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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自字第1號

竊佔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梁智賢陳雅琪蘇珈漪

自訴人
蘇于凱
被告
駿灃建設有限公司

楊昆霖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等竊佔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同法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蘇于凱以被告駿灃建設有限公司、楊昆霖涉犯竊佔罪嫌提起自訴,然其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卷附自訴狀可稽,經本院依職權查閱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其亦不具律師資格,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之意旨不符,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即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訴人如逾期不補正,即依同條項後段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蘇珈漪

書記官 曾百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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