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楊陵萍、簡廷恩、潘韋丞
- 法定代理人呂映蓁
- 原告陳品宏、王美賢
- 被告方嘉猷、冠融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陳品宏 王美賢 被 告 方嘉猷 冠融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映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交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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