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37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沅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沅泰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沅泰與林裕庭、洪璽鈞(均由本院另行判決)加入由陳雅琳、簡世軒(均由檢察官另案偵查)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所組成之詐欺集團,陳沅泰負責提領詐欺贓款(俗稱車手),林裕庭負責收取陳沅泰提領之贓款並轉交給簡世軒(俗稱收水),洪璽鈞則負責駕駛車輛。被告陳沅泰、林裕庭、洪璽鈞、陳雅琳、簡世軒及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等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手法,使附表所示告訴人林世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後,被告陳沅泰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後,將款項交給被告林裕庭。因認被告陳沅泰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事實,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760號號提起公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前揭判決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三第245頁、第246頁、第333頁至第340頁),則被告陳沅泰所為本案犯行與前案犯行,核屬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甚明,則檢察官就同一犯罪事實再行起訴,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被告陳沅泰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少勳、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轉帳日期 匯款/轉帳時間 詐欺金額(新臺幣) 詐欺帳戶 領款被告 ①領款地點 ②領款時間 領款金額(新臺幣) 林世峻 林世峻於108年11月23日17時40分接獲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天作之合劇場人員,因系統被駭客入侵,導致林世峻多訂票云云。嗣後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林世峻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108年11月23日 14:22 29,999元 000-000000000000 陳沅泰 ①雲林縣○○鄉○○路000號(林內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108年11月23日15時18分許 60,000元 108年11月23日 14:44 29,985元 000-000000000000 108年11月23日 15:06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