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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王紹銘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

原告
何宜芳
原告
何昱樑
原告
盧妍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被告
羅祐宸
被告
佛化靈儀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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