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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王紹銘黃麗竹簡鈺昕

原告
林邱麗花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原告
林世發
原告
葉林玉梅
被告
吳慶文
被告
聚上汽車通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季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簡鈺昕

書記官 林芳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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