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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楊陵萍黃麗竹簡鈺昕

原告
陳○蓓 (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信志
兼法定代理人
江資薇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冠瑋律師
被告
傅勝鴻
被告
龍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簡鈺昕

書記官 林芳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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