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建喨
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建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建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7年度六簡字第5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109年度六簡字第1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六簡字第1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