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02號 110年度訴字第15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男 選任辯護人 陳秀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177、6081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7、305、1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佳男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陳佳男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 賣,竟基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各別以其持用之OPPO廠牌黑色手機1支(搭配使 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做為販毒之聯絡 工具,而為下列行為: 一、陳佳男於民國108年10月11日18時37分許及19時48分許,持 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王偉庭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同日20時許,在雲林縣○○鎮○○里 ○○街00號附近,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王偉庭,並向王偉 庭收取新臺幣(下同)1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王偉庭。 二、陳佳男於108年9月26日12時25分許及12時29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萬生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同日17時許,在雲林縣某處,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謝萬生,並 向謝萬生收取5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與謝萬生。 三、陳佳男於108年9月18日12時26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鐘寬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同日17時許,在雲林縣虎尾鎮之同心公園,交付海洛因1包與鐘寬聰,並向鐘寬聰收取5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鐘寬聰。 四、陳佳男於108年9月16日17時38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周鏜銘所使用門號000000000號公共電話聯繫 後,於同日18時許,在雲林縣○○鎮○○路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 店外,交付海洛因1包與周鏜銘,並向周鏜銘收取1000元, 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周鏜銘。 五、陳佳男於108年9月17日16時48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周鏜銘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同日17時40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號之萊爾富便 利商店外,交付海洛因1包與周鏜銘,並向周鏜銘收取1000 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周鏜銘。 六、陳佳男於108年9月20日18時2分許、21時32分許及翌(21) 日6時44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周鏜銘 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所使用門號000000000 號公共電話聯繫後,於同(21)日7時20分許,在雲林縣土 庫鎮中油土庫直營站對面之統一便利超商外,交付海洛因1 包與周鏜銘,並向周鏜銘收取1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周鏜銘。 七、陳佳男於108年10月5日17時8分許、17時12分許、17時22分 許、17時28分許、17時28分許、17時29分許、17時30分許及17時34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周鏜銘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同日18時10分許,在雲林縣虎尾鎮之萬善堂外,交付海洛因1 包與周鏜銘,並向周鏜銘收取1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周鏜銘。 八、陳佳男於108年7月1日16時2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曹世皇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同日16時30分許,在雲林縣斗南鎮雲158線之某處,交 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曹世皇,並向曹世皇收取1000元,以 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曹世皇。 九、陳佳男於108年7月3日7時27分許、7時52分許、9時20分許、9時28分許、9時30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曹世皇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同日9時30分許至12時22分許間之某時,在雲林縣虎尾鎮之萬善 堂前,交付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與曹世皇,並向曹 世皇收取海洛因之價金3500元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價金1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曹世皇。 十、陳佳男於108年9月12日9時31分許、10時許、10時6分許、10時19分許及10時36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李文鳳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同日10時50分許,在雲林縣虎尾鎮之若瑟醫院附近,交付海洛因1包與李文鳳,並向李文鳳收取1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與李文鳳。 十一、陳佳男於108年9月19日11時18分許、15時55分許、16時10分許、16時16分許、16時38分許及16時40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李文鳳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同日10時50分許,在雲林縣虎尾鎮之若瑟醫院附近,交付海洛因1包與李文鳳,並向李文鳳 收取1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李文鳳。十二、陳佳男於108年9月21日8時46分許、9時10分許及9時21分 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李文鳳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同日9時30分許,在 雲林縣虎尾鎮中山路之同心公園內,交付海洛因1包與李 文鳳,並向李文鳳收取1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李文鳳。 十三、陳佳男於108年10月1日9時27分許、9時37分許、9時42分 許及9時43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李 文鳳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同日11時許,在雲林縣虎尾鎮中山路之同心公園內,交付海洛因1包與李文鳳,並向李文鳳收取1000元,以此方式販賣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與李文鳳。 十四、陳佳男於109年3月13日下午3時9分、53分、5時12分、27 分、29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購毒者王昆祐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在雲97線道路之涵洞(在78號快速道路下方),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售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數量 不詳)給王崑祐,並完成交付。 十五、陳佳男於109年3月24日上午8時52分許,持用門號0972507879號行動電話與購毒者王昆祐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在址設雲林縣○○鎮○○里000號之 雲 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旁之廟宇萬善堂,以一手 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售價值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 命1包(數量不詳)給王崑祐,並完成交付。 十六、陳佳男於109年4月4日中午12時13分、下午1時22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購毒者王昆祐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在雲97線道 路之涵洞(在78號快速道路下方),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售價值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數量不詳)給王崑祐,並完成交付。 十七、陳佳男於109年5月8日下午3時34分、51分、4時14分、15 分、16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購毒者林永祥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在址設雲林縣○○鎮○○里000號之雲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停 車場,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售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數量不詳)給林永祥,並完成交付。 十八、陳佳男於109年4月1日上午7時7分、10時26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購毒者周鏜銘所持用門號098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同日上午11時,在址設雲林縣○○鎮○○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以一手交錢、 一 手交貨之方式,販售價值2000元之海洛因1包(數量不 詳)給周鏜銘,並完成交付。 十九、陳佳男於109年4月2日下午11時45分、4月3日上午8時59分、9時18分、9時52分、57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購毒者周鏜銘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在雲林縣虎尾鎮興南橋上,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售價值2000元之海洛因1包(數 量不詳)給周鏜銘,並完成交付。 二十、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憲兵指揮部雲林憲兵隊移送及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偵查與追加起訴。 貳、程序方面(證據能力部分): 本件關於被告陳佳男以外之人於法院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經提示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認該些證據做成之過程、內容均具備任意性、合法性,其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供述證據之採證基本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皆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對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且經證人王偉庭、謝萬生、鐘寬聰、周鏜銘、曹世皇、李文鳳、王崑祐、林永祥證述明確,並有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本院108 年聲監字第408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本院108 年聲監續字第549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本院108 年聲監續字第612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本院108 年聲監字第247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本院109年聲監字第145 號、109 年聲監續字第309 、389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本院108年8月1日雲院忠刑廉決108聲監可字第77號函、本院108年11月19日雲院忠刑廉決108 聲監可 字第101號函、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10月20日雲檢原孝109他1463字第1099028436號函、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09年11月16日雲警螺偵字第1090011970號函暨刑事案件報告書、扣案之OPPO廠牌黑色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1張)、扣案物照片2 張、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10日雲檢原孝109偵7876字第1099033755號函暨起訴書、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26日雲檢原仁110偵287字第1109011597號函、憲兵指揮部雲林憲兵隊110年4月27日憲隊雲林字第1100028615號函暨職務報告、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10年5月6日雲警螺偵字第1100005120 號函暨職務報告、刑事案件移送書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是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二、販賣毒品係嚴重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之價格,不論任何包裝,均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時依雙方間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之評估因而異其標準,並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販賣毒品者從「價差」、「量差」或「調整純度」謀取利潤方式雖有差異,然其圖利之目的則屬相同,且政府取締販賣毒品嚴格,取得不易,對於販賣者之處罰亦重,苟無利可圖,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而平白為無償轉讓毒品之可能,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至為昭然,被告在本案為有償毒品交易,也自承是透過這樣賺施用毒品的量等語,已足認被告確有營利之意圖至明。 三、綜上,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 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新舊法條文之內容有所修正,除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可毋庸依該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外,即應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不能割裂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為本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業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 月15日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0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同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第1 項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第2 項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 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已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同條第2 項則提高法定最低本刑及併科罰金數額,顯未較有利於被告。 ㈡、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 條項則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則依修正後之規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之人,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方得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相較於修正前舊法除偵查中自白外,僅須於審判中曾經自白即可減刑之規定而言,是上開修正後之規定,也未較有利於被告。 ㈢、依上說明,經整體比較修正前、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2 項規定對於被告之適用結果,修正後之上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則被告本案犯行,自應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就本件犯罪事實三、四、五、六、七、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八、十九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本件犯罪事實一、二、八、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本件犯罪事實九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因其係以一行為同時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被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持有毒品之罪。 三、被告如犯罪事實一至十九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四、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此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故此所謂「自白」,應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查被告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罪,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 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謂「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須警方或偵查犯罪機關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知悉並據以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始能獲上述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亦即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與警方或偵查犯罪機關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始足以當 之;若警方或偵查犯罪機關於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前,已經透過其他方式知悉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被告所供出毒品來源之人雖確被查獲,然該人被訴之犯罪事實,與被告所犯之罪之毒品來源無關,二者之間均不具有因果關係,仍無上述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 字第324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表示其毒品來源為林美瑩,買受日期為108年9月29日、同年9月30日、同年10月1日上、下午、同年10月20日各1次,經其供出且偵辦後,林美 瑩之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業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7876號起訴書起訴在案,此有該起 訴書附卷可查(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02號卷第173至177頁),則本件犯罪事實七、十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但關於辯護人所指的被告所犯之其他部分與林美瑩被起訴部分無時序上之關聯性或因果關係,難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供出上手減刑之適用。 六、本院考量刑度及定刑的理由: ㈠、刑罰應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而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科刑應特別注意之事由,於科刑輕重所佔比例多寡,固難以量化,然若其中某項(或某幾項)事由所依據之事證特別強烈,顯可視為個案犯罪的明顯特徵,又為犯罪與行為人責任間的重要連結,則該項事由與責任具有重大關係,科刑的評價結果應受該事由影響最鉅,此時應於量刑理由特予權衡、強調,形成量刑輕重中可得明顯識別及受檢驗之理由,而非機械般臚列10款事由中之幾項事證,即謂已可辨識被告責任與刑度之高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65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59條之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重輕之標準,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經查:被告已年近40,當知道販賣毒品乃屬險途,眼前因販賣毒品而將面臨刑罰責難,其之所以會走到今天處境,無非是自己也有施用毒品,在毒品的交易間自己也成為販賣者,這是施用毒品之人幾乎逃不掉的宿命,而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對照現今普遍之大專學歷,其教育智識仍屬有限,才會對於販毒將伴隨刑罰重典過於輕忽,又被告必須體認毒品所引起社會問題面向廣泛,多少毒品施用之人囿於毒品所費不貲,當金錢開銷超過個人經濟負擔時,施用毒品者將淪為用竊盜、搶奪等手段獲取金錢之宵小之輩,對社會治安將造成重大危害(大法官釋字第544 號理由書意旨參照),這也是為何我國仍然對施用毒品以刑罰觀點處理,且要對更為源頭的販賣毒品嚴厲處罰之原因,佐以被告能坦然面對刑責,願意為自己行為付出代價,如果能真正遠離毒品,就不會再衍生後面一連串的刑責,而本案中交易毒品金額最多不過4500元,還有不少1000元的交易,可以推估交易的毒品數量甚少,而對象只有8人,意味毒品的流通範圍有限,而被告剛40歲,卻讓自己的黃金時光因為毒品而虛擲豈不可惜,每個人都有不同的人生課題,這過程中不會有人始終一帆風順,也不會有人始終處於低谷,高低起伏之間,唯一能鍛鍊的就是心境上的坦然,有智慧的不是什麼事都看清,而是什麼事都能看淡,峰迴路轉後必能見一番天地,期待的是從心中能徹底遠離毒品,斷除對毒品的依賴,為自己及身邊的家人好好的活上一遍,才不枉費這段日子受到的試煉,而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毒品即便減刑後仍須處有期徒刑15年以上之刑期,此部分已見情輕法重,國家刑罰權和被告的行為責任之間顯然不成比例,則依照刑法第59條予以遞減輕其刑等一切情狀,就其附表一所犯各罪,各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度,當能使被告感受刑罰教化意義並給予警惕。 ㈡、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按數罪併罰制度是刑法的立法者所創出的新制度,基本上是以各罪其中最高刑期者,作為總執行刑期的下限;以每個案件的個別刑期加總為基數,作為不得超過總執行刑期的上限。在此範圍內,再授權法官可以自行決定加以酌減(打折扣),定為應執行刑,法官的裁量空間即甚大。而法官作最終決定應執行刑時,當然要斟酌個案的刑期,以及次數的多寡,包括其中罪責較重、或較輕的案件有多少,來決定評判行為人的惡性大小(刑法第57條),以及予以優惠刑期的多寡。法官在為此判斷時,數罪併罰中的各個案刑期長短,自然成為其評判的標準。故難謂法官在此時,不再對受刑人的刑責為重新價值評判,當然法官必須跳脫在個案刑期宣判時之只對個案的「惡性」(可非難性)的考量,而整體的判斷有多少的「惡性累積」(陳新民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參照)。再者,本院認為在個案中的定刑,甚至在一般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中,更必須將社會復歸這一要件納進去考慮,尤其被告終究有一天會離監所回到社會,一旦進入到現實日常社會,將隨即面臨到2個主要而迫切的需求,一個可以落腳的地方以及一個 持續的工作機會,才可能讓自己安身立命,並成為社會中穩定的一份子,不過往往在這個部分在監所和社會之間頻頻漏接,這時對於被告而言,似乎只能又重新回到犯罪循環之中,其中過長的刑度絕對是社會復歸的阻礙,諸如家人的支持系統是否充足、被告本身有培養足夠技能得以謀生等因素都要納入社會復歸因素考量。查被告年紀已不輕,而其犯行各次所受之宣告刑均非短暫,尤其考量大多販賣毒品者其實是施用毒品之人越陷越深的悲歌,為使其將來有較能復歸社會之可能,復參諸上開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 而非累加原則,衡以對被告本案犯行之惡性累積評價,以及現行實務上對類似犯罪情節,在定執行刑上,多依被告所宣告之最高刑度就其餘每次犯行略加其刑度,佐以過長刑度對被告將來社會復歸將更不利等情,對被告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七、關於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且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何部分屬於成本,何部分屬於犯罪所得之財物,應均予沒收。本件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對被告沒收,並於各次犯行項下為沒收之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使用之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1支(含搭配使用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未扣案搭配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用以聯繫販賣毒品之用,業經其供陳在卷,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則未扣案,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外,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伍、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之理由: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陳佳男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9月25日18時2分許、21時32分許及翌(21)日6時44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周鏜銘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同(21)日7時20分許,在雲林縣土庫鎮中油土庫直營站對面之統一便 利超商外,交付海洛因1包與周鏜銘,並向周鏜銘收取1000 元,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周鏜銘(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5177、6081號起訴書之犯 罪事實七)。訴訟繫屬後,檢察官發現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七與六是重複之犯罪事實,乃以109年度聲撤字第28號撤回起 訴書聲請撤回犯罪事實七之起訴,並依法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再議後認為:㈠「按檢察官對於提起公訴之案件得撤回起訴者,以發現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為限,此於刑事訴訟法第269條定有明 文。所謂『應不起訴』係指同法第252條之情形,所謂『以不起 訴為適當』則指同法第253條之情形,且以刑法第61條所列各 罪之案件為限(院字一五七五號解釋);本問題係同一案件重複起訴,既與上開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無一相當,則觀檢察官之撤回起訴,於法不合,難謂有效〈前司法行政部法律研究室(61)法研字第一九八號函參照〉從而法院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為不受理之判決(參司法院70年6月27日(70)廳刑一字第667號函)。等為由,而撤銷其撤回。 二、是其撤回起訴,於法不合,既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5016號命令撤銷,本院仍應 對之審判,否則即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本件經本院審核之結果,認為除誤寫或多寫之事實外,本件之起訴事實與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5177 、6081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六為相同之犯罪事實,實為重複起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所謂: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之情形,本院自應依該條款之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陸、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生效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陳佳男販賣毒品犯行一覽表 犯罪事實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對象 ①交易毒品種類及數量 ②交易金額(新臺幣) 宣告刑 一 108年10月11日20 時許 雲林縣○○鎮○○里○○街00號附近 王偉庭 ①甲基安非他命1包(數量不詳) ②1,000元 陳佳男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壹支,沒收之。 未扣案搭配使用門號○○○○○○○○○○號SIM卡壹張、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二 108年9月26日17時許 雲林縣某處 謝萬生 ①甲基安非他命1包(數量不詳) ②500元 陳佳男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壹支,沒收之。 未扣案搭配使用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三 108年9月18日17時 許 雲林縣虎尾鎮同心公園 鐘寬聰 ①海洛因1包(數量不詳) ②500元 陳佳男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壹支,沒收之。 未扣案搭配使用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四 108年9月16日18時 許 雲林縣○○鎮○○路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外 周鏜銘 ①海洛因1包(數量不詳) ②1,000元 陳佳男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壹支,沒收之。 未扣案搭配使用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五 108年9月17日17時40分許 ①海洛因1包(數量不詳) ②1,000元 陳佳男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壹支,沒收之。 未扣案搭配使用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六 108年9月21日7時20分許 雲林縣土庫鎮中油土庫直營站對面統一便利超商外 ①海洛因1包(數量不詳) ②1,000元 陳佳男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壹支,沒收之。 未扣案搭配使用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七 108年10月5日18時許10分許 雲林縣虎尾鎮萬善堂外 ①海洛因1包(數量不詳) ②1,000元 陳佳男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壹支,沒收之。 未扣案搭配使用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八 108年7月1日16時 30分許 雲林縣斗南鎮雲158線某處 曹世皇 ①甲基安非他命1包(數量不詳) ②1,000元 陳佳男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壹支,沒收之。 未扣案搭配使用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九 108年7月3日9時30分至12時22分間之某時許 雲林縣虎尾鎮萬善堂前 ①--a甲基安非他命1包(數量不 詳) --b海洛因1包(數量不詳) ②--a1,000元 --b3,500元 陳佳男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壹支,沒收之。 未扣案搭配使用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十 108年9月12日10時50分許 雲林縣虎尾鎮若瑟醫院附近 李文鳳 ①海洛因1包(數量不詳) ②1,000元 陳佳男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壹支,沒收之。 未扣案搭配使用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十一 108年9月19日10時50分許 ①海洛因1包(數量不詳) ②1,000元 陳佳男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壹支,沒收之。 未扣案搭配使用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十二 108年9月21日9時30分許 雲林縣虎尾鎮同心公園 ①海洛因1包(數量不詳) ②1,000元 陳佳男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壹支,沒收之。 未扣案搭配使用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十三 108年10 月1日10 時許 ①海洛因1包(數量不詳) ②1,000元 陳佳男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壹支,沒收之。 未扣案搭配使用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十四 109年3月13日17時29分後某時 雲97線道路之涵洞(在78號快速道路下方) 王崑祐 ①甲基安非他命1包(數量不詳) ②1,000元 陳佳男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含搭配使用○○○○○○○○○○號SIM卡壹張)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五 109年3月24日8時5 2分後某 時 雲林縣○○鎮○○里000號之雲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旁之廟宇萬善堂 ①甲基安非他命1包(數量不詳) ②2,000元 陳佳男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含搭配使用○○○○○○○○○○號SIM卡壹張)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六 109年4月4日13時2 2分後某 時 雲97線道路之涵洞(在78號快速道路下方) ①甲基安非他命1包(數量不詳) ②2,000元 陳佳男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含搭配使用○○○○○○○○○○號SIM卡壹張)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七 109年5月8日16時1 6分後某 時 雲林縣○○鎮○○里000號之雲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停車場 林永祥 ①甲基安非他命1包(數量不詳) ②1,000元 陳佳男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含搭配使用○○○○○○○○○○號SIM卡壹張)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八 109年4月1日上午10時26分後某時 雲林縣○○鎮○○路000 號之全家便 利商店 周鏜銘 ①海洛因1包(數量不詳) ②2,000元 陳佳男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含搭配使用○○○○○○○○○○號SIM卡壹張)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九 109年4月3日9時57分後某時 雲林縣虎尾鎮興南橋上 ①海洛因1包(數量不詳) ②2,000元 陳佳男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OPPO廠牌手機(含搭配使用○○○○○○○○○○號SIM卡壹張)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陳佳男之通訊監察譯文一覽表: 編號 時 間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備 考 1 ①108年10月11 日18時37分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王偉庭) ㈠佐證犯罪事實一 ㈡通訊監察譯文 出處:他1075卷一第146頁 B:喂 A:喂 B:你的LINE我玩到不知道跑去哪裡 A:蛤? B:你有空嗎?你下班了嗎? A:嗯?你說 B:下班了,不就去拿一罐酒來喝阿 A:我打電話看在不在,我馬上打給你 B:好阿,你也可以直接來我家阿 ②108年10月11 日19時48分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王偉庭) B:喂 A:你在哪? B:我在家阿,怎麼打電話都沒接 A:沒訊號啦。我過去喔? B:好阿,我在家 A:好 2 ①108年9月26日 12時25分01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謝萬生) ㈠佐證犯罪事實二 ㈡通訊監察譯文 出處:他1075卷一第101頁 A:怎樣啦? B:你那有嗎?現金啦!500啦! A:喂!怎樣? B:你那有嗎? A:你在那啦? B:我上班!看你幾時有空要等我 A:我在做工作!你是空耶喔! B:我也是要工作阿!就看幾點阿!你 要說阿! A:不知道啦!好啦! ②108年9月26日 12時29分16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謝萬生) B:喂! A:喂!你要一瓶還是半瓶? B:蛤? A:你要半瓶還是一瓶啦? B:阿?聽不到? A:你要半瓶還是一瓶啦? B:齁!半瓶而已! A:半瓶?那你下午幾點有空? B:不然就等一下阿!1點半阿! A:1點半我就在忙阿! B:哼!那不然幾時候? A:下午了啦!我說下午啦! B:好好!那你有順路再打電話給我啦 ! A:下午你是都閒閒的嗎? B:我是想我下午休息一下!做的累死 了! A:你是在說什麼?我都聽不懂?那下 午4點還是5點!我再打電話給你啦!好嗎? B:好好!好啦! A:是有沒有確定啦?一直好好好 B:就說好眛! A:好啦! B:好! 3 108年9月18日12時26分39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鐘寬聰) ㈠佐證犯罪事實三 ㈡通訊監察譯文 出處:他1075卷一第28頁至第29頁 A:喂! B:喂!嘿!逗陣ㄟ喔! A:你是誰? B:我崙背介紹的! A:誰阿?是那天開車…麥當勞那個喔 ? B:不是!不是!我騎機車!我們沒有 見過面! A:嘿! B:不然我等一下再打電話給你!我是 朋友介紹的啦! A:那你要下午再說了!因為我不曾見 果你阿!你要下午再說了! B: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下午見 面你再加我LINE就好了! A:那下午4點多好嗎?? B:好好好! A:下午4點多你有空嗎? B:有阿! A:那你差不多快4點的時候!你就可 以慢慢的來虎尾了! B:好阿好阿!我現在跟朋友在虎尾台 大阿! A:沒關係!你等一下4點多再過來! 我現正在忙! B:好好好! 4 108年9月16日17時38分58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周鏜銘) ㈠佐證犯罪事實四 ㈡通訊監察譯文 出處:他1075卷一第208頁 A:喂! B:喂!你有空嗎? A:嘿!怎樣?你說! B:就是要麻煩你阿! A:嘿!你在那裡? B:我在萊爾富! A:好啦!等一下! B:好!那我在這等 A:好啦! B:好! 5 108年9月17日16時48分11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周鏜銘) ㈠佐證犯罪事實五 ㈡通訊監察譯文 出處:他1075卷一第209頁 A:喂! B:喂!你知道我誰啦齁? A:嘿!怎樣? B:同樣的要麻煩你啦! A:你在那? B:我現在在工地!要回去了! A:你娘咧!等你回來就晚了! B:5點多!5點多! A:你要從那裡回來? B:5點多就到萊爾富了! A:現在就5點了!你工地是在那? B:褒忠啦! A:你娘咧!回來又是很晚了! B:不會啦!同樣啦!齁!同樣的啦! 齁! A:你是多久會到? B:我是用我同事的電話打的啦! A:我知道啦!你是多久會到? B:我不知道耶!他們的路程我不知道 耶!我們在褒忠!現在在收拾工具要回去了! A:好啦好啦!5點20會到嗎? B:不會!要5點半咧! A:你娘咧!好啦好啦!看怎樣啦! B:好! 6 ①108年9月20日 18時02分11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周鏜銘) ㈠佐證犯罪事實六 ㈡通訊監察譯文 出處:他1075卷一第210頁至第211頁 A:喂! B:我早上6 點準時在這等!怎會沒有 ? A:你爸打電話給你有接嗎? B:我手機放家裡沒帶出來啦! A:你娘咧!沒帶出來就不用說了! B:阿我現在回來有眛! A:你娘咧!我打電話給人!人家有接 就有!沒接就沒!有接我再打電話給你啦! B:好阿!那我在萊爾富等你! A:若有!我再打電話給你啦! B:不用啦!我在這邊等你啦!不然我 回去就不能出來了! A:我再打電話給你!有再打電話給你 齁! B:好啦! ②108年9月20日 21時32分05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周鏜銘) B:喂! A:喂!都沒回! B:阿? A:要明天早上再說了!都沒回啦! B:說怎樣? A:都沒回啦!要明天早上呀啦! B:明天早上喔? A:明早回你啦! B:明早幾點? A:你明天要工作? B:要阿!明早7 點阿! A:同樣7 點要做? B:嘿呀! A:幹!廟公又打電話來討那300元! 幹你娘雞掰! B:誰阿? A:廟公啦!幹! B:我就有跟他處理了阿! A:幹!雞掰咧不知討殺小!你明天同 樣7 點要上班喔? B:阿? A:你明天同樣7 點要上班喔?7 點還 是8 點啦? B:嘿啦!明天同樣7 點阿!阿你說的 那個!都一樣啦! A:阿? B:你說和那天一樣的眛! A:什麼和那天一樣? B:一罐阿! A:好啦!也許他明天像今天一樣!若 有回我!我再打電話給你啦! B:幾點? A:我不知道他幾點阿! B:那就不知道來不來得及嗎?因為很 快就會來載了耶! A:知啦!應該會來得及啦!6 點 B:好阿好阿! A:好! B:你可不要讓我早上去那又等不到耶 ! A:你手機要帶! B:好啦!我電話會帶出去啦! A:好啦! ③108年9月21日 06時44分41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周鏜銘) A:喂! B:阿現在呢? A:什麼現在咧? B:阿是可以嗎? A:阿你是在那啦? B:我在萊爾富啦! A:只在那邊有沒有辦法!你娘咧!你 是在萊爾富喔? B:嘿啦! A:你沒有辦法再過來一點嗎? B:嘿啦! A:你沒有辦法再過來一點嗎? B:阿?就沒辦法啦! A:就中油的7-11! B:好啦!7-11!那裡的7-11! A:中油的那個7-11喔! B:阿? A:中油的7-11!對面加油站那個喔! B:那裡的中油? A:你娘咧!全家再過來那個7-11啦! B:好啦好啦! 7 ①108年10月5日 17時08分32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周鏜銘) ㈠佐證犯罪事實七 ㈡通訊監察譯文 出處:他1075卷一第213頁 未接聽 ②108年10月5日 17時12分18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周鏜銘) A男:喂,你有打給我。 B男:是阿。 A男:你在哪裡。 B男:我這裡剩八百 A男:你在哪裡。 B男:在萊爾富。 A男:你騎過來一點。 B男:好,我大便一下,馬上好。 A男:好。 ③108年10月5日 17時22分04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周鏜銘) B男:喂!我在7-11超商。 A男:你先去準備工具好不好。 B男:阿!你在哪裡。 A男:我在虎尾,你先去準備工具好不 好。 B男:阿。 A男:你先去準備工具。 B男:準備工具去哪裡。 A男:準備工具來萬善堂。 B男:阿。 A男:準備工具騎來萬善堂,要準備兩 盒喔。 B男:兩盒。 A男:兩盒。 B男:好。 ④108年10月5日 17時28分11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周鏜銘) 未接聽 ⑤108年10月5日 17時28分55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周鏜銘) 未接聽 ⑥108年10月5日 17時29分39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周鏜銘) 未接聽 ⑦108年10月5日 17時30分20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周鏜銘) 未接聽 ⑧108年10月5日 17時34分59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周鏜銘) A男:喂。 B女:喂!你在哪裡。 A男:我現在在我工廠,要過去,很快 。 B女:多久。 A男:大約3 分鐘就到了。 B女:快一點,騎快一點,不然?? A男:好好。 8 108年7月1日16時02分37秒 A:0000-000000(曹世皇) ↓ B: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㈠佐證犯罪事實八 ㈡通訊監察譯文 出處:他1075卷二第93頁至第94頁 A:那天拜託你的那個 拜託你去找你 啦 B:好啦 我在斗南這邊 你叫他來載 我 A:還要過去載你喔 他哪有辦法騎去 載你 你在斗南哪邊? B:交流道下 我牽車來保養 A:好啦 我過去載你 你先連絡你姊 B:好啦 9 ①108年7月3日7 時27分13秒 A:0000-000000(曹世皇) ↓ B: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㈠佐證犯罪事實九 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1075卷二第97頁至第98頁 簡訊:81 ②108年7月3日7 時52分08秒 A:0000-000000(曹世皇) ↓ B: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簡訊:速聯絡 ③108年7月3日9 時20分36秒 A:0000-000000(曹世皇) ↓ B: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A:你姊沒聯絡上 我還把人叫來不就 把他當白痴 B:他不在耶 A:他不在喔 不用理他 B:你聯絡的那個 他從哪邊來? A:交流道啦 B:好啦 我打給他一下 A:你打給你姊一下啦 有我才叫人來 B:好啦 ④108年7月3日9 時28分21秒 A:0000-000000(曹世皇) ↓ B: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A:有嗎? B:有啦 A:順便叫一個男工 B:蛤? A:順便叫一個男工 B:好啦 你現在在哪? A:我在家 約在萬聖堂見 B:我在你家外面 A:好 那五間厝那邊 我叫交流道的 過來 ⑤108年7月3日9 時30分36秒 A:0000-000000(曹世皇) ↓ B: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A:你來我家這邊的廟 我馬上到 B:哪間阿? A:我家這邊啦 B:你家旁邊那間喔 A:黑啦 ⑥108年7月3日1 2時22分26秒 A:0000-000000(曹世皇) ↓ B: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A:我朋友叫的男工 你姊會不會太離 譜? B:怎麼說? A:1000拿一泡 B:哪有可能 之前都這樣 A:沒有啦 就叫不重用的工 沒力了 B:應該是沒有像前一個這麼有力啦但 是還是可以用啦 A:量也不夠 B:哪有可能 A:有啦 我有現場看 B:之前都叫很有力的 怎麼可能沒力 應該都正常有力 ①108年9月12日 9時29分09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林宗榮) ㈠佐證犯罪事實十 ㈡通訊監察譯文 出處:他1075卷二第20頁至第22頁 A:喂! B:喂! A:喂!怎樣啦? B:那有怎樣?是有還沒有? A:她還沒回我!我不知道阿!她還沒回我啦!齁!你不要打字打那麼明顯!我都跟你說過好幾次了!你怎都聽不懂阿! B:我那有打那麼明顯!那個就銷掉就好啦!那個是去被抓到!然後再去看手機去看到!就銷掉就好了!你嘛咖好咧! A:你剛打什麼兩個!齁!你不要打這樣子啦齁!你再這樣子!我就不理你了! B:那個就收回就好啦! A:不是啦!我就有傳你的電話!看怎樣!也許她會回你電話!你怎樣我有跟她說啦! B:好啦!好啦! A:我打電話給她!她也都沒接!我看怎樣她會打電話給我! B:我說「兩箱」!是那個查某ㄟ那個 耶! A:我知道啦!我就傳訊息給她!她都還沒回!你是聽不懂喔! B:好啦!不要說了!不要說了! ②108年9月12日 9時31分07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李文鳳) A:喂! B女:喂! A:妳怎將我的電話號碼給你先生阿?幹! B女:幹你娘咧!你電話都沒在接的! 都沒有在接的! A:是誰沒在接的啦?打電話給妳!妳有接嗎? B女:什麼時候? A:什麼時候?我昨天打電話給妳!妳 有接嗎? B女:我是說我打電話給你!你怎都沒 接! A:就是在忙才會沒接 B女:你是在那忙? A:你宗榮是在旁邊對吧?妳怎把我的電話號碼跟他說啦? B女:我現在人走出來外面了! A:不要跟他說我的電話啦! B女:他就在那邊囉嗦嗯! A:你宗榮是在那邊打電話打怎樣的?你娘咧!我就跟他說!我就有在聯絡!就聯絡不到人!有聯絡到!我就會跟他說!他要就…我是什時候有說8跟9?我又什麼時候有說10跟9? B女:我不知道!我都不知道你們有說 了什麼!不要跟我說那個!那個是你跟他的事!你跟他聯絡是你跟他的事!我有打電話給你!你又都沒接! A:我就在忙阿!那我打電話給妳!妳有接嗎? B女:我有「事」要找你!你又都沒要 給我那種ㄟ! A:我打電話給妳!妳有接到嗎? B女:我有看到電話!我有打電話! A:現在幾點給分? B女:現在喔?9點33分! A:我看一下!9點33分… B女:嘿呀! A:妳娘咧!妳又… B女:我問你喔!喝美沙冬在整齊是在 那? A:我那知道!ㄟ!妳宗榮他說他要2喔?是妳還是他? B女:我啦! A:那好!那妳10幾分鐘後有辦法來全家? B女:現在沒辦法了!剛剛我錢還有! 剛剛錢拿給別人了! A:那好那就好了! B女:我現在在找那個人啦! A:那好那妳找那個人就好了! B女:沒有啦!我找你好幾次!你有找 我嗎? A:我是沒打電話給妳喔?妳是有接嗎? B女:自從那天…在華南那邊…我就… 我就等到晚!你知道嗎?我都沒有再去吵你!你知道嗎?結果…你有理我嗎? A:有阿!我就10多分鐘後我騎車來!我打給妳3 通!你有接嗎? B女:我是真的都沒聽到聲音啦! A:妳電話有沒有打3通!妳自己說就好! B女:我是真的沒看到啦! A:沒有!不是!妳自己看我有沒有打3通!你有看到嗎? B女:好啦…結果…你朋友那有嗎? A:我電話給妳就是要跟妳說阿!妳不用煩惱有沒有!妳就沒接!妳都說我沒打電話給妳!妳怎都這麼說ㄚ?什麼自從那天後我都沒打電話給妳?妳都在亂說!我打電話給妳!妳有接嗎? B女:害我就到處去找人! A:好啦!好啦!那妳就去找人就好啦!我也在忙!若要!就要下午了! B女:是喔! A:是啦!要下午了! B女:我等一下打電話給你啦! A:我等一下在忙!沒接電話啦!要下午了啦!我下午再打電話給妳! B女:好啦! ③108年9月12日 10時00分16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李文鳳) A:喂! B女:我現在有了! A:妳現在在哪? B女:若瑟! A:若瑟喔! B女:嗯! A:是和妳宗榮嗎? B女:我自己一個! A:妳娘咧!好啦!我等一下打電話給妳!妳就…那妳可以再過來一點嗎? B女:我過去…? A:全家!全家妳知道嗎? B女:就天橋下那個眛! A:嘿嘿嘿!就那間廟!我騎過去!妳就… B女:好!好啦好啦! A:妳在那等我啦! B女:好! ④108年9月12日 10時6分31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李文鳳) A:喂! B女:我到了!你到了嗎? A:我馬上到!我隨後到! B女:你還沒出門喔? A:喂! B女:你還沒出門喔? A:我馬上到了啦!我在附近而已!我馬上就到了啦! B女:喔!好啦好啦! ⑤108年9月12日 10時19分35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李文鳳) A:喂!妳在那等!不要一直打啦! B女:沒有啦!我跟你說!你多久會到 ? A:妳在那等!我在附近而已!我隨後就到了!妳在全家那等啦! B女:齁!那你10分鐘後會到齁? A:不用10分鐘啦! B女:好好!好掛掉! A:那不然你到剛剛你停紅綠燈那邊等好了! B女:好啦!好好好! ⑥108年9月12日 10時36分56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李文鳳) A:喂! B女:嘿! A:喂!那個是很讚ㄟ!妳可不要一次用太多! B女:沒有ㄚ…你…你…來不及了!我 都用了! A:幹你娘機掰!靠爸!我聽妳的聲音我就知道!你娘咧!你實在…唉!妳一次用喔? B女:沒有啦!我有邀別人啦! A:靠爸阿!靠夭ㄚ!我想說…阿!好啦!好啦!我是想要跟妳說一下!好啦好啦! B女:ㄟ!下午打電話給我蛤! A:你娘咧!我跟妳說!那是差不了多少喔!你娘咧!妳可不要就一次用!妳可不要… B女:請我一下是會怎樣嗯? A:阿? B女:請我一下是會怎樣嗯? A:齁啦!幹… B女:蛤? A:我再打給妳!這樣可以嗎? B女:好!說話算話! A:妳不要不接啦!妳沒接我就沒辦法囉! B女:好! A:好啦好啦! ①108年9月19日 11時18分16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李文鳳) ㈠佐證犯罪事實十一 ㈡通訊監察譯文 出處:他1075卷二第25頁至第27頁 B女:喂! A:喂!怎樣? B女:齁!你都那麼久沒聯絡!是失蹤 了喔! A:怎麼失蹤?就被人打阿!被打到住院阿! B女:是喔? A:嘿呀! B女:為什麼? A:那知道為什麼! B女:我也是整個臉都腫起來了! A:怎麼整個臉都腫起來?被你那個打? B女:沒啦!你現在在做什麼? A:在工作! B女:在工作?沒出來嗎? A:沒有啦! B女:是喔!我整個臉都腫成那樣子!A:是被你那個打?不然怎會腫起來? B女:你就沒看到人!你看到人你就知 道了! A:是被你那個打?不然怎會腫起來? B女:嘿啦!不要問啦! A:哼!跟人說腫起來卻要人不要問? B女:你現在在工作喔? A:嗯! B女:那有要請我嗎? A:沒有啦! B女:我整個臉腫成那樣子! A:我「沒有」啦! B女:你怎會常在關機啦? A:就常有兩光的那個阿!就沒電阿!就關機阿! B女:不要關機啦!今天不要關機啦!A:不要關機? B女:對啦!今天不要關機! A:今天不關機是要做什麼? B女:我今天有「那種」啦!你不要給 我關機啦! A:有那種的!有那種的!什麼時候會沒電也不一定!妳說個時間啦!我才到時開機!不然幾時沒電就不一定了! B女:那你…差不多3點那時候啦! A:3點那時候!那乾脆4點啦!這樣我比較好那個比較快啦! B女:好啦!好啦! ②108年9月19日 15時55分20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李文鳳) B女:喂! A:嘿!什麼事情? B女:我人現在還在外面!你今天整天 都不可以給我關機啦!我現在是在跟車啦!我等一下回去馬上打電話給你啦! A:妳說什麼? B女:我現在在跟車啦! A:跟什麼車? B女:嘿啦!你今天不要給我關機啦!A:我等一下要去忙!我等一下在忙了 !妳是… B女:你等一下要忙什麼? A:差不多要多久啦?就是在忙啦!你問什麼在忙什麼!就是在忙啦! B女:差不多5~6點啦! A:什麼5~6點啦? B女:我可能要5~6點回去! A:那這樣可能沒辦法喔! B女:5~6 點會可能沒辦法? A:現在就已經4點多了!你說5~6點 !妳是…妳到底在那啦?? B女:你等我到6點啦!我在跟車啦! A:什麼跟車啦?妳是在跟什麼車啦? B女:我在跟車!我在跟砂石車啦! A:跟砂石車? B女:嘿啦! A:那他們是多久會回來啦? B女:差不多6點那時候啦!差不多6點 會回到這裡啦! A:你娘咧!6點才回到這裡!你是在裝傻耶喔!我不要!好啦!好啦! ③108年9月19日 16時10分49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李文鳳) B女:喂! A:喂!現在妳有辦法嗎? B女:等一下等一下! A:不是啦!你先聽我說! B女:嘿! A:妳先跟他說一說!妳那邊不是有摳摳 B女:嘿! A:就等一下我們處理好了!再問他在那裡!我再載妳過去嘛! B女:好啦! A:快一點喔!不然我要回去了! ④108年9月19日 16時16分19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李文鳳) A:喂! B女:我等一下說看看!我回去廟那邊 ! A:誰要回去廟那? B女:我阿! A:嘿! B女:嘿! A:嘿!回去廟那裡怎樣? B女:就馬上打電話給你啦! A:那妳那有摳摳? B女:有啦! ⑤108年9月19日 16時38分37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李文鳳) A:喂!怎樣啦!我要回去了啦! B女:你過來全家這載我啦! A:那裡的全家? B女:廉使里這裡的全家啦! A:齁!你現是在那邊嗎? B女:嘿啦! A:好啦好啦! ⑥108年9月19日 16時40分15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李文鳳) A:喂!怎樣啦! B女:你是到了沒? A:妳是說廉使里那個全家? B女:就你剛說的!醬瓜店轉過來這個 啦! A:就全家個嘛!旁邊有加油站嗯! B女:嘿啦!對啦!對啦!對啦! A:好!馬上到!好啦好啦! B女:好啦! ①108年9月21日 8時46分13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李文鳳) ㈠佐證犯罪事實十二 ㈡通訊監察譯文 出處:他1075卷二第27頁至第28頁 B女:喂! A:嘿!怎樣? B女:你怎沒接我電話?我在街上啦!A:齁!好啦!等一下我打電話給妳啦 ! B女:你馬上打給我喔!我在街上喔!A:好啦!好啦!妳要幾杯啦? B女:你先幫我帶一杯啦!我在街上看 醫生啦!你人在那? A:妳人在那啦? B女:我人在圓環這啦! A:好啦好啦!你人在那等!我馬上到啦! ②108年9月21日 9時10分07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李文鳳) B女:喂! A:喂!不要一直打啦!我在等他啦!若好!我就會過去了啦! B女:你現在人是在那啦? A:我在等啦!我騎車到東西向這邊!我在等他啦! B女:東西向? A:嘿啦!若好!我馬上過去啦! B女:你現在是要馬上過來還是怎樣?A:嘿啦!我在等他啦!他到後我就馬 上過去啦!不要在那一直催啦! B女:那我一樣在這等好嗎? A:妳同樣在那公園等!若好我馬上過去啦! ③108年9月21日 9時21分25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李文鳳) B女:喂! A:喂!妳在那?我要騎過去了! B女:齁!同樣阿!我人在公園! A:齁!好!我馬上到! B女:好! ①108年10月1日 9時27分24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李文鳳) ㈠佐證犯罪事實十三 ㈡通訊監察譯文 出處:他1075卷二第32頁至第34頁 B女:喂。 A男:喂要請客嗎。 B女:你打給我嗎。 A男:我沒有。 B女:你沒有打給我。 A男:我沒有,不然我會說你要請客嗎 。 B女:每次都是我請你,你都不請我。 A男:我沒有請你,我沒有請你喝涼。 B女:之前請我都是小杯,我請你都是 大杯,我的人不會吝嗇。 A男:我吝嗇,對,好啦!我吝嗇。 B女:你現在在哪裡。 A男:你要請嗎。 B女:我人在斗南要回去虎尾了,去做 工作。 A男:回來有嗎。 B女:有阿。 A男:妳在哪裡,快一點,我要上班, 不然等一下就沒。 B女:我跟妳說,拿5佰,拿5佰來哪種 。 A男:嗯。 B女:對嗎你拿5佰,拿5佰來給我哪種 。 A男:妳在哪裡。 B女:要不然打麻將綁在柱子下,我要 到了。 A男:到哪裡,我9點50要上班,來不 及。 B女:你跟他說我到虎尾派出所。 A男:我知道,他現在要載妳哪裡。 B女:我現在騎機車,你要去哪裡等, 你在你朋友身邊就好。 A男:快一點,你就騎來這裡,一樣在 這裡。 B女:你先去投,你說怎樣。 A男:妳先騎到公園。 B女:騎去哪裡。 A男:公園多久。 B女:騎去哪裡多久,你也選近一點。 A男:最近了,不然你要騎去哪裡。 B女:誰要了解你。 A男:要騎去哪裡,全家你知道在哪裡 嗎。 B女:哪有比之前那樣嗎。 A男:有。 B女:你有就好。 A男:好啦,你要來嗎,不然我要去工 作,我在公園。 B女:他做人不通過,你也要接受。 A男:沒有,哪有不通過。 B女:你去買一下,我就到了。 A男:公園喔。 B女:好。 ②108年10月1日 9時37分30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李文鳳) A男:妳在哪裡。 B女:快到了,在菜市場這裡。 A男:你娘,哪裡菜市場。 B女:中正路。 A男:在菜市場哪裡。 B女:華南銀行這裡。 A男:好,妳在哪裡等。 B女:好。 ③108年10月1日 9時42分48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李文鳳) B女:到了。 A男:妳去哪裡。 ④108年10月1日 9時43分29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李文鳳) A男:妳在哪裡。 B女:肯德基這裡。 A男:幹你娘雞掰,肯德基妳說華南。 B女:我說肯德基。 A男:雞掰。 ⑤108年10月1日 16時16分07秒 A:0000-000000(被告陳佳男) ↓ B:0000-000000(李文鳳) B女:喂。 A男:喂!你有打給我。 B女:你現在是怎樣。 A男:甚麼怎樣。 B女:你知道發生甚麼問題(事情)。 A男:我不知道。 B女:你是怎樣離開的。 A男:甚麼怎樣離開。 B女:我們在浴室。 A男:廁所廁所啦浴室。 B女:我們在廁所後你是怎麼離開的, 你怎麼可以這樣子對我。 A男:我就跟妳說我要去上班了,我先 走,你說好,你還鎖門,你是空也,我這樣對妳。 B女:妳沒有鎖門,你知道嗎。 A男:有啦,沒有鎖門。 B女:你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門沒鎖 開開的,我坐在馬桶,四腳直直的,腳開開的,你知道嗎,人躺在馬桶。 A男:門你就有鎖,有鎖我才離開。 B女:沒有,結果人家報警察。 A男:每次你都這樣。 B女:結果人家人家報警察,裡面東西 你也沒收。 A男:甚麼東西沒收。 B女:裡面東西你也沒收。 A男:妳每次都這樣,我不知道妳在做 甚麼。 B女:你也不會叫醒我。 A男:妳在哪裡。 B女:被警察盤檢。 A男:每次都這樣,妳在哪裡。 B女:我人在虎尾。 A男:好啦。 B女:你要過來嗎。 A男:你人在哪裡。 B女:我在樓下,若瑟,我進去全家等 你。 A男:好。 ⑴109年3月13日 15時9分34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王崑祐) ①佐證犯罪事實十四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305卷第196頁至第197頁。 B:喂 A:喂喂喂別說知道就好 B:我知道 A:黑阿你在幹嘛 B:我在馬光厝這裡 A:喔是喔要我去過嗎 B:過來可能要晚一點那時候我才可以喔 A:喔這樣沒辦法人家在趕阿 B:不然你就現在幾點 A:差不多三點 B:你差不多六點過來馬光 A:六點喔看能不能早一點 B:好啦我盡量早一點你差不多四五點那邊在打給我 A:好 B:一樣哦 A:好 ⑵109年3月13日 15時53分42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王崑祐) A:喂閒了嗎 B:現在還沒有很閒差不多要五點半多那邊 A:五點半那邊哦 B:摁 A:阿你有確定嗎 B:有 A:有確定嗎 B:黑 A:這樣我五點再打給你 B:好 A:你等一下會來哪裡 B:一樣阿大荖阿 A:大荖阿你會騎過哪從崙內這裡也可以吧 B:黑 A:好沒關係我五點打給你你看你騎到哪 B:好 ⑶109年3月13日 17時12分59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王崑祐) B:喂 A:喂閒了嗎 B:你差不多五點半給他載過來好嗎 A:蛤 B:五點半那裡拉 A:有確定嗎 B:蛤 A:五點半要在哪 B:廟那邊阿 A:不然你看有沒有辦法在馬光國中那裏你有比較近嗎 B:差不多啦 A:不然在馬光國中好嗎五點半好嗎 B:好 A:好 ⑷109年3月13日 17時27分46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王崑祐) B:怎樣 A:阿你來了嗎 B:我在尼姑廟這 A:什麼尼姑廟這 B:崙內這間廟這裡 A:哦好 ⑸109年3月13日 17時29分33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王崑祐) B:喂怎樣 A:欸不然在麻煩你一直騎要往埤溝這個東西向這裡快速道路下面這裡我也慢慢騎過去 B:好 109年3月24日8 時52分50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王崑祐) ①佐證犯罪事實十五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305卷第198頁。 B:喂 A:有空嗎 B:有阿怎樣 A:有要那個嗎 B:好啊不然你過來 A:阿一樣嗎 B:摁 A:過去哪 B:我在廟公那等你 A:蛤 B:一樣在那邊等你啦 A:阿應該有吧齁 B:有拉 A:好喂喂喂你是要三罐啤酒還是兩罐 B:兩罐就好 A:我知道啦 B:好 ⑴109年4月4日1 2時13分52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王崑祐) ①佐證犯罪事實十六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305卷第199頁。 B:怎樣 A:在忙嗎 B:沒有在吃飯 A:好啦你吃飯 B:你等等再打給我 A:你要幹嘛你講 B:沒阿你就打給我就好 A:沒阿你看怎樣我還沒過去我就是過去看怎樣阿 B:黑阿你就一樣阿 A:兩罐喔 B:摁 A:好啦 ⑵109年4月4日1 時22分17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王崑祐) B:喂 A:要過去哪 B:你在哪 A:我在我們這邊欸 B:摁不然你就一樣那邊 A:阿你多久會到 B:我馬上到 A:馬上到是多久 B:五分鐘拉 A:好這樣好 OK ⑴109年5月8日1 5時34分39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林永祥) ①佐證犯罪事實十七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305卷第237頁至第238頁。 A:喂 B:怎樣? A:醉林(譯音)啦 B:蛤 A:醉林(譯音)有去嗎 B:沒有 A:沒有喔 B:黑 A:沒喔 恩 一啦 B:喔 A:你有要喝飲料嗎? B:你有需要嗎? A:聽不懂 B:你可以馬上來嗎 A:可以 有現金嗎 B:有啦 我這邊沒杯子 A:杯子我拿過去啊 你那邊有現金嗎 B:有阿 A:阿多少錢? 兩杯 B:帶一罐就好 A:好啊 B:好 ⑵109年5月8日1 5時51分15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林永祥) A:喂 B:喂 A:你有確定喔 我要過去囉 B:你還沒出發喔 A:我在半路上了 B:多久會到 A:我現在騎到圓環這裡 B:那裡的圓環 A:啥啦 B:那裡的圓環啦, A:土庫圓環啦 B:好啦 ⑶109年5月8日1 6時14分32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林永祥) 未接來電 ⑷109年5月8日1 6時15分23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林永祥) 未接來電 ⑸109年5月8日1 6時16分24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林永祥) A:喂 B:喂 A:阿不來 B:人在哪啦,現在才來 A:啥 B:你現在過來停車這裡啦 A:停車再過去啦,停車很快啦 B:喂 A:我再停車這裡了 B:好啦 ⑴109年4月1日7 時7分58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周鏜銘) ①佐證犯罪事實十八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305卷第323頁、第274頁。 B:喂 A:在上班嗎 B:沒有欸 A:不然在幹嘛 B:哪有你在幹嘛 A:沒在幹嘛阿 B:等一下看怎樣你在打給我 A:沒拉 B:等一下妳打給我 A:等一下 B:晚一點啦 A:好啦 ⑵109年4月1日1 0時26分52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周鏜銘) A:喂你在哪 B:我在土庫了人家要處理兩張 A:不要講話拉 B:蝦 A:不要說啦妳在土庫哪裡拉 B:土庫街上阿 A:你來 B:全家全家 A:好 B:好 ⑴109年4月2日2 3時45分05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周鏜銘) ①佐證犯罪事實十九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305卷第325頁至第327頁。 B:喂 A:在睡覺嗎 B:還沒阿 A:明天不用上班嗎 B:不用啦 A:怎麼不用上班 B:黑阿 A:怎麼那麼好 B:最近休息阿 A:怎麼那麼好都休息 B:真的拉 A:阿你明天 B:還要開庭哩 A:你明天幾點起床 B:8、9點拉 A:明天我在打給你還是你起床再打給我 B:我不知道你電話阿 A:我再打給你你在拿出來給我看 B:好啦 A:要接電話還是我八九點在去你家叫你 B:要看我媽早上有沒有出去晚還早 A:九點去叫你有要緊嗎 B:志賢說你沒義氣說吃走20幾萬 A:電話不要講那個拉 B:我被他反咬欸 A:好啦沒關係明天我找你 B:好 OK A:打電話給你如果沒有找到你我會直接過去你家你朋友留的那支電話怎麼都打不通 B:他剛剛有打電話來他說他媽媽在旁邊拉 A:沒有欸都不會通欸 B:我知道啦他有跟我說啦 A:他得電話是0979 B:對那隻我明天出2000拉 A:不要說那個拉 B:我說打麻將拉 A:一樣拉不要說就對了 B:我知道啦明天在拿給你看啦 A:你幾點拉幾點拉你確定一下 B:差不多 10點 A:10點 B:黑 A:10點喔好設定鬧鐘哦 B:有阿我有設定鬧鐘 A:你那邊還有安眠藥嗎 B:有欸 A:有明天順便 B:哪一牌拉 A:10點嗎 B:我全拿量比較多嗎 A:好啦 10點確定哦 B:確定拉 A:你如果給我喇叭以後就不理你了 B:好啦說真的拉不會唬爛 A:我跟你說認真的 B:好啦 ⑵109年4月3日8 時59分03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周鏜銘) 未接來電 ⑶109年4月3日8 時59分20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周鏜銘) A:喂 B:你在哪 A:家裡 B:我在全家阿 A:在全家幹嘛 B:在等你阿 A:在看那個嗎 B:我朋友那天那個拉 A:好啦 B:你多久到不然他要走了 A:馬上到了拉 B:好啦 ⑷109年4月3日9 時18分17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周鏜銘) B:喂 A:全家 B:好我五分鐘馬上到 A:幹你娘機掰我到了你還沒到 B:等不到你我去我朋友那邊拿錢啦 A:你現在在哪里拉 B:我現在在光文宮這裡拉 A:光文宮在哪裡 B:屠宰場這裡7-11這裡你騎過來拉 A:你跟誰 B:我跟我弟弟拉 A:幹你娘機掰我來全家說馬上來你莊孝維哦 B:我現在馬上過去全家我去拿錢啦到了再說啦 A:多久到全家 B:馬上到5分鐘 A:好啦 ⑸109年4月3日9 時52分06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周鏜銘) B:喂 A:你騎往虎尾番薯庄這裡 B:虎尾橋 A:番薯橋 B:番薯橋哦 A:黑拉你騎過來碰面拉 B:好啦 ⑹109年4月3日9 時57分04秒 A:0000-000000 (陳佳男) ↓ B:0000-000000 (周鏜銘) B:喂 A:多久到拉 B:我現在在五間厝了拉 A:剛剛不是跟你說在那邊等騎過來很快就到了到底在騎怎樣的拉 B:五間厝廟我現在轉過去番薯橋 A:好啦 B:我馬上到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