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銘鱗國際有限公司、張燦麟、張珏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銘鱗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燦麟 被 告 張珏銘 上 三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葉正揚律師 吳佩軒律師 劉韋廷律師 被 告 肯德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又溍 被 告 劉恩齊 上 三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佳盈律師 陳偉仁律師 葉昱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中關於如附表編號1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編號2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被告銘鱗國際有限公司等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以110年度易字第335號判決在案,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84、113、130中關於扣案物數量之記載,係依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10年4月2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數量記載,惟經斗六分局於111年8月12日實際清點結果,上開扣案物實際數量,應分別更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有斗六分局111年8月15日雲景六偵字第1111003473號函暨檢附之「再次清點扣押證物目錄表」、現場照片8張、現場清點錄影光 碟1片、110年度委保字第12號、111年度南大贓字第175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本院與案外人饗食科技有限公司、良鴻陞有限公司承辦人間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是原判決就上 開扣押物之數量記載,顯有錯誤,惟該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編號1(原判決記載) 編號2(應更正之內容)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數量」欄 86捆 88捆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4「數量」欄 29箱 49箱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13「數量」欄 73卷 133卷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13「所有人」欄 ①其中29捲為饗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②其餘44捲為良鴻陞有限公司所有 ①其中29卷為饗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②其餘104卷為良鴻陞有限公司所有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0「數量」欄 73箱 72箱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0「所有人」欄 ①其中10箱為敏康生技有限公司所有 ②其餘63箱為良鴻陞有限公司所有 ①其中10箱為敏康生技有限公司所有 ②其餘62箱為良鴻陞有限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