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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106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王子榮潘韋丞簡廷恩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啓峻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241號、第7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啓峻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壹、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因疾病不能到庭」,非僅指被告身體在物理上不能前往法庭應訊,亦包含其因疾病而影響其得在法庭為正常表達或陳述之能力,且此亦無從藉由輔佐人或辯護人為其答辯之情形在內。蓋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有訴訟權,係以人民於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核心內容,國家亦應提供有效之制度性保障,內容包括適時審判、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平等權等,就刑事審判被告而言,應使其在對審制度下,依當事人對等原則享有充分防禦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482 、574 、582 號解釋意旨參考);又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 項第2 款、第4 款亦明定應給予刑事被告充分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辯護人聯絡,及在公開審判庭親自答辯之權利。準此,刑事被告本得基於程序主體參與審判,且現行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有關審判期日認罪與否、證據調查陳述意見、接受訊問而為答辯,及辯論程序之言詞辯論及最終陳述(見同法第290 條、第288 條之1 第1 項、第288 條第3 項、第289 條第1 項第2 款等),均屬被告「意見陳述」之重要程序規定;復為強化被告之防禦能力及保障陳述自由,同法第95條第1 項亦責令國家機關訊問被告前應先踐行告知義務,確保其知悉進而行使應有訴訟權利,綜此可知被告必須具有自由決定意思暨陳述能力,亦即具有健全訴訟能力,方能於訴訟程序中陳述意見及為自己辯護,若此等能力有所欠缺或瑕疵,縱令未達完全缺乏之程度,然已足使被告無法依前開程序規範充分行使防禦權者,揆諸上揭說明,自應停止審判程序,方符公平法院、公正審判之旨。

貳、本院之判斷:被告洪啓峻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因交通事故就診後,於民國109 年12月21日出院,出院時經醫師診斷為:「外傷性顱內出血、慢性硬腦膜下血腫、慢性硬腦膜下積水、目前遺存中樞性神經系統機能後遺症、重度失智症、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需他人協助」;於110年8月13日就診時,醫師診斷為:「出血性腦外傷,水腦症、失智」等情,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院醫病字第1100004309、1110000627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69、175頁)。又被告出院後至雲林縣私立長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接受照顧,該中心關於被告是否具備到庭接受審判之能力回覆略以:「被告病情如醫師診斷(參前述),目前被告意思能力不清楚、無法清楚表達意思,生活無法自理,四肢功能受限,能言語,但無法清楚明白表達,身上滯留鼻胃管、尿導管,24小時需專人照護」有該中心長青老字第10000144、10000155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9、173頁)。另本院於111 年4 月6日以遠距方式,對身在長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被告進行遠距訊問及勘驗程序,其結果略以:被告鼻子插有鼻胃管,係在臥床狀態下應訊,應訊前需要更換尿布,幾乎沒有行動能力,對法官的問答,只能回答簡單的單音,無法有組織地回答問題,回答問題相當破碎,語意無法確認等情,有本院訊問及勘驗筆錄可憑(本院卷第202-204頁)。可見被告身體之物理狀態,因臥床屬不能前往法庭應訊,且被告之理解、表達或陳述能力,亦因受疾病之影響,無法在法庭上為正常之理解或表達,難認被告有正常為己辯駁而行使防禦權之能力,應認被告確因疾病,致未能於訴訟程序中陳述意見及為己辯護,而缺乏健全之訴訟能力,屬不能到庭應訊之情形。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裁定停止審判程序。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肆、本裁定性質上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復無同法第404條但書所定得抗告事由,依法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簡廷恩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06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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