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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蔡鴻仁陳韋仁潘韋丞

原告
李寶玉
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
胡珊怡
兼法定代理人
胡慧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被告
吳燕青
被告
得煜工程行
代表人
吳東昇
胡智偉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0樓

上列被告吳燕青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交易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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