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李寶玉、胡珊怡、胡智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李寶玉 原 告 兼法定代 理 人 胡珊怡 胡智偉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0樓 胡慧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被 告 吳燕青 得煜工程行 代 表 人 吳東昇 上列被告吳燕青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交易字第6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