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佩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佩姍 林金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14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之仿冒「Aicom」商標圖樣之「燕窩胜肽賦活飲」商品貳件 (保管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一一一年度保字第八九一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佩姍、林金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 偵字第514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經扣押之仿冒「Aicom」商標圖樣之「燕窩胜肽賦活飲」商品2件(詳如雲林地檢署111年度保字第891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為不詳之人於民國109年12月19日前之不詳時間,使用電子設備連 線網路後,以樂購蝦皮拍賣帳號「RG_PLYJU5」(註冊之行 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操作蝦皮拍賣網站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商品,供不特定瀏覽蝦皮拍賣網站之消費者下單購買,經鑑定確認均為仿冒商標商品,性質上不宜任令其在外流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參諸該條立法理由所示:「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並綜核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可知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指法文 明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鄭佩姍、林金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認其等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1年度偵字第5144號 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44號卷〈下稱偵卷〉第147至149頁;本院卷第13、 158頁),且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案卷無訛,首堪認定屬實 。 ㈡扣案之仿冒「Aicom」商標圖樣之「燕窩胜肽賦活飲」商品2件,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乙節,有刑事告訴狀暨所附仿冒品購買金流說明及匯款資料、艾康明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所附分析鑑定報告(包含蝦皮拍賣帳號「RG_PLYJU5」 在蝦皮拍賣網站上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網頁擷圖、訂單詳情擷圖、鑑定比對照片、賣家聊聊紀錄擷圖、賣家寄送仿冒品之外箱照片)、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註冊號數:00000000號;商標權人:艾康明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及艾康明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商品照片各1份足憑(見偵卷第46至68、162頁),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上揭扣案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均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單獨宣告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百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