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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0號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吳基華陳碧玉張恂嘉

聲請人
即被告
歐俊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67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俊龍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七六七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卷宗影本(應去除歐俊龍以外之人個人資料〔不含姓名〕部分),且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歐俊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為明案情,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即被告歐俊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由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67號案件審理中,本院審酌附表所示資料與被告被訴事實有關,於遮蔽卷宗內當事人、證人之個人資料後,揆諸前揭說明,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准予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付與影本,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取得後,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至於卷內其餘與被訴事實無關,或涉及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之卷證,法院依規定限制不得付與。

四、聲請人另聲請付與高院卷及最高法院卷之卷證影本及證物,惟本案尚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審理,檢察官起訴書所列之證據清單並無證物,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顯有誤會,本院無從付與,此部分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張恂嘉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卷證名稱 1 被告歐俊龍於警詢、偵查、本院筆錄(警0000000000號卷第3至9頁,109年度偵緝字第218號卷第77至89頁,本院卷第219至240頁)。 2 證人張敬聖、黃品誠、許家豪偵訊筆錄(103偵1878卷第247至251、283至287頁)。 3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00年12月20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警0000000000卷第27頁) 4 雲林縣斗南分局建國派出所103年1月3日職務報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02年12月24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110案件回報處理情形紀錄表、刑案現場照片(警0000000000卷第11至15、31至39頁) 5 佳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檢測報告、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警0000000000卷第19至25頁) 6 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07號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0號(警0000000000卷第57至95頁,103偵1878卷第47至56頁) 7 雲林縣○○鎮○○里000○0號非法棄置廢溶劑及鋁渣大事記、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現場勘驗筆錄暨現場照片、雲林縣斗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雲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103偵1878卷第41至45、57至59、63至65、71至79、83至89頁) 8 元智大學環科中心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103偵1878卷第97至103頁) 9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02年12月17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暨現場照片(103偵1878卷第259至265頁) 10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函文(103偵1878卷第301至308、323至327頁,本院卷第93、255至2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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