組織,乃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而「參與」犯罪組織,則指一般之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且發起犯罪組織者倘尚主持、操縱或指揮該犯罪組織,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各行為間即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6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l○○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指揮該集團車手集團之運作,車手集團有擔任提款車手之共同被告G○○○、甲○○、i○○、Y○○、k○○,向車手收取詐欺贓款的共同被告L○○,擔任駕駛的共同被告O○○,是詐欺集團之成員至少為3人以上,且本案詐欺集團係以向民眾詐取財物為目的,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已如前述,自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是核被告l○○就其加入後指揮詐欺車手集團運作之行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
三、被告l○○關於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
㈠按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將針對特定犯罪所得之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動態過程,皆納為洗錢行為,並分別對應為該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其中該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洗錢行為,係指掩飾或隱匿犯特定犯罪所得金流軌跡,以消除特定犯罪所得之不法可追溯性而阻止司法追查而言。故而,倘行為人知悉係充作存匯特定犯罪不法所得贓款之用途而提供金融帳戶,則該等已得手贓款之原始來源,即因另行轉存匯入行為人所提供之金融帳戶而告模糊,並遮蔽其與特定犯罪之連結;又苟行為人復將存匯於其所提供金融帳戶內之贓款,故意提領現金後轉存或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或直接交付與不詳之收款人,將會造成該等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不明,而該等犯罪所得贓款輾轉流向他處後,其來源於特定犯罪之脈絡更形隱微甚至消泯,而喪失其不法之可追溯性,原本連貫之金流軌跡即遭阻斷,行為人上揭製造金流斷點以妨阻司法追查之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洗錢行為定義規定,而該當同法第14條第1項所規定「有第2條各款(第2款)所列洗錢行為者」之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須有同法第3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以日益猖獗之詐欺集團犯罪為例,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詐欺集團均係由不詳成員對附表一編號1至20、22至74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施用詐術,致該等被害人或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存、匯入或轉帳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再由上開詐欺集團之提款車手,聽從同集團內上游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臨櫃提款,復於指定地點將領得之詐欺贓款轉交予同集團之其他成員逐層上繳,此等向被害人或告訴人騙取錢財後,再交由車手負責提領並轉交之犯罪模式,目的即在藉由詐欺集團各員之分工,將所詐取之錢財層層轉手,客觀上得以切斷詐騙所得金流之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人員偵辦不易,實質上使該犯罪所得嗣後流向不明,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足徵被告l○○與其他共同被告主觀上均具有掩飾贓款與犯罪之關聯性,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犯罪之意思,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定「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洗錢行為,而構成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按詐欺取財以行為人著手實行詐欺犯行,至被害人交付財物為既遂。就洗錢犯行而言,行為人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行為人或其所指定之人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後,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而該當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要件,其犯罪行為即屬完成而既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48號判決意旨參照)。就附表一編號21部分,告訴人W○○遭受詐騙後已分別匯款7,799元、12,429元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惟負責該次提款任務之被告G○○○未及將詐欺贓款自人頭帳戶中領出,應認參與該次洗錢犯行詐欺集團成員即被告l○○、共同被告G○○○,其等分工之洗錢行為,均僅止於未遂階段。
四、核被告l○○所為,就事實一、二、附表一編號1,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20、22至7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1,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起訴書核犯欄雖就附表一編號21部分誤認被告l○○所為係犯洗錢既遂罪,惟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上開部分雖經本院認定其係犯洗錢未遂罪,然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併此敘明。檢察官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60、61之論罪法條雖引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然被告l○○居於指揮的地位,與「豐泰」命共同被告G○○○將金融卡放置在車站置物櫃(共同被告G○○○委由共犯劉豐義放置)之行為,所犯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理由詳如前述,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l○○已就是否指揮旗下車手為加重詐欺、洗錢提出防禦,本院於審理過程中也為實質之調查,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併此敘明。
五、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之一般洗錢罪固須以特定犯罪為前置要件,但其前置犯罪並非洗錢犯罪之成立要件,僅係作為金流之不法原因聯結而已。另揆諸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修正立法說明第4點所敘,有關是否成立該條第3款洗錢行為之判斷重點「在於主觀上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所收受、持有或使用之標的為特定犯罪之所得」,即不以「明知」為限,亦即洗錢行為非以「明知」為要件,在解釋上自不限於確定故意(直接故意),亦包含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或間接故意)(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5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壬○○係由「曾經」指派收簿工作,亦即收、交包裹之對象真實身分均不明,所收取也係不明來源之人頭帳戶,足認被告壬○○可得而知「曾經」所預給收簿報酬為詐欺犯罪所得甚明。核被告壬○○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六、被告l○○加入後指揮詐欺車手集團運作之行為,參與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指揮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七、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384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一般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自取得被害人個人資料、以撥打電話等方式實行詐欺、指示車手收取詐欺贓款暨轉交集團內其他成員上繳、分贓等各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顯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結果。被告l○○指揮本案詐欺車手集團,雖未親自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施用詐術,且未必確知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分工細節,然被告l○○各與附表一「車手領款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之人間,就前揭犯罪事實一、二所示之分工,應具有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對於整體詐欺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構成要件行為,自應就其他共犯行為之結果共同負責,而依刑法第28條規定,應皆論以共同正犯。
八、被告l○○關於加重詐欺與組織犯罪之論罪:
㈠按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指揮犯罪組織雖未於此判決中明文,然依此同一法理,自應為同一解釋。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以行為人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為構成要件,至其有否實施該組織所實施之犯罪活動則非所問。一旦參與,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
㈡被告l○○所指揮犯罪組織,本即係欲藉由其他共同加入該犯罪組織作為領款之車手,而遂行其後之詐欺犯行,故該指揮與詐欺犯行之犯罪目的單一,且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又被告l○○指揮犯罪組織後,首次之加重詐欺行為係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故被告l○○就所犯事實一、二之指揮犯罪組織與附表一編號1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
九、被告l○○附表一編號2至20、22至74所為,均係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被害人或告訴人受騙後交付之財物,同時經由款項之提領、層轉而遂行洗錢目的,該等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應認係以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而就附表一編號21部分,被告l○○所為,則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亦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十、按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l○○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74所示各罪間,各被害人或告訴人受騙致交付財物之基礎事實有別,且係侵害獨立可分之不同財產法益,應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十一、刑之加重的事由:
㈠關於累犯加重部分: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解釋文及理由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刑法第47條第1項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故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情形,法院方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並非指前案為同性質之案件,始有累犯加重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8、29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l○○因藏匿人犯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108年1月7日徒刑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74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已構成累犯,且本案犯罪情節並無如加重法定最低本刑即產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關於與少年共同犯罪之加重部分: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雖明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成年人與兒童及少年共同實施犯罪,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者,雖然該成年人不需要明知該共犯為兒童及少年,但仍須證明他有與兒童及少年共同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換言之,該成年人須預見共犯為兒童及少年,才有上開加重其刑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773號、98年度台上字第7295號判決同此見解)。經查,就附表一編號69、70、71所示有共犯吳○麟參與部分,各該編號之「車手領款時間、地點、金額」欄所列之人依其分工而與吳○麟有實際接觸者,被告L○○、Y○○、O○○犯罪時尚屬未成年人,其等雖與另案被告少年吳○麟共同實施犯罪,然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符。被告l○○則辯稱其為警查獲前,並不知共犯吳○麟為未滿18歲之少年等語。對此,以被告吳○麟於警詢證述:110年1月14日L○○交給我金融卡,O○○開車載我提領,提領完交付給L○○等語(雲警六偵卷一第23至28頁),並無證據可知被告l○○有無曾透過微信與共犯吳○麟聯繫,或共犯吳○麟與被告l○○間有無實際碰面或彼此接觸往來情形,均有疑問,故被告l○○是否對於共犯吳○麟未滿18歲乙情有所認識,尚有疑慮,應認其上開辯詞並非全然無據。又依卷存事證,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l○○主觀上已明知或可得預見共犯吳○麟係未滿18歲之少年,基於罪疑唯利被告原則,就被告l○○所涉附表一編號69、70、71之犯行,均無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十二、刑之減輕的事由:
㈠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行為人係以一個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名。但責任以行為為基礎,單一行為僅應負單一罪責;為避免過度評價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罪責,該法條明定「從一重處斷」其罪名與刑罰之責任,僅處以裁判上之一罪;為防評價不足,該條但書則明定所科之刑,有封鎖之效用。是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時,已確定憑以處斷之罪名及其法定刑,不另論所犯之其他輕罪名與刑罰。關於有無加重或減輕事由,自當從所論處之重罪法規範定之;至於想像競合所犯之其他輕罪法規範,另有加重或減輕事由者,如於從一重罪量定其宣告刑時,已綜合評價並參酌為量刑因素時,即無評價不足問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3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l○○曾於本院訊問中自白:我沒有發起、指揮,其他的我都承認(本院卷一第174頁)。被告l○○自白犯一般洗錢罪,原應分別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l○○以一行為所犯之指揮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既已依想像競合關係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從一重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74部分均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事由僅於量刑時一併審酌。
㈡被告壬○○曾於移審訊問時承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就其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部分,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查被告l○○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對於其參與本案加重詐欺之客觀事實均予肯認,惟觀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對於上開行止或稱其並無管理犯罪組織,或稱其僅係參與犯罪組織云云,且於本院訊問其是否指揮犯罪組織時,均明白否認指揮犯罪組織犯行,自難認其已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指揮犯罪組織犯行,自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
十三、被告l○○之量刑:爰審酌現今詐欺集團橫行社會,對於社會治安造成極大負面影響,而詐欺集團利用人性之弱點,對失去警覺心之告訴人、被害人施以煽惑不實的言論,使其等將積蓄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入人頭帳戶,而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自落入詐欺集團手中後,又因詐欺集團之分工細膩,難以追查資金流向,經常求償無門、損失慘重,處境堪憐,被告l○○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錢財,於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頭,造成附表一編號1至74所示為數眾多的被害人之財產嚴重損失,並考量被告l○○於本案中處指揮之核心地位、分工角色重要、參與程度深,被告l○○否認指揮犯罪組織,其他部分都坦承,被告l○○未能賠償附表一編號1至74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未獲取諒解或達成和解,就附表一各編號所涉一般洗錢輕罪部分,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第2項自白減刑規定,兼衡被告l○○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羈押前做割檳榔的工作、家裡有父親、配偶及1個未成年子女,父親60歲,無法工作等一切情狀,就附表一各編號部分量處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衡量被告l○○所犯之數罪,其中附表一之各罪均與詐欺案件相關,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過度之刑罰將使邊際效用遞減,就被告l○○所犯數罪,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十四、被告壬○○之量刑:爰審酌被告壬○○正值青年,非無工作能力,竟圖非法所得,受「曾經」指派從事收簿工作,被告壬○○可預見「曾經」所匯收簿報酬為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竟仍收受、提領該等款項並加以使用,被告壬○○上述犯行不僅助長犯罪歪風,且破壞社會治安及妨害金融秩序,所為自有不該,念及被告壬○○於移審時承認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及法條,嗣後又否認之犯後態度,犯罪所得為6400元,兼衡被告壬○○自承高職畢業,家裡有爸爸、媽媽,離婚,有一個兒子,今年三歲,兒子目前是媽媽在帶,經濟目前都落在母親身上,父親是口腔癌三期,當初是因為找不到工作,又需要匯錢回去給家裡用,經濟不好又有負擔,後來因為疫情找不到工作才誤入歧途,入監前早上做貼磁磚,晚上捕魚工作之家庭經濟狀況,量處被告壬○○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伍、沒收:
一、被告l○○部分:
㈠本件自被告l○○處扣案之IPHONE XS手機(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係被告l○○所有,並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l○○於審理時自承IPHONE XS就是「純白體驗」帳號的手機在卷,該扣案手機顯與被告l○○本案指揮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密切相關,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l○○於審理時供稱:所得之報酬係從他們裡面的錢拿出來的,就是直接扣,我分的不一定,有時候三千,有時候五千,因為我是算趟的,不是抽趴的,我本案拿到的報酬差不多2萬元等語,此亦屬被告l○○本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又以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該規定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之立法理由明揭:「因原條文僅限於沒收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未及於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參照FATF40項建議之第4項建議修正,並配合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將追繳及抵償規定刪除。至於洗錢行為本身之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之沒收,以及發還被害人及善意第三人之保障等,仍應適用104年12月30日及105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之規定」。又上開規定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故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屬於(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查就附表一之各編號所示各提款車手於各時、地分別領得之款項,均已全數經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之分工,輾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之上游成員,而不在被告l○○之實際支配持有當中乙情,業據其供述在卷,而依卷存證據資料,同乏相關事證足堪認定被告l○○就其他共犯交付之本案詐欺贓款有何現實管領、處分之權限,是被告l○○就附表一各編號各次犯罪所收受或持有之財物既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管領權,依上說明,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l○○宣告沒收該等經掩飾之詐欺犯罪所得。
二、被告壬○○部分:
㈠本件自被告壬○○處扣案之VIVO手機(含SIM卡1張)1支,業據被告壬○○於審理時自承:扣案手機是我的,我有使用扣案手機跟「曾經」聯絡過等語在卷,係被告壬○○所有,並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壬○○持用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於109年12月27日20時9分許,由被告l○○以無摺存款之方式轉帳匯入6,400元至一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77265號函暨壬○○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3756卷第111至129頁)在卷可稽,此6400元屬被告壬○○本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被告壬○○雖於審理時供稱:那時候沒領到當天的包裹,所以我把6000元以無卡存摺方式匯還回去給「曾經」指定的帳戶,「曾經」說400元當作我的車資等語,惟此部分並無證據可以佐證,被告壬○○所述尚無可採。
陸、110年12月10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略以: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嗣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第3條,但本項並未修正)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等語。故被告l○○雖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然已無庸依同條例第3項規定審酌是否宣告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柒、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被告l○○部分
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l○○於109年11月起發起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車手集團,因認被告l○○此部分所為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被告l○○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嫌,係以被告l○○之供述、共同被告、被害人、共同被告遭扣案之手機內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搜索扣押筆錄等為據。
㈣訊據被告l○○固稱:我不承認發起犯罪組織等語。經查本案相關證人之證詞,並未提及被告l○○有發起犯罪組織之犯行,本院復查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l○○確有發起犯罪組織,故亦無法為被告有發起組織之認定。
㈤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直接及間接證據,無從令本院確信被告l○○有發起犯罪組織之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為被告l○○有利之認定。公訴意旨認被告l○○成立該罪,尚有未合,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依起訴書之記載,檢察官認此部分若成罪,與上開起訴論罪部分(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壬○○部分
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壬○○則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之犯意聯絡,以不詳之方式,與本案微信帳號化名「美娜」之不詳成年詐欺成員共同協議朋分取得109年12月27日之部分詐欺贓款,約定既成,嗣共同被告G○○○、劉豐義、i○○等3人依附表一編號58號、59號、62號取得附表一所示之贓款後,被告l○○匯款6,400元與「美娜」指定之被告壬○○帳戶,因認被告壬○○於附表58、59、6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訊據被告壬○○堅詞否認就此部分有何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供稱:我沒有上傳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簽本票給本集團,我不是本案集團的人,我跟本案集團的人完全不認識,因為叫我工作的人只有網路認識暱名「曾經」的人叫我去領包裹而已,我在本集團也沒有領取包裹,那時候沒領到當天的包裹,所以我錢還有以無卡存摺方式還回去給「曾經」,之後「曾經」說以後就用月結的方式,等於是領月薪的方式,1月5日我又去領包裹,新北案件被判二個月,1月5日這一次就沒有給我報酬了,我領的包裹就是新北案件的,時間是110年1月份,但本案是12月27日的事,檢察官起訴我三個被害人,這三個人不是我直接去騙他們的,我領到的就只有6400元,是「曾經」匯給我的工資等語。
㈢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被告壬○○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係以被告壬○○、被告l○○之供述、共同被告遭扣案之手機內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匯款、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被告壬○○於另案與「曾經」之對話截圖等為據。
㈣經查,被告l○○所屬的詐欺集團裡,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美娜」擔任控台,而與收簿頭「曾經」聯繫收簿狀況等情,有「傳說對決」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被告壬○○雖自始坦承與「曾經」聯繫,自己是做收簿工作,惟被告壬○○另案參與收簿用於詐騙被害人部分,業經其他法院另行判處罪刑在案(被告壬○○也供稱:本案的薪水與新北案件領取包裹部分沒有關係,卷內也無證據可認109年12月27日薪水與另案110年1月5日的包裹有關係,所以沒有同一案件的問題)。本案的證據僅能證明被告l○○匯款6400元至「美娜」指定之被告壬○○的帳戶,檢察官所提及卷附其他證據,均無以證明被告壬○○有領取本案人頭帳戶包裹,或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詐騙附表一編號58、59、62的被害人等節有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況卷內並無事證足認被告壬○○對詐騙附表一編號58、59、62的被害人之行為有何共同謀議朋分贓款之情形,自不能僅以取得6400元之行為,遽論被告壬○○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附表一編號58、59、62的被害人之行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㈤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直接及間接證據,無從令本院確信被告壬○○有前述所指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為被告壬○○有利之認定。公訴意旨認被告壬○○成立該罪,應有未合,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依起訴書之記載,檢察官認此部分若成罪,與上開起訴論罪部分(即洗錢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V○○提起公訴,檢察官顏鸝靚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
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 告 詐欺方式 匯入之金融帳戶(單位:新臺幣) 車手領款時間、地點、金額(單位:新臺幣) 罪名、宣告刑 1 ︵ 對照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 部分 ;下同︶ 賴宇玫 l○○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6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賴宇玫,佯稱賴宇玫刷卡之網路購物未解除分期付款,致賴宇玫陷於錯誤,而以其臺灣銀行帳戶,於右列所示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6日22時23分許,跨行存款29985元至洪茜容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1月16日22時26分許,匯款29989元至同上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1月16日22時28分、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楓康超市臺中南屯店,接續提領20000元2筆。 ②車手G○○○於109年11月16日22時53分、54分、23時17分許,在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合庫商銀黎明分行各提領20000元、10000元、12000元。 ③車手G○○○取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在臺中市某處交付其提領之贓款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l○○指揮犯罪組織,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 魏安君 l○○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6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魏安君,佯稱魏安君刷卡購買之網購商品訂單數量有誤,致魏安君陷於錯誤,而 以其華南銀行、花旗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6日22時48分許,匯款29987元至洪茜容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1月16日22時58分許,匯款10123元至上開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Z○○ (提告) l○○ 甲○○ L○○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7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Z○○,佯稱Z○○刷卡訂購網購商品訂單有誤,並表示欲賠償Z○○,致Z○○陷於錯誤,而以其第一銀行、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轉出後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7日19時20分許,轉帳29987元至陳煜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同年月日19時23分許,轉帳29989元至上開帳戶。 ①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1月17日19時57分、58分許,將Z○○轉帳至陳煜崴左列中國信託帳戶之款項,以跨行轉帳之方式,轉帳50000元、9981元至陳煜崴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②車手甲○○於109年11月17日20時4分、5分、6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內,接續提領20000元2筆、8000元1筆 ③車手甲○○取款後,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在臺中市某處交付其所提領之贓款予收水L○○,L○○得款後再於臺中市某處,交付贓款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h○○ (提告) l○○ 甲○○ L○○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7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h○○,佯稱h○○刷卡訂購之網購商品訂單數量有誤,將多扣款,致h○○陷於錯誤,而以其臺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1月17日19時13分、15分許,跨行轉帳49987元、49989元至陳煜崴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同年月日20時22分許,跨行存款19985元至上開帳戶。 ③同年月日20時40分許,跨行轉帳19985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甲○○於109年11月17日19時21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臺銀西屯分行,提領100000元。 ②車手甲○○於109年11月18日0時14分、15分、19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內,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12000元。 ③車手甲○○取款後,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在臺中市某處交付其所提領之贓款予收水L○○,L○○得款後再於臺中市某處,交付贓款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寅○○ l○○ G○○○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8日16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寅○○,佯稱寅○○申請之網站會員資格有誤,致寅○○陷於錯誤,而以其友人楊凱棋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8日18時33分許,轉帳21985元至吳鈺薇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1月18日18時37分、38分、39分,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內,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12005元。 ②車手G○○○於109年11月18日18時51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南屯分行,提領20000元。 ③車手G○○○於109年11月18日18時56分許,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三信南屯分行,提領20000元。 ④車手G○○○於109年11月18日19時0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華郵政南屯郵局提領27000元。 ⑤車手G○○○取款後,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在臺中市某處交付其所提領之贓款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E○○ l○○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8日16時57分許,E○○撥打電話予E○○,佯稱E○○網購商品訂單有誤,致E○○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世華銀行、臺灣企銀、華南銀行、配偶陳俊凱之臺灣企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8日18時34分、41分許,各轉帳29987元至吳鈺薇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1月18日18時43分許,轉帳14984元至上開帳戶。 ③109年11月18日18時51分許,轉帳21985元至上開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葉修渝 l○○ G○○○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7日撥打電話予葉修渝,佯稱葉修渝之信用卡遭盜刷,致葉修渝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中國信託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8日19時41分、43分許,各轉帳99999元、49987元至吳鈺薇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1月18日19時52分、53分,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1樓富邦銀行南臺中分行接續提領100000元、50000元。 ③車手G○○○取款後,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在臺中市某處交付其所提領之贓款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辰○○ l○○ G○○○ L○○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8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辰○○,佯稱溢刷辰○○之信用卡,致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永豐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8日22時6分、11分許,各轉帳49986元、49989元至吳鈺薇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1月19日0時6分許,轉帳49986元至帳戶。 ②車手G○○○於109年11月19日0時1分、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接續提領100000元、50000元。 ③車手G○○○取款後,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在臺中市某處交付其所提領之贓款予L○○,L○○得款後再於臺中市某處,交付贓款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014號:被告G○○○)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7697號:被告L○○)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d○○ l○○ L○○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24日19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d○○,佯稱d○○之網路購物付款程序有誤,會造成重複扣款,致d○○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永豐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24日20時42分、44分許,轉帳10512元、7659元至陳威安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1月24日21時36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富邦銀行,提領20000元。 ②陳威安郵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圈存餘款12323元。 ③車手G○○○於109年11月25日某時許,在嘉義縣中埔鄉翁聚德鵝肉停車場,其所提領之贓款予收水L○○,L○○得款後再將贓款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 天○○ l○○ L○○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24日19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天○○之網購商品數量有誤,會多扣款,致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富邦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24日20時59分許,轉帳14099元至陳威安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己○○ l○○ L○○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24日19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己○○之網購商品數量有誤,會多扣款,致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臺新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24日20時38分許,轉帳49987元共2筆至陳威安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60)人頭帳戶。 ②109年11月24日21時54分、56分許,轉帳49987元、13150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1月24日21時16分、1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國泰銀行,接續提領20000元共2筆。 ①車手G○○○於109年11月24日21時19分、20分、21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接續提領20000元共3筆。 ②車手G○○○於109年11月25日0時2分、4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之臺新銀行提款機,接續提領20000元共3筆。 ③車手G○○○於109年11月25日0時10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郵局提領20000元。 ④車手G○○○於109年11月25日0時13分、14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臺灣中小企銀提款機,接續提領20000元共2筆。 ⑤車手G○○○於109年11月25日0時22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臺灣銀行提款機提領20000元。 ⑥車手G○○○於109年11月25日某時許,在嘉義縣中埔鄉翁聚德鵝肉停車場,其所提領之贓款予收水L○○,L○○得款後再將贓款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2 江妍霖 l○○ L○○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24日21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江妍霖,佯稱江妍霖網購商品刷卡有異,致江妍霖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上海商業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24日22時39分、43分許,轉帳49987元、27123元至陳威安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60)人頭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乙○○ l○○ L○○ G○○○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29日19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乙○○,佯稱乙○○網購商品訂單數量有誤,致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華南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29日21時4分許,轉帳99987元至周家生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1月29日21時23分、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1家樂福青海店,接續提領20000元共2筆。 ②車手G○○○109年11月29日21時32分、33分、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接續提領2000元、20000元、20000元、19000元。 ③車手G○○○109年11月29日21時37分、40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三信銀行西屯分行,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5000元、4000元。 ④車手G○○○於109年11月29日某時許,在嘉義縣市某處,將其所提領之贓款予收水L○○,L○○得款後再將贓款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014號:被告L○○、G○○○)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林珊如 l○○ L○○ G○○○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29日19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林珊如,佯稱林珊如網購商品扣款有誤 ,致林珊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臺新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29日21時20分許,轉帳49987元至周家生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5 午○○ l○○ L○○ G○○○ k○○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30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午○○,佯稱午○○信用卡經重複扣款,致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臺灣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30日23時12分、12月1日0時3分許,以其臺灣銀行帳戶轉帳各149,985元至謝宜廷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1月30日23時15分、12月1日0時28分許,以其臺灣銀行帳戶分別轉帳149985元、142185元至謝宜廷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1月30日23時22分、23分、24分、25分、2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西屯分行,接續提領玉山銀行人頭帳戶20000元共6筆、15000元共2筆。 ②車手G○○○於109年12月1日0時11分、12分、1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5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接續提領玉山銀行人頭帳戶20000元共2筆、10000元。 ③車手G○○○於109年12月1日0時16分、17分、18分許,接續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三信銀行西屯分行,接續提領玉山銀行人頭帳戶20000元共5筆。 車手k○○於109年11月30日23時19分、20分、21分、22分許、109年12月1日0時19分,接續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三信銀行西屯分行,接續提領合作金庫人頭帳戶20000元共7筆、9000元。 ④車手G○○○於109年12月1日0時33分、34分、35分、37分許,接續於臺中市○○區○○○道○段000號合庫商銀,接續提領合作金庫人頭帳戶30000元共5筆。 ⑤車手G○○○於109年11月29日某時許,在嘉義縣市某處,將其所提領之贓款予收水L○○,L○○得款後再將贓款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014號:被告L○○、G○○○)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6 f○○ l○○ L○○ G○○○k○○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f○○,佯稱f○○網購商品刷卡有異,致f○○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華南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0日19時35分許,轉帳99983元至元文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k○○於109年12月10日19時46分、48分、51分、52分、53分許,在雲林縣○○○○○路00號彰化銀行接續提領20000元共5筆。 ②G○○○與k○○共同參與本次提領犯行。 ③G○○○與k○○於同日後某時許,將提領之贓款,在嘉義縣、市某處,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F○○ l○○ L○○ G○○○ k○○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21時9分許撥打電話予F○○,佯稱F○○網購商品數量有誤,致F○○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合作金庫銀行、臺灣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22時24分許,跨行轉帳34051元至范姜育辰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11日22時31分許,跨行轉帳29987元至上開帳戶。 ③109年12月11日22時38分許,跨行轉帳6051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k○○於109年12月11日22時49分、51分、52分、53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提款20000元3筆、10000元1筆。 ②G○○○與k○○共同參與本次提領犯行。 ③G○○○與k○○於同日後某時許,將提領之贓款,在嘉義縣、市某處,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8 M○○ l○○ L○○ G○○○ k○○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22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M○○,佯稱M○○有於購物網站訂購口罩數筆,致M○○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郵局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23時10分許,存款8985元至范姜育辰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k○○於109年12月11日23時26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臺中商銀提款9000元。 ②G○○○與k○○共同參與本次提領犯行。 ③張崇祈與k○○於同日後某時許,將提領之贓款,在嘉義縣、市某處,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9 丙○○ l○○ L○○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丙○○,佯稱丙○○購物網站訂單有異,將導致重複扣款,致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元大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18時5分許,跨行轉帳49989元至范姜育辰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2月11日18時4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全聯超市,提款20000元1筆。 車手G○○○於109年12月11日18時7分、8分,於雲林縣○○鎮○○路000號之全家超商,提款20000元1筆、10000元1筆。 車手G○○○於109年12月11日18時13分、14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之彰化銀行,提款20000元1筆、9000元1筆。 ②車手G○○○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在嘉義某處所,將提領之贓款,交付與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0 子○○ l○○ L○○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17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子○○,佯稱子○○購物網站訂單有異,將導致重複扣款,致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兆豐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17時55分許,跨行轉帳29989元至范姜育辰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1 W○○ l○○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W○○,佯稱W○○購物網站訂單有異,將導致重複扣款,致W○○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新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 ①109年12月11日18時45分、51許,跨行轉帳7799元、12429元至范姜育辰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嗣因該人頭帳戶列為警示帳戶為未經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a○○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a○○,並施用詐術致a○○陷於錯誤,而以其臺灣銀行、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19時1分許,跨行轉帳4303元至范姜育辰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11日18時56分許,轉帳11712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G○○○109年12月11日19時30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虎尾郵局,提款52000元。 ④車手G○○○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在嘉義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3 U○○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16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U○○,佯稱U○○網路購物公司會員資格有異,且為取信U○○故先轉帳29985元至其臺新帳戶,致U○○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含詐騙集團轉入之29985元),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18時49分許,跨行轉帳36123元至范姜育辰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4 未○○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19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未○○,佯稱未○○網購商品有誤,致未○○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20時6分許,跨行轉帳7012元至范姜育辰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③車手G○○○109年12月11日20時19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京城銀行提款20000元。 ④車手G○○○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在嘉義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5 吳林珠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吳林珠,佯稱吳林珠之網購商品有誤,致吳林珠陷於錯誤,而 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20時19分許,轉帳9935元至范姜育辰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6 巳○○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4日20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巳○○,佯稱巳○○網購商品出貨單有誤,致巳○○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4日21時6分許,以網路跨行轉帳方式,匯款99987元至王鈺婷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2月14日21時18分、19分、20分、22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第一銀行,提款30000元3筆、9000元1筆。 ②車手G○○○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4日某時許,在雲林縣土庫鎮租屋處或嘉義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7 宙○○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3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宙○○,佯稱宙○○網購商品之公司會員系統當機,致宙○○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5日0時1分許,轉帳49991元至王鈺婷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2月15日0時45分、46分、47分、48分、49分、50分、51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提款20000元7筆、9900元1筆。 ②車手G○○○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5日某時許,在雲林縣土庫鎮租屋處或嘉義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 N○○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4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N○○,佯稱N○○網購商品數量有誤,致N○○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5日0時2分許,轉帳99986元至王鈺婷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9 丑○○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5日19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丑○○,佯稱丑○○網購商品數量有誤,致丑○○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5日20時48分、51分許,各轉帳49987元、49989元至李麗君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2月15日21時0分、1分、2分、3分、4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陽信銀行提款20000元4筆、19000元1筆。 ②車手G○○○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5日某時許,在雲林縣土庫鎮租屋處或嘉義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0 c○○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19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c○○,佯稱c○○所購物之網站系統遭駭客入侵,致c○○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8日20時20分許,轉帳99999元至張皓評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2月18日20時37分、39分、40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各提領30000元3筆、10000元1筆。 ②車手G○○○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8日後某時許,在雲林縣土庫鎮租屋處或嘉義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1 I○○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21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I○○,佯稱I○○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I○○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8日22時17分許,轉帳49987元至張皓評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2月18日22時28分、29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土庫鎮農會,各提領20000元2筆、10000元1筆。 ②車手G○○○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8日後某時許,在雲林縣土庫鎮租屋處或嘉義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2 卯○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16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卯○,佯稱卯○購物網站會員資格有誤,致卯○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0日15時45分許,轉帳50123元至彭籅皜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0日15時46分許,轉帳19019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2月20日16時7分、8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各提領60000元2筆、11000元1筆。 ②車手G○○○於109年12月20日17時43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全聯超市,提領16000元。 ③車手G○○○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後某時許,在嘉義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3 郭紅艷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14時51分許撥打電話予郭紅艷,佯稱郭紅艷購物網站資料有誤,致郭紅艷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0日15時47分許,轉帳32125元至彭籅皜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4 陳佳彙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14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陳佳彙,佯稱陳佳彙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陳佳彙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0日15時54分許,跨行存款29985元至彭籅皜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5 e○○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16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e○○,佯稱e○○購物網站會員資格有誤,致e○○陷於錯誤,而以其聯邦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0日17時22分許,跨行存款15985元至彭籅皜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6 癸○○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16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癸○○,佯稱癸○○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癸○○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0日19時28分許,跨行存款99781元至彭籅皜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0日19時33分許,跨行存款49989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2月20日19時36分、37分、38分、42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合作金庫,提款30000元4筆、29000元1筆。 ②車手G○○○於109年12月20日19時49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虎尾郵局,提款800元。 ③車手G○○○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某時許,在嘉義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7 B○○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B○○,佯稱B○○網路帳號遭盜,致B○○陷於錯誤,而以其玉山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1日21時13分許,轉帳46152元至邵筱真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2月21日21時21分、23分、24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第一銀行,提款30000元2筆、27000元1筆。 ②車手G○○○於109年12月21日21時27分、29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臺灣企銀,提款9000元、100元。 ③車手G○○○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某時許,在嘉義縣、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8 j○○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19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j○○,佯稱j○○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j○○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1日21時14分許,轉帳40991元至邵筱真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1日21時23分許,轉帳9009元至上開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 X○○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21時54分許撥打電話予X○○,佯稱X○○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X○○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1日21時54分許,轉帳99987元至邵筱真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祈於109年12月21日21時59分、22時0分、1分、2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號元大銀行,提款30000元3筆、9000元。 ②車手張崇祈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某時許,在嘉義縣、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0 戊○○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戊○○,佯稱戊○○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戊○○陷於錯誤,而以其兆豐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2日18時39分許,轉帳88051元至李文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祈於109年12月22日18時47分、48分、53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斗南郵局,提款20000元2筆、8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祈於109年12月22日18時50分、51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彰化銀行,提款20000元2筆。 ③車手張崇祈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2日某時許,在嘉義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1 黃韋晴 l○○ L○○ i○○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18時43分許許撥打電話予黃韋晴,佯稱黃韋晴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黃韋晴陷於錯誤,而以其玉山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2日20時2分許,轉帳12123元至李文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i○○於109年12月22日20時14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全聯超市,提款12000元。 ②車手蔡沛瀚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2日某時許,在嘉義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2 戌○○ l○○ L○○ G○○○ Y○○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21時34分許許撥打電話予戌○○,佯稱戌○○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戌○○陷於錯誤,而以其彰化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2日22時45分、48分、50分許,跨行轉帳49987元、49982元、49893元至李文心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2日22時54分、55分、23日0時8分許,跨行轉帳49989元、49988元、49980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Y○○於109年12月22日23時14分、15分、16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提款60000元2筆、30000元1筆。 ②車手Y○○於109年12月23日0時14分、15分、17分、18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提款60000元2筆、29000元1筆、800元1筆。 ③G○○○交付左揭人頭帳戶李文心郵局提款卡予車手Y○○,Y○○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3日提款後某時許,在不詳處所,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G○○○,G○○○得款後,再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3 D○○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3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D○○,佯稱D○○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D○○陷於錯誤,而以其永豐銀行帳戶及現金存款方式,於右列時間,匯入、存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4日19時38分許,轉帳9989元至張軒瑋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後,因該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而未經詐騙集團成員提領。◎起訴書漏載 ②109年12月24日20時14分許,跨行存款29980元至張軒瑋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2月24日20時25分、27分、28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號麻豆郵局,持人頭帳戶張軒瑋臺新銀行提款卡,提款20000元3筆。 ②車手G○○○於109年12月24日20時36分、37分、38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持人頭帳戶張軒瑋臺新銀行提款卡,提款20000元3筆。 ③車手G○○○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4 R○○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17時52分許撥打電話予R○○,佯稱R○○網路購物扣款金額有誤,致R○○陷於錯誤,而以其渣打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4日20時11分許,轉帳90259元至張軒瑋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5 K○○ l○○L○○ G○○○ Y○○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20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K○○,佯稱K○○網路購物扣款金額有誤,致K○○陷於錯誤,而以其玉山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4日20時58分、21時0分許,轉帳12987元、9125元至張軒瑋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Y○○於109年12月24日21時8分、9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號麻豆農會新生分部,提領20000元、2000元。 ②G○○○交付左揭人頭帳戶張軒瑋臺新提款卡予車手Y○○,Y○○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提款後某時許,在不詳處所,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G○○○,G○○○得款後,於嘉義某處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6 吳心妧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17時2分許撥打電話予吳心妧,佯稱吳心妧網路購物扣款金額有誤,致吳心妧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4日18時22分、24分許,轉帳49987元、49123元至張軒瑋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2月24日18時36分、38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佳里郵局,提款60000元、39000元。 ②車手G○○○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7 J○○ l○○ L○○ i○○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11時29分許撥打電話予J○○,佯稱J○○欲申請之貸款需繳納1筆公證費,致J○○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5日11時29分許,轉帳9100元至潘靜如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i○○於109年12月25日13時7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斗南郵局,提款51000元。 ②車手i○○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5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8 陳紀華 l○○ L○○Y○○ 陳紀華於109年12月25日14時許,瀏覽詐騙集團某成員刊登於網頁上販賣手機廣告,致陳紀華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5日14時26分許,轉帳20000元至潘靜如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Y○○於109年12月25日14時38分許,於嘉義縣○○鄉○○○0○0號竹崎灣橋郵局,提款42000元。 ②車手Y○○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5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 地○○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20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地○○網路個資外流及信用卡遭盜刷,致地○○陷於錯誤,而以其玉山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5日21時52分、22時13分許,轉帳99987元、29987元至張偉俊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5日21時53分許,跨行轉帳99989元至張偉俊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99)人頭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2月25日22時5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以張偉俊郵局提款卡,提款60000元、40000元,嗣因該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而未再提領。 ②車手G○○○於109年12月25日22時7分、8分、9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以張偉俊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提款20000元3筆,嗣因不明原因而未再繼續提領。 ③車手G○○○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5日某時許,在雲林縣、嘉義縣、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0 S○○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14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S○○,佯稱S○○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S○○陷於錯誤,而以其兆豐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5時16分、17分許,跨行轉帳49989元、49985元至劉紹華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2月26日15時35分、36分、37分許,在雲林縣雲林縣○○鎮○○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提領30000元3筆、22000元1筆。 ②車手G○○○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1 T○○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15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T○○,佯稱T○○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T○○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5時28分許,跨行轉帳13015元至劉紹華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2 張博凱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14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張博凱,佯稱張博凱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張博凱陷於錯誤,而以其兆豐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5時27分、39分許,轉帳29985元、29985元至許志賢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6日15時56分許,匯款29985元至上開人頭帳戶。 ③109年12月26日15時48分許,匯款29985元至劉紹華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2月26日15時46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虎尾郵局,以許志賢郵局提款卡提款60000元。 ②車手G○○○於109年12月26日16時2分、4分許,以許志賢郵局提款卡提款20000元、13000元。 ③車手G○○○於109年12月26日16時26分、27分許,於雲林縣土庫鎮光明路308彰化銀行,以劉紹華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提款20000元、10000元。 ④車手G○○○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3 g○○ l○○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15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g○○,佯稱g○○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g○○陷於錯誤,而以其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6時21分、30分許,跨行轉帳29985元、22123元至許志賢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2月26日16時34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提款52000元。 ②車手G○○○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4 亥○○ l○○ i○○ L○○ 亥○○於109年12月26日14時許,瀏覽詐騙集團某成員刊登於網頁上販賣手機廣告,致亥○○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4時58分、15時0分許,轉帳25000元、20000元至王冠蓁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i○○於109年12月26日15時5分、6分許,於臺南市新營區某郵局,提領20000元2筆、5000元1筆。 ②車手i○○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5 H○○ l○○ i○○ L○○ H○○於109年12月26日15時許,瀏覽詐騙集團某成員刊登於網頁上販賣手機廣告,致H○○陷於錯誤,而以其合作金庫銀行、女兒、友人金融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5時38分、47分許,轉帳30000元2筆至王冠蓁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6日15時53分、16時16分、28分許,轉帳30000元2筆、40000元1筆至王冠蓁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③109年12月26日17時10分、28分許,轉帳30000元2筆至莊佳琪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車手i○○於109年12月26日15時44分、48分、55分許,以王冠蓁永豐銀行提款卡,提領20000元2筆、10000元1筆、9000元1筆(警2678卷一第230至231頁)。 ①車手i○○於109年12月26日16時0分、1分、17時1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00號新營區農會,以王冠蓁新光銀行提款卡,提領20000元2筆、10000元1筆,且於同日時3分許,跨行轉帳30000元至莊佳琪郵局帳戶。 ①車手i○○於109年12月26日16時35分、36分、42分、43分許,於台南市○○區○○路00號台銀以王冠蓁新光銀行提款卡,提領20000元3筆、10000元1筆。 ③i○○於109年12月26日17時5分、16分、30分、31分、37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00號新營區農會,以莊佳琪郵局提款卡,提領20000元5筆、13000元1筆、10000元3筆。 ④車手i○○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6 黃○○ l○○ i○○ L○○ 黃○○於109年12月26日16時許,經不知情友人告知詐騙集團某成員刊登於網頁上販賣手機廣告,致黃○○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09年12月26日16時41分許,轉帳25000元至王冠蓁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7 卜昭強 l○○ i○○ L○○ 卜昭強於109年12月26日16時許,經不知情友人告知詐騙集團某成員刊登於網頁上販賣手機廣告,致卜昭強陷於錯誤,而以其臺灣企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7時18分許,轉帳50000元至莊佳琪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6日17時20分許,轉帳3000元至上開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8 宇○○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15時許撥打電話予宇○○,佯稱宇○○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宇○○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7日15時5分、6分許,轉帳99989元、50208元至湯秋榕郵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 ①車手劉豐義於109年12月27日15時12分、13分、19分、20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提款60000元1筆、40000元2筆、10000元1筆。 ②車手G○○○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車手G○○○、劉豐義2人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9 汪育樹 l○○ L○○ i○○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汪育樹,佯稱汪育樹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汪育樹陷於錯誤,而以其臺灣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7日18時17分許,跨行轉帳150123元至黃佩珊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i○○於109年12月27日18時39分、40分、41分許,於嘉義縣○○○○○路0號民雄雙福郵局提領60000元2筆、30000元1筆。 ②車手i○○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0 酉○○ l○○ G○○○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15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酉○○,佯稱酉○○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酉○○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7日17時22分許,轉帳49987元至湯秋榕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G○○○指使劉豐義於109年12月26日14時2分許,將湯秋榕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放置於臺灣高鐵雲林站18號置物櫃,嗣由不詳詐欺成員取走使用。 ②詐欺集團某車手於109年12月27日17時42分、43分、45分、46分、48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IKEA臺中店,提領30000元共5筆。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1 C○○ l○○ G○○○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14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C○○,佯稱C○○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C○○陷於錯誤,而以其兆豐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7日17時12分許,轉帳99987元至湯秋榕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2 張惠珍 l○○ L○○ i○○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張惠珍,佯稱張惠珍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張惠珍陷於錯誤,而以其土地銀行、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7日18時17分、18分、29分許,跨行轉帳29989元2筆、29985元1筆至郭佳淇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7日18時42分許,匯款29985元至黃俊凱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③109年12月27日18時48分許,匯款29985元至黃俊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18時46分、55分許,將告訴人張惠珍匯款至黃俊凱上海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款項,各匯款29970元至郭佳淇之臺灣銀行帳戶。 ②車手i○○於109年12月27日19時7分、8分、9分、10分、10分、12分、12分、13分,在嘉義縣○○鄉○○路0段00號台灣企銀,以郭佳淇臺灣銀行提款卡,提款20000元7筆、10000元1筆。 ③車手i○○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3 辛○○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17時59分許撥打電話予辛○○,佯稱辛○○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辛○○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8日18時54分、58分許,各轉帳99987元、13051元至李則漩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劉豐義於109年12月28日19時8分、9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號左營郵局,提領60000元2筆。 ②車手G○○○於109年12月28日19時45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小北百貨,提款20000元。 ③車手劉豐義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在高雄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G○○○,G○○○提款後,於109年12月28日某許,再交給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4 申○○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申○○,佯稱申○○網路訂購訂單有誤需退款,致申○○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8日19時許,轉帳23989元至李則漩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5 Q○○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Q○○,佯稱Q○○信用卡遭盜刷,致Q○○陷於錯誤,而以其花旗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8日19時4分、8分許,匯款49987元、49988元至李則漩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2月28日19時28分、29分、32分、33分、3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兆豐銀行提款30000元3筆、1000元1筆、9000元1筆。 ③車手G○○○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6 庚○○ l○○ L○○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16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庚○○網路訂購訂單 有誤,致庚○○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8日19時26分許,轉帳17987元至李則漩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G○○○於109年12月28日19時45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小北百貨,提款20000元。 ②車手G○○○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7 A○○ l○○ L○○ i○○ Y○○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31日17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A○○,佯稱A○○信用卡遭盜刷,致A○○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31日19時3分、5分許,轉帳49989元、40032元至鄭裕弘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i○○於109年12月31日19時9分、10分,於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提款30000元3筆,期間並由Y○○在場負責把風。 ②車手i○○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8 劉淑苑 l○○ L○○ i○○ Y○○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31日17時39分許撥打電話予劉淑苑,佯稱劉淑苑網路訂購訂單 有誤,致劉淑苑陷於錯誤,而以其臺灣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31日19時40分許,轉帳149987元至鄭裕弘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i○○於109年12月31日19時44分、45分、47分許,於雲林縣○○市○○路0號西平郵局,提款60000元2筆、30000元1筆。 ②Y○○在場負責把風,車手i○○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L○○,L○○得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110年度偵字第4156號、第4157號、110年度軍偵字第12號:被告L○○、Y○○、i○○)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9 丁○○ l○○ L○○ O○○ Y○○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月14日19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丁○○,佯稱丁○○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丁○○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月14日20時12分許,轉帳10234元至陳慶章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O○○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少年吳○麟至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於110年1月14日20時3分、9分、12分、15分許,少年吳○麟提款30000元2筆、29000元1筆、11000元1筆。 ②少年吳○麟提款後,由O○○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少年吳○麟前往國道三號古坑休息站交付贓款予收水L○○。 ③收水L○○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Y○○前往國道三號古坑休息站向少年吳○麟收取贓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0 玄○○ l○○ L○○ O○○ Y○○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月14日17時43分許撥打電話予玄○○,佯稱玄○○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玄○○陷於錯誤,而以其臺中商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月14日20時0分許,轉帳29970元至陳慶章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1 P○○ l○○ L○○ O○○ Y○○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月14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P○○,佯稱P○○網路購物數量有誤,致P○○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世華銀行、第一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月14日20時56分許,轉帳99987元至陳慶章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10年1月14日21時5分許,轉帳29987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O○○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少年吳○麟至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銀行,於110年1月14日21時5分、11分、12分、13分、30分許,少年吳○麟提款30000元2筆、20000元2筆、29000元1筆。再至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於110年1月14日22時31分許,少年吳○麟提款20000元。 ②少年吳○麟提款後,由O○○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少年吳○麟前往國道三號古坑休息站交付贓款予收水L○○。 ③收水L○○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Y○○前往國道三號古坑休息站向少年吳○麟收取贓款後,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110年度偵字第4156號、第4157號、110年度軍偵字第12號:被告:L○○、Y○○、O○○)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2 b○○ l○○ L○○ O○○ i○○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月23日19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b○○,佯稱b○○網站會員資格有誤,致b○○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月23日22時20分、23分、29分,跨行轉帳49985元、29123元、29985元至蘇達瑋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O○○110年1月23日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i○○至雲林縣○○鎮○○路000號郵局,並於22時28分、30分、34分許,提領60000元、19000元、30000元。 ②提款後再由O○○搭載i○○前往嘉義縣中埔鄉某處交付贓款予收水L○○,L○○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110年度偵字第4156號、第4157號、110年度軍偵字第12號:被告:L○○、O○○、i○○)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3 王郡嘉 (未提告) l○○ L○○ O○○ i○○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月24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王郡嘉,佯稱王郡嘉網站會員資格有誤,致王郡嘉陷於錯誤,而以其臺灣企銀、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月23日20時53分許,跨行轉帳29123元至蘇達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10年1月23日21時14分許,跨行存款29985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O○○110年1月23日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i○○至雲林縣○○鎮○○路00號統一超商,於21時2分、4分許,提領20000元、9000元。 ②嗣再至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京城銀行,於21時21分許,提領20000元、18000元。 ③提款後再由O○○搭載i○○前往嘉義縣中埔鄉某處交付贓款予收水L○○,L○○再交付予l○○,並由l○○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4 鄭宇平 (未提告) l○○ L○○ O○○ i○○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月23日19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鄭宇平,佯稱鄭宇平網站會員資格有誤,致鄭宇平陷於錯誤,而以其 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月23日21時10分許,轉帳8015元至蘇達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二:
本案扣押物品一覽表 編號 扣 案 物 名 稱 數量 實際所有/持有/保管人 備 註 1 金戒指(0.41錢) 1個 l○○ 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25號 2 信封袋(含信紙3張) 4個 l○○ 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30號 3 嘉義看守所消費合作社訂購單 2張 l○○ 4 嘉義看守所收容人保管款收據 2張 l○○ 5 嘉義看守所接見寄物單 1張 l○○ 6 臺灣企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 1張 l○○ 7 新光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 1本 l○○ 8 中華郵政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 1本 l○○ 9 隨身碟 1個 l○○ 10 智慧型手錶 1支 l○○ 11 IPHONE X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l○○ 12 IPHONE 6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l○○ 13 IPHONE 12PRO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l○○ 14 SAMSUNG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1支 l○○ 15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L○○ 16 商業本票 1本 L○○ 17 開山刀 1支 L○○ 18 鋁棒 1支 L○○ 19 LENOVO筆記型電腦(含隨身碟1個) 1臺 L○○ 20 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L○○ 21 玉山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L○○ 22 SAMSUNG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1 支 Y○○ 23 SAMSUNG手機(無SIM卡) 1支 Y○○ 24 VIVO手機(含SIM卡1張) 1 支 壬○○ 25 IPHONE12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k○○ 26 REALM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k○○ 27 IPHONE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1支 甲○○
附件:
人證部分:
⒈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之供述:
⑴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09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三第
287至28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231至2
3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3至5頁)
⑵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09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警2678卷三第293至304頁;同雲林縣警
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237至24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
0年5月12日卷三第9至20頁)
⑶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09年12月31日偵訊筆錄(偵5725
卷第156至174頁)
⑷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10年1月19日羈押訊問筆錄(偵5
725卷第192至207頁)
⑸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10年4月12日警詢筆錄(警2678
卷三第307至30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
23至24頁)
⑹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10年4月1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警2768卷三第311至331頁,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在第399至40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
日卷三第27至4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115至120
頁)
⑺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10年4月13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
725卷第176至183頁,結文在第184頁;同偵2952卷一第30
9至316頁,結文在第317頁)
⒉證人即另案被告劉豐義之供述:
⑴另案被告劉豐義於109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三第
227至22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173至1
7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123至125頁)
⑵證人即另案被告劉豐義於109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警2678卷三第233至252頁;同雲林縣警
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179至19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
0年5月12日卷三第129至148頁)
⑶證人即另案被告劉豐義於109年12月31日偵訊筆錄(偵5725
卷第156至174頁)
⑷證人即另案被告劉豐義於110年1月19日羈押訊問筆錄(偵5
725卷第201至207頁)
⑸證人即另案被告劉豐義於110年4月12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警2678卷三第255至275頁,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在第279至28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
日卷一第201至22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225至2
3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151至171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175至180頁)
⑹證人即另案被告劉豐義於110年4月13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
725卷第253至258頁,結文在第259頁;同偵2952卷一第30
1至306頁,結文在第307頁)
⒊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慧欣之供述:
⑴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慧欣於109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雲警六
偵卷一第43至45頁)
⑵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慧欣109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雲警2678
號卷三第411至417頁)
⑶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慧欣109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雲警2678
號卷三第429至431頁)
⑷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慧欣於109年12月24日偵訊具結筆錄(偵
5725卷第148至152頁,結文在第154頁)
⒋證人即另案被告謝嘉豪之供述:
⑴證人即另案被告謝嘉豪於109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267
8卷三第439至442頁)
⑵證人即另案被告謝嘉豪於109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2678卷三第443至452頁)
⒌證人即另案被告陳○諭之供述:
⑴證人即另案被告陳○諭於110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78
卷三第455至458頁)
⑵證人即另案被告陳○諭於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警2678
卷三第459至466頁)
⒍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妍均之供述:
⑴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妍均於110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78
卷三第469至472頁)
⑵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妍均於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警2678
卷三第473至479頁)
⒎證人即少年吳○麟之證述:
⑴證人即少年吳○麟於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雲警六偵卷一第23至28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在第55至61頁)
證人即本案被告
㈠證人即本案被告G○○○之供述:
⒈被告G○○○於109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
月13日卷一第7至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
第45至46頁)
⒉被告G○○○於109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11至33頁;同雲林
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49至71頁)
被告G○○○於109年12月31日偵訊筆錄(偵5725卷第167至17
4頁)
⒊被告G○○○於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2678卷一第75至8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
卷一第35至4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73
至83頁)
⒋被告G○○○於110年1月6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725卷第186至1
89頁,結文在第190頁)
被告G○○○於110年1月19日訊問筆錄(偵5725卷第192至頁
,結文在第190頁)
⒌被告G○○○於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警2678卷一第87至9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
日卷一第47至5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
85至96頁)
⒍被告G○○○於110年1月26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725卷第209至
215頁,結文在第217頁)
⒎被告G○○○於110年2月4日偵訊筆錄(偵5725卷第227至228頁
)
⒏被告張崇祈於110年2月5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中檢偵25014卷第87至9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在第129至132頁)
⒐被告G○○○於110年2月5日偵訊筆錄(偵5725卷第229至230頁
)
⒑被告G○○○於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雲警六偵卷一第37至4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
第51至52頁)
⒒被告G○○○於110年3月2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偵4681卷第49至65頁)
⒓被告G○○○於110年4月23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725卷第293至
304頁,結文在第305頁)
⒔被告G○○○於110年7月2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警2678卷一第99至109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
第371至378頁;同偵2952卷二第257至267頁)
⒕被告G○○○於110年7月30日偵訊具結筆錄(偵2952卷二第277
至279頁,結文在第281頁)
⒖被告G○○○於110年8月6日偵訊筆錄(偵2952卷二第331至334
頁)
⒗被告G○○○於110年9月27日偵訊具結筆錄(中檢偵25014卷第
357至363頁,同第367至379頁,結文在第381頁;同第405
至419頁)
⒘被告張崇祈110年10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
153頁至284頁)
㈡證人即本案被告L○○之供述:
⒈被告L○○於109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中檢偵25014卷第79至8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在第125至128頁)
⒉被告L○○於110年1月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4681卷第33至47頁)
⒊被告L○○於110年1月25日警詢筆錄(雲警六偵卷一第11至14
頁)
⒋被告L○○於110年3月30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2678卷一第381至39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
日卷一第249至258頁)
⒌被告L○○於110年4月14日警詢筆錄(屏警7500卷第15至23頁
)
⒍被告L○○於110年5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一第393至395
頁;同偵3757卷第11至13頁)
⒎被告L○○於110年5月12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2678卷一第399至424頁;同偵3757卷第15至40頁)
⒏被告L○○於110年5月12日偵訊筆錄(偵3757卷第87至99頁)
⒐被告L○○於110年7月30日偵訊筆錄(偵3757卷第131至132頁
)
⒑被告L○○於110年8月3日偵訊具結筆錄(偵3757卷第135至13
9頁,結文在第141)
⒒被告L○○於110年9月27日偵訊筆錄(中檢偵25014卷第385至
387頁,同第389至393頁,同第421至425頁)
⒓被告L○○於110年5月13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57號卷第61至
65頁)
⒔被告L○○於110年7月5日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偵聲68號卷第3
1至35頁、第49至55頁)
⒕被告L○○於110年8月13日羈押訊問筆錄(本院卷一第191至1
96頁)
⒖被告L○○110年10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01
頁至432頁)
⒗被告L○○110年11月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03
頁至205頁)
⒘被告L○○110年12月28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四第63頁至6
5頁)
㈢證人即本案被告甲○○之供述:
⒈被告甲○○於110年4月2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
(警2678卷二第229至23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
303至30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二第9至17
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83至88頁;同偵4681卷第
17至32頁)
⒉被告甲○○於110年4月21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725卷第261至
266頁,結文在第267頁;同偵3170卷第103至113頁,結文
在第115頁;同少連偵23號卷第235至241頁)
⒊被告甲○○110年11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6
7頁至398頁)
㈣證人即本案被告i○○之供述:
⒈被告i○○於110年1月25日警詢筆錄(雲警六偵卷一第15至18
頁)
⒉被告i○○於110年3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雲警六偵卷一第19至2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
53至54頁)
⒊被告i○○於110年3月29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
警2678卷二第311至31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37
9至38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99至105
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167至172頁;同雲林縣警
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99至10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在第167至172頁)
⒋被告i○○於110年4月14日警詢筆錄(屏警7500卷第3至13頁
)
⒌被告i○○於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警
2678卷二第387至39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
一第173至184頁;同偵3536卷第13至24頁)
⒍被告i○○於110年5月7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警
2678卷二第401至404頁,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在第457至4
62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185至188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241至246頁;同偵3536卷第25
至34頁)
⒎被告i○○於110年5月7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725卷第307至31
5頁,結文在第317頁;同偵3536卷第97至105頁,結文在1
07頁;同少連偵23號卷第163至171頁,結文在第173頁,
同243至253頁)
⒏被告i○○於110年8月2日偵訊具結筆錄(偵3169卷第233至23
6頁,結文在第237頁)
⒐被告i○○110年12月20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441
頁至570頁)
⒑被告i○○111年3月1日本院準備程序、審判之自白(本院卷
六第19頁至95頁)
㈤證人即本案被告Y○○之供述:
⒈被告Y○○於110年4月14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
警2678卷三第5至21頁,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在第163至16
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249至265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407至412頁;同偵3169卷第11
至34頁)
⒉被告Y○○於110年4月2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三第173至183
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415至425頁;同
偵3169卷第175至185頁)
⒊被告Y○○於110年4月21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725卷第269至2
77頁,結文在第279頁,同第281頁至第289頁,結文在第2
91頁;同偵3169卷第205至221頁,結文在第223頁)
⒋被告Y○○於110年8月2日偵訊筆錄(偵3169卷第231至236頁
)
⒌被告Y○○110年11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67
頁至398頁)
㈥證人即本案被告O○○之供述:
⒈被告O○○於110年4月5日警詢筆錄(雲警六偵卷一第29至32
頁)
⒉被告O○○於110年4月16日警詢筆錄(屏警7500卷第25至31頁
)
⒊被告O○○於110年5月4日偵訊筆錄(少連偵23號卷第141至14
5頁)
⒋被告O○○於110年8月3日偵訊筆錄(軍偵24號卷第43至45頁
)
⒌被告O○○110年10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5頁
至145頁)
㈦證人即本案被告k○○之供述:
⒈被告k○○於110年1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2678卷二第5至21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
卷一第59至7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二第91
至107頁)
⒉被告k○○於110年1月27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2678卷二第23至4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
卷一第77至9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二第10
9至130頁)
⒊被告k○○於110年1月27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725卷第219至2
23頁,結文在第225頁)
⒋被告k○○於110年2月2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中檢偵25014卷第99至10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
第133至136頁)*併辦
⒌被告k○○於110年5月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2678卷二第45至54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21
1至216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二第131至140
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297至302頁;同偵2952卷
二第17至2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183至188頁,
同第191至200頁)
⒍被告k○○於110年5月3日偵訊具結筆錄(偵2952卷二第203至
211頁,結文在第213頁)
⒎被告k○○於110年8月3日偵訊筆錄(偵2952卷二第291至292
頁)
⒏被告k○○於110年9月23日偵訊筆錄(中檢偵25014卷第285至
287頁)
書證、物證部分:
㈠本案對話紀錄相關:
⒈被告G○○○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微信群組「
點將令」群組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一第111至201頁;
同警2678卷二第55至145頁;同警2678卷四第137至211頁;
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二第3至95頁;同雲林縣
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二第141至231頁;同偵2952卷二第
27至117頁;同偵3169卷第87至13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
年5月12日卷三245至335頁;同偵2952卷二第27至117頁)
⒉被告G○○○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微信群組「
傳說對決」群組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一第203至251頁
;同警2678卷二第103至145頁;同警2678卷三第23至71頁
;同警2678卷四第215至26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
13日卷一第117至16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
二第97至14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117
至16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267至315
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339至387頁;同
偵2952卷二第27至117頁,同第329至377頁;同偵3169卷第
87至135頁;同偵3756卷第47至95頁)
⒊被告G○○○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微信其他相
關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一第253至261頁;同警2678卷
二第319至327頁;同警2678卷三第73至81頁,同第371至3
77頁;同警2678卷四第339至347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
4月13日卷一第107至11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
日卷二第149至157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
第107至115頁、第317至325頁;同偵3169卷第137至145頁
)
⒋被告G○○○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與微信暱稱
「R10」之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一第263至282頁;同警
2678卷四第267至286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
二第199至218頁;同偵2952卷一第75至94頁)
⒌被告G○○○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與微信暱稱
「美國隊長」之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一第283至302頁;
同警2678卷三第83至102頁,同第379至398頁;同警2678
卷四第289至30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二第
179至19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327至3
46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95至114頁;
同偵3169卷第155至174頁)
⒍被告G○○○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與微信暱稱
「如果只有你」之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一第303至314
頁;同警2678卷四第311至322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
月13日卷二第167至178頁)
⒎被告G○○○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相簿照片1
份(警2678卷一第315至318頁;同警2678卷四第351至354
頁)
⒏被告G○○○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微信與暱稱
「天義」、「宏楠」等人之對話紀錄與相簿照片1份(警2
678卷三第103至109頁,同第371至377頁;同警2678卷四
第357至36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二第159
至16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347至353
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87至93頁;同偵
3169卷第147至153頁)
⒐被告G○○○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messenge
r」與洪汶育之對話紀錄1份、洪汶育與L○○對話紀錄1張(
警2678卷三第335至342頁;同警2678卷四第427至434頁;
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51至58頁)
⒑被告k○○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微信與被告L
○○、l○○等2人之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二第147至151頁;
同警2678卷五第5至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
二第219至22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二第23
3至237頁;同偵2952卷一第69至73頁;同偵2952卷二第119
至123頁)
⒒被告l○○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備忘錄及微
信與被告Y○○之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五第23至31頁;同
警2678卷三第177至182頁)
⒓另案被告洪汶育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微信對話紀
錄1份(警2678卷三第333至334頁;同警2678卷五第19至2
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二第147至148頁;
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49至50頁)
⒔另案被告劉豐義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微
信與被告l○○之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五第15至16頁;同
警2678號卷三第272至274頁)
⒕被告G○○○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原生相簿照
片1份(警2678卷三第343至369頁;同警2678卷四第367至
39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59至85頁)
⒖被告G○○○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與微信暱稱
「豐泰」之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四第325至336頁)
⒗被告劉豐義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與微信暱
稱「豐泰」之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五第13至14頁)
㈡監視器畫面:
⒈G○○○等人詐欺案涉案帳戶提款畫面與交易明細1份(警2678
卷一第319至370頁;同警2678卷五第17至68頁;同警2678
卷二第153至203頁,同第251頁至301頁,同第405至455頁
;同警2678卷三第111至162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
12日卷一第189至239頁,同第355至406頁;同雲林縣警察
局110年5月12日卷二第31至81頁,同第239至289頁;同雲
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191至241頁;同偵2952卷
二第125至175頁;同偵3169卷第35至86頁;同偵3170卷第
43至93頁;同偵3536卷第35至85頁)
⒉車手自車站置物櫃放置和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之監視器畫
面截圖1份(警2678卷四第123至133頁;同警2678卷二第2
05至210頁;警2678卷三第264至26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
10年5月12日卷二第291至296頁;同偵2952卷二第177至18
2頁)
⒊被告甲○○超商、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偵4681卷第117
至141頁;同警2678卷二第239至25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
10年5月12日卷二第19至30頁;同偵3170卷第32至42頁)
⒋另案被告陳慧欣於109年11月24日駕車載被告G○○○提款之監
視器畫面截圖1份(警2678卷一第78頁、警2678卷三第419
至423頁)
⒌被告l○○、壬○○於109年12月27日操作提款機之監視器錄影
畫面截圖1份(警2678卷六第455至460頁)
⒍少年吳○麟於110年1月14日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雲
警六偵卷一第211至215頁)
⒎被告G○○○於109年11月24日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雲
警六偵卷一第223至227頁)
⒏被告i○○、L○○於109年12月31日駕駛BHV-0815號自用小客車
至西平中華郵政ATM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雲警六偵
卷二第49至55頁、第59至62頁、第63至69頁、第73至87頁
;同他字130號卷第87至90頁、第93至115頁)
⒐中國信託李青帳戶存提款畫面與交易明細1份(警2678卷六
第449至451頁)
⒑台新銀行林芷玲帳戶提款畫面與交易明細1份(警2678卷六
第453至454頁)
㈢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於110
年1月12日至110年1月14日之行經路線資料、於109年11月7
日至110年1月21日之行經路線資料各1份(偵4681卷第115頁
;同中檢25014卷第223頁、他字130號卷第19頁、雲警六偵
卷一第181至209頁)
㈣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於109
年11月1日至110年1月20日之行經路線資料各1份(屏警7500
卷第143頁、雲警六偵卷一第179至209頁)
㈤車牌號碼000-0000號、BHV-0815號自用小客車於110年1月14
日、15日接送車手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雲警六偵卷一第2
17至222頁)
㈥本案搜索扣押相關:
⒈110年聲搜字第186號搜索票(受搜索人:l○○)、l○○之自願
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2678卷四第5
至15頁;同偵2952卷一第95至103頁,扣案物內容在偵295
2卷一第171至181頁同偵2952卷一第103頁)
⒉110年聲搜字第186號搜索票(受搜索人:l○○)、雲林縣警
察局110年4月12日搜索筆錄、無應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警2678卷四第17至24頁;同偵2952卷一第105至112頁)
⒊受搜索人為l○○之搜索現場照片1份(警2678卷四第25至29
頁;同偵2952卷一第113至117頁)
⒋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受搜索人:G○○○)、雲林縣
警察局109年12月30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2678卷四第33至45頁)
⒌受搜索人為G○○○之搜索現場照片1份(警2678卷四第47至49
頁)
⒍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受搜索人:G○○○)、雲林縣
警察局109年12月30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
扣押之物證明書各1份(警2678卷四第51至59頁)
⒎110年聲搜字第186號搜索票(受搜索人:Y○○)、雲林縣警
察局110年4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26
78卷四第63至70頁;同偵3169卷第187至194頁)
⒏被告L○○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1日
搜索扣押筆錄(受搜索人:L○○、地點:嘉義市○區○○○路0
00號旁大型贓物庫)、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
1份(警2678卷四第83至91頁;同偵3757卷第41至49頁)
⒐110年聲搜字第186號搜索票(受搜索人:甲○○)、嘉義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4月15日搜索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各1份(警2678卷四第73
至80頁)
⒑110年聲搜字第311號搜索票(受搜索人:壬○○、地點:雲
林縣)、雲林縣警察局110年7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受搜
索人:壬○○)、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警2678卷四第95至103頁;同警聲搜卷第11至14頁)
⒒110年聲搜字第676號搜索票(受搜索人:陳慧欣、地點:
雲林縣○○鄉○○路0段000號306號房(雲頂時尚旅館))、
雲林縣警察局109年12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2678卷四第107至115頁)
⒓受搜索人為陳慧欣之搜索照片1份(警2678卷四第117頁至
第119頁)
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
224839077265號函暨壬○○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409至427頁;同偵3
756卷第111至129頁)
㈧被告壬○○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0696
號起訴書1份(聲羈57號卷第73至75頁;同偵3756卷第43頁至
第46頁、第213頁至第216頁)
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0
224839097733號函暨所附壬○○之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號登入IP紀錄1份(偵3756卷第99至103頁)
㈩雲林縣警察局110年6月28日偵查報告1份(偵3756卷第161至1
64頁)
帳戶交易明細相關: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9日中信銀字第1
10224839064094號函暨李○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警2678卷六第347至363頁;同偵2952卷一第19至37頁
)
⒉蘇達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及
開戶資料1份(屏警7500卷第121至122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110年3月9日一恆春字第00065號函
暨蘇達瑋帳戶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
屏警7500卷第123至125頁)
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存簿及金融卡等照片各1份(警2678
卷四397至423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5日儲字第1100012370號
函暨k○○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
373至380頁)
⒍土庫鎮農會110年1月19日土農信字第1100000535號函暨劉
豐義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
第381至386頁)
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3日營清字第1100001
043號函暨劉豐義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
78卷六第387至407頁)
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6日台新總作文
字第1100006497號函暨林芷玲帳戶之基本資料各1份(警2
678卷六第343至345頁)
⒐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月17日一總營集字第05296號函及
檢送之范姜育辰帳戶(帳號00000000000)交易明細1份(
本院卷四第231頁至236頁)
中國信託李○帳戶109年12月1日起網銀登入IP資料、IP(110.
28.8.191)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431至43
3頁)
數位鑑識報告相關:
⒈被告l○○手機數位鑑識資料1份(偵2952卷一第11至16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案件編號00000000數位鑑識報
告1份(警2678卷五第35至309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案件編號00000000數位鑑識報
告1份(警2678卷五第311至322頁)
被告L○○交收水給被告l○○之處所照片2張(警2678卷一第411
至412頁;同警2678卷二第38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
12日卷一第175頁;同偵3536卷第15頁;同偵3757卷第27至2
8頁)
被告壬○○手機照片3張(偵3756卷第185頁)
被告k○○簽立之本票照片4張(警2678卷一第405至406頁;同
偵3757卷第21至22頁)
通聯查詢資料:
⒈IP:(101.12.72.202)、(49.216.41.192)、(101.9.136.12
2)、(101.9.128.85)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2678卷
六第441至445頁;同偵3756卷第105至109頁)
其它部分:
⒈被告G○○○雲林看守所會客接見錄音譯文1份(警2678卷五第
325至348頁)
被告壬○○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948號刑事判決1
份(偵聲68號卷第45至47頁)
G○○○等人涉犯詐欺、洗錢等案犯罪事實一覽表(警2678卷六
第5至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3至6頁;同
偵2952卷一第143至146頁)
G○○○等人詐欺等案涉案帳戶提款一覽表(警2678卷六第11至1
6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183至18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0年4月22日職務報告1份(偵46
81卷第7至15頁)
雲林縣○○○○○○○○○○○○路○○○○○○0○○○○000號卷第91頁;同雲警
六偵卷二第71頁)
雲林縣警察局110年7月6日聲請搜索票偵查報告1份(警聲搜
卷第4至6頁反面)
被害人、告訴人部分
㈠【證人即告訴人賴宇玫:附表一編號1】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宇玫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九第236至238,2
39至240頁)
⒉告訴人賴宇玫之交易明細影本2紙(警2678卷九第243頁、第2
46頁右上方)
⒊告訴人賴宇玫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
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235頁、第24
8頁、252頁、第253頁、第257頁、第258頁)
⒋告訴人賴宇玫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紙(警2678卷九
第242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5日營清字第110001098
5號函暨洪茜容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301至303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魏安君:附表一編號2】
⒈證人即告訴人魏安君於109年11月17日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
九第260至263頁)
⒉告訴人魏安君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2678卷九第266頁)
⒊告訴人魏安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2
59頁、第268至270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5日營清字第110001098
5號函暨洪茜容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301至303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Z○○:附表一編號3】
⒈證人即告訴人Z○○於109年11月17日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九
第434至435頁;同偵4681卷第89至91頁)
⒉告訴人Z○○之交易明細影本2紙(警2678卷九第437頁第1、2張
;同偵4681卷第105頁)
⒊告訴人Z○○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
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433頁
、第438頁、第440頁、第442頁、第444至446頁;同偵4681
卷第93至101頁、第109頁)
⒋告訴人Z○○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4張(警2678卷九
第436頁;同偵4681卷第107頁)
⒌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4月15日營存字第11000336991號函暨陳
煜崴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329至333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0
224839090885號函暨陳煜崴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335至339頁)
⒎陳煜崴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存款存摺歷史明細查詢
1份(偵4681卷第113頁)
㈣【證人即告訴人h○○:附表一編號4】
⒈證人即告訴人h○○於109年11月17日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九
第422至424頁;同偵4681卷第69至73頁)
⒉告訴人h○○之交易明細影本1份(警2678卷九第425至426頁;
同偵4681卷第77、79頁)
⒊告訴人h○○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旗津分駐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2678卷九第428頁;同偵46
81卷第85頁)
⒋告訴人h○○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旗津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421頁、第428頁、第430至43
2頁;同偵4681卷第67頁、第75頁、第81至85頁)
⒌告訴人h○○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國泰世華銀
行金融卡影本2張、臺中銀行金融卡影本4張(警2678卷九第
425頁、第427頁;同偵4681卷第79頁)
⒍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4月15日營存字第11000336991號函暨陳
煜崴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329至333頁)
⒎陳煜崴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存款存摺歷史明細查詢
1份(偵4681卷第113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寅○○:附表一編號5】
⒈證人即告訴人寅○○於109年11月19日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九
第286至287頁)
⒉楊凱棋(寅○○之友人)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影本1紙(警
2678卷九第288頁右方)
⒊告訴人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
九第285頁、第292頁、第294頁、第296至298頁)
⒋告訴人寅○○提供其及友人楊凱棋之郵政儲金金融卡照片各1張
(警2678卷九第289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5日儲字第1100099558號函
暨吳鈺薇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305至309頁)
㈥【證人即告訴人E○○:附表一編號6】
⒈證人即告訴人E○○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九第301至302頁、第
308至309頁)
⒉告訴人E○○之交易明細影本3紙(警2678卷九第304頁)
⒊告訴人E○○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299至300頁、第311至314頁
)
⒋告訴人E○○提供其國泰世華銀行、華南銀行、臺灣企銀存摺封
面影本各1紙及其配偶陳俊凱之臺灣企銀存摺影本各1紙(警
2678卷九第305至306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5日儲字第1100099558號函
暨吳鈺薇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305至309頁)
㈦【證人即告訴人葉修渝:附表一編號7】
⒈證人即告訴人葉修渝於109年11月19日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
九第351至353頁)
⒉告訴人葉修渝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紀錄2紙(警2678卷九
第355頁、第357頁)
⒊告訴人葉修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
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3
49至350頁、第359頁、第361頁、第363至365頁)
⒋告訴人葉修渝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紙(警2678
卷九第358頁)
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行110年4月21日北
富銀南台中字第1101000012號函暨吳鈺薇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
六第311至315頁)
㈧【證人即告訴人辰○○:附表一編號8】
⒈證人即告訴人辰○○於109年11月25日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九
第318至319頁;同中檢偵25014卷第107至109頁)*併辦同
⒉告訴人辰○○之永豐銀行帳戶交易紀錄1紙(警2678卷九第320
頁;同中檢25014卷第189頁)
⒊告訴人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317頁、第343頁、第345至
347頁)*併辦同(中檢25014卷第185、187頁)
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行110年4月21日北
富銀南台中字第1101000012號函暨吳鈺薇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
六第311至315頁)
㈨【證人即告訴人d○○:附表一編號9】
⒈證人即告訴人d○○於109年11月24日警詢之證述(雲警六偵卷
一第251至253頁)
⒉告訴人d○○之永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各1份(雲警
六偵卷一第269至273頁)
⒊告訴人d○○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雲警六偵卷一
第261至263頁、第247、249頁、第255至259頁、第265頁)
⒋陳威安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1份(雲警六偵卷一第235至245頁)
㈩【證人即告訴人天○○:附表一編號10】
⒈證人即告訴人天○○於109年11月26日警詢之證述(雲警六偵卷
一第279至283頁)
⒉告訴人天○○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紙(雲警六偵卷一第29
3頁上方)
⒊告訴人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雲警六偵卷
一第285頁、第275、277、287、289頁、第297至299頁)
⒋告訴人天○○提供之富邦金融卡照片2張、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
錄截圖3張(雲警六偵卷一第291頁、第293頁下方、第295頁
)
⒌陳威安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1份(雲警六偵卷一第235至245頁)
【證人即告訴人己○○:附表一編號11】
⒈人即告訴人己○○於109年11月25日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七第
8至11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6至9頁;同
雲警六偵卷二第9至15頁)
⒉告訴人己○○之台新銀行交易紀錄1紙(警2678卷七第12頁;同
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0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
23頁)
⒊告訴人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
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
第7頁、第16至2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5
頁、第14至18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3至7頁、第17至21頁)
⒋告訴人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00號)交易紀錄1紙、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3張(警2
678卷七第1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1頁
;同雲警六偵卷二第25頁、警2678卷七第14至15頁;同雲林
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2至13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
27至29頁)
⒌陳威安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60號交易紀錄1份
(雲警六偵卷二第35至47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2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7773號函
暨陳威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6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69至77頁)
【證人即被害人江妍霖:附表一編號12】
⒈證人即被害人江妍霖於109年11月25日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
七第25至2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3至27
頁)
⒉被害人江妍霖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
圖4張(警2678卷七第30至31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
3日卷三第28至29頁)
⒊被害人江妍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
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23至24頁、第34頁、第4
1至4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1至22頁、
第32頁、第39至42頁)
⒋被害人江妍霖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2張(警2678卷
七第32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30頁)
⒌陳威安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60號交易紀錄1份
(雲警六偵卷二第35至47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2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7773號函
暨陳威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6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69至77頁)
【證人即被害人乙○○:附表一編號13】
⒈證人即被害人乙○○於109年11月30日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九
第370至374頁;同中檢偵25014卷第111至115頁)*併辦同
⒉被害人乙○○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紙(警2678卷九第376
頁,同第379頁照片編號04;同中檢25014卷第200頁)*併辦
同
⒊被害人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
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369頁、第381頁、第384至386
頁)*併辦同(中檢25014卷第197至199頁)
⒋被害人乙○○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2張(警2678卷九
第378頁;同中檢25014卷第201頁)*併辦同
⒌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4月26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23
140號函暨周家生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
1份(警2678卷六第317至321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珊如:附表一編號14】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珊如於109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
第388至390頁;同中檢偵25014卷第117至119頁)*併辦同
⒉告訴人林珊如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2678卷九第392
頁;同中檢25014卷第204頁)
告訴人林珊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
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387頁、第394頁、第395頁、第397
至398頁)*併辦同(中檢25014卷第203、205頁)
⒋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4月26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23
140號函暨周家生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
1份(警2678卷六第317至321頁)
【證人即告訴人午○○:附表一編號15】
⒈證人即告訴人午○○於109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第4
02至404頁;同中檢偵25014卷第121至123頁)*併辦同
⒉告訴人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紙(警2678卷九第410頁、第41
2頁;同中檢25014卷第218、220頁)*併辦同
⒊告訴人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401頁、第414至417頁)*併辦同
(中檢25014卷第217、219、221頁)
⒋告訴人午○○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手機翻拍照片共13張(警267
8卷九第406至409頁)
⒌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4月26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23
140號函謝宜廷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317至323頁)
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旗山分行110年4月19日合金旗山字第11000
01093號函暨謝宜廷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325至327頁)
【證人即被害人f○○:附表一編號16】
⒈證人即被害人f○○於109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第4
8至5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46至48頁)
⒉被害人f○○之華南銀行交易紀錄影本1紙(警2678卷七第51頁
;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49頁)
⒊被害人f○○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
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47頁、第5
6頁、第58至6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45
頁、第54頁、第56至58頁)
⒋被害人f○○提供之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紙(警2678卷七第5
2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50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0
224839015805號函暨元文龍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79至82頁)
【證人即告訴人F○○:附表一編號17】
⒈證人即告訴人F○○於109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第7
9至81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77至79頁)
⒉告訴人F○○之交易紀錄截圖3紙(警2678卷七第83至84頁;同
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81至82頁)
⒊告訴人F○○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7
7至78頁、第85至8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
第75至76頁、第83至87頁)
⒋告訴人F○○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購物網站截
圖1張(警2678卷七第82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
三第80頁)
⒌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2月1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1
0240號函暨范姜育辰之顧客基本資料及范姜育辰帳號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83至87頁
)
【證人即告訴人M○○:附表一編號18】
⒈證人即告訴人M○○於109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第6
7至6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65至66頁)
⒉告訴人M○○之交易明細影本1紙(警2678卷七第69頁;同雲林
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67頁)
⒊告訴人M○○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6
5至66頁、第71至7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
第63至64頁、第69至73頁)
⒋告訴人M○○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警2678卷七第
7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68頁)
⒌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2月1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1
0240號函暨范姜育辰之顧客基本資料及范姜育辰帳號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83至87頁
)
【證人即告訴人丙○○:附表一編號19】
⒈證人即被害人丙○○於109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第
191至192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89至190
頁)
⒉被害人丙○○之元大銀行帳戶交易紀錄1份(警2678卷七第194
、196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92、194頁
)
⒊被害人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
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189
至190頁、第201至206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
三第187至188頁、第199至204頁)
⒋告訴人丙○○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警2678卷七
第197頁)
⒌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10年3月4日一沙鹿字第00026號函暨
范姜育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申請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各1份(警2678卷六第95至117頁)
【證人即告訴人子○○:附表一編號20】
⒈證人即告訴人子○○於109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第
160至16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58至161
頁)
⒉告訴人子○○之兆豐銀行帳戶交易紀錄1紙(警2678卷七第164
頁左上方;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62頁左上
方)
⒊告訴人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
第159頁、第165、166頁、第171至17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
10年4月13日卷三第157頁、第163、164頁、第169至171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10年3月4日一沙鹿字第00026號函暨
范姜育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申請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各1份(警2678卷六第95至117頁)
【證人即告訴人W○○:附表一編號21】
⒈證人即告訴人W○○於109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第1
77至17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75至176
頁)
⒉告訴人W○○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
份(警2678卷七第179至18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
日卷三第177至178頁)
⒊告訴人W○○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
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
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175至
176頁、第183至184頁、第186至18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
年4月13日卷三第173至174頁、第181、182頁、第184至186
頁)
⒋告訴人W○○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警2678卷七
第17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77頁)
⒌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10年3月4日一沙鹿字第00026號函暨
范姜育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申請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各1份(警2678卷六第95至117頁)
【證人即告訴人a○○:附表一編號22】
⒈證人即告訴人a○○於109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第1
19至12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17至118
頁)
⒉告訴人a○○之中華郵政帳戶、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紙(
警2678卷七第121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
19頁)
⒊告訴人a○○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
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117至
118頁、第122至127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
第115至116頁、第120至125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儲字第1100018619號函
暨范姜育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89至93頁)
【證人即告訴人U○○:附表一編號23】
⒈證人即告訴人U○○於109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第1
30至132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28至130
頁)
⒉告訴人U○○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267
8卷七第12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27頁
)
⒊告訴人U○○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
78卷七第136至13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
134至137頁)
⒋告訴人U○○提供之台新網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截圖2紙、台新
銀行金融卡翻拍照片2張(警2678卷七第135、133頁;同雲
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31、133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儲字第1100018619號函
暨范姜育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89至93頁)
【證人即告訴人未○○:附表一編號24】
⒈證人即告訴人未○○於109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第
95至9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93至96頁)
⒉告訴人未○○之中華郵政帳戶存簿交易紀錄、交易明細各1紙(
警2678卷七第104頁、第106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
日卷三第102頁、第104頁)
⒊告訴人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
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93
至94頁、第107頁、第109頁同第111頁、第113至115頁;同
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91至92頁、第105頁、第1
07頁同第109頁、第111至113頁)
⒋告訴人未○○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3張、中華郵政存
簿封面影本1紙(警2678卷七第100至10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
110年4月13日卷三第98至101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儲字第1100018619號函
暨范姜育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89至93頁)
【證人即告訴人吳林珠:附表一編號25】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林珠於109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
第142至14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40至1
41頁)
⒉告訴人吳林珠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紀錄、交易明細各1份(警2
678卷七第144、146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
第142、144頁)
⒊告訴人吳林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141頁、第1
49頁、第150頁、第153頁、第154至155頁)
⒋告訴人吳林珠提供之中華郵政帳戶存簿封面影本1紙(警2678
卷七第14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43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儲字第1100018619號函
暨范姜育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89至93頁)
【證人即告訴人巳○○:附表一編號26】
⒈證人即告訴人巳○○於109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第
240至242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38至240
頁)
⒉告訴人巳○○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紙(警2678卷七第
24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41頁)
⒊告訴人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
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
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239、24
6、248頁、第250至25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
三第237、241、246頁、第248至251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行110年1月15日一虎尾字第00013號函暨
王鈺婷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27至131頁)
【證人即告訴人宙○○:附表一編號27】
⒈證人即告訴人宙○○於109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第
211至21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09至212
頁)
⒉告訴人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各1份(警2678卷七第209至210頁、第218頁;同雲林
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07至208頁、第216頁)
⒊告訴人宙○○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1份(警2678卷七第221頁;同雲林縣
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19頁)
⒋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1月2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
08265號函暨王鈺婷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19至126頁)
【證人即告訴人N○○:附表一編號28】
⒈證人即告訴人N○○於109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第2
25至226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23至224
頁)
⒉告訴人N○○所有之中國信託帳戶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1張(
警2678卷七第228頁上方;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
三第226頁上方)
⒊告訴人N○○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2
23至224頁、第231至23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
卷三第221至222頁、第229至233頁)
⒋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1月2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
08265號函暨王鈺婷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19至126頁)
【證人即被害人丑○○:附表一編號29】
⒈證人即被害人丑○○於109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第
282至28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80至281
頁)
⒉被害人丑○○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1份(
警2678卷七第28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
82頁)
⒊被害人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
通報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281頁、第285至290頁;同
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79頁、第283至288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營清字第110000199
2號函暨李麗君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33至136頁)
【證人即被害人c○○:附表一編號30】
⒈證人即被害人c○○於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第2
95至297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93至295
頁)
⒉被害人c○○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1
張(警2678卷七第298頁右上方;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
3日卷三第296頁右上方)
⒊被害人c○○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
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293至
294頁、第299、301、303頁、第305至307頁;同雲林縣警察
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91至292頁、第297、299、301頁、
第303至305頁)
⒋被害人c○○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FM時尚網
路鞋店」臉書粉絲專業頁面截圖1張(警2678卷七第298頁下
方;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96頁下方)
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樹分行110年1月15日合金大樹字第11000
00029函暨張皓評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37至143頁)
【證人即告訴人I○○:附表一編號31】
⒈證人即告訴人I○○於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第3
11至31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309至311
頁)
⒉告訴人I○○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1份(
警2678卷七第31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3
12頁)
⒊告訴人I○○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
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
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309至310
頁、第316至321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30
7至308頁、第314至319頁)
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樹分行110年1月15日合金大樹字第11000
00029函暨張皓評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37至143頁)
【證人即告訴人卯○:附表一編號32】
⒈證人即告訴人卯○於109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第9
至12頁)
⒉告訴人卯○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網路銀行
交易紀錄截圖各1份(警2678卷八第15至16頁)
⒊告訴人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7至8頁、第17至18頁、第30
至33頁)
⒋彭籅皜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
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163至169頁)*
附32至35
【證人即告訴人郭紅艷:附表一編號33】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紅艷於109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70至72頁)
⒉告訴人郭紅艷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
圖1份(警2678卷八第73頁)
⒊告訴人郭紅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2678卷
八第69頁、第74至78頁)
⒋彭籅皜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
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163至169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佳彙:附表一編號34】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佳彙於109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55至57頁)
⒉被害人陳佳彙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影本1紙(警
2678卷八第61頁第3張)
⒊被害人陳佳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
八第53至54頁、第62頁、第65至68頁)
⒋彭籅皜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
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163至169頁)
【證人即告訴人e○○:附表一編號35】
⒈證人即告訴人e○○於109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第3
6至41頁)
⒉告訴人e○○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各1份(警2678卷八第35頁、第43頁)
⒊告訴人e○○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2678
卷八第51至52頁)
⒋彭籅皜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
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163至169頁)
【證人即告訴人癸○○:附表一編號36】
⒈證人即告訴人癸○○於109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第
83至86頁)
⒉告訴人癸○○之中國信託帳戶、中華郵政帳戶網路交易截圖各1
份(警2678卷八第92頁、第94頁)
⒊告訴人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
單、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81至82頁、第99頁、第103頁、
第109至112頁)
⒋告訴人癸○○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2張(警2678卷八
第87頁、第88頁)
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頭份分行110年1月19日合金頭份字第11000
00147號函暨彭籅皜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71至175頁)
【證人即告訴人B○○:附表一編號37】
⒈證人即告訴人B○○於109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第3
82至384頁)
⒉告訴人B○○之玉山銀行帳戶網路交易截圖1份(警2678卷七第3
85頁)
⒊告訴人B○○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
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381頁、第387至390頁)
⒋告訴人B○○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警2678卷七
第386頁)
⒌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分行110年1月18日一彰化字第000009號函
暨邵筱真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各1份(警2678卷六第145至155頁)
【證人即告訴人j○○:附表一編號38】
⒈證人即告訴人j○○於109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第3
45至350頁)
⒉告訴人j○○之台新銀行帳戶網路交易截圖1份(警2678卷七第3
51頁)
⒊告訴人j○○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詐騙之
切結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
份(警2678卷七第343至344頁、第354頁、第367頁、第373
頁、第378至380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分行110年1月18日一彰化字第000009號函
暨邵筱真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各1份(警2678卷六第145至155頁)
【證人即告訴人X○○:附表一編號39】
⒈證人即告訴人X○○於109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第3
95至396頁)
⒉告訴人X○○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網路交易截圖1份(警2678卷
七第398至399頁)
⒊告訴人X○○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393至
394頁、第400至405頁)
⒔告訴人X○○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警2678卷七
第397頁)
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0日元銀字第110000044
8號函暨邵筱真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57至161頁)
【證人即告訴人戊○○:附表一編號40】
⒈證人即告訴人戊○○於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第
143至145頁)
⒉告訴人戊○○之兆豐銀行交易明細1紙(警2678卷八第146頁下
方)
⒊告訴人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刑案呈報
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141至142頁、第148頁、第150
至155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10年1月26日一員林字第00016號函暨
李文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表各1份(警2678卷六第177至185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韋晴:附表一編號41】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韋晴於109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117至122頁)
⒉告訴人黃韋晴之玉山銀行交易紀錄1紙(警2678卷八第125頁
上方)
⒊告訴人黃韋晴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1
15至116頁、第128頁、第131頁、第134頁、第137至139頁)
⒋告訴人黃韋晴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警2678卷
八第123頁上方)
⒌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10年1月26日一員林字第00016號函暨
李文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表各1份(警2678卷六第177至185頁)
【證人即告訴人戌○○:附表一編號42】
⒈證人即告訴人戌○○於109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第
160至162頁)
⒉告訴人戌○○之彰化銀行交易明細1份(警2678卷八第163至168
頁)
⒊告訴人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
各1份(警2678卷八第159頁、第170至171頁、第174至175頁
)
⒋李文心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
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187至190頁)
【證人即告訴人D○○:附表一編號43】
⒈證人即告訴人D○○於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第1
80至183頁)
⒉告訴人D○○之無摺存款交易明細1紙(警2678卷八第184頁、第
186頁左圖)
⒊告訴人D○○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179頁、第189頁、第191頁
、第194至196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0948號函
暨張軒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91至195頁)
⒘張軒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
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197至199頁)
【證人即告訴人R○○:附表一編號44】
⒈證人即告訴人R○○於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第1
99至200頁)
⒉告訴人R○○之渣打銀行帳戶網路交易截圖2張(警2678卷八第2
02頁下方、第203頁)
⒊告訴人R○○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197至198頁、第206至209頁
)
⒋告訴人R○○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警2678卷八第
201頁上方)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0948號函
暨張軒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91至195頁)
【證人即告訴人K○○:附表一編號45】
⒈證人即告訴人K○○於109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第2
13至215頁)
⒉告訴人K○○之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份(警2678
卷八第217至218頁)
⒊告訴人K○○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211至212頁、
第221至226頁)
⒋告訴人K○○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2張(警2678卷八第
219頁、第220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0948號函
暨張軒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91至195頁)
【證人即告訴人吳心妧:附表一編號46】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心妧於109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230至232頁)
⒉告訴人吳心妧之台新銀行帳戶網路交易截圖2張(警2678卷八
第235頁)
⒊告訴人吳心妧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
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229頁、第236頁同第242頁、第239
頁、第246至248頁)
⒋張軒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
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197至199頁)
【證人即告訴人J○○:附表一編號47】
⒈證人即告訴人J○○於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第2
66至268頁)
⒉告訴人J○○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2678卷八第272頁)
⒊告訴人J○○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
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
份(警2678卷八第265頁、第273至277頁)
⒋告訴人J○○提供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通聯紀錄各1份
(警2678卷八第269至271頁)
⒌潘靜如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
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01至203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紀華:附表一編號48】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紀華於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252至253頁)
⒉陳紀華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紀錄1份(警2678卷八第257頁)
⒊告訴人陳紀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
八第251頁、第259至263頁)
⒋告訴人陳紀華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份(警2678卷八第254至256頁
)
⒌潘靜如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
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01至203頁)
【證人即告訴人地○○:附表一編號49】
⒈證人即告訴人地○○於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第
283至285頁)
⒉告訴人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各1份(警2678卷八第281至282頁、第286頁、第287頁
)
⒊告訴人地○○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
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288頁、第289頁、
第290至294頁)
⒋張偉俊之中華郵政及合作金庫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各1份(警2678卷六第205至215頁)
【證人即告訴人S○○:附表一編號50】
⒈證人即告訴人S○○於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第4
19至422頁)
⒉告訴人S○○之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截圖2張(警2678卷八第4
25頁右上及左下)
⒊告訴人S○○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
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
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案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2678卷
八第417至418頁、第431頁、第436頁、第440頁、第442至44
5頁)
告訴人S○○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2張(警2678卷八
第423頁左上、第427頁)
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110年1月20日合金新竹
科學字第1100000140號函暨劉紹華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231
至235頁)
【證人即告訴人T○○:附表一編號51】
⒈證人即告訴人T○○於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第4
04至406頁)
⒉告訴人T○○之台新銀行交易明細1紙(警2678卷八第408頁左圖
)
⒊告訴人T○○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403頁、第412至415頁)
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110年1月20日合金新竹
科學字第1100000140號函暨劉紹華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231
至235頁)
【證人即告訴人張博凱:附表一編號52】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博凱於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358至360頁)
⒉告訴人張博凱之兆豐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各1份(警2678卷八第361頁)
⒊告訴人張博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2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3紙、陳報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
卷八第357頁、第362至370頁)
⒋許志賢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
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21至226頁)
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110年1月20日合金新竹
科學字第1100000140號函暨劉紹華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231
至235頁)
【證人即告訴人g○○:附表一編號53】
⒈證人即告訴人g○○於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第3
33至338頁)
⒉告訴人g○○之華南銀行帳戶、彰化銀行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各1
紙(警2678卷八第342頁)
⒊告訴人g○○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331至332
頁、第347頁、第350頁、第353至355頁)
⒋告訴人g○○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購物網站截
圖1張(警2678卷八第340頁)
⒌許志賢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
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21至226頁)
【證人即告訴人亥○○:附表一編號54】
⒈證人即告訴人亥○○於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第
28至29頁)
⒉告訴人亥○○之中華郵政交易紀錄1份(警2678卷九第36頁)
⒊告訴人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埤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
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27頁、第37至41頁)
⒋告訴人亥○○提供之中華郵政存簿封面影本1紙、與詐欺集團之
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678卷九第30至35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月18日作心詢字第1100112113號
函暨王冠蓁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241至246頁)
【證人即告訴人H○○:附表一編號55】
⒈證人即告訴人H○○於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第3
94至395頁)
⒉告訴人H○○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2678卷八第396頁)
⒊告訴人H○○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393頁
、第397至400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月18日作心詢字第1100112113號
函暨王冠蓁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241至246頁)
⒌王冠蓁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237至239頁)
⒍莊佳琪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
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27至229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附表一編號56】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
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第8至10頁)
110年11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70頁至271
頁、第397頁)
⒉告訴人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7
頁、第19至24頁)
⒊告訴人黃○○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紀錄1紙(警2678卷九第11頁
)
⒋告訴人黃○○提供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通聯紀錄各1份
(警2678卷九第12至18頁)
⒌王冠蓁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237至239頁)
【證人即告訴人卜昭強:附表一編號57】
⒈證人即告訴人卜昭強於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374至375頁)
⒉告訴人卜昭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3
73頁、第387至392頁)
⒊告訴人卜昭強之臺灣企銀帳戶交易紀錄1份(警2678卷八第38
6頁)
⒋告訴人卜昭強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份(警2678卷八第376至385頁
)
⒌莊佳琪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
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27至229頁)
【證人即告訴人宇○○:附表一編號58】
⒈證人即告訴人宇○○於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第
299至301頁)
⒉告訴人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678卷八第
303至306頁)
⒊告訴人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案紀錄表影本各1份
(警2678卷八第297至298頁、第313頁、第317頁、第322頁
、第324至327頁)
⒋湯秋榕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
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17至219頁
【證人即告訴人汪育樹:附表一編號59】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育樹於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
第46至49頁)
⒉告訴人汪育樹之臺灣銀行交易紀錄1份(警2678卷九第53頁)
⒊告訴人汪育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45頁、第54頁、59
頁、第66至67頁)
⒋黃佩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
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47至250頁)
【證人即告訴人酉○○:附表一編號60】
⒈證人即告訴人酉○○於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第
72至75頁)
⒉告訴人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
第71頁、第86頁、第90至92頁)
⒊告訴人酉○○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2678卷九第82頁)
⒋告訴人酉○○提供之中華郵政帳戶匯款紀錄截圖1紙、與詐欺集
團之通聯紀錄截圖2張(警2678卷九第78頁編號⑶、第77頁)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月29日國世存匯作
業字第1100013355號函暨湯秋榕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251至26
1頁)
【證人即告訴人C○○:附表一編號61】
⒈證人即告訴人C○○於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第9
4至95頁)
⒉告訴人C○○之兆豐銀行帳戶交易紀錄1紙(警2678卷九第96頁
下方)
⒊告訴人C○○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9
3頁、第98頁、第100頁、第103至105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月29日國世存匯作
業字第1100013355號函暨湯秋榕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251至26
1頁)
【證人即告訴人張惠珍:附表一編號62】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惠珍之證述: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惠珍於109年12月29日第1次警詢筆錄(
警2678卷九第123至125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張惠珍於109年12月29日第2次警詢筆錄(
警2678卷九第126至128頁)
⒉告訴人張惠珍之土地銀行帳戶、中華郵政帳戶交易紀錄各1份
(警2678卷九第129頁右下方、第130頁)
⒊告訴人張惠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3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
8卷九第121至122頁、第132至134頁、第137頁、第143至145
頁)
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0年11月9日上票
字第1100026010號函及檢送黃俊凱(帳號00000000000000)
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三第235頁至239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
0224839307501號函及檢送之黃俊凱帳戶交易明細1份(本院
卷三第419頁至425頁)
⒍郭佳淇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269至271頁)
【證人即告訴人辛○○:附表一編號63】
⒈證人即告訴人辛○○於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第
172至174頁)
⒉告訴人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678卷九第
176至177頁)
⒊告訴人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
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171
頁、第178至183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5日儲字第1100012370號函
暨李則漩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73至277頁)
【證人即告訴人申○○:附表一編號64】
⒈證人即告訴人申○○於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第
187至189頁)
⒉告訴人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678卷九第
191頁)
⒊告訴人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
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案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
第185至186頁、第192至198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5日儲字第1100012370號函
暨李則漩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73至277頁)
【證人即告訴人Q○○:附表一編號65】
⒈證人即告訴人Q○○於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第2
02至203頁)
⒉告訴人Q○○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各1份(警2678卷九第201頁、第204頁)
⒊告訴人Q○○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刑案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205
至209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3日兆銀總集中字
第1100001731號函暨李則漩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警2678卷六第279至289頁)
【證人即告訴人庚○○:附表一編號66】
⒈證人即告訴人庚○○於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第
151至154頁)
⒉告訴人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
卷九第159至161頁)
⒊告訴人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3紙、陳報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
九第149至150頁、第163頁、第165至170頁)
⒋告訴人庚○○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3張(警2678卷九
第161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5日儲字第1100012370號函
暨李則漩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73至277頁)
【證人即告訴人A○○:附表一編號67】
⒈證人即告訴人A○○於109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他字130號卷第
29至31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93至97頁)
⒉告訴人A○○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他字130號卷第35頁;同
雲警六偵卷二第101頁)
⒊告訴人A○○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各1份(他字130號卷第33頁、第
37至42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99、103、107頁)
⒋鄭裕弘之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提領紀錄及交易明
細各1份(他字130號卷第21頁、第23頁、第25至28頁;同雲
警六偵卷二第111至117頁)
【證人即告訴人劉淑苑:附表一編號68】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淑苑之證述: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淑苑於109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他字13
0號卷第49至53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123至127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劉淑苑於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他字130
號卷第55至57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129至131頁)
⒉告訴人劉淑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份(他字1
30號卷第45、47、65、67、73、79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11
9、121、139、141、147、153頁)
⒊告訴人劉淑苑之臺灣銀行交易紀錄1份(他字130號卷第59至6
1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133至135頁)
⒋告訴人劉淑苑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他字130
號卷第63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137頁)
⒌鄭裕弘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提領紀錄及交
易明細各1份(他字130號卷第21頁、第25至28頁;同雲警六
偵卷二第111至117頁)
【證人即告訴人丁○○:附表一編號69】
⒈證人即告訴人丁○○於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雲警六偵卷一
第109至113頁)
⒉告訴人丁○○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紀錄1紙(雲警六偵卷一第12
1頁)
⒊告訴人丁○○提供其中華郵政存簿封面影本1紙、與詐欺集團之
通聯紀錄截圖3張(雲警六偵卷一第123、125頁)
⒋告訴人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
本各1份(雲警六偵卷一第103至107頁、第115至119頁)
⒌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1月8日一總營集字第124969號函及
檢送之陳慶章帳戶(帳號:00000000000)交易明細1份(本
院卷三第231頁至234頁)
【證人即告訴人玄○○:附表一編號70】
⒈證人即告訴人玄○○於110年1月16日警詢筆錄(雲警六偵卷一
第129至135頁,真實姓名對照表在第127頁)
⒉告訴人玄○○之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舊館派出所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1份(雲警六偵卷一第137頁)
⒊告訴人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
警察局溪湖分局舊館派出所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
各1份(雲警六偵卷一第137至147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1月8日一總營集字第124969號函及
檢送之陳慶章帳戶(帳號:00000000000)交易明細1份(本
院卷三第231頁至234頁)
【證人即告訴人P○○:附表一編號71】
⒈證人即告訴人P○○:
110年1月15日警詢筆錄(雲警六偵卷一第157至161頁)
110年11月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3頁)
⒉告訴人P○○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
份(雲警六偵卷一第165、167頁)
⒊告訴人P○○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影本各1份(雲警六偵卷一第149至155頁、第173頁)
⒋陳慶章之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紀錄1份(
雲警六偵卷一第67至69頁)*附71
【證人即告訴人b○○:附表一編號72】
⒈證人即告訴人b○○於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屏警7500卷第47
至49頁)
⒉告訴人b○○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2紙(屏警7500卷第179頁
)
⒊告訴人b○○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案號0
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報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新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屏警750
0卷第181至187頁)
⒋蘇達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及開
戶資料1份(屏警7500卷第121至122頁)*附72
【證人即告訴人王郡嘉:附表一編號73】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郡嘉之證述: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郡嘉於110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屏警750
0卷第37至38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王郡嘉於110年2月26日警詢筆錄(屏警750
0卷第39頁)
⒉告訴人王郡嘉之臺灣企銀、台新銀行帳戶交易紀錄各1紙(屏
警7500卷第151、152頁)
⒊告訴人王郡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案
號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
分局南方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屏警7500卷第145至146頁
、第165至166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110年3月9日一恆春字第00065號函暨
蘇達瑋帳戶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屏警
7500卷第123至125頁)
【證人即告訴人鄭宇平:附表一編號74】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宇平之證述:
⑴證人即告訴人鄭宇平於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屏警750
0卷第51至55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鄭宇平於110年1月24日警詢筆錄(屏警750
0卷第57至59頁)
⒉告訴人鄭宇平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紀錄1紙(屏警7500卷第19
5頁)
⒊告訴人鄭宇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案
號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報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
分局民生西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
屏警7500卷第189至193頁、第205頁、第209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110年3月9日一恆春字第00065號函暨
蘇達瑋帳戶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屏警
7500卷第123至125頁)
被告部分:
㈠被告l○○之供述:
⒈被告l○○於110年4月13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一第17至31頁
;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13至27頁;同偵295
2卷一第47至61頁)
⒉被告l○○於110年4月13日偵訊筆錄(偵5725卷第231至239頁
;同偵2952卷一第153至169頁)
⒊被告l○○於110年7月30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一第35至42頁
;同偵2952卷二第313至320頁)
⒋被告l○○於110年8月5日偵訊筆錄(偵2952卷二第323至326
頁)
⒌被告l○○於110年4月14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43號卷第25至
3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31至39頁;同
偵2952卷二第5至13頁)
⒍被告l○○於110年6月4日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偵聲57號卷第2
9至39頁、第41至59頁)
⒎被告l○○於110年8月13日羈押訊問筆錄(本院卷一第173至1
80頁)
㈡被告壬○○之供述:
⒈被告壬○○於110年5月12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警2678卷三第197至209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
第217至224頁;同偵3756卷第19至3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在第33至39頁,同第199至21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在第219至226頁)
⒉被告壬○○於110年5月12日偵訊筆錄(偵3756卷第135至143
頁)
⒊被告壬○○於110年7月29日偵訊筆錄(偵3756卷第195至196
頁)
⒋被告壬○○於110年8月3日偵訊筆錄(偵3756卷第229至232頁
)
⒌被告壬○○於110年5月13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57號卷第66
至71頁)
⒍被告壬○○於110年7月5日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偵聲68號卷第
37至43頁、第57至67頁)
⒎被告壬○○於110年8月13日羈押訊問筆錄(本院卷一第209至
216頁)
⒏被告壬○○於110年9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35至
39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