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吳基華、蕭孝如、蔡美華
- 當事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曾英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53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送達代收人 林憲造 被 告 曾英豪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借提於 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29號,原111年度易字第3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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