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張恂嘉
- 被告張崇𧘻、許尊勝、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郭品宏
管檢字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34號 110年度訴字第595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崇𧘻 許尊勝 王伯修 蔡沛翰 黃奕翔 郭品宏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52號、第3169號、第3170號、第3536號、第3756 號、第3757號、第4681號、第5725號、110年度軍偵字第24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3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7697號) ,及移送併辦(同前檢察署111年度軍偵字第7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110年度偵字第4156號、第4157號、110年度軍偵字第1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5014號、110年度偵字第38944號),本院合併審 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㈠張崇𧘻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分別如附表一編號5、7、8、13至18 、42、45、60、61「罪名、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丙○○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分別如附表一編號3、4、8、9、10至2 0、22至59、62至74「罪名、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 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16、1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王伯修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分別如附表一編號3、4「罪名、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蔡沛翰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分別如附表一編號41、47、54、55、56、57、59、62、67、68、72、73、74「罪名、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黃奕翔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分別如附表一編號42、45、48、67至71「罪名、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㈥郭品宏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分別如附表一編號69至74「罪名、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崇𧘻(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 46號判決確定在案)於民國109年10月某日起、王伯修於109年10月某日起,丙○○於109年11月某日起,蔡沛翰、黃奕翔 自109年12月21日起、郭品宏自109年12月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陸續加入由羅智鴻(另行審結)所指揮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羅智鴻在該車手集團中擔任車手頭,負責指揮、聯絡、監督、管理車手及收取轉交贓款之職務,以微信暱稱「R8」、「R9」、「R10 」、「純白體驗」、「美國隊長(109年12月23日前)」等 帳號,監督、督促車手成員詐欺犯行之行使,確保其所屬車手均會確實依照幕後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從事取款車手之犯行。由丙○○持用微信暱稱「如果只有你」之工作手機、 張崇𧘻則持用微信暱稱「呱呱呱」之工作手機,黃奕翔持用 微信暱稱「美國隊長(109年12月24日以後)」之工作手機 、蔡沛翰持用微信暱稱「綠巨人浩呆」之工作手機、王伯修與戊○○則先後持用微信暱稱「我愛你不需要理由」之工作手 機與詐欺集團成員互為通聯。丙○○擔任收水手,張崇𧘻、王 伯修、蔡沛翰、黃奕翔、戊○○(另行審結)等擔任車手,郭 品宏知悉車手從事詐欺集團不法行為,擔任駕車搭載車手之駕駛,車手依微信暱稱「大誠」、「豐泰」、「美娜」等姓名年籍不詳之共犯之指使,先自台鐵車站、高鐵車站之置物櫃交付或取得人頭帳戶金融卡,再依照上開「大誠」、「豐泰」、「美娜」之指使,將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測試是否堪用(俗稱「洗車」),若可順利使用,則由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撥打電話向被害人施行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車手再操作提款機提領詐欺贓款,交付詐欺贓款予本案車手集團之收水手丙○○或詐欺集團指示之不詳收水手,丙○○取款後 ,再將上開贓款交付予羅智鴻或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渠等再依指示轉交予更上層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二、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郭品宏,與羅智 鴻、戊○○、「大誠」、「豐泰」、「美娜」及該詐欺集團所 屬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3至5、7至20、22至59、62至74所示之詐騙方式,致附表一編號3至5、7至20、22至59、62至74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一編號3至5、7至20、22至59、62至74所示之財物,旋 遭附表一編號3至5、7至20、22至59、62至74「車手領款時 間、地點、金額」欄所示之車手分別依指示於為附表一所示之分工,由丙○○向附表一編號3、4、8、9、10至20、22至59 、62至74「車手領款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之車手收取領 得之詐欺款項;由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向附表一編號5、7「車手領款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之車手收取領得之詐欺 款項。丙○○再依指示將當日收取之詐欺贓款交給羅智鴻或不 詳成員,復由羅智鴻、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層轉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製造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使詐欺所得財物之流向不明,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張崇𧘻、蔡沛翰、黃奕翔 得自提領款項分取約3%作為報酬(細節詳後述),王伯修實 際取得所提領款項之總額2%作為報酬,丙○○每日可領取約新 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郭品宏實際取得每日約1000 元之車資。 三、「豐泰」、羅智鴻、張崇𧘻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張崇𧘻於 109年12月26日前往雲林高鐵站,使用置物櫃交付人頭帳戶 卡片,嗣張崇𧘻委由劉豐義(另案審理)前往,於109年12 月26日14時2分許,將湯秋榕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提款卡放置於臺灣高鐵雲林站18號置物櫃,嗣 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翌(27)日11時43分許取走使用於詐騙附表一編號60、61之被害人,車手提領財物由不詳成員上繳給詐欺集團之上手,製造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使詐欺所得財物之流向不明,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 四、嗣於109年12月30日警員持拘票、搜索票查獲被告張崇𧘻, 被告蔡沛翰於110年1月24日在嘉義市被警查獲。警方於110 年4月12日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 告羅智鴻住、居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 之物。警方於110年4月1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黃奕翔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2、23所示之物。警方於110年4月20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王伯修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物。警方於110年5月11日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拘提被告丙○○,並扣得如附表 二編號15至21所示之物。 五、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案審理範圍之說明: 被告張崇𧘻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罪嫌部分,經本院以 110年度訴字第246號判決認定被告張崇𧘻犯同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 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查被告張崇𧘻上開另案繫屬時間係在本案 繫屬之前,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張崇𧘻〉前案紀錄表存卷可 參,即應以該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其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論以想像競合。而本院既於另案對於被告張崇𧘻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作成裁判,則其參與犯 罪組織之行為已被評價,不得重複於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中再次論罪,以免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本案即不應就其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再予起訴、審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5014號移送併辦雖論及被告張崇𧘻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本院卷一第403至409 頁),惟檢察官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表示刪除被告張崇𧘻涉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本院卷五第114頁),堪認本案 檢察官並未起訴及移送併辦上開被告張崇𧘻參與犯罪組織之 犯行,自非屬本案審理範圍。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司法機 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本案判決書屬需對外公示之文書,而吳○麟於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憑,為免其身分資訊曝光,故本判決以下敘及該等少年部分,均依上開規定隱匿足資識別其等身分資訊之相關資料,並以吳○麟稱之,合先敘明。 三、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證述,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至於共同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 參照),惟上開規定,必以犯罪組織成員係犯該條例之罪者,始足與焉,若係犯該條例以外之罪,即使與該條例所規定之罪,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關於該被告所犯該條例以外之罪,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 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本案關於被告丙○○、王伯修、 蔡沛翰、郭品宏、黃奕翔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部分,就後述證人(含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證述,僅有經檢察官及本院命具結後所為之證述,始具有證據能力,至於後述證人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未經具結之供述、證述,在認定上開被告5人涉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之犯罪事實時,均無證據能力,僅就認定其等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時,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四、本案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郭品宏 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沛翰、 郭品宏、黃奕翔6人坦承不諱,除彼此供述大致相符,可互 為補強佐證以外,並有如附件所示之人證(被告丙○○、王伯 修、蔡沛翰、郭品宏、黃奕翔5人所涉組織犯罪之部分,如 前所述,各不包含上開所述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同案被告於警詢、偵訊未經具結之供述、證述)、書證及物證等為憑,是被告6人上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俱堪採信。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 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 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除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 修、蔡沛翰、黃奕翔、郭品宏、共犯羅智鴻、戊○○等人外, 尚包含其餘不詳之電信機房成員、收簿手成員,由不詳之成員以附表一編號3至5、7至20、22至59、62至74所示方式詐 騙告訴人、被害人等人,其等受詐騙後,分別將如附表一編號3至5、7至20、22至59、62至74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一 編號3至5、7至20、22至59、62至74所示之人頭帳戶內,本 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確認款項入帳後,隨即以通訊軟體微信指示被告張崇𧘻、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共犯戊○○依詐 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提領帳戶內之款項,被告郭品宏搭載車手,再將款項交由被告丙○○等人,被告丙○○等人再交付給共同 被告羅智鴻等人,可認該集團在詐騙、取款等節,係分工由不同成員負責,足見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者,為有結構性之組織,且被告張崇𧘻、王 伯修、蔡沛翰、黃奕翔因提領款項而獲有報酬、被告郭品宏因搭載車手提領款項而獲有油資、被告丙○○亦因收取款項而 獲有報酬(詳如下述),核屬三人以上,以反覆實施詐術騙取財物為手段,所組成具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應屬犯罪組織無疑,足認被告丙○○、王伯修、蔡沛翰、黃奕 翔、郭品宏確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故意及行為無訛。查被告張崇𧘻、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 被告郭品宏擔任駕駛,車手提領被害人等之款項後再由被告丙○○收水繳交上手等行為,已發生製造上述詐欺犯罪所得金 流斷點,實質上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去向不明,達成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屬本案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所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徵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 、郭品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且有相關證據可以佐證,堪以採信。 三、有關附表編號60、61: ㈠查「點將令」對話,「豐泰」說「國泰也拿出門,我讓另一組人過去接」,「(貼湯秋榕國泰帳戶提款卡照片),這台,明天約那裡先說一下,我好安排」,又說「先把東西放在虎尾車站的置物櫃,再拍照跟密碼給我」等語,有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警2678卷一第172至176頁)。共犯劉豐義坦承於109年12月26日在雲林高鐵站,使用置物櫃交付人頭帳 戶卡片,此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為證。又查被告張崇𧘻稱:10 9年12月26日那天我與洪汶育剛起床,我工作機放在客廳, 劉豐義有看到群組內的訊息,訊息內容是要求我們於指定時間將人頭帳戶提款卡放到高鐵站置物櫃,劉豐義看到後問我要不要出去工作,我說還沒,我告訴他照控台指示去做,於是他就去雲林高鐵站使用置物櫃交付人頭帳戶卡片等語(偵5725卷第293至304頁),亦即「豐泰」指使被告張崇𧘻利用 置物櫃交付人頭帳戶,「豐泰」說「讓另一組人去接」,共同被告羅智鴻、被告張崇𧘻也可預見交付人頭帳戶金融卡給 「另一組人」是要用於詐騙、洗錢,此帳戶也被不詳之人利用詐騙附表一編號60、61之人,被害人均有匯款至該等帳戶並經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領款,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㈡關於正犯與幫助犯之區別,實務上係以行為人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而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又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等共同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查本案詐欺集團於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分工上極為精細,分別有實施詐術(例如打電話行騙)詐騙被害人之「機房」人員、領取並轉交內有人頭帳戶提款卡包裹之「取簿手」、提領並轉交人頭帳戶內詐欺所得贓款之「車手」、收取詐欺贓款後繳回上游之「收水」及擔任管理車手、結算分配報酬等各分層成員,以遂行詐欺犯行而牟取不法所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固未必彼此有所認識或清楚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工作內容,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係具備一定規模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犯罪牟財。共同被告羅智鴻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頭」、被告張崇𧘻擔任本案詐欺集 團之「車手」,雖未始終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各階段不同任務之詐欺取財行為,「豐泰」、共同被告羅智鴻、被告張崇𧘻 推由被告張崇𧘻利用置物櫃交付人頭帳戶金融卡,共同被告 羅智鴻、被告張崇𧘻就附表一編號60、61所參與之行為,也 屬本案詐欺集團完成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屬於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並非僅參與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均應成立被訴之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正犯,且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併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張崇𧘻就附表一編號5、7、 8、13至18、42、45、60、61;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3、4 、8、9、10至20、22至59、62至74;被告王伯修就附表一編號3、4;被告蔡沛翰就附表一編號41、47、54、55、56、57、59、62、67、68、72、73、74;被告黃奕翔就附表一編號42、45、48、67至71;被告郭品宏就附表一編號69至74所為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 一、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之條文,已於107年1月3日修 正公布,將原先之「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之規定,修正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並自公布日施行,足見現行之條文已將犯罪組織,原須同時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二構成要件之規定,修正為僅須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其中一要件即可。查共同被告羅智鴻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指揮該集團車手集團之運作,車手集團有擔任提款車手之被告張崇𧘻、王伯修、蔡沛翰 、黃奕翔、共同被告戊○○,向車手收取詐欺贓款的被告丙○○ ,擔任駕駛的被告郭品宏,是詐欺集團之成員至少為3人以 上,且本案詐欺集團係以向民眾詐取財物為目的,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已如前述,自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 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㈡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88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犯罪之決意而開始實行密接或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9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丙○○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實施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本案乃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故被告丙○○於本案之首次加重詐欺(即附 表一編號3)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⒉被告王伯修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實施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本案乃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又依上說明,其中附表一編號3部分,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黃思蓓施以詐術之時間為109年11月17日17時30分,較附表一編號4所示詐欺集團成員於109 年11月17日18時許對告訴人潘雯雯施以詐術之時間為早,堪認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乃被告王伯修參 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後,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⒊被告蔡沛翰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實施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本案乃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故被告蔡沛翰於本案之首次加重詐欺(即附表一編號41)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⒋被告黃奕翔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實施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本案乃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故被告黃奕翔於本案之首次加重詐欺(即附表一編號42)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⒌被告郭品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實施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本案乃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故被告郭品宏於本案之首次加重詐欺(即附表一編號69)犯行,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二、關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 ㈠依本案犯罪情節,可知本案詐欺集團內,除控台「大誠」、「豐泰」、「美娜」、車手頭共同被告羅智鴻、收水手被告丙○○,及擔任提款車手之被告張崇𧘻、王伯修、蔡沛翰、黃 奕翔、共同被告戊○○,搭載車手領款的被告郭品宏外,尚有 負責撥打電話、傳送通訊軟體Line訊息予附表一各被害人或告訴人實施詐騙之人、收簿手等人參與詐欺集團分工,涉案人數顯然達3人以上,是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沛 翰、黃奕翔、郭品宏就犯罪事實一、二、三對應附表一編號3至5、7至20、22至74所為之各該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關於附表一編號60、61,「豐泰」、共同被告羅智鴻、被告張崇𧘻推由被告張崇𧘻使用置物櫃交付人頭帳戶卡片,附表 一編號60、61之被害人也遭詐騙匯款至該人頭帳戶內,斯時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為該次詐欺取財犯行已既遂,附表一編號60、61涉案人數亦達3人以上,是被告張崇𧘻就附表 一編號60、61所為之2次犯行,也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併此敘明。 ㈢又自犯罪事實二對應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模式可知,詐欺集團各員分工之內容不同,對犯罪行為各階段之細節,所知悉者內容亦有別,而現今詐欺手法不一,或告以需借款急用,或誆稱信用卡遭設定分期付款等等,不一而足,每個詐欺個案中,所使用之犯罪工具,亦不必然相同,個案中是否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等犯行,自需逐一檢視。依卷存事證,尚乏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蔡沛翰、黃奕翔知悉「機房」詐 欺集團其他成員實際上對附表一編號48、54至57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實施詐騙之手法為何,難逕認其等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實施詐術之舉,具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應採有利於上開被告丙○○、蔡沛翰、黃奕翔之認定,而無從 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相繩。 三、關於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 ㈠按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之洗 錢防制法將針對特定犯罪所得之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動態過程,皆納為洗錢行為,並分別對應為該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其中該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洗錢行為,係指掩飾或隱匿犯特定犯罪所得金流軌跡,以消除特定犯罪所得之不法可追溯性而阻止司法追查而言。故而,倘行為人知悉係充作存匯特定犯罪不法所得贓款之用途而提供金融帳戶,則該等已得手贓款之原始來源,即因另行轉存匯入行為人所提供之金融帳戶而告模糊,並遮蔽其與特定犯罪之連結;又苟行為人復將存匯於其所提供金融帳戶內之贓款,故意提領現金後轉存或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或直接交付與不詳之收款人,將會造成該等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不明,而該等犯罪所得贓款輾轉流向他處後,其來源於特定犯罪之脈絡更形隱微甚至消泯,而喪失其不法之可追溯性,原本連貫之金流軌跡即遭阻斷,行為人上揭製造金流斷點以妨阻司法追查之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洗錢行為定義規定,而該當同法第14條第1項所規定「有 第2條各款(第2款)所列洗錢行為者」之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須有同法 第3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以日益猖 獗之詐欺集團犯罪為例,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 旨參照)。 ㈡查本案詐欺集團均係由不詳成員對附表一編號3至5、7至20、 22至74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施用詐術,致該等被害人或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存、匯入或轉帳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再由上開詐欺集團之提款車手,聽從同集團內上游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提款,復於指定地點將領得之詐欺贓款轉交予同集團之其他成員逐層上繳,此等向被害人或告訴人騙取錢財後,再交由車手負責提領並轉交之犯罪模式,目的即在藉由詐欺集團各員之分工,將所詐取之錢財層層轉手,客觀上得以切斷詐騙所得金流之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人員偵辦不易,實質上使該犯罪所得嗣後流向不明,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足徵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 、蔡沛翰、黃奕翔、郭品宏主觀上均具有掩飾贓款與犯罪之關聯性,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犯罪之意思,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定「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洗錢行為,而構成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經查,被告張 崇𧘻於附表一編號5、7、8、13至18、42、45、60、61;被 告王伯修於附表一編號3、4;被告蔡沛翰於附表一編號41、47、54、55、56、57、59、62、67、68、72、73、74;被告黃奕翔於附表一編號42、45、48、67至71,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被告郭品宏於附表一編號69至74搭載本案詐欺集團車手領款,車手領款後,將款項交由被告丙○○或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被告丙○○等人再交由共同被告羅智鴻或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復由共同被告羅智鴻轉交與上游成員,使上開金錢流向難以追查,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並使金錢來源形式上合法化,足徵張崇𧘻針對附表一編號5、7、8 、13至18、42、45、60、61;被告丙○○針對附表一編號3、4 、8、9、10至20、22至59、62至74;被告王伯修針對附表一編號3、4;被告蔡沛翰針對附表一編號41、47、54、55、56、57、59、62、67、68、72、73、74;被告黃奕翔針對附表一編號42、45、48、67至71;被告郭品宏針對附表一編號69至74之犯行,主觀上均具有掩飾、隱匿贓款與犯罪之關聯性,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犯罪之意思,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所定之情形,均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要件。四、核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王伯修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 、蔡沛翰就附表一編號41所為、黃奕翔就附表一編號42所為、郭品宏就附表一編號69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張崇𧘻就附表一編號5、7、8、13至18 、42、45、60、61;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4、8、9、10至2 0、22至59、62至74;被告王伯修就附表一編號4;被告蔡沛翰就附表一編號47、54、55、56、57、59、62、67、68、72、73、74;被告黃奕翔就附表一編號45、48、67至71;被告郭品宏就附表一編號70至7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檢察官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60、61被告 張崇𧘻之論罪法條雖引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然被告張崇𧘻將金融卡委由共犯劉豐義放置在車站置物櫃, 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所犯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理由 詳如前述,公訴意旨認被告張崇𧘻就附表一編號60、61係犯 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尚有未洽,惟二者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亦當庭告知被告張崇𧘻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之法條及罪名,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無礙被告張崇𧘻防禦權之行使 )。 五、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又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98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一般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自取得被害人個人資料、以撥打電話等方式實行詐欺、指示車手收取詐欺贓款暨轉交集團內其他成員上繳、分贓等各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顯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結果。經查,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郭品 宏參與本案詐欺集團,雖未親自對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詐術,且未必確知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分工細節,而分別係由同集團不詳成員為之,然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沛翰 、黃奕翔、郭品宏有實際分擔詐騙工作,應具有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對於整體詐欺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構成要件行為,就各自所涉附表一所示各編號均應與共同被告羅智鴻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六、被告張崇𧘻於附表一編號5、7、8、13至15;被告王伯修於 附表一編號3、4;被告蔡沛翰於附表一編號47、54、55、56、57、59、62、67、68、72、73、74;被告黃奕翔於附表一編號42、45所示時、地多次提領上開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然均係基於向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施詐以取得財物之犯意而為,且各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屬接續犯。 七、關於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之論罪部分: ㈠經查,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3;被告王伯修就附表一編號3 ;被告蔡沛翰就附表一編號41;被告黃奕翔就附表一編號42部分;被告郭品宏就附表一編號69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被告張崇𧘻就附表一編號5、7、8、13至18、42、45、60、61 ;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4、8、9、10至20、22至59、62至7 4;被告王伯修就附表一編號4;被告蔡沛翰就附表一編號47、54、55、56、57、59、62、67、68、72、73、74;被告黃奕翔就附表一編號45、48、67至71;被告郭品宏就附表一編號70至74所為,均係以上開方式共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同時為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行為,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其等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八、被告張崇𧘻針對附表一編號5、7、8、13至18、42、45、60 、61;被告丙○○針對附表一編號3、4、8、9、10至20、22至 59、62至74;被告王伯修針對附表一編號3、4;被告蔡沛翰針對附表一編號41、47、54、55、56、57、59、62、67、68、72、73、74;被告黃奕翔針對附表一編號42、45、48、67至71;被告郭品宏針對附表一編號69至74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各告訴人、被害人受騙致交付財物之基礎事實有別,且係侵害獨立可分之不同財產法益,應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九、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關於與少年共同犯罪之加重部分: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雖明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丙○○、黃奕 翔、郭品宏犯罪時尚屬未成年人,其等雖與另案被告少年吳○麟共同實施犯罪,然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符,自不得依該規定加重被告丙○○、 黃奕翔、郭品宏之本刑,附此說明。 ㈡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行為人係以一個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名。但責任以行為為基礎,單一行為僅應負單一罪責;為避免過度評價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罪責,該法條明定「從一重處斷」其罪名與刑罰之責任,僅處以裁判上之一罪;為防評價不足,該條但書則明定所科之刑,有封鎖之效用。是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時,已確定憑以處斷之罪名及其法定刑,不另論所犯之其他輕罪名與刑罰。關於有無加重或減輕事由,自當從所論處之重罪法規範定之;至於想像競合所犯之其他輕罪法規範,另有加重或減輕事由者,如於從一重罪量定其宣告刑時,已綜合評價並參酌為量刑因素時,即無評價不足問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張崇� �就附表一編號5、7、8、13至18、42、45、60、61(曾就起 訴、併辦之犯罪事實為概括認罪之表示);被告丙○○就附表 一編號3、4、8、9、10至20、22至59、62至74;被告王伯修就附表一編號3、4;被告蔡沛翰就附表一編號41、47、54、55、56、57、59、62、67、68、72、73、74;被告黃奕翔就附表一編號42、45、48、67至71;被告郭品宏就附表一編號69至74之洗錢犯行,以及被告丙○○、王伯修、蔡沛翰、黃奕 翔、郭品宏(偵查中承認事實經過)上開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其等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不諱,是其等本案所犯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罪部分,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均應減輕其刑, 惟依前揭論罪說明,被告6人本案各次犯行,均係從一重論 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就其前述想像競合輕罪減刑部分僅於量刑時一併審酌。 十、被告蔡沛翰以其參與犯罪時間短暫,惡性尚非重大,有情堪憫恕、情輕法重之情,具狀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惟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而近年來詐欺犯罪類型層出不窮,造成甚多被害人鉅額損失,且因具有集團性及反覆性之犯罪特徵,對於社會治安之衝擊甚鉅,更已動搖一般民眾對於司法機關之信賴,屢屢質疑量刑過輕而優惠犯罪行為人。而被告蔡沛翰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圖以詐取財物方式牟取不法利益,主觀可非難性高,此等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實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或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至於被告蔡沛翰上開所述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本院綜合各情,認被告蔡沛翰本案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難認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狀,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14號移送併辦被告張崇𧘻之犯罪事實與附表一編號8、13、14、15之犯罪事 實相同、移送併辦被告丙○○之犯罪事實與附表一編號13、 14、15之犯罪事實相同;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 連偵字第56號、110年度偵字第4156號、第4157號、110年度軍偵字第12號移送併辦之被告丙○○之犯罪事實與附表一 編號68、71、72之犯罪事實相同、移送併辦被告黃奕翔之犯罪事實與附表一編號68、71之犯罪事實相同、移送併辦被告郭品宏之犯罪事實與附表一編號71、72之犯罪事實相同、移送併辦被告蔡沛翰之犯罪事實與附表一編號68、72之犯罪事實相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944號移送併辦被告張崇𧘻之犯罪事實與附表一編號5之犯 罪事實相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軍偵字第7號移送併辦被告蔡沛翰之犯罪事實與附表一編號73之犯罪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併予審判。 十二、爰審酌現今詐欺集團橫行社會,對於社會治安造成極大負面影響,而詐欺集團利用人性之弱點,對失去警覺心之告訴人、被害人施以煽惑不實的言論,使其等將積蓄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入人頭帳戶,而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自落入詐欺集團手中後,又因詐欺集團之分工細膩,難以追查資金流向,經常求償無門、損失慘重,處境堪憐。而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郭品宏均 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貪圖一己不法私利,參與詐欺集團,其中被告張崇𧘻、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 擔任車手,被告郭品宏擔任駕駛,被告丙○○擔任收水,且 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獲有報酬, 被告郭品宏獲得加油費用,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 蔡沛翰、黃奕翔、郭品宏迄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其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丙○○非居於核心高端 管理階層或金主地位,僅回收第一層提領款項後再往上繳交,相較於隱身幕後之出資者、指揮者或在詐騙機房內擔任機房手等角色,被告丙○○所參與之犯罪情節應屬次要, 僅係受命於主要核心詐欺集團成員;被告張崇𧘻、王伯修 、蔡沛翰、黃奕翔擔任車手、被告郭品宏負責搭載車手提領款項之分工,並非居於主導或核心地位,被告張崇𧘻加 入擔任車手的期間較長,被告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加入擔任車手、被告郭品宏加入搭載車手之時間非長;復考量被告6人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兼衡: ㈠被告張崇𧘻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案紀錄,自陳高職 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入監前跟洪 汶育跟劉豐義同住;入監前從事直播工作,每月收入約2至3萬元。 ㈡被告丙○○有其他詐欺案件之前案紀錄,自陳國中肄業之教育 程度;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羈押前與配偶、小孩同 住;羈押前以工為業,每月收入約2至3萬元。 ㈢被告王伯修有妨害公務之前案紀錄,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與家人同住;現從事裝潢工作,每月收入約3萬5千元至4萬元等語。 ㈣被告蔡沛翰有竊盜之前案紀錄,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庭成員有阿嬤、姑姑;另案羈押前從事工地工作,日薪約1,100元。 ㈤被告黃奕翔有其他詐欺案件繫屬之前案紀錄,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與家人同住;沒有工作,經濟來源目前靠家裡。 ㈥被告郭品宏有其他詐欺案件繫屬之前案紀錄,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與家人同住;在飲料店打工,正職,月收約3萬元至3萬2千元。 ㈦本院酌以檢察官、告訴人、被害人對被告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6人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欄所 示之刑。復斟酌被告6人上開所為均屬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集團性犯罪,犯罪方式與態樣均屬雷同,各次犯行之時間,甚為接近,為免其等因重複同種類犯罪,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致使刑度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爰就其等所犯各罪,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肆、沒收部分: 一、關於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 ㈠被告丙○○: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蘋果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 0號),為被告丙○○所有,且供其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聯繫 、參與本案犯行之用等情,業據被告丙○○於審理時所自承, 是該手機(如有SIM卡,則包括SIM卡)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的商業本票1本,為被告丙○○所有,且為提供車手簽署擔保用;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19的筆記型電腦1臺(隨身碟1個),為被告丙○○所有,且為洗金融卡用的,業據被告丙○○於審理時所自承 ,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⒉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21之提款卡2張,雖為被告丙○○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取得之物,然提款卡一經掛失重新申辦即喪失效用,應無再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之虞,故本院考量沒收上開扣案物品,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王伯修: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7之手機1支(IMEI碼:0000 00000000000,無SIM卡),被告王伯修稱是我跟朋友借的,未用於本案犯行之用,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併宣告沒收。 ㈢被告黃奕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3之手機2支,雖為被告 黃奕翔所有,惟被告黃奕翔稱未用於本案犯行之用,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併宣告沒收。 ㈣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相關,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二、關於犯罪所得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 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倘若共同正犯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經查: ㈠被告張崇𧘻部分: 被告張崇𧘻於本院稱:我擔任車手的報酬為總額3%,當天他 們給我多少,我就拿多少,他們會算個大概,附表一編號42、45那兩天我剛好自己也有領錢,是羅智鴻要我教黃奕翔怎麼做,所以那天我把我自己在領錢的金融卡拿給黃奕翔,然後黃奕翔提領出來的錢,我把我跟黃奕翔提領的錢一起交上去,我的部分算我的部分,黃奕翔的部分算他的部分,附表一編號42、45,就黃奕翔提領的錢交付給丙○○,我沒有從中 取得報酬等語,以被告張崇𧘻提領金額的3%計算被告張崇𧘻 實際取得之報酬(若提領金額大於被害人之匯款金額,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匯款金額為準計算),被告張崇𧘻附表一 編號5、7、8、13至18犯罪所得約為28529元(計算式:660+ 4500+4499+3000+1500+9000+3000+2100+270=28529元),此 部分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給告訴人等,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丙○○部分: 被告丙○○擔任本案收水手之分工,報酬為每日1500元至4000 元,沒辦法確認每天領了多少錢,平均都有2000至2500元之間,不是每天都有,是每天工作的日子平均等語,業據被告丙○○於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則依上開標準,被告丙○○本案 犯行為附表一編號3、4、8、9、10至20、22至59、62至74所示部分,分別係於不同之22日所為之66次犯行,依有利於被告丙○○之認定標準計算,每日報酬為2000元,估算被告丙○○ 本案犯罪所得為44000元,該筆金額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王伯修部分: 被告王伯修於偵訊時稱:我的報酬約定是領到錢的3%等語( 偵5725卷第261至266頁),被告王伯修附表一編號3、4犯罪所得約為9000元,此部分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給告訴人等,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㈣被告蔡沛翰部分: 查被告蔡沛翰偵訊時稱:我109年12月31日提領所得報酬是3%,又與被告黃奕翔六四分,我當天我個人實際拿到5、6000 元(偵5725卷第307至315頁);被告蔡沛翰於110年3月29日警詢稱:酬勞是我和黃奕翔六四分帳,我六,黃奕翔四,每筆提領贓款的3%是我和黃奕翔的酬勞(警2678卷二第311至3 1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379至38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99至10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在第167至172頁);被告蔡沛翰於110年4月14日警詢時稱:每次我領完錢,交給丙○○後,丙○○會將提領總額的3%交給 我等語(屏警7500卷第3至13頁);於本院稱:已經不記得 ,以警詢、偵訊所稱為準。被告蔡沛翰附表一編號41、47、54、55、56、57、59、62、67、68、72、73、74,均以被告蔡沛翰提領金額的3%計算被告蔡沛翰實際取得之報酬(若提 領金額大於被害人之匯款金額,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匯款金額為準計算),附表一編號67、68與被告黃奕翔共同提領部分以六四分計算,被告蔡沛翰附表一編號41、47、54、55、56、57、59、62、67、68、72、73、74犯罪所得約為29524元(計算式:360+273+1350+6600+750+1590+4500+4498+16 20+2700+3270+1773+240=29524元),此部分犯罪所得並未 扣案,亦未實際發還給告訴人等,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被告黃奕翔部分: 被告黃奕翔於警詢時稱:一開始學習階段是沒有薪水,但被告張崇𧘻會給我們1人1,000或2,000元,後來我和蔡沛翰交 水給丙○○時,丙○○打電話問「逼哥」後,會現場將薪水算給 我們,我和蔡沛翰再對半分等語(偵3169卷第11至34頁);於本院稱:領到的報酬為提領金額的2.5%,110年1月14日丙 ○○載我前往收取贓款,我沒有領到報酬等語,依有利於被告 黃奕翔之認定標準計算,被告黃奕翔附表一編號42第一次提領時取1000元,附表一編號45、48,以被告黃奕翔提領金額的2.5%計算被告黃奕翔實際取得之報酬(若提領金額大於被 害人之匯款金額,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匯款金額為準計算),附表一編號67、68,被告蔡沛翰表示:提領所得報酬是3%,又與被告黃奕翔六四分,我六,黃奕翔四。異於被告黃 奕翔表示:提領金額的2.5%,我和蔡沛翰再對半分,各以2人所述計算附表一編號67、68被告黃奕翔的報酬,以被告蔡沛翰所述計算對被告黃奕翔較為有利,而且兩人就該編號計算方式統一,故依被告蔡沛翰所述計算。被告黃奕翔附表一編號42、45、48、67、68犯罪所得約為4933元(計算式:1000+553+500+1080+1800=4933元),此部分犯罪所得並未扣 案,亦未實際發還給告訴人等,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㈥被告郭品宏部分: 被告郭品宏於偵訊稱:我於110年1月14日載送車手所得為補貼油錢,大約1,000元至2,000元等語(少連偵23號卷第141 至145頁),於本院稱:他們幫我付加油錢,110年1月14日 、110年1月23日各大約是1千多元等語,依有利於被告郭品 宏之認定標準計算,每日報酬為1000元,估算被告郭品宏本案犯罪所得為2000元,該筆金額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又以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 ,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該規定於105年12月28日 修正之立法理由明揭:「因原條文僅限於沒收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未及於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參照FATF40項建議之第4項建議修正,並配合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將追繳及抵償規定刪除。至於洗錢行為本身之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之沒收,以及發還被害人及善意第三人之保障等,仍應適用104年12月30日及105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之規定」。又上開規定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故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屬於(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查就附表一編號3至5、7至20、22至59、62至74所示各提款車手 於各時、地分別領得之款項,均已全數經由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示之分工,輾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之上游成員,而不在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郭品宏之 實際支配持有當中乙情,業據其供述在卷,而依卷存證據資料,同乏相關事證足堪認定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 沛翰、黃奕翔、郭品宏就本案詐欺贓款有何現實管領、處分之權限,是被告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 郭品宏就附表一編號3至5、7至20、22至59、62至74各次犯 罪所收受或持有之財物既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管領權,依上說明,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 張崇𧘻、丙○○、王伯修、蔡沛翰、黃奕翔、郭品宏宣告沒收 該等經掩飾之詐欺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00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8條第1項 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宇提起公訴,檢察官丁○○追加起訴,檢察官潘 曉琪、邱朝智、廖梅君、丁○○移送併辦,檢察官顏鸝靚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 告 詐欺方式 匯入之金融帳戶(單位:新臺幣) 車手領款時間、地點、金額(單位:新臺幣) 罪名、宣告刑 1 ︵ 對照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 部分 ;下同︶ 賴宇玫 羅智鴻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6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賴宇玫,佯稱賴宇玫刷卡之網路購物未解除分期付款,致賴宇玫陷於錯誤,而以其臺灣銀行帳戶,於右列所示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6日22時23分許,跨行存款29985元至洪茜容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1月16日22時26分許,匯款29989元至同上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16日22時28分、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楓康超市臺中南屯店,接續提領20000元2筆。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16日22時53分、54分、23時17分許,在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合庫商銀黎明分行各提領20000元、10000元、12000元。 ③車手張崇𧘻取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在臺中市某處交付其提領之贓款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空白) 2 魏安君 羅智鴻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6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魏安君,佯稱魏安君刷卡購買之網購商品訂單數量有誤,致魏安君陷於錯誤,而 以其華南銀行、花旗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6日22時48分許,匯款29987元至洪茜容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1月16日22時58分許,匯款10123元至上開帳戶。 (空白) 3 黃思蓓 (提告) 羅智鴻 王伯修 丙○○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7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黃思蓓,佯稱黃思蓓刷卡訂購網購商品訂單有誤,並表示欲賠償黃思蓓,致黃思蓓陷於錯誤,而以其第一銀行、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轉出後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7日19時20分許,轉帳29987元至陳煜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同年月日19時23分許,轉帳29989元至上開帳戶。 ①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1月17日19時57分、58分許,將黃思蓓轉帳至陳煜崴左列中國信託帳戶之款項,以跨行轉帳之方式,轉帳50000元、9981元至陳煜崴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②車手王伯修於109年11月17日20時4分、5分、6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內,接續提領20000元2筆、8000元1筆 ③車手王伯修取款後,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在臺中市某處交付其所提領之贓款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於臺中市某處,交付贓款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王伯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潘雯雯 (提告) 羅智鴻 王伯修 丙○○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7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潘雯雯,佯稱潘雯雯刷卡訂購之網購商品訂單數量有誤,將多扣款,致潘雯雯陷於錯誤,而以其臺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1月17日19時13分、15分許,跨行轉帳49987元、49989元至陳煜崴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同年月日20時22分許,跨行存款19985元至上開帳戶。 ③同年月日20時40分許,跨行轉帳19985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王伯修於109年11月17日19時21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臺銀西屯分行,提領100000元。 ②車手王伯修於109年11月18日0時14分、15分、19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內,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12000元。 ③車手王伯修取款後,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在臺中市某處交付其所提領之贓款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於臺中市某處,交付贓款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王伯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李汪鴻 羅智鴻 張崇𧘻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8日16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李汪鴻,佯稱李汪鴻申請之網站會員資格有誤,致李汪鴻陷於錯誤,而以其友人楊凱棋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8日18時33分許,轉帳21985元至吳鈺薇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18日18時37分、38分、39分,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內,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12005元。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18日18時51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南屯分行,提領20000元。 ③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18日18時56分許,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三信南屯分行,提領20000元。 ④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18日19時0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華郵政南屯郵局提領27000元。 ⑤車手張崇𧘻取款後,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在臺中市某處交付其所提領之贓款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徐翊凌 羅智鴻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8日16時57分許,徐翊凌撥打電話予徐翊凌,佯稱徐翊凌網購商品訂單有誤,致徐翊凌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世華銀行、臺灣企銀、華南銀行、配偶陳俊凱之臺灣企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8日18時34分、41分許,各轉帳29987元至吳鈺薇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1月18日18時43分許,轉帳14984元至上開帳戶。 ③109年11月18日18時51分許,轉帳21985元至上開帳戶。 (空白) 7 葉修渝 羅智鴻 張崇𧘻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7日撥打電話予葉修渝,佯稱葉修渝之信用卡遭盜刷,致葉修渝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中國信託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8日19時41分、43分許,各轉帳99999元、49987元至吳鈺薇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18日19時52分、53分,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1樓富邦銀行南臺中分行接續提領100000元、50000元。 ③車手張崇𧘻取款後,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在臺中市某處交付其所提領之贓款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甲○○ 羅智鴻 張崇𧘻 丙○○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18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甲○○,佯稱溢刷甲○○之信用卡,致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永豐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18日22時6分、11分許,各轉帳49986元、49989元至吳鈺薇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1月19日0時6分許,轉帳49986元至帳戶。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19日0時1分、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接續提領100000元、50000元。 ③車手張崇𧘻取款後,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在臺中市某處交付其所提領之贓款予丙○○,丙○○得款後再於臺中市某處,交付贓款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014號:被告張崇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7697號:被告丙○○)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廖羚富 羅智鴻 丙○○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24日19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廖羚富,佯稱廖羚富之網路購物付款程序有誤,會造成重複扣款,致廖羚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永豐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24日20時42分、44分許,轉帳10512元、7659元至陳威安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4日21時36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富邦銀行,提領20000元。 ②陳威安郵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圈存餘款12323元。 ③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5日某時許,在嘉義縣中埔鄉翁聚德鵝肉停車場,其所提領之贓款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將贓款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林柏宇 羅智鴻 丙○○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24日19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林柏宇,佯稱林柏宇之網購商品數量有誤,會多扣款,致林柏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富邦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24日20時59分許,轉帳14099元至陳威安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朱羽涵 羅智鴻 丙○○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24日19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朱羽涵,佯稱朱羽涵之網購商品數量有誤,會多扣款,致朱羽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臺新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24日20時38分許,轉帳49987元共2筆至陳威安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1月24日21時54分、56分許,轉帳49987元、13150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4日21時16分、1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國泰銀行,接續提領20000元共2筆。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4日21時19分、20分、21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土地銀行,接續提領20000元共3筆。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5日0時2分、4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之臺新銀行提款機,接續提領20000元共3筆。 ③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5日0時10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郵局提領20000元。 ④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5日0時13分、14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臺灣中小企銀提款機,接續提領20000元共2筆。 ⑤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5日0時22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臺灣銀行提款機提領20000元。 ⑥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5日某時許,在嘉義縣中埔鄉翁聚德鵝肉停車場,其所提領之贓款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將贓款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 江妍霖 羅智鴻 丙○○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24日21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江妍霖,佯稱江妍霖網購商品刷卡有異,致江妍霖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上海商業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24日22時39分、43分許,轉帳49987元、27123元至陳威安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 王國信 羅智鴻 丙○○ 張崇𧘻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29日19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王國信,佯稱王國信網購商品訂單數量有誤,致王國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華南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29日21時4分許,轉帳99987元至周家生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9日21時23分、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1家樂福青海店,接續提領20000元共2筆。 ②車手張崇𧘻109年11月29日21時32分、33分、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接續提領2000元、20000元、20000元、19000元。 ③車手張崇𧘻109年11月29日21時37分、40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三信銀行西屯分行,接續提領20000元、20000元、5000元、4000元。 ④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9日某時許,在嘉義縣市某處,將其所提領之贓款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將贓款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014號:被告丙○○、張崇𧘻)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林珊如 羅智鴻 丙○○ 張崇𧘻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29日19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林珊如,佯稱林珊如網購商品扣款有誤 ,致林珊如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臺新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29日21時20分許,轉帳49987元至周家生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乙○○ 羅智鴻 丙○○ 張崇𧘻 戊○○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30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乙○○,佯稱乙○○信用卡經重複扣款,致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臺灣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1月30日23時12分、12月1日0時3分許,以其臺灣銀行帳戶轉帳各149,985元至謝宜廷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1月30日23時15分、12月1日0時28分許,以其臺灣銀行帳戶分別轉帳149985元、142185元至謝宜廷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30日23時22分、23分、24分、25分、2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西屯分行,接續提領玉山銀行人頭帳戶20000元共6筆、15000元共2筆。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日0時11分、12分、1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5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接續提領玉山銀行人頭帳戶20000元共2筆、10000元。 ③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日0時16分、17分、18分許,接續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三信銀行西屯分行,接續提領玉山銀行人頭帳戶20000元共5筆。 ④車手戊○○於109年11月30日23時19分、20分、21分、22分許、109年12月1日0時19分,接續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三信銀行西屯分行,接續提領合作金庫人頭帳戶20000元共7筆、9000元。 ⑤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日0時33分、34分、35分、37分許,接續於臺中市○○區○○○道○段000號合庫商銀,接續提領合作金庫人頭帳戶30000元共5筆。 ⑥⑤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9日某時許,在嘉義縣市某處,將其所提領之贓款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將贓款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014號:被告丙○○、張崇𧘻)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鳳琇清 羅智鴻 丙○○ 張崇𧘻戊○○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鳳琇清,佯稱鳳琇清網購商品刷卡有異,致鳳琇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華南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0日19時35分許,轉帳99983元至元文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戊○○於109年12月10日19時46分、48分、51分、52分、53分許,在雲林縣○○○○○路00號彰化銀行接續提領20000元共5筆。 ②張崇𧘻與戊○○共同參與本次提領犯行。 ③張崇𧘻與戊○○於同日後某時許,將提領之贓款,在嘉義縣、市某處,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高秀萱 羅智鴻 丙○○ 張崇𧘻 戊○○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21時9分許撥打電話予高秀萱,佯稱高秀萱網購商品數量有誤,致高秀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合作金庫銀行、臺灣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22時24分許,跨行轉帳34051元至范姜育辰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11日22時31分許,跨行轉帳29987元至上開帳戶。 ③109年12月11日22時38分許,跨行轉帳6051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戊○○於109年12月11日22時49分、51分、52分、53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提款20000元3筆、10000元1筆。 ②張崇𧘻與戊○○共同參與本次提領犯行。 ③張崇𧘻與戊○○於同日後某時許,將提領之贓款,在嘉義縣、市某處,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許寶珠 羅智鴻 丙○○ 張崇𧘻 戊○○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22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許寶珠,佯稱許寶珠有於購物網站訂購口罩數筆,致許寶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郵局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23時10分許,存款8985元至范姜育辰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戊○○於109年12月11日23時26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臺中商銀提款9000元。 ②張崇𧘻與戊○○共同參與本次提領犯行。 ③張崇祈與戊○○於同日後某時許,將提領之贓款,在嘉義縣、市某處,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甘學瑋 羅智鴻 丙○○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甘學瑋,佯稱甘學瑋購物網站訂單有異,將導致重複扣款,致甘學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元大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18時5分許,跨行轉帳49989元至范姜育辰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1日18時4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全聯超市,提款20000元1筆。 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1日18時7分、8分,於雲林縣○○鎮○○路000號之全家超商,提款20000元1筆、10000元1筆。 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1日18時13分、14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之彰化銀行,提款20000元1筆、9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在嘉義某處所,將提領之贓款,交付與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忻芸汝 羅智鴻 丙○○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17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忻芸汝,佯稱忻芸汝購物網站訂單有異,將導致重複扣款,致忻芸汝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兆豐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17時55分許,跨行轉帳29989元至范姜育辰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黃异成 羅智鴻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黃异成,佯稱黃异成購物網站訂單有異,將導致重複扣款,致黃异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新銀行帳戶轉帳右列所示金額。 ①109年12月11日18時45分、51許,跨行轉帳7799元、12429元至范姜育辰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嗣因該人頭帳戶列為警示帳戶為未經詐騙集團成員提領。 (空白) 22 黃程浥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黃程浥,並施用詐術致黃程浥陷於錯誤,而以其臺灣銀行、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19時1分許,跨行轉帳4303元至范姜育辰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11日18時56分許,轉帳11712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109年12月11日19時30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虎尾郵局,提款52000元。 ④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在嘉義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傅迎盈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16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傅迎盈,佯稱傅迎盈網路購物公司會員資格有異,且為取信傅迎盈故先轉帳29985元至其臺新帳戶,致傅迎盈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含詐騙集團轉入之29985元),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18時49分許,跨行轉帳36123元至范姜育辰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林世芬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19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林世芬,佯稱林世芬網購商品有誤,致林世芬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20時6分許,跨行轉帳7012元至范姜育辰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③車手張崇𧘻109年12月11日20時19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京城銀行提款20000元。 ④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在嘉義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吳林珠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吳林珠,佯稱吳林珠之網購商品有誤,致吳林珠陷於錯誤,而 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1日20時19分許,轉帳9935元至范姜育辰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沈明杰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4日20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沈明杰,佯稱沈明杰網購商品出貨單有誤,致沈明杰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4日21時6分許,以網路跨行轉帳方式,匯款99987元至王鈺婷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4日21時18分、19分、20分、22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第一銀行,提款30000元3筆、9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4日某時許,在雲林縣土庫鎮租屋處或嘉義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林婧絜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3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林婧絜,佯稱林婧絜網購商品之公司會員系統當機,致林婧絜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5日0時1分許,轉帳49991元至王鈺婷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5日0時45分、46分、47分、48分、49分、50分、51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提款20000元7筆、99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5日某時許,在雲林縣土庫鎮租屋處或嘉義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連偉利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4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連偉利,佯稱連偉利網購商品數量有誤,致連偉利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5日0時2分許,轉帳99986元至王鈺婷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李巧勻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5日19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李巧勻,佯稱李巧勻網購商品數量有誤,致李巧勻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5日20時48分、51分許,各轉帳49987元、49989元至李麗君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5日21時0分、1分、2分、3分、4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陽信銀行提款20000元4筆、19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5日某時許,在雲林縣土庫鎮租屋處或嘉義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葉韋伶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19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葉韋伶,佯稱葉韋伶所購物之網站系統遭駭客入侵,致葉韋伶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8日20時20分許,轉帳99999元至張皓評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8日20時37分、39分、40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各提領30000元3筆、10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8日後某時許,在雲林縣土庫鎮租屋處或嘉義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莊翊庭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21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莊翊庭,佯稱莊翊庭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莊翊庭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18日22時17分許,轉帳49987元至張皓評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18日22時28分、29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土庫鎮農會,各提領20000元2筆、10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18日後某時許,在雲林縣土庫鎮租屋處或嘉義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李佳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16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李佳,佯稱李佳購物網站會員資格有誤,致李佳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0日15時45分許,轉帳50123元至彭籅皜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0日15時46分許,轉帳19019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0日16時7分、8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各提領60000元2筆、11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0日17時43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全聯超市,提領16000元。 ③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後某時許,在嘉義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 郭紅艷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14時51分許撥打電話予郭紅艷,佯稱郭紅艷購物網站資料有誤,致郭紅艷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0日15時47分許,轉帳32125元至彭籅皜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陳佳彙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14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陳佳彙,佯稱陳佳彙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陳佳彙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0日15時54分許,跨行存款29985元至彭籅皜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趙信安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16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趙信安,佯稱趙信安購物網站會員資格有誤,致趙信安陷於錯誤,而以其聯邦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0日17時22分許,跨行存款15985元至彭籅皜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 吳季珍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16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吳季珍,佯稱吳季珍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吳季珍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0日19時28分許,跨行存款99781元至彭籅皜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0日19時33分許,跨行存款49989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0日19時36分、37分、38分、42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合作金庫,提款30000元4筆、29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0日19時49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虎尾郵局,提款800元。 ③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某時許,在嘉義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7 范舒晴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范舒晴,佯稱范舒晴網路帳號遭盜,致范舒晴陷於錯誤,而以其玉山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1日21時13分許,轉帳46152元至邵筱真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1日21時21分、23分、24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第一銀行,提款30000元2筆、27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1日21時27分、29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臺灣企銀,提款9000元、100元。 ③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某時許,在嘉義縣、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8 蔡幸容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19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蔡幸容,佯稱蔡幸容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蔡幸容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1日21時14分許,轉帳40991元至邵筱真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1日21時23分許,轉帳9009元至上開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 黃羽岑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21時54分許撥打電話予黃羽岑,佯稱黃羽岑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黃羽岑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1日21時54分許,轉帳99987元至邵筱真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祈於109年12月21日21時59分、22時0分、1分、2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號元大銀行,提款30000元3筆、9000元。 ②車手張崇祈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某時許,在嘉義縣、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朱加宜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朱加宜,佯稱朱加宜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朱加宜陷於錯誤,而以其兆豐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2日18時39分許,轉帳88051元至李文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祈於109年12月22日18時47分、48分、53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斗南郵局,提款20000元2筆、8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祈於109年12月22日18時50分、51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彰化銀行,提款20000元2筆。 ③車手張崇祈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2日某時許,在嘉義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黃韋晴 羅智鴻 丙○○ 蔡沛翰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18時43分許許撥打電話予黃韋晴,佯稱黃韋晴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黃韋晴陷於錯誤,而以其玉山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2日20時2分許,轉帳12123元至李文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蔡沛翰於109年12月22日20時14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0號全聯超市,提款12000元。 ②車手蔡沛瀚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2日某時許,在嘉義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林玫君 羅智鴻 丙○○ 張崇𧘻 黃奕翔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21時34分許許撥打電話予林玫君,佯稱林玫君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林玫君陷於錯誤,而以其彰化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2日22時45分、48分、50分許,跨行轉帳49987元、49982元、49893元至李文心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2日22時54分、55分、23日0時8分許,跨行轉帳49989元、49988元、49980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黃奕翔於109年12月22日23時14分、15分、16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提款60000元2筆、30000元1筆。 ②車手黃奕翔於109年12月23日0時14分、15分、17分、18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提款60000元2筆、29000元1筆、800元1筆。 ③張崇𧘻交付左揭人頭帳戶李文心郵局提款卡予車手黃奕翔,黃奕翔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3日提款後某時許,在不詳處所,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張崇𧘻,張崇𧘻得款後,再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奕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徐亦萱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3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徐亦萱,佯稱徐亦萱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徐亦萱陷於錯誤,而以其永豐銀行帳戶及現金存款方式,於右列時間,匯入、存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4日19時38分許,轉帳9989元至張軒瑋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後,因該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而未經詐騙集團成員提領。◎起訴書漏載 ②109年12月24日20時14分許,跨行存款29980元至張軒瑋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4日20時25分、27分、28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號麻豆郵局,持人頭帳戶張軒瑋臺新銀行提款卡,提款20000元3筆。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4日20時36分、37分、38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持人頭帳戶張軒瑋臺新銀行提款卡,提款20000元3筆。 ③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陳惠琪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17時52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惠琪,佯稱陳惠琪網路購物扣款金額有誤,致陳惠琪陷於錯誤,而以其渣打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4日20時11分許,轉帳90259元至張軒瑋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許喬雯 羅智鴻丙○○ 張崇𧘻 黃奕翔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20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許喬雯,佯稱許喬雯網路購物扣款金額有誤,致許喬雯陷於錯誤,而以其玉山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4日20時58分、21時0分許,轉帳12987元、9125元至張軒瑋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黃奕翔於109年12月24日21時8分、9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號麻豆農會新生分部,提領20000元、2000元。 ②張崇𧘻交付左揭人頭帳戶張軒瑋臺新提款卡予車手黃奕翔,黃奕翔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提款後某時許,在不詳處所,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張崇𧘻,張崇𧘻得款後,於嘉義某處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奕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6 吳心妧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17時2分許撥打電話予吳心妧,佯稱吳心妧網路購物扣款金額有誤,致吳心妧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4日18時22分、24分許,轉帳49987元、49123元至張軒瑋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4日18時36分、38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佳里郵局,提款60000元、39000元。 ②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許國琳 羅智鴻 丙○○ 蔡沛翰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11時29分許撥打電話予許國琳,佯稱許國琳欲申請之貸款需繳納1筆公證費,致許國琳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5日11時29分許,轉帳9100元至潘靜如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蔡沛翰於109年12月25日13時7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斗南郵局,提款51000元。 ②車手蔡沛翰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5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8 陳紀華 羅智鴻 丙○○黃奕翔 陳紀華於109年12月25日14時許,瀏覽詐騙集團某成員刊登於網頁上販賣手機廣告,致陳紀華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5日14時26分許,轉帳20000元至潘靜如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黃奕翔於109年12月25日14時38分許,於嘉義縣○○鄉○○○0○0號竹崎灣橋郵局,提款42000元。 ②車手黃奕翔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5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奕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9 林珮瑄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20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林珮瑄,佯稱林珮瑄網路個資外流及信用卡遭盜刷,致林珮瑄陷於錯誤,而以其玉山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5日21時52分、22時13分許,轉帳99987元、29987元至張偉俊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5日21時53分許,跨行轉帳99989元至張偉俊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5日22時5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以張偉俊郵局提款卡,提款60000元、40000元,嗣因該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而未再提領。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5日22時7分、8分、9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以張偉俊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提款20000元3筆,嗣因不明原因而未再繼續提領。 ③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5日某時許,在雲林縣、嘉義縣、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0 陳儀靜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14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陳儀靜,佯稱陳儀靜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陳儀靜陷於錯誤,而以其兆豐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5時16分、17分許,跨行轉帳49989元、49985元至劉紹華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6日15時35分、36分、37分許,在雲林縣雲林縣○○鎮○○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提領30000元3筆、22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1 陳霈倪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15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陳霈倪,佯稱陳霈倪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陳霈倪陷於錯誤,而以其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5時28分許,跨行轉帳13015元至劉紹華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張博凱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14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張博凱,佯稱張博凱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張博凱陷於錯誤,而以其兆豐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5時27分、39分許,轉帳29985元、29985元至許志賢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6日15時56分許,匯款29985元至上開人頭帳戶。 ③109年12月26日15時48分許,匯款29985元至劉紹華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6日15時46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虎尾郵局,以許志賢郵局提款卡提款60000元。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6日16時2分、4分許,以許志賢郵局提款卡提款20000元、13000元。 ③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6日16時26分、27分許,於雲林縣土庫鎮光明路308彰化銀行,以劉紹華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提款20000元、10000元。 ④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劉佳琦 羅智鴻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15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劉佳琦,佯稱劉佳琦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劉佳琦陷於錯誤,而以其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6時21分、30分許,跨行轉帳29985元、22123元至許志賢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6日16時34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提款52000元。 ②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4 林宥宏 羅智鴻 蔡沛翰 丙○○ 林宥宏於109年12月26日14時許,瀏覽詐騙集團某成員刊登於網頁上販賣手機廣告,致林宥宏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4時58分、15時0分許,轉帳25000元、20000元至王冠蓁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蔡沛翰於109年12月26日15時5分、6分許,於臺南市新營區某郵局,提領20000元2筆、5000元1筆。 ②車手蔡沛翰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博堯 羅智鴻 蔡沛翰 丙○○ 張博堯於109年12月26日15時許,瀏覽詐騙集團某成員刊登於網頁上販賣手機廣告,致張博堯陷於錯誤,而以其合作金庫銀行、女兒、友人金融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5時38分、47分許,轉帳30000元2筆至王冠蓁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6日15時53分、16時16分、28分許,轉帳30000元2筆、40000元1筆至王冠蓁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③109年12月26日17時10分、28分許,轉帳30000元2筆至莊佳琪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車手蔡沛翰於109年12月26日15時44分、48分、55分許,以王冠蓁永豐銀行提款卡,提領20000元2筆、10000元1筆、9000元1筆(警2678卷一第230至231頁)。 ①車手蔡沛翰於109年12月26日16時0分、1分、17時1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00號新營區農會,以王冠蓁新光銀行提款卡,提領20000元2筆、10000元1筆,且於同日時3分許,跨行轉帳30000元至莊佳琪郵局帳戶。 ①車手蔡沛翰於109年12月26日16時35分、36分、42分、43分許,於台南市○○區○○路00號台銀以王冠蓁新光銀行提款卡,提領20000元3筆、10000元1筆。 ③蔡沛翰於109年12月26日17時5分、16分、30分、31分、37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00號新營區農會,以莊佳琪郵局提款卡,提領20000元5筆、13000元1筆、10000元3筆。 ④車手蔡沛翰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6 邱薇蓁 羅智鴻 蔡沛翰 丙○○ 邱薇蓁於109年12月26日16時許,經不知情友人告知詐騙集團某成員刊登於網頁上販賣手機廣告,致邱薇蓁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09年12月26日16時41分許,轉帳25000元至王冠蓁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7 卜昭強 羅智鴻 蔡沛翰 丙○○ 卜昭強於109年12月26日16時許,經不知情友人告知詐騙集團某成員刊登於網頁上販賣手機廣告,致卜昭強陷於錯誤,而以其臺灣企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6日17時18分許,轉帳50000元至莊佳琪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6日17時20分許,轉帳3000元至上開帳戶。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8 林舫瑤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15時許撥打電話予林舫瑤,佯稱林舫瑤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林舫瑤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7日15時5分、6分許,轉帳99989元、50208元至湯秋榕郵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 ①車手劉豐義於109年12月27日15時12分、13分、19分、20分許,於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提款60000元1筆、40000元2筆、10000元1筆。 ②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車手張崇𧘻、劉豐義2人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 汪育樹 羅智鴻 丙○○ 蔡沛翰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汪育樹,佯稱汪育樹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汪育樹陷於錯誤,而以其臺灣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7日18時17分許,跨行轉帳150123元至黃佩珊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蔡沛翰於109年12月27日18時39分、40分、41分許,於嘉義縣○○○○○路0號民雄雙福郵局提領60000元2筆、30000元1筆。 ②車手蔡沛翰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欣蓉 羅智鴻 張崇𧘻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15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林欣蓉,佯稱林欣蓉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林欣蓉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7日17時22分許,轉帳49987元至湯秋榕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張崇𧘻指使劉豐義於109年12月26日14時2分許,將湯秋榕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放置於臺灣高鐵雲林站18號置物櫃,嗣由不詳詐欺成員取走使用。 ②詐欺集團某車手於109年12月27日17時42分、43分、45分、46分、48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IKEA臺中店,提領30000元共5筆。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1 孫雨柔 羅智鴻 張崇𧘻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14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孫雨柔,佯稱孫雨柔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孫雨柔陷於錯誤,而以其兆豐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7日17時12分許,轉帳99987元至湯秋榕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張崇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2 張惠珍 羅智鴻 丙○○ 蔡沛翰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張惠珍,佯稱張惠珍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張惠珍陷於錯誤,而以其土地銀行、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7日18時17分、18分、29分許,跨行轉帳29989元2筆、29985元1筆至郭佳淇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09年12月27日18時42分許,匯款29985元至黃俊凱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③109年12月27日18時48分許,匯款29985元至黃俊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18時46分、55分許,將告訴人張惠珍匯款至黃俊凱上海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款項,各匯款29970元至郭佳淇之臺灣銀行帳戶。 ②車手蔡沛翰於109年12月27日19時7分、8分、9分、10分、10分、12分、12分、13分,在嘉義縣○○鄉○○路0段00號台灣企銀,以郭佳淇臺灣銀行提款卡,提款20000元7筆、10000元1筆。 ③車手蔡沛翰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余佳穎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17時59分許撥打電話予余佳穎,佯稱余佳穎網路訂購商品數量有誤,致余佳穎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8日18時54分、58分許,各轉帳99987元、13051元至李則漩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劉豐義於109年12月28日19時8分、9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號左營郵局,提領60000元2筆。 ②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8日19時45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小北百貨,提款20000元。 ③車手劉豐義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在高雄市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張崇𧘻,張崇𧘻提款後,於109年12月28日某許,再交給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4 林芊妤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林芊妤,佯稱林芊妤網路訂購訂單 有誤需退款,致林芊妤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8日19時許,轉帳23989元至李則漩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5 陳美珍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陳美珍,佯稱陳美珍信用卡遭盜刷,致陳美珍陷於錯誤,而以其花旗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8日19時4分、8分許,匯款49987元、49988元至李則漩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8日19時28分、29分、32分、33分、3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兆豐銀行提款30000元3筆、1000元1筆、9000元1筆。 ③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江凰良 羅智鴻 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16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江凰良,佯稱江凰良網路訂購訂單 有誤,致江凰良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28日19時26分許,轉帳17987元至李則漩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張崇𧘻於109年12月28日19時45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小北百貨,提款20000元。 ②車手張崇𧘻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7 侯偉芬 羅智鴻 丙○○ 蔡沛翰 黃奕翔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31日17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侯偉芬,佯稱侯偉芬信用卡遭盜刷,致侯偉芬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31日19時3分、5分許,轉帳49989元、40032元至鄭裕弘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蔡沛翰於109年12月31日19時9分、10分,於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提款30000元3筆,期間並由黃奕翔在場負責把風。 ②車手蔡沛翰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奕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8 劉淑苑 羅智鴻 丙○○ 蔡沛翰 黃奕翔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31日17時39分許撥打電話予劉淑苑,佯稱劉淑苑網路訂購訂單 有誤,致劉淑苑陷於錯誤,而以其臺灣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09年12月31日19時40分許,轉帳149987元至鄭裕弘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蔡沛翰於109年12月31日19時44分、45分、47分許,於雲林縣○○市○○路0號西平郵局,提款60000元2筆、30000元1筆。 ②黃奕翔在場負責把風,車手蔡沛翰提款後,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在嘉義縣某處,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收水丙○○,丙○○得款後,再交付予羅智鴻,並由羅智鴻交付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110年度偵字第4156號、第4157號、110年度軍偵字第12號:被告丙○○、黃奕翔、蔡沛翰)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奕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9 石育彰 羅智鴻 丙○○ 郭品宏 黃奕翔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月14日19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石育彰,佯稱石育彰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石育彰陷於錯誤,而以其郵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月14日20時12分許,轉帳10234元至陳慶章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郭品宏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少年吳○麟至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於110年1月14日20時3分、9分、12分、15分許,少年吳○麟提款30000元2筆、29000元1筆、11000元1筆。 ②少年吳○麟提款後,由郭品宏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少年吳○麟前往國道三號古坑休息站交付贓款予收水丙○○。 ③收水丙○○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黃奕翔前往國道三號古坑休息站向少年吳○麟收取贓款後,再於嘉義縣某處,交付該贓款予羅智鴻,再由羅智鴻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品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奕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0 邱俊諺 羅智鴻 丙○○ 郭品宏 黃奕翔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月14日17時43分許撥打電話予邱俊諺,佯稱邱俊諺網路會員資格有誤,致邱俊諺陷於錯誤,而以其臺中商銀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月14日20時0分許,轉帳29970元至陳慶章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品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奕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1 陳冠維 羅智鴻 丙○○ 郭品宏 黃奕翔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月14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陳冠維,佯稱陳冠維網路購物數量有誤,致陳冠維陷於錯誤,而以其國泰世華銀行、第一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月14日20時56分許,轉帳99987元至陳慶章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10年1月14日21時5分許,轉帳29987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郭品宏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少年吳○麟至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銀行,於110年1月14日21時5分、11分、12分、13分、30分許,少年吳○麟提款30000元2筆、20000元2筆、29000元1筆。再至雲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於110年1月14日22時31分許,少年吳○麟提款20000元。 ②少年吳○麟提款後,由郭品宏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少年吳○麟前往國道三號古坑休息站交付贓款予收水丙○○。 ③收水丙○○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黃奕翔前往國道三號古坑休息站向少年吳○麟收取贓款後,再於嘉義縣某處,交付該贓款予羅智鴻,再由羅智鴻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110年度偵字第4156號、第4157號、110年度軍偵字第12號:被告:丙○○、黃奕翔、郭品宏)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品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奕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2 楊立宏 羅智鴻 丙○○ 郭品宏 蔡沛翰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月23日19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楊立宏,佯稱楊立宏網站會員資格有誤,致楊立宏陷於錯誤,而以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月23日22時20分、23分、29分,跨行轉帳49985元、29123元、29985元至蘇達瑋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①車手郭品宏110年1月23日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蔡沛翰至雲林縣○○鎮○○路000號郵局,並於22時28分、30分、34分許,提領60000元、19000元、30000元。 ②提款後再由郭品宏搭載蔡沛翰前往嘉義縣中埔鄉某處交付贓款予收水丙○○,丙○○再於嘉義某處交付贓款予羅智鴻,由羅智鴻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110年度偵字第4156號、第4157號、110年度軍偵字第12號:被告:丙○○、郭品宏、蔡沛翰)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品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3 王郡嘉 (未提告) 羅智鴻 丙○○ 郭品宏 蔡沛翰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月24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王郡嘉,佯稱王郡嘉網站會員資格有誤,致王郡嘉陷於錯誤,而以其臺灣企銀、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月23日20時53分許,跨行轉帳29123元至蘇達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②110年1月23日21時14分許,跨行存款29985元至上開帳戶。 ①車手郭品宏110年1月23日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蔡沛翰至雲林縣○○鎮○○路00號統一超商,於21時2分、4分許,提領20000元、9000元。 ②嗣再至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京城銀行,於21時21分許,提領20000元、18000元。 ③提款後再由郭品宏搭載蔡沛翰前往嘉義縣中埔鄉某處交付贓款予收水丙○○,丙○○再於嘉義某處交付贓款予羅智鴻,由羅智鴻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品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4 鄭宇平 (未提告) 羅智鴻 丙○○ 郭品宏 蔡沛翰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1月23日19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鄭宇平,佯稱鄭宇平網站會員資格有誤,致鄭宇平陷於錯誤,而以其 臺新銀行帳戶,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①110年1月23日21時10分許,轉帳8015元至蘇達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品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蔡沛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本案扣押物品一覽表 編號 扣 案 物 名 稱 數量 實際所有/持有/保管人 備 註 1 金戒指(0.41錢) 1個 羅智鴻 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25號 2 信封袋(含信紙3張) 4個 羅智鴻 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30號 3 嘉義看守所消費合作社訂購單 2張 羅智鴻 4 嘉義看守所收容人保管款收據 2張 羅智鴻 5 嘉義看守所接見寄物單 1張 羅智鴻 6 臺灣企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 1張 羅智鴻 7 新光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 1本 羅智鴻 8 中華郵政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 1本 羅智鴻 9 隨身碟 1個 羅智鴻 10 智慧型手錶 1支 羅智鴻 11 IPHONE X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羅智鴻 12 IPHONE 6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羅智鴻 13 IPHONE 12PRO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羅智鴻 14 SAMSUNG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1支 羅智鴻 15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丙○○ 16 商業本票 1本 丙○○ 17 開山刀 1支 丙○○ 18 鋁棒 1支 丙○○ 19 LENOVO筆記型電腦(含隨身碟1個) 1臺 丙○○ 20 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丙○○ 21 玉山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丙○○ 22 SAMSUNG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1 支 黃奕翔 23 SAMSUNG手機(無SIM卡) 1支 黃奕翔 24 VIVO手機(含SIM卡1張) 1 支 吳正欽 25 IPHONE12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戊○○ 26 REALM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戊○○ 27 IPHONE7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1支 王伯修 附件: 人證部分: ⒈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之供述: ⑴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09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三第 287至28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231至23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3至5頁) ⑵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09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警2678卷三第293至30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237至24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9至20頁) ⑶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09年12月31日偵訊筆錄(偵5725 卷第156至174頁) ⑷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10年1月19日羈押訊問筆錄(偵5 725卷第192至207頁) ⑸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10年4月12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三第307至30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23至24頁) ⑹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10年4月1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2768卷三第311至33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399至40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27至4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115至120頁) ⑺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於110年4月13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 725卷第176至183頁,結文在第184頁;同偵2952卷一第309至316頁,結文在第317頁) ⒉證人即另案被告劉豐義之供述: ⑴另案被告劉豐義於109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三第 227至22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173至17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123至125頁)⑵證人即另案被告劉豐義於109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警2678卷三第233至252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179至19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129至148頁) ⑶證人即另案被告劉豐義於109年12月31日偵訊筆錄(偵5725 卷第156至174頁) ⑷證人即另案被告劉豐義於110年1月19日羈押訊問筆錄(偵5 725卷第201至207頁) ⑸證人即另案被告劉豐義於110年4月12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2678卷三第255至27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279至28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201至22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225至23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151至17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175至180頁) ⑹證人即另案被告劉豐義於110年4月13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 725卷第253至258頁,結文在第259頁;同偵2952卷一第301至306頁,結文在第307頁) ⒊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慧欣之供述: ⑴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慧欣於109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雲警六 偵卷一第43至45頁) ⑵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慧欣109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雲警2678 號卷三第411至417頁) ⑶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慧欣109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雲警2678 號卷三第429至431頁) ⑷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慧欣於109年12月24日偵訊具結筆錄(偵 5725卷第148至152頁,結文在第154頁) ⒋證人即另案被告謝嘉豪之供述: ⑴證人即另案被告謝嘉豪於109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三第439至442頁) ⑵證人即另案被告謝嘉豪於109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2678卷三第443至452頁) ⒌證人即另案被告陳○諭之供述: ⑴證人即另案被告陳○諭於110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三第455至458頁) ⑵證人即另案被告陳○諭於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三第459至466頁) ⒍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妍均之供述: ⑴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妍均於110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三第469至472頁) ⑵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妍均於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三第473至479頁) ⒎證人即少年吳○麟之證述: ⑴證人即少年吳○麟於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雲警六偵卷一第23至28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55至61頁) ㈠證人即被告羅智鴻之供述: ⒈被告羅智鴻於110年4月13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一第17至3 1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13至27頁;同偵2952卷一第47至61頁) ⒉被告羅智鴻於110年4月13日偵訊筆錄(偵5725卷第231至23 9頁;同偵2952卷一第153至169頁) ⒊被告羅智鴻於110年7月30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一第35至4 2頁;同偵2952卷二第313至320頁) ⒋被告羅智鴻於110年8月5日偵訊筆錄(偵2952卷二第323至3 26頁) ⒌被告羅智鴻於110年4月14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43號卷第2 5至3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31至39頁 ;同偵2952卷二第5至13頁) ⒍被告羅智鴻於110年6月4日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偵聲57號卷 第29至39頁、第41至59頁) ⒎被告羅智鴻於110年8月13日羈押訊問筆錄(本院卷一第173 至180頁) ㈡證人即被告吳正欽之供述: ⒈被告吳正欽於110年5月12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2678卷三第197至209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217至224頁;同偵3756卷第19至3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33至39頁,同第199至21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219至226頁) ⒉被告吳正欽於110年5月12日偵訊筆錄(偵3756卷第135至14 3頁) ⒊被告吳正欽於110年7月29日偵訊筆錄(偵3756卷第195至19 6頁) ⒋被告吳正欽於110年8月3日偵訊筆錄(偵3756卷第229至232 頁) ⒌被告吳正欽於110年5月13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57號卷第6 6至71頁) ⒍被告吳正欽於110年7月5日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偵聲68號卷 第37至43頁、第57至67頁) ⒎被告吳正欽於110年8月13日羈押訊問筆錄(本院卷一第209 至216頁) ⒏被告吳正欽於110年9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35 至394頁) ㈢證人即本案被告戊○○之供述: ⒈被告戊○○於110年1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2678卷二第5至21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 卷一第59至7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二第91至107頁) ⒉被告戊○○於110年1月27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警2678卷二第23至4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77至9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二第109至130頁) ⒊被告戊○○於110年1月27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725卷第219至 223頁,結文在第225頁) ⒋被告戊○○於110年2月2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中檢偵25014卷第99至10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133至136頁)*併辦 ⒌被告戊○○於110年5月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2678卷二第45至54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211至216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二第131至140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297至302頁;同偵2952卷二第17至2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183至188頁,同第191至200頁) ⒍被告戊○○於110年5月3日偵訊具結筆錄(偵2952卷二第203 至211頁,結文在第213頁) ⒎被告戊○○於110年8月3日偵訊筆錄(偵2952卷二第291至292 頁) ⒏被告戊○○於110年9月23日偵訊筆錄(中檢偵25014卷第285 至287頁) 書證、物證部分: ㈠本案對話紀錄相關: ⒈被告張崇𧘻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微信群組 「點將令」群組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一第111至201頁 ;同警2678卷二第55至145頁;同警2678卷四第137至211 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二第3至9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二第141至231頁;同偵2952卷二第27至117頁;同偵3169卷第87至13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245至335頁;同偵2952卷二第27至117頁) ⒉被告張崇𧘻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微信群組 「傳說對決」群組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一第203至251 頁;同警2678卷二第103至145頁;同警2678卷三第23至71 頁;同警2678卷四第215至26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117至16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二第97至14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117至16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267至31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339至387頁; 同偵2952卷二第27至117頁,同第329至377頁;同偵3169卷第87至135頁;同偵3756卷第47至95頁) ⒊被告張崇𧘻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微信其他 相關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一第253至261頁;同警2678 卷二第319至327頁;同警2678卷三第73至81頁,同第371 至377頁;同警2678卷四第339至347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107至11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二第149至157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107至115頁、第317至325頁;同偵3169卷第137至145頁) ⒋被告張崇𧘻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與微信暱 稱「R10」之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一第263至282頁;同警2678卷四第267至286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二第199至218頁;同偵2952卷一第75至94頁) ⒌被告張崇𧘻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與微信暱 稱「美國隊長」之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一第283至302 頁;同警2678卷三第83至102頁,同第379至398頁;同警2678卷四第289至30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二第179至19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327 至346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95至114頁;同偵3169卷第155至174頁) ⒍被告張崇𧘻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與微信暱 稱「如果只有你」之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一第303至314頁;同警2678卷四第311至322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二第167至178頁) ⒎被告張崇𧘻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相簿照片 1份(警2678卷一第315至318頁;同警2678卷四第351至354頁) ⒏被告張崇𧘻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微信與暱 稱「天義」、「宏楠」等人之對話紀錄與相簿照片1份( 警2678卷三第103至109頁,同第371至377頁;同警2678卷四第357至36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二第159至16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347至35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87至93頁;同偵3169卷第147至153頁) ⒐被告張崇𧘻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messen ger」與洪汶育之對話紀錄1份、洪汶育與丙○○對話紀錄1 張(警2678卷三第335至342頁;同警2678卷四第427至43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51至58頁) ⒑被告戊○○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微信與被告 丙○○、羅智鴻等2人之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二第147至1 51頁;同警2678卷五第5至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二第219至22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 二第233至237頁;同偵2952卷一第69至73頁;同偵2952卷 二第119至123頁) ⒒被告羅智鴻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備忘錄及 微信與被告黃奕翔之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五第23至31 頁;同警2678卷三第177至182頁) ⒓另案被告洪汶育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微信對話紀 錄1份(警2678卷三第333至334頁;同警2678卷五第19至2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二第147至148頁; 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49至50頁) ⒔另案被告劉豐義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微 信與被告羅智鴻之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五第15至16頁 ;同警2678號卷三第272至274頁) ⒕被告張崇𧘻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原生相簿 照片1份(警2678卷三第343至369頁;同警2678卷四第367至39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59至85頁 ) ⒖被告張崇𧘻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與微信暱 稱「豐泰」之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四第325至336頁) ⒗被告劉豐義扣案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與微信暱 稱「豐泰」之對話紀錄1份(警2678卷五第13至14頁) ㈡監視器畫面: ⒈張崇𧘻等人詐欺案涉案帳戶提款畫面與交易明細1份(警26 78卷一第319至370頁;同警2678卷五第17至68頁;同警2678卷二第153至203頁,同第251頁至301頁,同第405至455頁;同警2678卷三第111至162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189至239頁,同第355至406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二第31至81頁,同第239至28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191至241頁;同偵2952卷二第125至175頁;同偵3169卷第35至86頁;同偵3170卷第43至93頁;同偵3536卷第35至85頁) ⒉車手自車站置物櫃放置和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警2678卷四第123至133頁;同警2678卷二第205至210頁;警2678卷三第264至26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二第291至296頁;同偵2952卷二第177至182頁) ⒊被告王伯修超商、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偵4681卷第11 7至141頁;同警2678卷二第239至25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二第19至30頁;同偵3170卷第32至42頁)⒋另案被告陳慧欣於109年11月24日駕車載被告張崇𧘻提款之 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警2678卷一第78頁、警2678卷三第419至423頁) ⒌被告羅智鴻、吳正欽於109年12月27日操作提款機之監視器 錄影畫面截圖1份(警2678卷六第455至460頁) ⒍少年吳○麟於110年1月14日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雲 警六偵卷一第211至215頁) ⒎被告張崇𧘻於109年11月24日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 雲警六偵卷一第223至227頁) ⒏被告蔡沛翰、丙○○於109年12月31日駕駛BHV-0815號自用小 客車至西平中華郵政ATM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雲警六偵卷二第49至55頁、第59至62頁、第63至69頁、第73至87頁;同他字130號卷第87至90頁、第93至115頁) ⒐中國信託李青帳戶存提款畫面與交易明細1份(警2678卷六 第449至451頁) ⒑台新銀行林芷玲帳戶提款畫面與交易明細1份(警2678卷六 第453至454頁) ㈢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於110 年1月12日至110年1月14日之行經路線資料、於109年11月7 日至110年1月21日之行經路線資料各1份(偵4681卷第115頁;同中檢25014卷第223頁、他字130號卷第19頁、雲警六偵 卷一第181至209頁) ㈣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於109 年11月1日至110年1月20日之行經路線資料各1份(屏警7500卷第143頁、雲警六偵卷一第179至209頁) ㈤車牌號碼000-0000號、BHV-0815號自用小客車於110年1月14日、15日接送車手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雲警六偵卷一第217至222頁) ㈥本案搜索扣押相關: ⒈110年聲搜字第186號搜索票(受搜索人:羅智鴻)、羅智鴻 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2678 卷四第5至15頁;同偵2952卷一第95至103頁,扣案物內容在偵2952卷一第171至181頁同偵2952卷一第103頁) ⒉110年聲搜字第186號搜索票(受搜索人:羅智鴻)、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2日搜索筆錄、無應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警2678卷四第17至24頁;同偵2952卷一第105至112頁 ) ⒊受搜索人為羅智鴻之搜索現場照片1份(警2678卷四第25至 29頁;同偵2952卷一第113至117頁) ⒋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受搜索人:張崇𧘻)、雲林 縣警察局109年12月30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2678卷四第33至45頁) ⒌受搜索人為張崇𧘻之搜索現場照片1份(警2678卷四第47至 49頁) ⒍109年聲搜字第687號搜索票(受搜索人:張崇𧘻)、雲林 縣警察局109年12月30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 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各1份(警2678卷四第51至59頁) ⒎110年聲搜字第186號搜索票(受搜索人:黃奕翔)、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2678卷四第63至70頁;同偵3169卷第187至194頁) ⒏被告丙○○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1 日搜索扣押筆錄(受搜索人:丙○○、地點:嘉義市○區○○○ 路000號旁大型贓物庫)、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各1份(警2678卷四第83至91頁;同偵3757卷第41至49 頁) ⒐110年聲搜字第186號搜索票(受搜索人:王伯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4月15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各1份(警2678卷四第73至80頁) ⒑110年聲搜字第311號搜索票(受搜索人:吳正欽、地點:雲林縣)、雲林縣警察局110年7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受 搜索人:吳正欽)、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警2678卷四第95至103頁;同警聲搜卷第11至14頁) ⒒110年聲搜字第676號搜索票(受搜索人:陳慧欣)、雲林縣警察局109年12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2678卷四第107至115頁) ⒓受搜索人為陳慧欣之搜索照片1份(警2678卷四第117頁至第119頁) 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 224839077265號函暨吳正欽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409至427頁;同 偵3756卷第111至129頁) ㈧被告吳正欽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069 6號起訴書1份(聲羈57號卷第73至75頁;同偵3756卷第43頁 至第46頁、第213頁至第216頁) 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0 224839097733號函暨所附吳正欽之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號登入IP紀錄1份(偵3756卷第99至103頁) ㈩雲林縣警察局110年6月28日偵查報告1份(偵3756卷第161至1 64頁) 帳戶交易明細相關: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9日中信銀字第1 10224839064094號函暨李○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警2678卷六第347至363頁;同偵2952卷一第19至37頁) ⒉蘇達瑋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及開戶資料1份(屏警7500 卷第121至122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110年3月9日一恆春字第00065號函暨蘇達瑋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屏警7500卷第123至125頁) 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存簿及金融卡等照片各1份(警2678 卷四397至423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5日儲字第1100012370號函暨戊○○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 六第373至380頁) ⒍土庫鎮農會110年1月19日土農信字第1100000535號函暨劉豐義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 第381至386頁) 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3日營清字第1100001 043號函暨劉豐義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387至407頁) 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6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06497號函暨林芷玲帳戶之基本資料各1份(警2678卷六第343至345頁) ⒐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月17日一總營集字第05296號函及 檢送之范姜育辰帳戶(帳號00000000000)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四第231頁至236頁) 中國信託李○帳戶109年12月1日起網銀登入IP資料、IP(110. 28.8.191)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431至433頁) 數位鑑識報告相關: ⒈被告羅智鴻手機數位鑑識資料1份(偵2952卷一第11至16頁 ) ⒉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案件編號00000000數位鑑識報告1份(警2678卷五第35至309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案件編號00000000數位鑑識報告1份(警2678卷五第311至322頁) 被告丙○○交收水給被告羅智鴻之處所照片2張(警2678卷一第 411至412頁;同警2678卷二第38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175頁;同偵3536卷第15頁;同偵3757卷第27至28頁) 被告吳正欽手機照片3張(偵3756卷第185頁) 被告戊○○簽立之本票照片4張(警2678卷一第405至406頁;同 偵3757卷第21至22頁) 通聯查詢資料: ⒈IP:(101.12.72.202)、(49.216.41.192)、(101.9.136.12 2)、(101.9.128.85)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2678卷 六第441至445頁;同偵3756卷第105至109頁) 其它部分: ⒈被告張崇𧘻雲林看守所會客接見錄音譯文1份(警2678卷五 第325至348頁) 被告吳正欽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948號刑事判決 1份(偵聲68號卷第45至47頁) 張崇𧘻等人涉犯詐欺、洗錢等案犯罪事實一覽表(警2678卷 六第5至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3至6頁;同偵2952卷一第143至146頁) 張崇𧘻等人詐欺等案涉案帳戶提款一覽表(警2678卷六第11 至16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三第183至18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0年4月22日職務報告1份(偵46 81卷第7至15頁) 雲林縣○○○○○○○○○○○○路○○○○○○0○○○○000號卷第91頁;同雲警 六偵卷二第71頁) 雲林縣警察局110年7月6日聲請搜索票偵查報告1份(警聲搜卷第4至6頁反面) 被害人、告訴人部分 ㈠【證人即告訴人賴宇玫:附表一編號1】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宇玫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九第236至238,2 39至240頁) ⒉告訴人賴宇玫之交易明細影本2紙(警2678卷九第243頁、第2 46頁右上方) ⒊告訴人賴宇玫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235頁、第248頁、252頁、第253頁、第257頁、第258頁) ⒋告訴人賴宇玫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紙(警2678卷九 第242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5日營清字第110001098 5號函暨洪茜容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301至303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魏安君:附表一編號2】 ⒈證人即告訴人魏安君於109年11月17日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 九第260至263頁) ⒉告訴人魏安君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2678卷九第266頁) ⒊告訴人魏安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259頁、第268至270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5日營清字第110001098 5號函暨洪茜容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301至303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黃思蓓:附表一編號3】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思蓓於109年11月17日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 九第434至435頁;同偵4681卷第89至91頁) ⒉告訴人黃思蓓之交易明細影本2紙(警2678卷九第437頁第1、 2張;同偵4681卷第105頁) ⒊告訴人黃思蓓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433頁、第438頁、第440頁、第442頁、第444至446頁;同偵4681卷第93至101頁、第109頁) ⒋告訴人黃思蓓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4張(警2678卷 九第436頁;同偵4681卷第107頁) ⒌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4月15日營存字第11000336991號函暨陳 煜崴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329至333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0 224839090885號函暨陳煜崴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335至339頁) ⒎陳煜崴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存款存摺歷史明細查詢 1份(偵4681卷第113頁) ㈣【證人即告訴人潘雯雯:附表一編號4】 ⒈證人即告訴人潘雯雯於109年11月17日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 九第422至424頁;同偵4681卷第69至73頁) ⒉告訴人潘雯雯之交易明細影本1份(警2678卷九第425至426頁 ;同偵4681卷第77、79頁) ⒊告訴人潘雯雯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旗津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2678卷九第428頁;同偵4681卷第85頁) ⒋告訴人潘雯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旗津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421頁、第428頁、第430至432頁;同偵4681卷第67頁、第75頁、第81至85頁) ⒌告訴人潘雯雯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國泰世華 銀行金融卡影本2張、臺中銀行金融卡影本4張(警2678卷九第425頁、第427頁;同偵4681卷第79頁) ⒍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4月15日營存字第11000336991號函暨陳 煜崴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329至333頁) ⒎陳煜崴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存款存摺歷史明細查詢 1份(偵4681卷第113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李汪鴻:附表一編號5】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汪鴻於109年11月19日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 九第286至287頁) ⒉楊凱棋(李汪鴻之友人)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影本1紙( 警2678卷九第288頁右方) ⒊告訴人李汪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 卷九第285頁、第292頁、第294頁、第296至298頁) ⒋告訴人李汪鴻提供其及友人楊凱棋之郵政儲金金融卡照片各1 張(警2678卷九第289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5日儲字第1100099558號函暨吳鈺薇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305至309頁) ㈥【證人即告訴人徐翊凌:附表一編號6】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翊凌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九第301至302頁、第308至309頁) ⒉告訴人徐翊凌之交易明細影本3紙(警2678卷九第304頁)⒊告訴人徐翊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299至300頁、第311至314頁) ⒋告訴人徐翊凌提供其國泰世華銀行、華南銀行、臺灣企銀存摺封面影本各1紙及其配偶陳俊凱之臺灣企銀存摺影本各1紙(警2678卷九第305至306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5日儲字第1100099558號函暨吳鈺薇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305至309頁) ㈦【證人即告訴人葉修渝:附表一編號7】 ⒈證人即告訴人葉修渝於109年11月19日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 九第351至353頁) ⒉告訴人葉修渝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紀錄2紙(警2678卷九 第355頁、第357頁) ⒊告訴人葉修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349至350頁、第359頁、第361頁、第363至365頁) ⒋告訴人葉修渝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紙(警2678 卷九第358頁) 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行110年4月21日北富銀南台中字第1101000012號函暨吳鈺薇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 六第311至315頁) ㈧【證人即告訴人甲○○:附表一編號8】 ⒈證人即告訴人甲○○於109年11月25日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九 第318至319頁;同中檢偵25014卷第107至109頁)*併辦同 ⒉告訴人甲○○之永豐銀行帳戶交易紀錄1紙(警2678卷九第320 頁;同中檢25014卷第189頁) ⒊告訴人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317頁、第343頁、第345至347頁)*併辦同(中檢25014卷第185、187頁) 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行110年4月21日北富銀南台中字第1101000012號函暨吳鈺薇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 六第311至315頁) ㈨【證人即告訴人廖羚富:附表一編號9】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羚富於109年11月24日警詢之證述(雲警六偵 卷一第251至253頁) ⒉告訴人廖羚富之永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各1份(雲 警六偵卷一第269至273頁) ⒊告訴人廖羚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雲警六偵 卷一第261至263頁、第247、249頁、第255至259頁、第265 頁) ⒋陳威安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雲警六偵卷一第235至245頁) ㈩【證人即告訴人林柏宇:附表一編號10】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柏宇於109年11月26日警詢之證述(雲警六偵 卷一第279至283頁) ⒉告訴人林柏宇之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 紙(雲警六偵卷一第293頁上方) ⒊告訴人林柏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雲警六偵 卷一第285頁、第275、277、287、289頁、第297至299頁) ⒋告訴人林柏宇提供之富邦金融卡照片2張、與詐欺集團之通聯 紀錄截圖3張(雲警六偵卷一第291頁、第293頁下方、第295頁) ⒌陳威安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雲警六偵卷一第235至245頁) 【證人即告訴人朱羽涵:附表一編號11】 ⒈人即告訴人朱羽涵於109年11月25日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七 第8至11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6至9頁; 同雲警六偵卷二第9至15頁) ⒉告訴人朱羽涵之台新銀行交易紀錄1紙(警2678卷七第12頁; 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0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23頁) ⒊告訴人朱羽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 七第7頁、第16至2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 第5頁、第14至18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3至7頁、第17至21 頁) ⒋告訴人朱羽涵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000號)交易紀錄1紙、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3張( 警2678卷七第1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1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25頁、警2678卷七第14至1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2至13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27至29頁) ⒌陳威安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紀錄1份 (雲警六偵卷二第35至47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2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7773號函 暨陳威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69至77頁) 【證人即被害人江妍霖:附表一編號12】 ⒈證人即被害人江妍霖於109年11月25日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 七第25至2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3至27頁) ⒉被害人江妍霖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4張(警2678卷七第30至31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8至29頁) ⒊被害人江妍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23至24頁、第34頁、第41至4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1至22頁、 第32頁、第39至42頁) ⒋被害人江妍霖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2張(警2678卷七第32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30頁) ⒌陳威安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紀錄1份 (雲警六偵卷二第35至47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2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7773號函 暨陳威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69至77頁) 【證人即被害人王國信:附表一編號13】 ⒈證人即被害人王國信於109年11月30日警詢之證述(警2678卷 九第370至374頁;同中檢偵25014卷第111至115頁)*併辦同 ⒉被害人王國信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紙(警2678卷九第37 6頁,同第379頁照片編號04;同中檢25014卷第200頁)*併 辦同 ⒊被害人王國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369頁、第381頁、第384至386頁)*併辦同(中檢25014卷第197至199頁) ⒋被害人王國信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2張(警2678卷 九第378頁;同中檢25014卷第201頁)*併辦同 ⒌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4月26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23 140號函暨周家生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317至321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珊如:附表一編號14】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珊如於109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 第388至390頁;同中檢偵25014卷第117至119頁)*併辦同⒉告訴人林珊如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2678卷九第392頁;同中檢25014卷第204頁) 告訴人林珊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387頁、第394頁、第395頁、第397 至398頁)*併辦同(中檢25014卷第203、205頁) ⒋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4月26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23 140號函暨周家生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317至321頁) 【證人即告訴人乙○○:附表一編號15】 ⒈證人即告訴人乙○○於109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第4 02至404頁;同中檢偵25014卷第121至123頁)*併辦同 ⒉告訴人乙○○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紙(警2678卷九第410頁、第412頁;同中檢25014卷第218、220頁)*併辦同 ⒊告訴人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401頁、第414至417頁)*併辦同 (中檢25014卷第217、219、221頁) ⒋告訴人乙○○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手機翻拍照片共13張(警267 8卷九第406至409頁) ⒌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4月26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23 140號函謝宜廷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317至323頁) 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旗山分行110年4月19日合金旗山字第11000 01093號函暨謝宜廷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325至327頁) 【證人即被害人鳳琇清:附表一編號16】 ⒈證人即被害人鳳琇清於109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 第48至5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46至48頁) ⒉被害人鳳琇清之華南銀行交易紀錄影本1紙(警2678卷七第51 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49頁) ⒊被害人鳳琇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 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47頁、 第56頁、第58至6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45頁、第54頁、第56至58頁) ⒋被害人鳳琇清提供之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紙(警2678卷七 第52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50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0 224839015805號函暨元文龍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79至82頁) 【證人即告訴人高秀萱:附表一編號17】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秀萱於109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 第79至81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77至79頁) ⒉告訴人高秀萱之交易紀錄截圖3紙(警2678卷七第83至84頁; 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81至82頁) ⒊告訴人高秀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 七第77至78頁、第85至8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75至76頁、第83至87頁) ⒋告訴人高秀萱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購物網站 截圖1張(警2678卷七第82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80頁) ⒌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2月1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1 0240號函暨范姜育辰之顧客基本資料及范姜育辰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83至87頁) 【證人即告訴人許寶珠:附表一編號18】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寶珠於109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 第67至6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65至66頁) ⒉告訴人許寶珠之交易明細影本1紙(警2678卷七第69頁;同雲 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67頁) ⒊告訴人許寶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 七第65至66頁、第71至7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63至64頁、第69至73頁) ⒋告訴人許寶珠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警2678卷七第7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68頁) ⒌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2月1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1 0240號函暨范姜育辰之顧客基本資料及范姜育辰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83至87頁) 【證人即告訴人甘學瑋:附表一編號19】 ⒈證人即被害人甘學瑋於109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 第191至192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89至190頁) ⒉被害人甘學瑋之元大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紀錄 1份(警2678卷七第194、196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92、194頁) ⒊被害人甘學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189至190頁、第201至206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 卷三第187至188頁、第199至204頁) ⒋告訴人甘學瑋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警2678卷七第197頁) ⒌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10年3月4日一沙鹿字第00026號函暨范姜育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申請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各1份(警2678卷六第95至117頁) 【證人即告訴人忻芸汝:附表一編號20】 ⒈證人即告訴人忻芸汝於109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 第160至16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58至161頁) ⒉告訴人忻芸汝之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紀錄1紙(警2678卷七第164頁左上方;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62頁左上方) ⒊告訴人忻芸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 七第159頁、第165、166頁、第171至173頁;同雲林縣警察 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57頁、第163、164頁、第169至171 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10年3月4日一沙鹿字第00026號函暨范姜育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申請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各1份(警2678卷六第95至117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异成:附表一編號21】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异成於109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 第177至17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75至176頁) ⒉告訴人黃异成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 卷七第179至18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77至178頁) ⒊告訴人黃异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175至176頁、第183至184頁、第186至188頁;同雲林縣警察 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73至174頁、第181、182頁、第184 至186頁) ⒋告訴人黃异成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警2678卷 七第17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77頁) ⒌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10年3月4日一沙鹿字第00026號函暨范姜育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申請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各1份(警2678卷六第95至117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程浥:附表一編號22】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程浥於109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 第119至12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17至118頁) ⒉告訴人黃程浥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各1紙(警2678卷七 第121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19頁) ⒊告訴人黃程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117至118頁、第122至127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 卷三第115至116頁、第120至125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儲字第1100018619號函暨范姜育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89至93頁) 【證人即告訴人傅迎盈:附表一編號23】 ⒈證人即告訴人傅迎盈於109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 第130至132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28至130頁) ⒉告訴人傅迎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 2678卷七第12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27頁) ⒊告訴人傅迎盈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136至139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34至137頁) ⒋告訴人傅迎盈提供之台新網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截圖2紙、台 新銀行金融卡翻拍照片2張(警2678卷七第135、133頁;同 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31、133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儲字第1100018619號函暨范姜育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89至93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世芬:附表一編號24】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世芬於109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 第95至9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93至96頁) ⒉告訴人林世芬之中華郵政存簿交易紀錄、交易明細各1紙(警 2678卷七第104頁、第106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02頁、第104頁) ⒊告訴人林世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93至94頁、第107頁、第109頁同第111頁、第113至11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91至92頁、第105頁、第107頁同第109頁、第111至113頁) ⒋告訴人林世芬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3張、中華郵政 存簿封面影本1紙(警2678卷七第100至10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98至101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儲字第1100018619號函暨范姜育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89至93頁) 【證人即告訴人吳林珠:附表一編號25】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林珠於109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 第142至14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40至141頁) ⒉告訴人吳林珠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紀錄、交易明細各1份(警2 678卷七第144、146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 第142、144頁) ⒊告訴人吳林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141頁、第149頁、第150頁、第153頁、第154至155頁) ⒋告訴人吳林珠提供之中華郵政帳戶存簿封面影本1紙(警2678 卷七第14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143頁)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儲字第1100018619號函暨范姜育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89至93頁) 【證人即告訴人沈明杰:附表一編號26】 ⒈證人即告訴人沈明杰於109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 第240至242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38至240頁) ⒉告訴人沈明杰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紙(警2678卷七 第24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41頁) ⒊告訴人沈明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 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239、246、248頁、第250至25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37、241、246頁、第248至251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行110年1月15日一虎尾字第00013號函暨 王鈺婷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27至131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婧絜:附表一編號27】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婧絜於109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 第211至21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09至212頁) ⒉告訴人林婧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2678卷七第209至210頁、第21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07至208頁、第216頁) ⒊告訴人林婧絜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1份(警2678卷七第221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19頁) ⒋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1月2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 08265號函暨王鈺婷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19至126頁) 【證人即告訴人連偉利:附表一編號28】 ⒈證人即告訴人連偉利於109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 第225至226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23至224頁) ⒉告訴人連偉利所有之中國信託帳戶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1張 (警2678卷七第228頁上方;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 卷三第226頁上方) ⒊告訴人連偉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 七第223至224頁、第231至23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21至222頁、第229至233頁) ⒋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1月2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 08265號函暨王鈺婷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19至126頁) 【證人即被害人李巧勻:附表一編號29】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巧勻於109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 第282至28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80至281頁) ⒉被害人李巧勻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1份 (警2678卷七第28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 第282頁) ⒊被害人李巧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 項通報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281頁、第285至29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79頁、第283至288頁 )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營清字第110000199 2號函暨李麗君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33至136頁) 【證人即被害人葉韋伶:附表一編號30】 ⒈證人即被害人葉韋伶於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 第295至297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93至295頁) ⒉被害人葉韋伶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1張(警2678卷七第298頁右上方;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96頁右上方) ⒊被害人葉韋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293至294頁、第299、301、303頁、第305至307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91至292頁、第297、299、301 頁、第303至305頁) ⒋被害人葉韋伶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FM時尚 網路鞋店」臉書粉絲專業頁面截圖1張(警2678卷七第298頁下方;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296頁下方) 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樹分行110年1月15日合金大樹字第11000 00029函暨張皓評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37至143頁) 【證人即告訴人莊翊庭:附表一編號31】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翊庭於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 第311至31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第309至311頁) ⒉告訴人莊翊庭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1份 (警2678卷七第31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 第312頁) ⒊告訴人莊翊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 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309至310頁、第316至321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三 第307至308頁、第314至319頁) 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樹分行110年1月15日合金大樹字第11000 00029函暨張皓評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37至143頁) 【證人即告訴人李佳:附表一編號32】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佳於109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第 9至12頁) ⒉告訴人李佳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各1份(警2678卷八第15至16頁) ⒊告訴人李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7至8頁、第17至18頁、第30至33頁) ⒋彭籅皜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163至169頁)*附32至35 【證人即告訴人郭紅艷:附表一編號33】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紅艷於109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70至72頁) ⒉告訴人郭紅艷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1份(警2678卷八第73頁) ⒊告訴人郭紅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2678卷 八第69頁、第74至78頁) ⒋彭籅皜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163至169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佳彙:附表一編號34】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佳彙於109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55至57頁) ⒉被害人陳佳彙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影本1紙(警 2678卷八第61頁第3張) ⒊被害人陳佳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 八第53至54頁、第62頁、第65至68頁) ⒋彭籅皜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163至169頁) 【證人即告訴人趙信安:附表一編號35】 ⒈證人即告訴人趙信安於109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36至41頁) ⒉告訴人趙信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2678卷八第35頁、第43頁) ⒊告訴人趙信安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51至52頁) ⒋彭籅皜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163至169頁) 【證人即告訴人吳季珍:附表一編號36】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季珍於109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83至86頁) ⒉告訴人吳季珍之中國信託帳戶、中華郵政帳戶網路交易截圖各1份(警2678卷八第92頁、第94頁) ⒊告訴人吳季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 報單、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81至82頁、第99頁、第103頁、第109至112頁) ⒋告訴人吳季珍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2張(警2678卷 八第87頁、第88頁) 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頭份分行110年1月19日合金頭份字第11000 00147號函暨彭籅皜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71至175頁) 【證人即告訴人范舒晴:附表一編號37】 ⒈證人即告訴人范舒晴於109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 第382至384頁) ⒉告訴人范舒晴之玉山銀行帳戶網路交易截圖1份(警2678卷七 第385頁) ⒊告訴人范舒晴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381頁、第387至390頁) ⒋告訴人范舒晴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警2678卷 七第386頁) ⒌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分行110年1月18日一彰化字第000009號函暨邵筱真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各1份(警2678卷六第145至155頁) 【證人即告訴人蔡幸容:附表一編號38】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幸容於109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 第345至350頁) ⒉告訴人蔡幸容之台新銀行帳戶網路交易截圖1份(警2678卷七 第351頁) ⒊告訴人蔡幸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詐騙之切結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343至344頁、第354頁、第367頁、第373頁、第378至380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分行110年1月18日一彰化字第000009號函暨邵筱真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各1份(警2678卷六第145至155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羽岑:附表一編號39】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羽岑於109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七 第395至396頁) ⒉告訴人黃羽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網路交易截圖1份(警2678 卷七第398至399頁) ⒊告訴人黃羽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 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七第393至394頁、第400至405頁) ⒔告訴人黃羽岑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警2678卷 七第397頁) 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0日元銀字第110000044 8號函暨邵筱真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57至161頁) 【證人即告訴人朱加宜:附表一編號40】 ⒈證人即告訴人朱加宜於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143至145頁) ⒉告訴人朱加宜之兆豐銀行交易明細1紙(警2678卷八第146頁下方) ⒊告訴人朱加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刑案呈報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141至142頁、第148頁、第150至155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10年1月26日一員林字第00016號函暨 李文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表各1份(警2678卷六第177至185頁) 【證人即告訴人黃韋晴:附表一編號41】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韋晴於109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117至122頁) ⒉告訴人黃韋晴之玉山銀行交易紀錄1紙(警2678卷八第125頁上方) ⒊告訴人黃韋晴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115至116頁、第128頁、第131頁、第134頁、第137至139頁)⒋告訴人黃韋晴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警2678卷八第123頁上方) ⒌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10年1月26日一員林字第00016號函暨 李文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表各1份(警2678卷六第177至185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玫君:附表一編號42】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玫君於109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160至162頁) ⒉告訴人林玫君之彰化銀行交易明細1份(警2678卷八第163至1 68頁) ⒊告訴人林玫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159頁、第170至171頁、第174至175頁) ⒋李文心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187至190頁) 【證人即告訴人徐亦萱:附表一編號43】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亦萱於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180至183頁) ⒉告訴人徐亦萱之無摺存款交易明細1紙(警2678卷八第184頁、第186頁左圖) ⒊告訴人徐亦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179頁、第189頁、第191頁、第194至196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0948號函暨張軒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91至195頁) ⒘張軒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 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197至199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惠琪:附表一編號44】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惠琪於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199至200頁) ⒉告訴人陳惠琪之渣打銀行網路交易截圖2張(警2678卷八第20 2頁下方、第203頁) ⒊告訴人陳惠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197至198頁、第206至209頁) ⒋告訴人陳惠琪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警2678卷八第201頁上方)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0948號函暨張軒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91至195頁) 【證人即告訴人許喬雯:附表一編號45】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喬雯於109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213至215頁) ⒉告訴人許喬雯之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份(警26 78卷八第217至218頁) ⒊告訴人許喬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211至212 頁、第221至226頁) ⒋告訴人許喬雯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2張(警2678卷八第219頁、第220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0948號函暨張軒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191至195頁) 【證人即告訴人吳心妧:附表一編號46】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心妧於109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230至232頁) ⒉告訴人吳心妧之台新銀行帳戶網路交易截圖2張(警2678卷八 第235頁) ⒊告訴人吳心妧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229頁、第236頁同第242頁、第239 頁、第246至248頁) ⒋張軒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197至199頁) 【證人即告訴人許國琳:附表一編號47】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國琳於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266至268頁) ⒉告訴人許國琳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2678卷八第272頁) ⒊告訴人許國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 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265頁、第273至277頁) ⒋告訴人許國琳提供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通聯紀錄各1 份(警2678卷八第269至271頁) ⒌潘靜如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01至203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紀華:附表一編號48】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紀華於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252至253頁) ⒉陳紀華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紀錄1份(警2678卷八第257頁)⒊告訴人陳紀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 八第251頁、第259至263頁) ⒋告訴人陳紀華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份(警2678卷八第254至256頁 ) ⒌潘靜如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01至203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珮瑄:附表一編號49】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珮瑄於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283至285頁) ⒉告訴人林珮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2678卷八第281至282頁、第286頁、第287頁) ⒊告訴人林珮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 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288頁、第289頁 、第290至294頁) ⒋張偉俊之中華郵政及合作金庫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05至215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儀靜:附表一編號50】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儀靜於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419至422頁) ⒉告訴人陳儀靜之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截圖2張(警2678卷八 第425頁右上及左下) ⒊告訴人陳儀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 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案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417至418頁、第431頁、第436頁、第440頁、第442 至445頁) 告訴人陳儀靜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2張(警2678卷八第423頁左上、第427頁) 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110年1月20日合金新竹科學字第1100000140號函暨劉紹華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231至235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霈倪:附表一編號51】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霈倪於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404至406頁) ⒉告訴人陳霈倪之台新銀行交易明細1紙(警2678卷八第408頁左圖) ⒊告訴人陳霈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403頁、第412至415頁)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110年1月20日合金新竹科學字第1100000140號函暨劉紹華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231至235頁) 【證人即告訴人張博凱:附表一編號52】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博凱於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358至360頁) ⒉告訴人張博凱之兆豐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八第361頁) ⒊告訴人張博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3紙、陳報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 卷八第357頁、第362至370頁) ⒋許志賢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21至226頁) 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110年1月20日合金新竹科學字第1100000140號函暨劉紹華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231至235頁) 【證人即告訴人劉佳琦:附表一編號53】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佳琦於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333至338頁) ⒉告訴人劉佳琦之華南銀行帳戶、彰化銀行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各1紙(警2678卷八第342頁) ⒊告訴人劉佳琦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331至332頁、第347頁、第350頁、第353至355頁) ⒋告訴人劉佳琦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購物網站 截圖1張(警2678卷八第340頁) ⒌許志賢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21至226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宥宏:附表一編號54】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宥宏於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 第28至29頁) ⒉告訴人林宥宏之中華郵政交易紀錄1份(警2678卷九第36頁) ⒊告訴人林宥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埤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 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27頁、第37至41頁) ⒋告訴人林宥宏提供之中華郵政存簿封面影本1紙、與詐欺集團 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678卷九第30至35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月18日作心詢字第1100112113號函暨王冠蓁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241至246頁) 【證人即告訴人張博堯:附表一編號55】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博堯於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394至395頁) ⒐告訴人張博堯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2678卷八第396頁) ⒊告訴人張博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393頁、第397至400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月18日作心詢字第1100112113號 函暨王冠蓁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241至246頁) ⒌王冠蓁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237至239頁) ⒍莊佳琪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27至229頁) 【證人即告訴人邱薇蓁:附表一編號56】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薇蓁: ⒈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第8至10頁) ⒉110年11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70頁至2 71頁、第397頁) ⒉告訴人邱薇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 第7頁、第19至24頁) ⒊告訴人邱薇蓁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紀錄1紙(警2678卷九第11 頁) ⒋告訴人邱薇蓁提供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通聯紀錄各1 份(警2678卷九第12至18頁) ⒌王冠蓁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237至239頁) 【證人即告訴人卜昭強:附表一編號57】 ⒈證人即告訴人卜昭強於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374至375頁) ⒉告訴人卜昭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八第373頁、第387至392頁) ⒊告訴人卜昭強之臺灣企銀帳戶交易紀錄1份(警2678卷八第38 6頁) ⒋告訴人卜昭強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份(警2678卷八第376至385頁 ) ⒌莊佳琪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27至229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舫瑤:附表一編號58】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舫瑤於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八 第299至301頁) ⒉告訴人林舫瑤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678卷八 第303至306頁) ⒊告訴人林舫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 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案紀錄表影本各1 份(警2678卷八第297至298頁、第313頁、第317頁、第322 頁、第324至327頁) ⒋湯秋榕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17至219頁 【證人即告訴人汪育樹:附表一編號59】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育樹於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 第46至49頁) ⒉告訴人汪育樹之臺灣銀行交易紀錄1份(警2678卷九第53頁) ⒊告訴人汪育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45頁、第54頁、59 頁、第66至67頁) ⒋黃佩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47至250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欣蓉:附表一編號60】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欣蓉於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 第72至75頁) ⒉告訴人林欣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 九第71頁、第86頁、第90至92頁) ⒊告訴人林欣蓉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2678卷九第82頁) ⒋告訴人林欣蓉提供之中華郵政帳戶匯款紀錄截圖1紙、與詐欺 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2張(警2678卷九第78頁編號⑶、第77頁 )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13355號函暨湯秋榕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251至261頁) 【證人即告訴人孫雨柔:附表一編號61】 ⒈證人即告訴人孫雨柔於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 第94至95頁) ⒉告訴人孫雨柔之兆豐銀行帳戶交易紀錄1紙(警2678卷九第96 頁下方) ⒊告訴人孫雨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 九第93頁、第98頁、第100頁、第103至105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13355號函暨湯秋榕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251至261頁) 【證人即告訴人張惠珍:附表一編號62】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惠珍之證述: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惠珍於109年12月29日第1次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第123至125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張惠珍於109年12月29日第2次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第126至128頁) ⒉告訴人張惠珍之土地銀行帳戶、中華郵政帳戶交易紀錄各1份 (警2678卷九第129頁右下方、第130頁) ⒊告訴人張惠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121至122頁、第132至134頁、第137頁、第143至145頁) 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0年11月9日上票字第1100026010號函及檢送黃俊凱(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三第235頁至239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 0224839307501號函及檢送之黃俊凱帳戶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三第419頁至425頁) 郭佳淇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2678卷六第269至271頁) 【證人即告訴人余佳穎:附表一編號63】 ⒈證人即告訴人余佳穎於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 第172至174頁) ⒉告訴人余佳穎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678卷九 第176至177頁) ⒊告訴人余佳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171頁、第178至183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5日儲字第1100012370號函暨李則漩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73至277頁) 【證人即告訴人林芊妤:附表一編號64】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芊妤於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 第187至189頁) ⒉告訴人林芊妤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678卷九 第191頁) ⒊告訴人林芊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案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2678卷 九第185至186頁、第192至198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5日儲字第1100012370號函暨李則漩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73至277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美珍:附表一編號65】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美珍於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 第202至203頁) ⒉告訴人陳美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2678卷九第201頁、第204頁) ⒊告訴人陳美珍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案紀錄表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 第205至209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01731號函暨李則漩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警2678卷六第279至289頁) 【證人即告訴人江凰良:附表一編號66】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凰良於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九 第151至154頁) ⒉告訴人江凰良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警26 78卷九第159至161頁) ⒊告訴人江凰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3紙、陳報單影本各1份(警2678卷九第149至150頁、第163頁、第165至170頁) ⒋告訴人江凰良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3張(警2678卷 九第161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5日儲字第1100012370號函暨李則漩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273至277頁) 【證人即告訴人侯偉芬:附表一編號67】 ⒈證人即告訴人侯偉芬於109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他字130號卷第29至31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93至97頁) ⒉告訴人侯偉芬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他字130號卷第35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101頁) ⒊告訴人侯偉芬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各1份(他字130號卷第33頁、第37至42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99、103、107頁) ⒋鄭裕弘之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提領紀錄及交易明 細各1份(他字130號卷第21頁、第23頁、第25至28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111至117頁) 【證人即告訴人劉淑苑:附表一編號68】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淑苑之證述: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淑苑於109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他字13 0號卷第49至53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123至127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劉淑苑於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他字130號卷第55至57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129至131頁) ⒉告訴人劉淑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份(他字130號卷第45、47、65、67、73、79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119、121、139、141、147、153頁) ⒊告訴人劉淑苑之臺灣銀行交易紀錄1份(他字130號卷第59至61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133至135頁) ⒋告訴人劉淑苑提供與詐欺集團之通聯紀錄截圖1張(他字130號卷第63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137頁) ⒌鄭裕弘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提領紀錄及交易明細各1份(他字130號卷第21頁、第25至28頁;同雲警六偵卷二第111至117頁)*附67.68 【證人即告訴人石育彰:附表一編號69】 ⒈證人即告訴人石育彰於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雲警六偵卷一第109至113頁) ⒉告訴人石育彰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紀錄1紙(雲警六偵卷一第 121頁) ⒊告訴人石育彰提供其中華郵政存簿封面影本1紙、與詐欺集團 之通聯紀錄截圖3張(雲警六偵卷一第123、125頁) ⒋告訴人石育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雲警六偵卷一第103至107頁、第115至119頁) ⒌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1月8日一總營集字第124969號函及檢送之陳慶章帳戶(帳號:00000000000)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三第231頁至234頁) 【證人即告訴人邱俊諺:附表一編號70】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俊諺於110年1月16日警詢筆錄(雲警六偵卷一第129至135頁,真實姓名對照表在第127頁) ⒉告訴人邱俊諺之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舊館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雲警六偵卷一第137頁) ⒊告訴人邱俊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舊館派出所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雲警六偵卷一第137至147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1月8日一總營集字第124969號函及檢送之陳慶章帳戶(帳號:00000000000)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三第231頁至234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冠維:附表一編號71】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冠維: ⒈110年1月15日警詢筆錄(雲警六偵卷一第157至161頁)⒉110年11月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83頁) ⒉告訴人陳冠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雲警六偵卷一第165、167頁) ⒊告訴人陳冠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份(雲警六偵卷一第149至155頁、第173頁) ⒋陳慶章之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紀錄1份(雲警六偵卷一第67至69頁)*附71 【證人即告訴人楊立宏:附表一編號72】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立宏於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屏警7500卷第47至49頁) ⒉告訴人楊立宏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2紙(屏警7500卷第179 頁) ⒊告訴人楊立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案 號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報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新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屏警7500卷第181至187頁) ⒋蘇達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及開戶資料1份(屏警7500卷第121至122頁)*附72 【證人即告訴人王郡嘉:附表一編號73】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郡嘉之證述: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郡嘉於110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屏警750 0卷第37至38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王郡嘉於110年2月26日警詢筆錄(屏警750 0卷第39頁) ⒉告訴人王郡嘉之臺灣企銀、台新銀行帳戶交易紀錄各1紙(屏 警7500卷第151、152頁) ⒊告訴人王郡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案 號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報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南方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屏警7500卷第145至146頁 、第165至166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110年3月9日一恆春字第00065號函暨蘇達瑋帳戶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屏警7500卷第123至125頁) 【證人即告訴人鄭宇平:附表一編號74】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宇平之證述: ⑴證人即告訴人鄭宇平於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屏警750 0卷第51至55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鄭宇平於110年1月24日警詢筆錄(屏警750 0卷第57至59頁) ⒉告訴人鄭宇平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紀錄1紙(屏警7500卷第19 5頁) ⒊告訴人鄭宇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案 號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報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生西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份( 屏警7500卷第189至193頁、第205頁、第209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110年3月9日一恆春字第00065號函暨蘇達瑋帳戶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屏警7500卷第123至125頁) ◎嘉義地檢併辦相關書證: ⒈偵辦丙○○所組詐欺集團之車手提領照片1份(嘉市警1859卷一 第16至21頁、嘉市警0299卷第99至104頁反面) ⒉被告丙○○、蔡沛翰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110年1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嘉市警1859卷二第290至291頁、第293至304頁) 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査扣提款卡明細表、提款熱點影像建檔、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各1份(嘉市警1859卷一第22頁、卷二第377至400頁、卷三第400至489頁) ⒋扣案提款卡翻拍照片、扣案物品照片各1份(嘉市警1859卷三 第490至498頁) 被告部分: ㈠被告張崇𧘻之供述: ⒈被告張崇𧘻於109年12月30日警詢筆錄(雲林縣警察局110 年4月13日卷一第7至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 卷一第45至46頁) ⒉被告張崇𧘻於109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11至3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49至71頁) 被告張崇𧘻於109年12月31日偵訊筆錄(偵5725卷第167至 174頁) ⒊被告張崇𧘻於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警2678卷一第75至8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35至45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73至83頁) ⒋被告張崇𧘻於110年1月6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725卷第186 至189頁,結文在第190頁) 被告張崇𧘻於110年1月19日訊問筆錄(偵5725卷第192至 頁,結文在第190頁) ⒌被告張崇𧘻於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警2678卷一第87至9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47至5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85至96頁) ⒍被告張崇𧘻於110年1月26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725卷第209 至215頁,結文在第217頁) ⒎被告張崇𧘻於110年2月4日偵訊筆錄(偵5725卷第227至228 頁) ⒏被告張崇祈於110年2月5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中檢偵25014卷第87至9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在第129至132頁) ⒐被告張崇𧘻於110年2月5日偵訊筆錄(偵5725卷第229至230 頁) ⒑被告張崇𧘻於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雲警六偵卷一第37至4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51至52頁) ⒒被告張崇𧘻於110年3月2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偵4681卷第49至65頁) ⒓被告張崇𧘻於110年4月23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725卷第293 至304頁,結文在第305頁) ⒔被告張崇𧘻於110年7月2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警2678卷一第99至109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在第371至378頁;同偵2952卷二第257至267頁) ⒕被告張崇𧘻於110年7月30日偵訊具結筆錄(偵2952卷二第2 77至279頁,結文在第281頁) ⒖被告張崇𧘻於110年8月6日偵訊筆錄(偵2952卷二第331至3 34頁) ⒗被告張崇𧘻於110年9月27日偵訊具結筆錄(中檢偵25014卷 第357至363頁,同第367至379頁,結文在第381頁;同第405至419頁) ⒘被告張崇𧘻110年10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 153頁至284頁) ㈡被告丙○○之供述: ⒈被告丙○○於109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中檢偵25014卷第79至8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在第125至128頁) ⒉被告丙○○於110年1月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4681卷第33至47頁) ⒊被告丙○○於110年1月25日警詢筆錄(雲警六偵卷一第11至1 4頁) ⒋被告丙○○於110年3月30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警2678卷一第381至390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249至258頁) ⒌被告丙○○於110年4月14日警詢筆錄(屏警7500卷第15至23 頁) ⒍被告丙○○於110年5月1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一第393至39 5頁;同偵3757卷第11至13頁) ⒎被告丙○○於110年5月12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警2678卷一第399至424頁;同偵3757卷第15至40頁)⒏被告丙○○於110年5月12日偵訊筆錄(偵3757卷第87至99頁 ) ⒐被告丙○○於110年7月30日偵訊筆錄(偵3757卷第131至132 頁) ⒑被告丙○○於110年8月3日偵訊具結筆錄(偵3757卷第135至1 39頁,結文在第141) ⒒被告丙○○於110年9月27日偵訊筆錄(中檢偵25014卷第385 至387頁,同第389至393頁,同第421至425頁) ⒓被告丙○○於110年5月13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57號卷第61 至65頁) ⒔被告丙○○於110年7月5日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偵聲68號卷第 31至35頁、第49至55頁) ⒕被告丙○○於110年8月13日羈押訊問筆錄(本院卷一第191至 196頁) ⒖被告丙○○110年10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30 1頁至432頁) ⒗被告丙○○110年11月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203 頁至205頁) ⒘被告丙○○110年12月28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四第63頁至 65頁) ◎嘉義地檢併辦: ⒈被告丙○○於110年1月24日警詢筆錄(嘉市警1859卷一第51 至52頁) ⒉被告丙○○於110年1月25日第1次警詢筆錄(嘉市警1859卷一 第53至61頁) ⒊被告丙○○於110年1月25日第2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嘉市警0299卷第97至98頁反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在第105至107頁) ⒋被告丙○○於110年1月25日偵訊筆錄(嘉檢軍偵12號卷一第2 6至27頁) ⒌被告丙○○於110年5月4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嘉市警1859卷一第62至72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卷二第266至267頁反面) ㈢被告王伯修之供述: ⒈被告王伯修於110年4月21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警2678卷二第229至23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303至30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二第9至1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83至88頁;同偵4681卷 第17至32頁) ⒉被告王伯修於110年4月21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725卷第261 至266頁,結文在第267頁;同偵3170卷第103至113頁,結文在第115頁;同少連偵23號卷第235至241頁) ⒊被告王伯修110年11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 267頁至398頁) ㈣被告蔡沛翰之供述: ⒈被告蔡沛翰於110年1月25日警詢筆錄(雲警六偵卷一第15至18頁) ⒉被告蔡沛翰於110年3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雲警六偵卷一第19至2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53至54頁) ⒊被告蔡沛翰於110年3月29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警2678卷二第311至31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379至384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13日卷一第99至10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167至172頁;同雲林 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99至105頁,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在第167至172頁) ⒋被告蔡沛翰於110年4月14日警詢筆錄(屏警7500卷第3至13 頁) ⒌被告蔡沛翰於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 (警2678卷二第387至39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 日卷一第173至184頁;同偵3536卷第13至24頁) ⒍被告蔡沛翰於110年5月7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 (警2678卷二第401至404頁,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在第457至462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185至188 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241至246頁;同偵3536卷第25至34頁) ⒎被告蔡沛翰於110年5月7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725卷第307至315頁,結文在第317頁;同偵3536卷第97至105頁,結 文在107頁;同少連偵23號卷第163至171頁,結文在第173頁,同243至253頁) ⒏被告蔡沛翰於110年8月2日偵訊具結筆錄(偵3169卷第233至236頁,結文在第237頁) ⒐被告蔡沛翰110年12月20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 441頁至570頁) ⒑被告蔡沛翰111年3月1日本院準備程序、審判之自白(本院 卷六第19頁至95頁) ◎嘉義地檢併辦: ⒈被告蔡沛翰於110年1月24日警詢筆錄(嘉市警1859卷一第7 5至76頁) ⒉被告蔡沛翰於110年1月25日第1次警詢筆錄(嘉市警1859卷 一第77至90頁) ⒊被告蔡沛翰於110年1月25日第2次警詢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嘉市警1859卷一第91至92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卷二第270頁正、反面) ⒋被告蔡沛翰於110年1月25日偵訊及具結筆錄(嘉檢軍偵12號卷一第19至21頁,結文在第22頁) ⒌被告蔡沛翰於110年2月24日警詢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嘉市警1859卷一第93至100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在卷二第271至272頁反面) ⒍被告蔡沛翰於110年2月24日偵訊及具結筆錄(嘉檢軍偵12號卷一第167至168頁,結文在第169頁) ⒎被告蔡沛翰於110年3月12日第1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嘉檢軍偵12號卷二第218至219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225至227頁) ⒏被告蔡沛翰於110年3月12日第2次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嘉檢軍偵12號卷二第228至231頁反面) ⒐被告蔡沛翰於110年4月29日警詢筆錄(嘉市警1859卷一第1 01至102頁反面) ⒑被告蔡沛翰於110年5月6日偵訊筆錄(嘉檢偵4156卷第71至 72頁) ㈤被告黃奕翔之供述: ⒈被告黃奕翔於110年4月14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警2678卷三第5至21頁,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在第163至168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249至265 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407至412頁;同偵3169卷第11至34頁) ⒉被告黃奕翔於110年4月21日警詢筆錄(警2678卷三第173至 183頁;同雲林縣警察局110年5月12日卷一第415至425頁 ;同偵3169卷第175至185頁) ⒊被告黃奕翔於110年4月21日偵訊具結筆錄(偵5725卷第269 至277頁,結文在第279頁,同第281頁至第289頁,結文在第291頁;同偵3169卷第205至221頁,結文在第223頁) ⒋被告黃奕翔於110年8月2日偵訊筆錄(偵3169卷第231至236 頁) ⒌被告黃奕翔110年11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 267頁至398頁) ◎嘉義地檢併辦: ⒈被告黃奕翔於110年4月19日警詢筆錄(嘉市警1859卷一第2 3至24頁) ⒉被告黃奕翔於110年4月20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嘉市警1859卷一第25至28頁反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卷二第268至269頁反面) ⒊被告黃奕翔於110年4月20日偵訊及具結筆錄(嘉檢偵4157卷第26至28頁反面,結文在第29頁) ㈥被告郭品宏之供述: ⒈被告郭品宏於110年4月5日警詢筆錄(雲警六偵卷一第29至 32頁) ⒉被告郭品宏於110年4月16日警詢筆錄(屏警7500卷第25至3 1頁) ⒊被告郭品宏於110年5月4日偵訊筆錄(少連偵23號卷第141至145頁) ⒋被告郭品宏於110年8月3日偵訊筆錄(軍偵24號卷第43至45 頁) ⒌被告郭品宏110年10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1 5頁至145頁) ◎嘉義地檢併辦: ⒈被告郭品宏於110年4月20日警詢筆錄(嘉市警1859卷一第3 5至36頁) ⒉被告郭品宏於110年4月21日警詢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嘉市警1859卷一第37至4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卷二第277至278頁面) ⒊被告郭品宏於110年4月21日偵訊及具結筆錄(嘉檢偵4156卷第61至63頁,結文在第64頁) ■110年訴字第595號追加起訴: 人證部分: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崇𧘻之供述: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崇𧘻於110年2月5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中檢偵25014卷第87至97頁,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在第129至132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崇𧘻於110年9月27日偵訊具結筆錄(中 檢偵25014卷第357至363頁,同第367至379頁,結文在第381頁;同第405至419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於109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中檢偵25014 卷第107至109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乙○○於109年12月1日警詢筆錄(中檢偵25014卷 第121至123頁) 書證部分: ㈠同案被告張崇祈於109年11月19日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中檢偵25014卷第145頁) ㈡被告戊○○於109年11月30日提領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 中檢偵25014卷第151至154頁) ㈢告訴人甲○○之永豐銀行帳戶交易紀錄1紙(中檢25014卷第189 頁) ㈣告訴人乙○○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中檢25014卷第220頁) ㈤人頭帳戶謝宜廷之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紀 錄1份(中檢25014卷第209至210頁) 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告丙○○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中檢25014卷第223頁 、第225頁) 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110年9月22日職務報告暨109年11月19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行紀錄各1份(中檢偵25014卷第341至351頁) 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110年4月27日職務報告1份(中檢偵25014卷第77至78頁) ㈨告訴人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份(中檢25014卷第185、187頁) ㈩告訴人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中檢25014卷第217、221頁) 被告部分: ㈠被告丙○○之供述: ⒈被告丙○○於109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中檢偵25014卷第79至8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在第125至128頁) ⒉被告丙○○於110年9月27日偵訊筆錄(中檢偵25014卷第385 至387頁,同第389至393頁,同第421至425頁) 被告丙○○110年12月2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訴595卷 第59頁至70頁) ㈡被告戊○○之供述: ⒈被告戊○○於110年2月23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中檢偵25014卷第99至10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第133至136頁) ⒉被告戊○○於110年9月23日偵訊筆錄(中檢偵25014卷第285 至287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