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李佳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李佳芬 住雲林縣○○市鎮○路0000號 代 理 人 郭瓊茹律師 郭羿廷律師 張捷安律師 被 告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民國110年1月6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75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偵字第2828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聲請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項前段、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李佳芬(下稱聲請人)以被告吳佩蓉涉犯加重誹謗罪嫌而提出告訴,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828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臺南高分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於110年1月6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75號處分書(下稱駁回再議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於110年1月8日送達聲請人住所,因未獲會晤本 人,由有聲請人之受僱人所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紙(雲林 地檢署109年度聲議字第367號卷第12頁)在卷可稽,聲請人亦於110年1月16日委請律師提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有本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之收狀戳及刑事委任狀各1份在卷可 按,並經本院調閱本案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故本件聲請程序於法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以帳號「吳佩蓉」之名義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足使社會大眾確信聲請人及其配偶韓國瑜確有上開言行或人格,以致貶低其等之形象與尊嚴。 ㈡駁回再議處分書固然以被告張貼系爭貼文非顯然無據,難謂被告未盡相當合理之查證義務,惟被告貼文内容係就聲請人配偶韓國瑜對政治獻金之運用有不合常情之處提出質疑,堪認僅為被告個人之評論。 ㈢原不起訴處分對於被告於108年9月5日下午4時32分、108年9月6日下午7時5分許,分別以帳號「吳佩蓉」之名義所發表 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言論,未究明被告是否明知其所述虛偽及是否善盡查證義務,僅以被告係針對公共事務為意見表述,即驟認被告無涉妨害名譽,未予詳查,已有未當。 ㈣被告就聲請人配偶韓國瑜政治獻金使用,是否確與聲請人有關,未先查證聲請人詳細行程,即驟然暗示聲請人入住萬豪酒店,顯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書未查上情即認被告所言屬言論自由範疇,亦有未當。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此時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就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裁 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其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係指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就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且法院裁定 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又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否則,不宜率予裁定交付審判(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項參照)。是法院於審查 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或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者外,不宜率予裁定交付審判。所謂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係指聲請人所提出請求調查之證據,檢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倘調查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故法院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 無理由裁定駁回。 四、經查: ㈠原不起訴處分理由略以:聲請人配偶韓國瑜競選期間所獲政治獻金用於萬豪酒店等相關膳宿支出費用,此有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列印資料結卷可佐,另被告所稱臺中市麗澤中小學、華盛頓中小學與雲林縣私立維多利亞小學之每學期學費相當,維多利亞小學承租台糖公司土地租金低於臺中市麗澤中小學、華盛頓中小學及維多利亞小學歷年校產等內容,亦有上開學校學費、台糖公司租金資料及司法院公告等附卷可稽,可認前揭資訊屬公開資料,被告就此具體可受公評資訊,所為之分析評論及意見表達,尚難認洵屬無據。再者,聲請人配偶韓國瑜斯時為總統候選人,與聲請人均為具有影響力公眾人物,於民主社會,本應接受外界監督,自應較一般人具有更高之容忍度,而被告就政治人物言行發表意見或評論,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人民從 事民主活動所發表之政治性言論需加以保障,俾供社會各階層人士監督,進而使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自應對此種言論給予高度之言論自由保障,以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產生寒蟬效應,是縱被告所言之內容令聲請人感到不快,亦難謂逾越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尚難率以刑法妨害名譽罪責相繩。 ㈡駁回再議處分書,除重申原不起訴處分之理由外,並以:聲請人配偶韓國瑜申報監察院有關其競選107年高雄市長之政 治獻金運用帳目,可見其於市長競選期間所獲之政治獻金有支用萬豪酒店、蓮潭會館等相關膳宿費用,其中確有一筆於107年11月7日入住台北萬豪酒店之紀錄,該筆消費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4萬3,159元,此有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而有關政治獻金之使用資訊係屬公開之資料,一般民眾上網即可查詢得到相關訊息,參以當時大眾媒體亦有報導聲請人配偶韓國瑜政治獻金運用之相關新聞,足認被告張貼系爭文章即非顯然無據,難謂被告有未盡相當合理之查證義務,自難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又觀之被告之貼言內容係就聲請人配偶韓國瑜對政治獻金之運用有不合常情之處提出質疑,堪認應僅被告個人之合理評論,提出其個人意見看法及質問而已,且一般民眾閱覽後亦可自行判斷是非曲直,是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誹謗聲請人之真正惡意存在。參以聲請人配偶韓國瑜斯時為總統候選人,其與聲請人均為全國知名之政治人物,一言一行對社會具有相當影響力,而政治人物之操守言行,在民主社會本應接受市民之監督,且政治人物之品德較一般人應有較高之道德標準,對於外界之批評自應具有更高之容忍度,徵以被告之言論係有關政治獻金是否濫用事項,為可受公評之事項,並非純屬私德事項,故未逸脫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自難令被告擔負誹謗罪責。從而本件原檢察官之處分並無不當,聲請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難認有理由。 五、經查: ㈠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惟為兼 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但行為人於其言論中主 張某一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真實而進行指摘傳述時,究竟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所誹謗之事並非真實一事有無故意,不能片面由行為人或被誹謗人之立場觀察,且因意念係存於個人心中,並非審判者所能直接探知,故僅能觀察行為人係本於何種依據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申言之,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於行為時係有相當依據為本者,即無誹謗之故意可言。故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另美國在憲法言論自由議題上所發展「真正惡意原則(actualmalice)」中所指「明知為不實之確定故意或出諸不論真實與否之未必故意,始得追究行為人之責任,行為人是否依其能力所及,已踐行合理之查證(但不以與事實相符為必要),可作為行為人是否基於善意發表言論之判斷基準」,其理亦同。是以,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應屬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又該規定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而因其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係,是表意人就該等事務之具體事實,若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且表意人評論之用字遣詞縱屬尖酸刻薄,足令被評論者感到不快,甚至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此外,行為人之言論是否專以詆毀他人名譽為目的,應從一般社會之客觀標準加以判斷,非以當事人主觀感受為認定標準,其指摘或傳述之相對人,倘為政府官員、公眾人物、大型企業或公益組織,因彼等得掌握社會較多權力或資源分配,且較有能力澄清事實,其所為言行,亦動輒與公共利益攸關,是衡之彼等間之身分差異、言論內容對於相對人名譽及公益影響之程度,上開類型之相對人對於相對弱勢者之意見表達,應受到較大程度之公眾檢驗或民主機制之制衡,以維護公共論壇與言論自由之市場運作。 ㈡聲請人雖以前開理由聲請交付審判,惟原不起訴處分已詳敘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之具體理由,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屬實。而駁回再議處分書亦指明:聲請人配偶韓國瑜申報其競選107年高雄市長之政治獻金運用帳目,確有支用於萬豪酒店 、蓮潭會館等相關膳宿費用紀錄,其中入住台北萬豪酒店之紀錄消費金額高達4萬3,159元,因有關政治獻金之使用資訊係屬公開之資料,一般民眾上網即可查詢得到相關訊息,且當時大眾媒體亦有報導聲請人配偶韓國瑜政治獻金運用之相關新聞。而聲請人配偶韓國瑜之前曾擔任台北縣、雲林縣議員及立法委員,並於107年11月24日所舉行之我國地方首長 選舉,當選高雄市長,嗣於高雄市長任期中投入109年總統 選舉(109年1月11日投票),而在競選期間(即案發時),其配偶即聲請人亦因為雲林地方政治世家之身分背景,一併受到社會關注。是聲請人在其配偶韓國瑜競選總統期間,亦為矚目之公眾人物。又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同時也是三軍統帥,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故其個人與家庭成員之舉止在社會上均動見觀瞻,而認討論其個人或家庭成員之品德操守或歷來素行,亦與公共利益有重大相關,而非僅是私德範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因涉及對當時總統候選人與其家庭成員素行之檢視,與聲請人配偶韓國瑜擔任我國總統之適格性攸關,為我國選民相當關心之議題,牽動選民投票意向,本應接受外界監督、檢視,並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事實真相辯明,是以,實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詆毀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韓國瑜之意圖。縱令被告於臉書發言時,有使用「用庶民形象欺騙社會」等文字予以指摘,惟較諸選出符合人民期待之國家元首,以求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此等高度公益要求,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韓國瑜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難認具有更高之保護價值,是認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未逾越言論自由之界限,仍應受到憲法之保障。㈢聲請人雖指摘檢察官未詳查被告是否已善盡查證義務云云,然所謂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係指聲請人所提出請求調查之證據,檢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倘調查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業如前揭說明。本件既經檢察官參酌相關事證而為綜合判斷,予以為不起訴及駁回再議處分,並無背離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之處,本院亦予認同,聲請人所指陳之事項不足為推翻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理由。 六、綜上所述,聲請意旨指稱被告涉犯加重誹謗罪嫌,本院核閱全部卷證後,難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即未達起訴門檻,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與臺南高分署駁回再議處分書,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猶執前詞,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書不當,求予裁定交付審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內容 誹謗言論、對象 1 108年9月5日下午4時32分許 ⒈標題:傳說再幻滅?韓國瑜宣稱窩居小房間政治獻金膳宿費卻高達94萬元。 ⒉內文:「韓國瑜市長政治獻金帳目支用疑雲再添一樁!還記得去年1124選前,韓市長多次在他窩居的黨部辦公室小房間內開起直播,與粉絲分享他的生活點滴。藝人沈玉琳和命理師詹惟中也曾特定南下,參觀他的房間。坪數很小,舉目所見只有一張單人床、書桌和三層櫃,一間盥洗室。詹惟中看了調侃『通常選舉的人房間都很華麗,韓國瑜的苦到這樣子』。韓國瑜也自嘲,不僅得自己手洗衣服,桌上還有人家送的花生米配飯吃。當時韓國瑜說,競選期間他白天待在五樓主委辦公室,為節省『競選經費』晚上就睡在一旁的小房間,稱得上克難極簡。可是瑞凡啊,翻開政治獻金支出明細,韓國瑜市長的膳宿費合計94萬7,925元,其中蓮潭會館佔了80萬元,高居第一位,11月2日和12月20日各有一筆超過20萬元的費用。11月17日則有一筆入住台北萬豪酒店的紀錄,金額4萬3,159元,排名第二。第三名則是Hotel Dua,9月20日消費2萬885元。蓮潭會館有提供軍公教優惠,最簡易的房型一晚要價1,600元,台北萬豪酒店屬於五星級飯店,通常不是一般『庶民』住宿的首選,高雄的Hotel Dua,頗獲好評,是許多文青遊客或商務旅客夜宿高雄的最愛。如果韓市長簡樸成性,那麼,究竟是誰入住高雄、台北這些旅店呢?再幫大家回憶一下,韓國瑜市長在選前,高呼一瓶礦泉水、一碗魯肉飯,擄獲許多高雄市民的心,也號稱錙銖必較使用政治獻金,但在餐飲費的支用,不乏在高檔餐廳、飯店享用大餐,與他自己標榜的節省克難,有雲泥之別。」等內容,並以「台北萬豪酒店屬於五星級飯店,通常不是一般『庶民』住宿的首選,高雄的Hotel Dua,頗獲好評,是許多文青旅客或商務旅客夜宿高雄的最愛。如果韓市長簡樸成性,那麼,究竟是誰入住高雄、台北這些旅店呢」。 「11月17日則有一筆入住台北萬豪酒店的紀錄,金額4萬3,159元」、「台北萬豪酒店屬於五星級飯店,通常不是一般「庶民」住宿的首選,高雄的Hotel Dua,頗獲好評,是許多文青旅客或商務旅客夜宿高雄的最愛。如果韓市長簡樸成性,那麼,究竟是誰入住高雄、台北這些旅店呢」,前開言論指摘韓國瑜濫用政治獻金。 2 108年9月6日晚間7時5分許 ⒈標題:再踢爆!韓國瑜膳宿費高達94萬元,疑似住萬豪總統套房? ⒉內文:「高雄市第六選區立委參選人吳佩蓉今日再踢爆,高雄市長韓國瑜競選期間膳宿費高達94萬元,其中令人起疑的是一筆108年(應為107年)11月17日的台北萬豪酒店4萬餘的住宿費,因為萬豪的頂級尊榮套房打折,也恰是這個價格,『94萬的膳宿費和這筆一晚4萬多的住宿費,這是庶民住不起的啊!』吳佩蓉說,吳佩蓉指出,在韓國的政治獻金支出明細中,膳宿費合計94萬7,925元,其中蓮潭會館佔了80萬元,高居第一位,11月2日和12月20日各有一筆超過20萬元的費用。11月17日則有一筆入住台北萬豪酒店的紀錄,金額4萬3,159元,排名第二。第三名則是Hotel Dua,9月20日消費2萬885元。吳佩蓉進一步調查,蓮潭會館位於左營,雖有提供軍公教優惠,但最簡易的房型一晚要價1,600元,80萬可以住上將近一年半!台北萬豪酒店更屬於五星級飯店,最便宜的房型一晚5,500起跳,『庶民』根本住不起,最有趣的是,萬豪的頂級套房一晚『恰好』47,000,打個折和11月17日的住宿費相去不遠,而一般飯店是chek out才開立發票,巧的是,17日前一晚16日,李佳芬就在台北跑行程接受飛碟電台唐湘龍的專訪!『這筆住宿費一晚4萬多,李佳芬又恰巧在台北,韓國瑜有必要說明,這筆是不是住了萬豪的頂級總統套房!如果是,那麼這就是用庶民的形像欺騙社會了!』吳佩蓉說。『不過那個套房可以遠眺美麗華天輪,也可能算考察的一環啦!』批判之餘,吳佩蓉也不忘調侃韓國瑜的愛情摩天輪一下。尤其,韓國瑜在競選期間,一直稱自己窩居在黨部辦公室的小房間,多次在小房間內開起直播,與粉絲分享他的生活點滴。藝人沈玉琳和命理師詹惟中也曾特定南下,參觀他的房間。坪數很小,舉目所見只有一張單人床、書桌和三層櫃,一間盥洗室。當時詹惟中看了調侃『通常選舉的人房間都很華麗,韓國瑜的苦到這樣子』。韓國瑜也自嘲,不僅得自己手洗衣服,桌上還有人家送的花生米配飯吃。如果韓國瑜簡樸成性,那麼,究竟是誰入住高雄、台北這些高檔旅店呢?猶記得他在選前用高呼一瓶礦泉水、一碗魯肉飯,成功塑造庶民形象,擄獲許多高雄市民的心,也號稱錙銖必較使用政治獻金,但如今細查,真相恐不是如此,與他自己標榜的節省克難,有雲泥之別」,「韓國瑜有必要說明,這筆是不是住了萬豪的頂級總統套房!如果是,那麼這就是用庶民的形像欺騙社會了」。 「台北萬豪酒店更屬於五星級飯店,最便宜的房型一晚5,500起跳,『庶民』根本住不起」、「萬豪的頂級套房一晚『恰好』47,000,打個折和11月17日的住宿費相去不遠巧的是,17日前一晚16日,李佳芬就在台北跑行程接受飛碟電台唐湘龍的專訪!『這筆住宿費一晚4萬多,李佳芬又恰巧在台北」、「韓國瑜有必要說明,這筆是不是住了萬豪的頂級總統套房!如果是,那麼這就是用庶民的形像欺騙社會了」,前開言論指摘韓國瑜濫用政治獻金,並稱李佳芬利用配偶的政治獻金入住總統套房。 3 108年9月12日下午3時許 ⒈標題:心中有階級,才會講庶民,韓國瑜維多利亞學校走過三朝累積上億資產 ⒉內文:「高雄市第六選區立委參選人吳佩蓉今(12)日在粉絲專頁直播表示,高雄市長韓國瑜在雲林創辦『維多利亞學校』,其妻李佳芬目前仍為該校副董,李曾對外稱,維多利亞學校向台糖租用斗六農地近5公頃,租金每坪每月7.98元,『為雲林租金最貴』,每學期學費9.6萬(雜費另計)。對此同樣是走高級私校路線,也向台糖租地的台中市麗澤中小學和華盛頓中小學,兩校的租金每月高出維多利亞3~4倍,收取的學費卻比維多利亞相當,甚至更低廉。李佳芬以低價租地,卻收取高額學費,光是帳面上的校產總額,歷經扁、馬、英三朝,已從2004年的1,440萬元,2018年累計達1億6,919萬5,552元,增加10倍餘,完全打臉李佳芬所稱『創校招生第一年就是國民黨丟政權、民進黨執政的時候,可以拿到什麼優惠和特權』的說法。吳佩蓉表示,李佳芬曾於受訪時辯稱『將一個國際化的雙語學校設在一個全國薪資所得幾乎最低的縣市,所圖為何?』似乎暗示她的動機與圖『利益』無干。然李佳芬卻在其碩論為我們揭露了真相,『雲林縣百分之六十的民眾是以務農維生,縣民的收入在全國縣市排行榜中經常是敬陪末座,但是雲林縣私立中學的密度之高卻是全國之冠。維多利亞中小學一方面受到嚴重的學費限制,另一方面則必須面對極激烈的同業競爭』。顯見,李佳芬選擇的雲林設校,顯然下過功夫研究,預見未來商機無限。吳說,李佳芬所圖為何,昭然若揭。當時李佳芬還辯解,『創校招生第一年就是國民黨丟政權、民進黨執政的時候,可以拿到什麼優惠和特權?』吳佩蓉在直播節目中舉證,李租用台糖地創校,是在韓國瑜仍擔任立委的時期,維多利亞學校向台糖租用斗六農地近5公頃,租金每坪每月7.98元,『為雲林租金最貴』,每學期學費9.6萬(雜費另計)。對此同樣是走高級私校路線,也向台糖租地的台中市麗澤中小學和華盛頓中小學,兩校的租金每月高出維多利亞3~4倍,收取的學費卻比維多利亞相當,甚至更低廉。李佳芬以低價租地,卻收取高額學費,光是帳面上的校產總額,歷經扁、馬、英三朝,已從2004年的1,440萬元,2018年累計達1億6,919萬5,552元,增加10倍餘。十幾年來,台灣經濟就算真如韓市長所說有多麼蕭條,也絲毫未影響他們夫妻發大財」。 「李佳芬以低價租地,卻收取高額學費,光是帳面上的校產總額,歷經扁、馬、英三朝,已從2004年的1,440萬元,2018年累計達1億6,919萬5,552元,增加10倍餘」,前開言論誣指韓國瑜、李佳芬借辦學發大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