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蔡沛辰、粘志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蔡沛辰 被 告 粘志清 大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忠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