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 原告
- 李寶玉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胡珊怡
- 兼法定代理人
- 胡慧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馻哲律師
- 被告
- 吳燕青
- 被告
- 得煜工程行
- 代表人
- 吳東昇
- 胡智偉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0樓
上列被告吳燕青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交易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上列被告吳燕青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交易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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