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港智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簡伶潔
- 被告林苡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港智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苡婷 選任辯護人 鄭明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86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苡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林苡婷係蝦皮購物網站之網拍業者,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享有商標權之商標,且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詎林苡婷竟基於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7年9月間,陸續以每件約新臺幣(下同)17、18元之價格自中國大陸淘寶網購入仿冒商標商品後,於107年9月間某日起至109年11月11日下午5時4分許止,在雲林縣○○鄉○ ○路0段000號住處上網,以帳號「tongfish」登入蝦皮購物網站,於購物網站之頁面上,以每件約26元之價格公開陳列並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之人選購,迄本案查獲為止,總計獲利約1,950元(含下述員警以蒐證方式購買仿 冒Hello kitty襪子1雙價金25元)。嗣經警於108年6月22日假冒買家,以25元之價格向林苡婷下訂仿冒商標之Hello kitty襪子1雙,林苡婷並將上開商品寄送給員警,復員警於109年11月11日下午5時4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林苡婷 上開住處內執行搜索查獲,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含員警以蒐證方式購買仿冒Hello kitty襪子1雙),並將該等物品送請鑑定後,確認屬仿冒商標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苡婷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偵卷第11至21頁、第129頁至130頁),及有下列證據在卷或扣案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一、淘寶商品購買清單1份(偵卷第23至33頁)。 二、本院109年聲搜字第618號搜索票影本(偵卷第53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查扣物品清單各2份、扣案物照片暨現場照片5張(偵卷第55至57頁、第61至63頁、第91至93頁、第97至101頁)。 三、員警於蝦皮購物網站購買被告刊登之商品網頁列印資料(偵卷第65頁)、統一超商取貨繳款證明單及交貨便服務單(偵卷第67、69頁)、統一超商回覆之電子郵件(偵卷第71至73頁)、被告於蝦皮購物網站刊登仿冒商標之商品網頁列印資料(偵卷第75至81頁)、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4 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704070E號函暨附件各1份(偵卷第83至85頁)。 四、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偵卷第35至36頁)、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偵卷第39至40頁)。 五、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各1份(偵卷第45至51頁)。 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0年1月18日函暨所附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AN-X鑑定報告書、 侵權市值表、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及扣案物品照片3張(偵卷第105至121頁)。 七、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0年2月26日函暨所附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偵卷第131至197頁)。 八、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至14之扣案物為附表二所示之物,備註欄誤載「認定為真品」)、本院贓物款收據、扣押物品照片11張(本院卷第127至131頁、第137至139頁)。 九、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3日雲檢原玄110偵986字第1109019755號函1份(本院卷第159頁)。 十、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商品名稱雖漏載「Melody、雙子星、布丁狗、大耳狗」,然此部分事實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事實,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二、而本案查獲經過為員警喬裝買家,透過蝦皮拍賣網站向被告購買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後送鑑定,始循線查獲被告本案犯行,是員警在被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網頁上下標時,形式上雖與被告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並無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則被告出售侵害商標權商品給員警之行為,僅屬販賣未遂,惟商標法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並無設處罰之規定,是被告此部分所為,僅該當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並為其所犯之前揭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吸收,一併說明。 三、被告自107年9月間某日起至109年11月11日遭查獲時止,所 為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竟販賣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嚴重損害真正商標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並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累及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聲,行為並不可取,惟考量被告前無其他前科紀錄,素行尚佳,且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即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於我國之代理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即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於我國之代理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害,參酌如附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對於量刑之意見,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辯護人之刑事陳報狀暨所附之和解書、收據、統一發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資料(本院卷第77至81頁、第91至93頁、第97至115頁、 第121頁)各1份,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自述為國中畢業、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緩刑之說明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且被告犯後坦承錯誤, 已與如附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其等對於本院是否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均無意見,上開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辯護人之刑事陳報狀暨所附之和解書等資料各1份附卷可佐,再考量 被告本案屬初犯,涉案情節非重,並努力與附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達成和解,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六、沒收 ㈠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一「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物,皆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萬國法律事務所鑑定,認此部分扣案物無法判定為侵權品,有前揭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附卷可參,,是此部分扣案物難認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未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範圍內,亦非違禁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另員警雖係以蒐證方式購買Hello kitty襪子2雙,惟經送萬國法律事務所鑑定後,僅其中1雙襪子認屬仿冒商標商品, 而另1雙襪子則無法判定為侵權品,且前開無法判定為侵權 品之襪子1雙未據扣案,亦非違禁物,故亦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扣案之1,950元係被告主動交由警方扣案,並自陳為其販售 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而取得之對價(偵卷第15至17頁、第130頁),核屬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 編號 品牌 商標權人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備註 1 Hello kitty、Melody、雙子星、布丁狗、大耳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本院逕予補充)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襪子(偵卷第35頁、第133至138頁、第167至176頁) 分別為38隻、20隻、8隻、6隻、4隻,合計為76隻(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數量有誤,已經檢察官聲請更正) 第00000000號(原第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第39頁) 118/01/15 鑑定報告書: 偵卷第35頁 2 Rilakkuma(拉拉熊)、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襪子(偵卷第107、111頁) 分別為60隻、22隻,合計為82隻 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第115頁、第119頁) 分別為113/09/15、119/12/15 鑑定報告書: 偵卷第107頁 3 小叮噹 /哆啦A夢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襪子(偵卷第45至49頁) 28隻 第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第193頁) 119/08/31 鑑定報告書: 偵卷第45頁 4 蠟筆小新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襪子(偵卷第45至49頁) 36隻 第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第195頁) 114/10/31 鑑定報告書: 偵卷第47頁 附表二:扣案之無法判定為仿冒商標商品 編號 品牌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Hello kitty 襪子 36隻 110年度保管檢字第258號(偵卷第177至185頁;本院卷第131頁) 2 Melody 襪子 38隻 3 布丁狗 襪子 8隻 4 大耳狗 襪子 2隻 5 雙子星 襪子 32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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