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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蕭孝如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家寶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字第1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家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寶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10 年度六簡字第99號裁判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家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書記官 沈佩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①拘役30日 ②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09 年5 月20日  ①109 年11月13日 ②109 年11月2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69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易字第678 號 110 年度六簡字第99號  判決日 110 年1 月26日 110 年4 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易字第678 號 110 年度六簡字第99號  確定日 110 年1 月29日 110 年6 月1 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36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91號(編號2合併定應執行拘役50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51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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