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蓓 (地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志 江資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冠瑋律師 被 告 傅勝鴻 龍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芳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