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吳登煌、李崑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吳登煌 被 告 李崑境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林建國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65號,原111年度交易字第2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