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自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佔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蘇于凱、駿灃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蘇于凱 被 告 駿灃建設有限公司 楊昆霖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等竊佔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同法第329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蘇于凱以被告駿灃建設有限公司、楊昆霖涉犯竊佔罪嫌提起自訴,然其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卷附自訴狀可稽,經本院依職權查閱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其亦不具律師資格,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之意旨不符,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即應委任律師為代 理人。自訴人如逾期不補正,即依同條項後段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百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